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满汉全席烹饪大赛:会计工作规范与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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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财会字19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上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市,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市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市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市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元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接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面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未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帐入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三)帐实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则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第七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今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容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各单位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三)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
    (四)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
    (五)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六)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完善。
    第八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第八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帐务处理程序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帐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定额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第九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计量验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时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 实行成本核算的单位应当建立成本核算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是指由财政部制定、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或者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会计规章、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本规范所称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设置会计机构、只在其他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人员。
    本规范第三章第二节和第三节关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的规定,除特别指出外,一般适用于手工记帐。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和登记会计帐簿的有关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百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84年4月24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决定企业财务状况的四要素

  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不仅被企业的每个财务人员所关心,也是投资人、企业管理者、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时刻关心的一件大事。大家都在说: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财务状况的好坏,是企业经营好坏的晴雨表。

  决定了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因素是什么呢?笔者根据多年的财务实践工作经验认为公司经营策略、技术装备状况、企业存货和公司的信用控制体系四个要素,基本上决定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一、企业经营策略:

  进行企业经营各种专家都强调战略,如何来编制预算、计划、制订流程,强调尽力提高员工的责任心,但即使是预算、计划定得再完美,员工的责任心再强,要将战略、计划变为实现还得有企业的经营策略。经营策略是完成企业的总体经营目标、经营计划、预算的具体谋略,到罗马的路的千万条,如何在最短的时间、用最小的费用到罗马没有策略是不行的。企业制定战略、计划、预算仅是企业经营工作的初始,为达到预期目标,还应有一系列的、具体的经营策略,如企业的销售额,不是定个战略、计划就完事了,一个企业计划年实现销售额为多少,这些销售额应分配在哪些产品上,各个产品的市场定位在哪一区域,在这个区域是采用低价还是其他什么办法去占领它,别的区域又怎么样等等,这些均是为完成计划所必须制定的具体经营策略,没有这些具体的经营策略所有的什么战略、目标与计划都将可能成为空中楼角,没有明确、有效的经营策略,员工即使有很强的责任心,也可能有力不知往哪里使,或得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从财务上说企业经营策略决定企业的所有财务状况,它既决定企业如何组织生产、如何控制成本、产品如何定价等直接关系到经营业绩的重要政策,也决定企业技术装备和资产周转速度等一系列业财务政策,包括:企业所购设备的数量和先进性选择;企业对现金持有态度及应保持的最低数量、应收、应付所采用的信用政策,还有市场占领策略、存货策略等等,不同经营策略下可能产生不同的资金占用数量、周转速度、经济效益等效果,企业的对外投资方针、设备更新、风险偏好、企业融资、利润分配、用人、薪金等等都得讲究策略,正是因为不同经营策略的运用,同一个企业才会产生不同的财务结果。

  笔者的意思不是企业战略不重要,企业战略很重要,但笔者认为企业经营策略更重要,毛主席制定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采用的可是先占领远离城市的山区农村策略,而不是直接从城市周边的农村开始包围,如果是这样的话,后果大家可以想象。当然,企业经营策略要视企业所控制的资源状况和所处的具体经营环境而定,企业的经营策略不是一成不变的,经营策略既要随着企业内部资源(技术、产品、资金、信息等)的变化而变化,也得随着所处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笔者认为没有绝对好的经营策略,只要能较好地改善你的企业财务状况的经营策略就是好策略。

  二、技术装备状况

  企业技术装备的先进程度,往往决定企业产品性能、材料消耗、质量与产品的市场价值。企业技术装备如何与企业财务状况是息息相关的,企业技术装备先进的话,用的人可能就少,单位产品工资费用就低,材料用量也可能就少于你的同行,材料利用率高,人工成本又少,单位变动成本自然就会低,另外企业技术装备先进,其生产产品一致性、稳定性一般要高于装备差的同行,在同等条件下,产品也可能较易被客户所接受,但技术装备先进,装备投入也就高,同时也带来企业较高的固定成本和较低的固定资产周转速度,这样如果没有足够的生产规模来消化较高的固定成本,单位产品固定成本可能会高于你的同行,总之技术装备状况是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变化的关键因素。

技术装备是不是越先进越好呢?笔者认为也未必,要视行业而定,大部分行业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决定了产品性能的优劣、成本和价值的高低,但也不是所有的行业决定产品性能、价值与成本的因素都是技术装备,有些行业决定产品价值的关键不是技术装备,而是其他的一些东西,如做艺术品的企业,关键可能还在艺术家的艺术水平,先进的画室、画布、画笔对最终产品成本、市场价值没有多少帮助,但有些行业技术装备与产出效率、成本、产品价值关联性相当高,如在微电子行业的芯片制造业,做0.8微米的设备就不可能做出0.13微米的产品,5寸线的生产效率就是4寸线1.5倍,这些行业没有先进设备,你就跟本没办法。企业的技术装备状况要与企业所经营的产品相适应,企业对此应认真分析,也不必一味追求先进,以便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只要与自身所生产的产品相配套,使用效率高就好。

  三、存货

  搞过企业的人都知道,资金是企业命根子,资金的使用效率如何,关键在其周转速度,而资金周转速度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存货都占有企业大量资金,企业对存货风险偏好、存货的多少、存货周转速度快慢,直接关系到企业资金占用量和资金周转速度,企业经营比较保守,存货量可能就大,缺货成本就可能低些,但存货周转速度肯定就慢,企业经营比较激进,存货量控制的就低,缺货成本就会高些,但存货周转速度会加快,至外,企业对存货态度不但关系到企业资金运用效率的高低,还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效益,大家都知道,存货的变现能力是所有流动资金中最低的,存货不但需要保管费用,保管不善还可能产生霉变、呆滞、跌价损失,因此存货也是流动资产中持有成本较高,管理难度较大的一项资产,企业对存货的态度与管理能力直接决定了企业财务状况。

  搞过财务会计的人都知道,评价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企业的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于销售利润率乘资产周转率,要改善企业财务状况,除了提高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外,关键是提高企业的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资产周转率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改善财务状况无论销售利润率如何(当然不能是负数),提高你的存货周转率是非常好的做法之一。

  四、公司的信用控制体系

  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除上面提到的经营策略、技术装备和存货外,另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的现金流量,现金流量的重要性不用多说,大家都知道,企业财务利润(账面利润)不等于现金流也是不争的事实,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则使你有再多的财务利润,企业也有可能破产。如何在赚得了财务利润的同时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使财务利润不变成一个“空数”,关键就是在企业的信用控制体系。材料采购、产品销售过程中如何来控制购货款按合同及时支付,控制应收账款能及时回收,都依赖于企业的信用控制系统,这个系统直接关键到企业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关系到企业应收账款数量、坏账数额,关系到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

  为保证企业有财务利润的同时也有足够的现金流来维系企业持续经营,只有建设一个完善的企业信用控制体系,并很好地运用这个体系以压缩企业的应收账款,减少呆坏账的发生,不至于使企业良好的效益都放在别人的“皮包”里,这是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

  总之,企业经营过程反映到财务上就是一个资金的流动过程,从现金开始流到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再到现金,周而复始不断循环,循环的好、坏,是获利还是亏损,是顺畅还是更阻,其反映的都是企业的财务状况,这都是以上四个要素共同的作用的结果。

什么是盈利能力控制

控制市场营销计划包括年度计划控制、盈利能力控制和战略控制三种类型。 其中盈利能力控制,就是指企业衡量各种产品、地区、顾客群、分销渠道和订单规模等方面的获利能力,以帮助管理者决定哪些产品或者营销活动应该扩大、收缩或取消。

     盈利能力控制一般由企业内部负责监控营销支出和活动的营销主计人员负责,旨在测定企业不同产品、不同销售地区、不同顾客群、不同销售渠道以及不同规模订单的盈利情况的控制活动。它包括各营销渠道的营销成本控制、各营销渠道的营销净损益和营销活动贡献毛收益 ( 销售收入-变动性费用)的分析,以及反映企业盈利水平的指标考察等内容。

  营销渠道的贡献毛收益是收入与变动性费用相抵的结果,净损益则是收入与总费用配比的结果。没有严格的市场营销成本和企业生产成本的控制,企业要取得较高的盈利水平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是难以想像的。因此企业一定要对直接推销费用、促销费用、仓储费用、折旧费、运输费用、其他营销费用,以及生产产品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制造费用进行有效控制,全面降低支出水平。盈利能力的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和资产周转率、现金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净资产报酬率等。此外费用支出必须要与相应的收入结合起来分析,才能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

盈利能力控制的内容

  1、营销赢利率分析

  营销赢利率分析就是通过对财务报表和数据的一系列处理,把所获得利润分摊到产品、地区、渠道、顾客等方面,从而衡量出每一因素对企业最终获利的贡献大小、获利能力如何。分析步骤如下:

  (1)确定功能性费用;

  (2)将功能性费用分配给各个营销实体。即衡量由每一种渠道的销售所发生的功能支出。按每一种渠道的每一种功能的费用除以发生的次数,得出各渠道功能性费用;

  (3)为每个营销渠道编制一张损益表。

  2、选择量佳调整方案

  根据营销赢利率分析的结果来选择最佳的调整方案。

盈利能力考察指标 、取得利润是所有企业的最重要的目标之一。以下是部分盈利能力考察指标:

  1、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是指利润与销售额之间的比率,表示每销售100元使企业获得的利润,它是评估企业获利能力的主要指标之一。其公式是:销售利润率=(本期利润÷销售额)×100%

  2、资产收益率。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所创造的总利润与企业全部资产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资产收益率=(本期利润÷资产平均总额)×100%。其分母之所以用资产平均总额,是因为年初和年末余额相差很大,如果仅用年末余额作为总额显然不合理。

  3、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税后利润与净资产所得的比率。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值。其计算公式是: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净资产平均余额)×100%

  4、资产管理效率。可通过以下比率来分析:

  (1)资产周转率。资产周转率是指一个企业以资产平均总额去除产品销售收入净额而得出的比率,其计算公式是:资产周转率=产品销售收入净额÷资产平均占用额

  资产周转率可以衡量企业全部投资的利用效率,资产周转率高说明投资的利用效率高。

  (2)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是指产品销售成本与产品存货平均余额之比,其计算公式是: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产品存货平均余额

  存货周转率是说明某一时期内存货周转的次数,从而考核存货的流动性。存货平均余额一般取年初和年末余额的平均数。一般来说,存货周转率次数越高越好,说明存货水准较低,周转快,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资产管理效率与获利能力密切相关。资产管理效率高,获利能力相应也较高。这可以从资产收益率与资产周转率及销售利润率的关系上表现出来。资产收益率实际上是资产周转率和销售利润率的乘积:资产收益率=(产品销售收入净额÷资产平均占用额)×(税后息前利润÷产品销售收入净额)=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

企业内部控制的10种方法

 《会计法》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并提出会计工作中职务分离、重大事项决策与执行程序、财产清查和定期内部审计等规定,这些要求和规定从其实质内容来讲,就是要加强各单位的内部控制。其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要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只有在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成分的基础上运用各种内部控制方法才能真正将内部控制落到实处。

  加强内部控制是贯彻《会计法》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客观要求。研究和运用内部控制的各种方法是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一、组织规划控制

  组织规划是对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控制。企业组织机构有两个层面:一是法人的治理结构问题,涉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设置及相关关系,二是管理部门设置及其关系,对财务管理来说,就是如何确定财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由此产生集权管理和分级管理的组织模式。职务分工主要解决不相容职务分离。所谓不相容职务分离是指那些由一个人担任,即可能发生错误和弊端又可掩盖其错误和弊端的职务。企业内部主要不相容职务有:授权批准职务、业务经办职务、财产保管职务、会计记录职务和审核监督职务。这五种职务之间应实行如下分离:(1)授权批准职务与执行业务职务相分离。(2)业务经办职务与审核监督职务分离。(3)业务经办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4)财产保管职务与会计记录职务分离。(5)业务经办职务与财产保管职务相分离。

  要建立健全组织规划控制,目前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1)设立管理控制机构。例如,目前有些上市公司中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了审计委员会、价格委员会、报酬委员会等就是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有益尝试。机构设置因单位的经营特点和经营规模而异,很难找到一个通用模式。比如设立价格委员会的企业大都是规模很大、采用集中采购方式且采购价格变动较大的企业,这些企业设立价格委员会能够有效加强采购环节的价格监督与控制。再比如,对于规模大、技术含量很高、高知人员云集、按劳取酬的企业,通过设立报酬委员会进行管理层持股及股票期权问题研究,能够提高报酬计划按劳取酬科学性、加强报酬计划执行中的透明度和监控力度。(2)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杜绝高层管理人员交叉任职。交叉任职主要体现在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一人,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人员重叠。在上市公司中,这一问题虽有了较大的改变,但从公司制企业的总体上看,仍普遍存在。这种交叉任职的后果是董事会与总经理班子之间权责不清、制衡力度锐减。关键人大权独揽,一人具有几乎无所不管的控制权,且常常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并有较大的任意性。交叉任职违背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必然带来权责含糊,易于造成办事程序由一个人操纵的现象出现。事实上,资金调拨、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交叉任职,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因此,建立内部控制框架首先要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方面做到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董事会和总经理班子分设,避免人员重叠。

  二、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是指企业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授权批准按其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所谓一般授权是指对办理常规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授权时效性较长;而特殊授权是对办理例外业务时权力、条件和责任的规定,一般其时效性较短。不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批准方式,企业必须建立授权批准体系,其中包括:(1)授权批准的范围,通常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应纳入其范围。(2)授权批准的层次,应根据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金额大小确定不同的授权批准层次,从而保证各管理层有权亦有责。(3)授权批准的责任,应当明确被授权者在履行权力时应对哪些方面负责,应避免责任不清,一旦出现问题又难咎其责的情况发生。(4)授权批准的程序,应规定每一类经济业务审批程序,以便按程序办理审批,以避免越级审批、违规审批的情况发生。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三、会计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必须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会计系统控制主要包括:(1)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规范和监督制度,且要充分体现权责明确、相互制约以及及时进行内部审计的要求。(2)统一会计政策,尽管国家制定了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其中某些会计政策是可选的。因此,从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出发,必须统一执行所确定的会计政策,以便统一核算汇总分析和考核,企业会计政策可以专门文件的方式予以颁布。(3)统一会计科目,在实行国家统一一级会计科目的基础上,企业应根据经营管理需要,统一设定明细科目,特别是集团性公司更有必要统一下级公司的会计明细科目,以便统一口径,统一核算。(4)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与方法,遵循会计制度规定的各条核算原则,使会计真正实现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提供信息、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信息、为企业外部各有关方面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供信息的目标。

  四、全面预算控制

  全面预算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达到企业既定目标编制的经营、资本、财务等年度收支总体计划,从某种意义上讲,全面预算也是对企业经济业务规划的授权批准。全面预算控制应抓好以下环节:(1)预算体系的建立,包括预算项目、标准和程序。(2)预算的编制和审定。(3)预算指标的下达及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落实。(4)预算执行的授权。(5)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 (6)预算差异的分析与调整。(7)预算业绩的考核。全面预算是集体性工作,需要企业内各部门人员的相关合作。为此,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预算委员会,组织领导企业的全面预算工作,确保预算的执行。

  五、财产保全控制

  财产保全控制包括:(1)限制直接接触,限制直接接触主要指严格限制无关人员对实物资产的直接接触,只有经过授权批准的人员才能够接触资产。限制直接接触的对象包括限制接触现金、其他易变现资产与存货。(2)定期盘点,建立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并保证盘点时资产的安全性。通常可采用先盘点实物,再核对账册来防止盘盈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对盘点中出现的差异应进行调查,对盘亏资产应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完善相关制度。(3)记录保护,应对企业各种文件资料(尤其是资产、财务、会计等资料)妥善保管,避免记录受损、被盗、被毁的可能。对某些重要资料应留有后备记录,以便在遭受意外损失或毁坏时重新恢复,这在当前计算机处理条件下尤为重要。(4)财产保险,通过对资产投保(如火灾险、盗窃险、责任险或一切险)增加实物受损补偿机会,从而保护实物的安全。 (5)财产记录监控,对企业要建立资产个体档案,资产增减变动应及时全面予以记录。加强财产所有权证的管理,改革现有低值易耗品等核销模式,减少备查簿的形式,使其价值纳入财务报表体系内,从而保证账实的一致性。

  六、人力资源控制

  对于作为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的企业而言,人力资源要素的数量和质量状况,人力资源所具有的忠诚、向心力和创造力,是企业兴旺发达的活力和强大推动力所在。因此,如何充分调动企业人力资源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挥人力资源的潜能,已成为企业管理的中心任务。人力资源控制应包括:(1)建立严格的招聘程序,保证应聘人员符合招聘要求。(2)制定员工工作规范,用以引导考核员工行为。(3)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完成规定的任务。(4)加强和考核奖惩力度,应定期对职工业绩进行考核,奖惩分明。(5)对重要岗位员工(如销售、采购、出纳)应建立职业信用保险机制,如签订信用承诺书,保荐人推荐或办理商业信用保险。(6)工作岗位轮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工作岗位轮换,通过轮换及时发现存在的错弊情况。同时也可以挖掘职工的潜在能力。(7)提高工资与福利待遇,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增强凝聚力。

  七、风险防范控制

  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各种风险。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评估主要内容有:(1)筹资风险评估,如企业财务结构的确定、筹资结构的安排、筹资币种金额及期限的制定、筹资成本的估算和筹资的偿还计划等都应事先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考核。(2)投资风险评估,企业对各种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都要作可行性研究并根据项目和金额大小确定审批权限,对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因素应制定应对预案。(3)信用风险评估,企业应制定客户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确定信用授予标准,规定客户信用审批程序,进行信用实施中的实时跟踪。信用活动规模大的企业,可建立独立信用部门,管理信用活动、控制信用风险。(4)合同风险评估,企业就建立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监督和违约时采取应对措施的控制科学试验,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参与。风险防范控制是企业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企业必要时可设置风险评估部门或岗位,专门负责有关风险的识别、规避和控制。

  八、内部报告控制

  为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管理报告体系,全面反映经济活动,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内部报告体系的建立应体现:反映部门经管责任,符合例外管理的要求,报告形式和内容简明易懂,并要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内部报告要根据管理层次设计报告频率和内容详简。通常,高层管理者报告时间间隔时间长,内容从重、从简;反之,报告时间间隔短,内容从全、从详。常用的内部报告有:(1)资金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日报、借还款进度表、贷款担保抵押表、银行账户及印鉴管理表等。(2)经营分析报告。(3)费用分析报告。(4)资产分析报告。(5)投资分析报告。(6)财务分析报告等。

  九、管理信息系统控制

  管理信息系统控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要加强对电子信息系统本身的控制。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利用计算机从事经营管理方式手段越来越普遍,除了会计电算化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外,企业的生产经营与购销储运都离不开计算机。为此必须加强对电子信息系统的控制,包括:系统组织和管理控制、系统开发和维护控制、文件资料控制、系统设备、数据、程序、网络安全的控制以及日常应用的控制。另一方面,要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内部人为控制的影响,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十、内部审计控制

  内部审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企业内部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的独立评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内容十分广泛,按其目的可分为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应独立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最好受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

  总之,不管采用何种内部控制方法,不管如何建立公司治理结构,都应确立董事会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核心地位。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总经理之间的权责划分看,董事会在公司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董事会应该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原因在于:(1)对于董事会而言,建立内部控制系统是为了通过不丧失控制的授权来保证公司有效运行、完成公司的目标,(2)内部控制是董事会抑制管理人员在获取短期盈利机会中的机会主义倾向,保证法律、公司政策及董事会决议切实贯彻实施的手段;(3)内部控制以及涉及内部控制的信息流动构成解决信息不对称、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行的重要手段,而确保信息质量是董事会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