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的小吃:民间借贷:期待阳光灿烂的日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1:28:57
民间借贷:期待阳光灿烂的日子 文章来源:菏泽民间借贷网  作者:中华女士  发布时间:2008-12-1  点击177次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日前在出席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时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今后,在不非法吸收存款、借贷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4倍的前提下,个人有望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

  在当前的经济寒冬中,多管齐下,行之 有效地应对,无疑是应有之义。刘萍强调,央行拟放行民间借贷所设门槛,旨在使中小企业“有钱过冬”——但争执多年的关于民间金融合法化话题,终于明确地提上法制化日程,引起了业界普遍关注。

亦“正”亦“邪”

  所谓民间金融,泛指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外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民间借贷、民间互助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都属这一概念范畴。因为这些民间金融行为往往是非法存在的,所以通常也称为“地下金融”。

  民间金融种类繁多,按其活动性质划分,一般可以分为灰色金融和为黑色金融。前者一般是指合理不合法,但对社会有益的金融活动,如民间友情借贷、企业互相融资等;而黑色金融则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且对社会有害,如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组织资金外逃等。

  “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说。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而产生和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其特殊的竞争优势:更易获取大量非正规财务信息等额外“软”信息,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而且手续便捷,可以针对不同的借款人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贷款催收方式也更加灵活。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资金日渐充裕,民间借贷市场亦日趋活跃。从实际运行来看,各地民间借贷利率基本上是以商业银行执行的贷款利率为参照,依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资金供求关系、借款主体类别、借款用途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利率水平差异较大,利率市场化特征明显。今年上半年,随着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及银行利率上调,民间借贷利率也逐步攀升。

  民间借贷的活跃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北京、上海、天津等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的大城市,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相对不活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相对较小,利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规模居全国前列,如温洲、义乌等地,民间融资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门槛渐放宽

  随着民间金融的日趋活跃,多年来关于是否要支持民间金融发展的争论在体制内的认识也渐趋正面——规范、有序发展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一方面,民间金融本身的地位在改变,就其资金规模来说,保守的说法是三、四万亿,激进的则说已近10万亿。如此大规模资金量的存在,在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不容小觑。”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主任杨涛分析说。据央行调查,2006年末至2008年3月末,我国民间融资规模逐渐扩大,样本企业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54.3万元到74.1万元,增长36%;样本自然人民间借贷户均余额由1.1万元到1.6万元,增长45%。

  杨涛说,越来越多的民间资金不通过银行体系进行流动,使得通过银行体系执行的宏观货币政策效果开始弱化,这种状况在近几年越来越被宏观部门所关注。如何通过规范有序运作,将民间金融合理合法地纳入金融体制总体运行中,已经列入央行议事日程。

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供血”作用。同时也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填补了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所形成的资金缺口。

  一边是急等钱过冬的中小企业被拦在银行高门槛外,一边是民间借贷火 爆,在这种情况下,央行着力推出《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无疑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今年5月央行联合银监会开展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只是央行规范民间信贷、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前奏’,那么《放贷人条例》则是更大的一次金融突破。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开办借贷业务,将进一步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堵住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作用。”赵锡军认为。

宜“疏”不宜“堵”

  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民间借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引导和规范。

  杨涛表示,对待民间金融,宜“疏”不宜“堵”。当务之急是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形成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和谐共生的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系,并有效防范相关风险。把合理的民间融资活动——即所谓灰色民间金融——规范化,“保护起来”,壮大开来;另一方面,坚决打击非法金融组织,即所谓黑色民间金融所从事的非法金融交易行为。

  《放贷人条例》如果能尽快出台,无疑将动员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向银行关注不到的地方,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不过,如何防范利用该条例进行非法集资,如何对个人放贷规模实施有效监管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据介绍,为防范风险,央行将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同时要求放贷的钱必须是自有资金,严禁吸收存款,做到“只借不收”;公司老板和高管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专家普遍表示,该条例的实施可能会对未来央行的监管带来一定难度。对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予以承认,并非“一放了之”;恰恰相反,承认之后,政府对其监管更应该“到位”而不是“缺位”,这将对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