金融创业佼佼者:分销渠道中的中间商之零售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5:46:54
零售商
零售指的是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活动。不论是制造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都从事零售业务,但零售商仅指那些主要服务于广大消费者,满足个人或家庭多样化、小批量消费需要,销售量主要来自零售的中间商。
零售商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即商店零售商、非商店零售商零售组织。
(一)商店零售商
随着社会经济进步,零售商业也在不断发展,新型零售商店日趋增多。最主要的零售商店类型有以下几种:
1 .专用品商店
专用品商店经营的产品线较少,但产品的花色品种较为齐全。根据经营的产品线的多少可以将专用品商店分为以下几类:
(1)单一产品线商店,如服装商店。
(2)有限产品线商店,如男士服装店。
(3)超级专用品商店,如男士定制衬衫店。
这三类商店中,超级专用品商店的发展最为迅速,因为这方面可以利用的细分市场和产品专业化的机会将越来越多。
2 .百货商店
百货商店一般经营多条产品线的产品,每一条产品线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有专门的采购员和营业员。由于百货商店之间的相互竞争以及来自其他类型零售商(特别是来自折扣商店、专用品连锁商店、仓储零售商店)的激烈竞争,面货商店业的生存与发展正遇到有力的挑战。百货商店业为应付挑战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在郊区购物中心设立分店,采用廉价大拍卖的方法与折扣商店的威胁相抗衡,改建装修店堂创造有吸引力的购物环境,将柜台出租给小零售商,开设邮购和电话销售业务,裁减雇员,缩小产品经营范围以及削减顾客服务项目等。
3 .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是规模相当大、成本低、毛利低、销售量大的顾客自我服务的经营单位,主要经营各种食品、洗涤用品和家庭日用品等。超级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是方便食品店、折扣食品店和超级商店等。超级市场为了应对来自多方面的竞争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规模越来越大,营业面积不断增加。
(2)经营品种日益增多,突出表现在非食品类产品的增多,许多超级市场将其经营范围扩大到药品、家庭用具、唱片、运动用品、小五金、园艺工具甚至照相机等商品,目的是增加经营毛利高的产品以提高利润。
(3)营业设施不断改善,如在商品销售价格昂贵的地段设店、扩大停车场面积、改善商店内外部装修、延长营业时间等。
(4)努力增加顾客服务项目,如支票付现、休息室和播放音乐等。
(5)不断增加促销费用 。
(6)通过大量使用私人品牌以减少对全国性品牌的依赖性,以便提高毛利率。
4 .方便商店
方便商店是指设在居民区附近、营业时间长、销售品种范围有限、周转率高的小型商店。消费者主要利用它们做“填充”式采购,因此方便商店的价格要高一些。
5 .超级商店、联合商店和特级商场
超级商店比传统的超级市场大,主要销售各种食品和非仪器类日用品,同时也提供有关的服务项目。联合商店的比超级商店更大,呈现一种经营多元化的趋势。特级商场比联合商店还要大,综合了超级市场、折扣和仓储零售的经营方针,花色品种超出了日常用品的范围,包括家具、大型和小型家用器具、服装以及许多其他品种。
6 .折扣商店
折扣商店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经常以低价销售商品。
(2)突出销售全国性品牌,虽然价格低廉但质量有保障。
(3)在自助式、设备最少的基础上经营。
(4)店址设置主要着眼于吸引较远处的顾客。
现在,折扣商店已经从经营普通商品发展到经营专门商品。随着折扣商店数量的不断增加,折扣商店之间、折扣商店与百货商店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从而导致许多折扣商店在经营项目、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店址位置等方面正在不断进行改进。
7 .仓储商店
仓储商店是一种以大批量、低成本、低售价和微利方式经营的连锁式零售商业,仓储商店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以工薪阶层和机关团体为主要服务对象,旨在满足一般居民的日常性消费需求以及机关团体的办公性与福利性消费需要。
(2)从厂家直接进货,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销售价格低廉。
(3)从所有商品门类中挑选最畅销的商品大类,然后再从中精选出最畅销的商品品牌并在经营中不断筛选。
(4)根据销售季节等具体情况随时调整经营商品的品种,保证商品的顺畅流转,以使销售的商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
(5)注意发展会员和会员服务,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谊,以会员制为基本的销售和服务方式。
(6)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降低经营成本,如仓库式货架陈设商品、选址在次商业区或居民居住区、商品以大包装形式供货和销售、不做一般性商业广告等。
(7)采用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分析各连销店的销售情况,不断适应市场需要更新经营的品种。
8 .产品陈列推销店
这类商店将产品目标推销和折扣原则用于品种繁多、加成高、周转快的品牌商品销售,如箱包、珠宝饰物、动力工具、照相机以及照相器材等。产品隐列推销店的经营方式比较灵活,顾客可电话订货由店方送货上门,顾客也可以亲自来商店验货提货。产品列车推销店已经成为零售业的热门形式之一。
(二)非商店零售商
近年来非商店零售发展得比较快,非商店零售商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 .直复市场营销
直复市场营销,是使用一种或多种广告媒体传商品信息,以使广告信息所到之处迅速产生需求反应并最终达成交易的销售系统。直复市场营销者利用广告介绍产品,顾客可通过写信、打电话等形式订货,订购的货物一般通过邮寄交货顾客用信用卡付款。直复市场营销者可在广告费用开支的一定范围内,选择可获得最大订货量的传播媒体,目的是迅速实现潜在交换,而不是为了刺激顾客的偏好和树立品牌形象。
2 .直接销售
直接销售主要有挨门挨户推销、逐个办公室推销和举办家庭销售会推销等形式。由于需要支付雇用、训练、管理和激励销售人员的费用,因而直接销售的成本费用很高。目前,直接销售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很多人对这种销售方式的反感。从发展来看,除某些特定种类商品及以某些特定顾客为对象的直接销售外,一般的直接销售很可能被电子销售所代替。
3 .自动售货
自动售货就是利用自动售货机进行商品销售。由于自动售货机向顾客提供全天候售货服务、要经常给相当分散的售货机补充存货、机器常遭破坏、失窃率高等原因,自动售货的成本很高,因此商品的销售价格比一般水平要高 15%-20% 。但是,售货机被广泛安置在工厂、办公室、大型零售商店、加油站、街道等地方,方便了人们的购买。自动售货始于二战后,现已被用在相当多商品的销售上,包括经常购买的产品(如饮料、糖果、香烟、报纸等)和其他产品(如食品、化妆品、书刊、唱片、胶卷、 T 恤、袜子、鞋油、保险等)。目前,自动销售的领域还在进一步扩展,自动售货的硬件也在不断得到完善。
(三)零售组织
零售组织主要有连锁商店、自愿连锁商店、零售店合作社、消费者合作社、特许专营机构和销售联合大企业这样五种类型,下面着重介绍其中的三种。
1 .连锁店
连锁经营起源于美国, 1859 年美国纽约的“大西洋茶叶公司”开启了连锁经营的先河,但直到 20 世纪 30 年代这种经营方式才得以在美国零售业中推广普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连锁经营方式已经渗透到零售、饮食、服务业的各个领域,现已发展到大型百货店、大宾馆饭店、综合批发企业的连锁,而且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仍存在着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连锁销售一般都占到市场销售额的较大比例。目前,连销经营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因而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连锁经营主要有三种形式:
(1)正规连锁,即总店对分店拥有资产所有权,对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各分店不是独立的法人。
(2)自由连锁,即总店和分店都是独立的法人,两者依靠契约关系进行连锁。
(3)特许连锁(也称为特许经营),这种形式介于正确连锁和自由连锁之间,以总店向分店提供的特定商品和服务规范为基础进行连锁。
下面主要介绍零售业中的正规连锁――连锁店。
连锁店,包括两个或者更多的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商店,它们销售类似产品线的产品,实行集中采购和销售,还可能具有相似的建筑风格。连锁店有各种零售经营形式,如超级市场、折扣商店、杂货店、专用品商店和百货公司等。连锁店具有经营效率与经济效益的原因:
第一,连锁店能够大量进货,可以充分利用数量折扣和运输费用低这一优势。
第二,连锁店能够雇佣优秀管理人员,在销售预测、存货控制、定价和促销等方面制定科学的管理程序。
第三,连锁店可以综合批发和零售的功能,而独立的零售商却必须与许多批发商打交道。
第四,连锁店所做的广告可使各个分店都能受益,而其费用可由各分店分摊,从而做到促销方面的经济节约。
第五,连锁店允许各分店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以适应消费者不同的偏好,有效地对付当地市场的竞争者。
概括地说,连锁店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连锁经营形式能够促使其实现成本优势、价格优势、品牌效应、大销售量的良性循环。
2 .消费者合作社
消费者合作社是一种消费者自发组织、自己出资、自己拥有的零售单位。某一社区的消费者出资自发组织消费者合作社的原因很多,如社区没有零售商店,居民购物很不方便;当地的零售商店服务欠佳,或者售价太高,或者提供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合作社采用出资人投票方式进行决策,并推选出一些人对合作社进行管理。消费者全作社可以定价较低,也可以按正常价格销售,年终根据每个人的购货数量给予惠顾红利。
3 .销售联合大企业
销售联合大企业是一种组合形式的类公司,它以多种所有制的形式将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零售商组合在一起从事多样化零售,并通过综合性、整体性的管理运作为所属零售商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与条件。
连锁加盟的定义
“连锁加盟”是指加盟总公司和加盟者缔结契约,加盟总公司将商标、商品、经营技术授权于加盟者。而加盟者在得到上述权利之时,相对必须支付一定金额给加盟总公司,并根据加盟总公司的指导、培训及协助,使用相同商标,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务和经营技术,行使专业分工、集中管理的经营团队。同时,加盟店设立,所需资金大部份(或全部)由加盟者负责,加盟店所需人员原则上由加盟者负责。
他具备“十个统一”的特征:即统一领导、统一商号、统一进货、统一价格、统一服饰装饰、统一广告宣传、统一经营形式、统一仓储运输、统一售后服务、统一管理体系。
假定有一个企业开发了一项认为很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该公司想好好促销一番,如果单单是找批发商和零售商,将该项新产品交给他们代销,则往往因为他们的行销网有限,可能达不到其希望的目标,于是这家公司在每个特定地区,分别选择了特约的专卖店来销售其产品:同时赋予这些特约专卖店能够使用其公司商标、店号的权利,提供该产品销售有关的know-how及制造秘方,更进一步的给予各项训练、指标及支援。
由于这家公司既允许其特约专卖店使用公司的店号、商标,又倾囊相授指导其制造、管理、行销,当然相对的可以跟这些特约店要求相对的报偿,如此这般的交易过程,该公司和特约专卖店之间必然要订立个合同,这种合同就叫做连锁加盟合同;而拓展新产品市场的该公司所采用的行销方法,就是连锁加盟系统。
当然这种销售方式也不仅限于新产品,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经过设计后都有可能使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大如国际级观光旅馆,小如冰淇淋,如今在欧美各国、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都可以看到。
依国际连锁加盟协会(IFA)的连锁加盟的定义: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付与相当的代价,作为报偿。
另外日本连锁加盟协会(JFA)对连锁加盟下的定义如下:总公司和加盟者缔结合同,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东西和经营的know- how授予对方,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的权利之同时,相对的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及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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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的制度
依上述之定义,可以将连锁加盟制度 ,归纳成三点:
(1)连锁加盟制度是存在于连锁加盟总公司(Franchiser)、加盟店(Franchisee)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是一种既定格式的合同,而非经由双方协议而订立下的合同,即总公司事先将合同的内容拟妥、印妥,然后将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与众多的加盟希望者,请其同意后签订的一种合同。
(2)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产品销售或从事经营有关的所有权利之交付,及与此相对的代价,付与之义务履行。
(3)基于权利义务履行的合同签订双方,其基本的权利义务如下:
A.总公司允许加盟店使用其店号、商标等企业标识,同时提供经营及销售等有关的know-how,并加以指导。
B.加盟者为了经营其事业,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对资金,在总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下, 从事其事业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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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的魅力
1、对加盟店而言:总部提供一整套经营模式、人员培训、商标和商誉、广告及商品供应,降低时间与资金成本并迅速提高和扩大了知名度。消费趋势的掌握和新产品的研发都由总部负责,快捷地掌握行业信息和销售信息,降低了风险,从而大幅度地提高了创业成功率。
2、对总部而言:帮助年轻的创业家实践事业理想,在减少资金和人力开拓市场的同时,有更多更快的机会扩展其业务。
3、对消费者而言:提供品质标准化、价格大众化的商品及服务。
加盟连锁经营是指授权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照合同规定在授权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授权者支付费用。
授权者是指提供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者。加盟者也称为受许者,是指获得授权者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使用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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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的优势
加盟连锁经营和单一独自经营相比有很多优势:
1、高成功率
连锁经营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证明行之有效,超过90%以上的客户在加入连锁体系后获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由于连锁经营在降低采购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信誉,降低了竞争风险,因此也取得了较高的成功率。
2、较短的学习曲线
成功的经营模式。加盟者可以用很短的时间,很少的代价学习到成功的经营管理经验与知识,可以让自己少走很多弯路。
3、品牌优势
加盟者可以用较小的代价分享授权者经过长期经营努力形成的著名品牌和信誉从而有力地促进销售,并极大地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4、规模采购优势
统一采购可以使连锁经营企业享受大批量购买的优惠,增强与供应商合作的力度,扩大采购规模,提高支付和销售的速度,降低采购成本,可以大大节约采购费用。
5、共同的广告、促销
连锁经营企业可以集中资源用于广告促销,降低广告促销平均成本,有利于连锁企业树立品牌形象。
6、专业的管理改进
授权者通过输出自己成功的行业经营经验和管理模式,可以帮助加盟者改进管理。
7、培训
加盟者将经常得到来自授权者的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自己的经营和管理能力。
8、服务支持
加盟者可以用很小的成本享受授权者提供的综合服务,如物流配送和售后服务,而连锁经营体系则通过规模效应使服务更加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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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连锁加盟定义
美国是连锁加盟的创始国,也是全世界连锁加盟事业发展最好的国家,诸如麦当劳、肯德基等知名品牌在中国大陆已家喻户晓。美国对连锁业的定义如下: "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反过来总公司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给予相当的代价,作为报偿。"
按美国的分类,连锁加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商标商品的连锁加盟(product and tradename franchising,简称P&T型),另一种是公式的连锁加盟(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简称BF型)
(1)传统型商标商品,P&T型FC逐渐减少
商标商品连锁加盟是传统的连锁加盟形态,加盟店和总公司的关系有如其的经销商或代理商。加盟店专以销售某一家公司的产品,甚至某一公司的特定产品。从总公司得到的仅是商品的供应和商标的借用。典型的这种连锁形态以客货汽车经销商(如专卖通用汽车、福特汽车等)、加油站(如专卖爱克森汽油、壳牌汽油)以及饮料经销商(如专卖可口可乐的所有饮料)等。由于客货车的金额颇大,且美国的生活形态使家家户户几乎都得自备用车,使用商标商品这类连锁在整个连锁加盟业中占了大半的营业金额。尽管如此,它的比重却逐年降低。由加盟店的个数所占的营业额比重可以明显看出,这类商标商品连锁正逐渐减少。
(2)全套营利公式型,BF型FC如日中天
营利公式连锁加盟是较新型的加盟方式,也是一般所指的连锁加盟店。因为它除了提供商品、商标外,还提供给加盟店全套的管理和行销制度,甚至财务上的融通。这种连锁以速食餐厅为代表,如麦当劳、汉堡王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传统商标商品类的减少,营利公式类的连锁加盟店却如日中天,加盟店急骤增加,营业总额也跟着暴增。
由以上两类型的连锁加盟形态的明显增长,我们获知在工商发展迅速的今天,传统的经销代理制度不符合现在的需要,在一切请求专业、分工的今天,在众多中产阶级都殷切的盼望有自己事业的今天,营利公式型的连锁加盟店无疑是新时代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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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连锁加盟定义
日本的连锁业虽然发展较晚,但到了90年代以后,日本大部分强势的连锁化企业摆脱前阶段"准备阶段",开始大幅进军扩展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形成了集团化的连锁系统,但是日本有着与美国不同的流通体系,美国由于流通系统比较单纯,其连锁经营形态的分类也如前述比较简单,而日本的流通体系比较复杂,因此有自己的一套分类方式。我们在报章、杂志以及电视等一些媒体上经常看到连锁店、加盟店、直营店、连锁加盟店乃至英文的RC、VC、FC等。这些名词虽然表面意思相近,但是它们之间却有许多差别。下面将就这些易于混淆的名称做以说明和比较。
(1)连锁店(Chain Store)
现在许多中小规模的企业,成立了几家分店后,也都对外宣传称其为连锁店,严格说来,连锁店最少也应该有十家以上相同的门店(按我国连锁店协会的要求则至少为7家),不过,国内目前由若干的门店是直接引进国外著名的连锁加盟系统,尽管其店家总数尚不及十,也可称之为连锁店)。
(2)直营店(Regular Chain)
狭义的连锁店就是指RC,RC是一个和制英语(即地道的日本制造英文),它是指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这种形态的连锁店在美国都是属于连锁加盟店的一环。它的优点是经营完全在总公司的掌握之中,缺点是由于完全由总公司出资,总公司派人经营,在市场的拓展方面较慢,另外由于有的店长也是应聘的,不是老板,反而经营绩效不如店长是老板的加盟店。
(3)自愿加盟加入店(Voluntary Chain)
VC是指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门店,这种门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由总公司辅导创立,所以在名称上有别于加盟店,为了区分方便,名为"自愿加盟"加入店。同RC一样,VC也是一个和制英语。但是和VC不一样的是,RC是一个很普遍的概念,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而VC在日本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经营形态,其他国家比较少见。
依照日本Voluntary Chain协会给加入店的定义是:所谓VC加入店,是多数散在各地的零售商(偶尔也有批发商),为了求其零售店的经营现代化,一方面确保其门店的独立性,同时又能享有永续经营的连锁体系的优势,在大部分能自己独立做主的情况下,加入连锁系统成为体系内的一家门店。
总公司对于加入店的援助,通常仅止于加入店要求的部分,而这些要求的部分又以由公司共同进货为最重要的一环。由于由总公司大量进货,可以压低成本,所以以小门店的组织要和大型连锁店抗衡,其基本条件是和大连锁店同样拥有低廉的进货成本,这也是小门店成为VC加入店的最大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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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9日发布 2004年6月30日实施)
零售业: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零售业态: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零售业态分类原则: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
零售业态分类: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
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原则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直销、电话购物等18种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是有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和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业态分为12类:
1、食杂店:是以香烟、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2、便利店: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3、折扣店:是店铺装修简单,提供有限服务,商品价格低廉的一种小型超市业态。拥有不到2000 个品种,经营一定数量的自有品牌商品。
4、超市:是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食品超市和综合超市。
5、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可以分为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大型超市和以经营日用品为主的大型超市。
6、仓储会员店:以会员制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7、百货店: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8、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例如办公用品专业店、玩具专业店、家电专业店、药品专业店、服饰店等。
9、专卖店: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10、家居建材商店:以专门销售建材、装饰、家居用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11、购物中心:是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的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其中分为:
①社区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区域商业中心建立,面积在5万㎡以内的购物中心。
②市区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商业中心建立的,面积在10万㎡以内的购物中心。
③城郊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郊区建立的,面积在10万㎡以上的购物中心。
12、厂家直销中心:由生产商直接设立或委托独立经营者设立,专门经营本企业品牌商品,并且多个企业品牌的营业场所集中在一个区域的零售业态。
无店铺零售业:不通过店铺销售,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无店铺零售业态分为六类:
1、电视购物:以电视作为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取得定单的零售业态。
2、邮购: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商品送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3、网上商店: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买卖的零售业态。
4、自动售货亭:通过售货机进行商品售卖活动的零售业态。
5、直销:采用销售人员直接与消费者接触,进行推介,以达到销售其产品或服务目的的零售业态。
6、电话购物:主要通过电话完成销售或购买活动的一种零售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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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9日发布 2004年6月30日实施)
零售业: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零售业态: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零售业态分类原则: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
零售业态分类: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
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原则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直销、电话购物等18种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是有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和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业态分为12类:
1、食杂店:是以香烟、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2、便利店: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3、折扣店:是店铺装修简单,提供有限服务,商品价格低廉的一种小型超市业态。拥有不到2000 个品种,经营一定数量的自有品牌商品。
4、超市:是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食品超市和综合超市。
5、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可以分为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大型超市和以经营日用品为主的大型超市。
6、仓储会员店:以会员制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7、百货店: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8、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例如办公用品专业店、玩具专业店、家电专业店、药品专业店、服饰店等。
9、专卖店: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10、家居建材商店:以专门销售建材、装饰、家居用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11、购物中心:是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的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其中分为:
①社区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区域商业中心建立,面积在5万㎡以内的购物中心。
②市区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商业中心建立的,面积在10万㎡以内的购物中心。
③城郊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郊区建立的,面积在10万㎡以上的购物中心。
12、厂家直销中心:由生产商直接设立或委托独立经营者设立,专门经营本企业品牌商品,并且多个企业品牌的营业场所集中在一个区域的零售业态。
无店铺零售业:不通过店铺销售,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无店铺零售业态分为六类:
1、电视购物:以电视作为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取得定单的零售业态。
2、邮购: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商品送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3、网上商店: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买卖的零售业态。
4、自动售货亭:通过售货机进行商品售卖活动的零售业态。
5、直销:采用销售人员直接与消费者接触,进行推介,以达到销售其产品或服务目的的零售业态。
6、电话购物:主要通过电话完成销售或购买活动的一种零售业态。
(2004年6月9日发布 2004年6月30日实施)
零售业: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主,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业。
零售业态: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零售业态分类原则:零售业态按零售店铺的结构特点,根据其经营方式、商品结构、服务功能,以及选址、商圈规模、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和有无固定营业场所进行分类。
零售业态分类:零售业态从总体上可以分为有店铺零售业态和无店铺零售业态两类。
按照零售业态分类原则分为食杂店、便利店、折扣店、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百货店、专业店、专卖店、家居建材商店、购物中心、厂家直销中心、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直销、电话购物等18种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是有固定的进行商品陈列和销售所需要的场所和空间,并且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主要在这一场所内完成的零售业态。
有店铺零售业态分为12类:
1、食杂店:是以香烟、酒、饮料、休闲食品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牌形象的零售业态。
2、便利店: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
3、折扣店:是店铺装修简单,提供有限服务,商品价格低廉的一种小型超市业态。拥有不到2000 个品种,经营一定数量的自有品牌商品。
4、超市:是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社区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食品超市和综合超市。
5、大型超市:实际营业面积6000㎡以上,品种齐全,满足顾客一次性购齐的零售业态。根据商品结构,可以分为以经营食品为主的大型超市和以经营日用品为主的大型超市。
6、仓储会员店:以会员制为基础,实行储销一体、批零兼营,以提供有限服务和低价格商品为主要特征的零售业态。
7、百货店: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8、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例如办公用品专业店、玩具专业店、家电专业店、药品专业店、服饰店等。
9、专卖店:以专门经营或被授权经营某一主要品牌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10、家居建材商店:以专门销售建材、装饰、家居用品为主的零售业态。
11、购物中心:是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由企业有计划的开发、管理、运营的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其中分为:
①社区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区域商业中心建立,面积在5万㎡以内的购物中心。
②市区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商业中心建立的,面积在10万㎡以内的购物中心。
③城郊购物中心:是在城市的郊区建立的,面积在10万㎡以上的购物中心。
12、厂家直销中心:由生产商直接设立或委托独立经营者设立,专门经营本企业品牌商品,并且多个企业品牌的营业场所集中在一个区域的零售业态。
无店铺零售业:不通过店铺销售,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无店铺零售业态分为六类:
1、电视购物:以电视作为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取得定单的零售业态。
2、邮购:以邮寄商品目录为主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推介展示的渠道,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商品送达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
3、网上商店: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买卖的零售业态。
4、自动售货亭:通过售货机进行商品售卖活动的零售业态。
5、直销:采用销售人员直接与消费者接触,进行推介,以达到销售其产品或服务目的的零售业态。
6、电话购物:主要通过电话完成销售或购买活动的一种零售业态。
第一条 零售业态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的经营形态。零售业态的分类主要依据零售业的选址、规模、目标顾客、商品结构、店堂设施、经营方式、服务功能等确定。零售业的主要业态有: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
第二条 百货店
百货店是指在一个大建筑物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开展进货、管理、运营,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市繁华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规模大,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结构以经营男装、女装、儿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
(四)商店设施豪华、店堂典雅、明快。
(五)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六)采取定价销售,可以退货。
(七)服务功能齐全。
第三条 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副食品和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每日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区、交通要道、商业区。
(二)以居民为主要销售对象,10分钟左右可到达。
(三)商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
(四)商品构成以购买频率高的商品为主。
(五)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
(六)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七)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第四条 大型综合超市
大型综合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住宅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构成为衣、食、用品齐全,重视本企业的品牌开发。
(四)采取自选销售方式。
(五)设与商店营业面积相适应的停车场。
第五条 便利店(方便店)
便利店是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的目的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住宅区、主干线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娱乐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所在地。
(二)商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营业面积利用率高。
(三)居民徒步购物5-7分钟可到达,80%的顾客为有目的的购买。
(四)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
(五)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0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六)以开架自选货为主,结算在收银机处统一进行。
第六条 专业店
专业店指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并且具备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适当的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某大类商品的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多样化,多数店设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
(四)经营的商品、品牌具有自己的特色。
(五)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六)从业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专卖店
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适应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
(四)销售体现量小、质优、高毛利。
(五)商店的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
(六)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七)注重品牌名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
第八条 购物中心
购物中心指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
(一)由发起者有计划地开设、布局统一规划,店铺独立经营。
(二)选址为中心商业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
(三)内部结构由百货店或超级市场作为核心店,与各类专业店、专卖店、快餐店等组合构成。
(四)设施豪华、店堂典雅、宽敞明亮,实行卖场租凭赁制。
(五)核心店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购物中心面积的80%。
(六)服务功能齐全,集零售、餐饮、娱乐为一体。
(七)根据销售面积,设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第九条 仓储式商场
仓储式商场指以经营生活资料为主的,储销一体、低价销售、提供有限服务的零售业态(其中有的采取会员制形式,只为会员服务)。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大,一般为10000平方米左右。
(三)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商、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有交通工具的消费者为主。
(四)商品结构主要以食品(有一部分生鲜商品)、家庭用品、体育用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汽车用品、室内用品等为主。
(五)店堂设施简朴、实用。
(六)采取仓储式陈列。
(一)开展自选式的销售。
(二)设有较大规模的停车场。
第十条 本规范意见适用于各类零售商店
2007-7-13 10:20:47      来源: 本站   作者: 已被点击 33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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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零售业态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的经营形态。零售业态的分类主要依据零售业的选址、规模、目标顾客、商品结构、店堂设施、经营方式、服务功能等确定。零售业的主要业态有: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
第二条 百货店
百货店是指在一个大建筑物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开展进货、管理、运营,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市繁华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规模大,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结构以经营男装、女装、儿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
(四)商店设施豪华、店堂典雅、明快。
(五)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六)采取定价销售,可以退货。
(七)服务功能齐全。
第三条 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副食品和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每日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区、交通要道、商业区。
(二)以居民为主要销售对象,10分钟左右可到达。
(三)商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
(四)商品构成以购买频率高的商品为主。
(五)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
(六)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七)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第四条 大型综合超市
大型综合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住宅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构成为衣、食、用品齐全,重视本企业的品牌开发。
(四)采取自选销售方式。
(五)设与商店营业面积相适应的停车场。
第五条 便利店(方便店)
便利店是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的目的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住宅区、主干线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娱乐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所在地。
(二)商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营业面积利用率高。
(三)居民徒步购物5-7分钟可到达,80%的顾客为有目的的购买。
(四)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
(五)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0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六)以开架自选货为主,结算在收银机处统一进行。
第六条 专业店
专业店指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并且具备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适当的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某大类商品的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多样化,多数店设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
(四)经营的商品、品牌具有自己的特色。
(五)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六)从业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专卖店
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适应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
(四)销售体现量小、质优、高毛利。
(五)商店的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
(六)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七)注重品牌名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
第八条 购物中心
购物中心指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
(一)由发起者有计划地开设、布局统一规划,店铺独立经营。
(二)选址为中心商业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
(三)内部结构由百货店或超级市场作为核心店,与各类专业店、专卖店、快餐店等组合构成。
(四)设施豪华、店堂典雅、宽敞明亮,实行卖场租凭赁制。
(五)核心店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购物中心面积的80%。
(六)服务功能齐全,集零售、餐饮、娱乐为一体。
(七)根据销售面积,设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第九条 仓储式商场
仓储式商场指以经营生活资料为主的,储销一体、低价销售、提供有限服务的零售业态(其中有的采取会员制形式,只为会员服务)。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大,一般为10000平方米左右。
(三)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商、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有交通工具的消费者为主。
(四)商品结构主要以食品(有一部分生鲜商品)、家庭用品、体育用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汽车用品、室内用品等为主。
(五)店堂设施简朴、实用。
(六)采取仓储式陈列。
(一)开展自选式的销售。
(二)设有较大规模的停车场。
第十条 本规范意见适用于各类零售商店

第一条 零售业态
零售业态是指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而形成的不同的经营形态。零售业态的分类主要依据零售业的选址、规模、目标顾客、商品结构、店堂设施、经营方式、服务功能等确定。零售业的主要业态有:百货店、超级市场、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仓储式商场、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等。
第二条 百货店
百货店是指在一个大建筑物内,根据不同商品部门设销售区,开展进货、管理、运营,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市繁华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规模大,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结构以经营男装、女装、儿童服装、服饰、衣料、家庭用品为主,种类齐全、少批量、高毛利。
(四)商店设施豪华、店堂典雅、明快。
(五)采取柜台销售与自选(开架)销售相结合方式。
(六)采取定价销售,可以退货。
(七)服务功能齐全。
第三条 超级市场
超级市场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生鲜食品、副食品和生活用品为主,满足顾客每日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区、交通要道、商业区。
(二)以居民为主要销售对象,10分钟左右可到达。
(三)商店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左右。
(四)商品构成以购买频率高的商品为主。
(五)采取自选销售方式,出入口分设,结算由设在出口处的收银机统一进行。
(六)营业时间每天不低于11小时。
(七)有一定面积的停车场地。
第四条 大型综合超市
大型综合超市是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实用品为主,满足顾客一次性购足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住宅区、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
(三)商品构成为衣、食、用品齐全,重视本企业的品牌开发。
(四)采取自选销售方式。
(五)设与商店营业面积相适应的停车场。
第五条 便利店(方便店)
便利店是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的目的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居民住宅区、主干线公路边,以及车站、医院、娱乐场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所在地。
(二)商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营业面积利用率高。
(三)居民徒步购物5-7分钟可到达,80%的顾客为有目的的购买。
(四)商品结构以速成食品、饮料、小百货为主,有即时消费性、小容量、应急性等特点。
(五)营业时间长,一般在10小时以上,甚至24小时,终年无休日。
(六)以开架自选货为主,结算在收银机处统一进行。
第六条 专业店
专业店指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的,并且具备有丰富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适当的售后服务,满足消费者对某大类商品的选择需求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多样化,多数店设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主营商品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体现专业性、深度性、品种丰富,选择余地大,主营商品占经营商品的90%。
(四)经营的商品、品牌具有自己的特色。
(五)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六)从业人员需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专卖店
专卖店指专门经营或授权经营制造商品牌,适应消费者对品牌选择需求和中间商品牌的零售业态。
(一)选址在繁华商业区、商店街或百货店、购物中心内。
(二)营业面积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而定。
(三)商品结构以著名品牌、大众品牌为主。
(四)销售体现量小、质优、高毛利。
(五)商店的陈列、照明、包装、广告讲究。
(六)采取定价销售和开架面售。
(七)注重品牌名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并提供专业知识性服务。
第八条 购物中心
购物中心指企业有计划地开发、拥有、管理运营的各类零售业态、服务设施的集合体。
(一)由发起者有计划地开设、布局统一规划,店铺独立经营。
(二)选址为中心商业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交通要道。
(三)内部结构由百货店或超级市场作为核心店,与各类专业店、专卖店、快餐店等组合构成。
(四)设施豪华、店堂典雅、宽敞明亮,实行卖场租凭赁制。
(五)核心店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购物中心面积的80%。
(六)服务功能齐全,集零售、餐饮、娱乐为一体。
(七)根据销售面积,设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第九条 仓储式商场
仓储式商场指以经营生活资料为主的,储销一体、低价销售、提供有限服务的零售业态(其中有的采取会员制形式,只为会员服务)。
(一)选址在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
(二)商店营业面积大,一般为10000平方米左右。
(三)目标顾客以中小零售商、餐饮店、集团购买和有交通工具的消费者为主。
(四)商品结构主要以食品(有一部分生鲜商品)、家庭用品、体育用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汽车用品、室内用品等为主。
(五)店堂设施简朴、实用。
(六)采取仓储式陈列。
(一)开展自选式的销售。
(二)设有较大规模的停车场。
第十条 本规范意见适用于各类零售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