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大学平均智商:沉默的大多数:差序格局与环境抗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16:43:54
沉默的大多数:差序格局与环境抗争
作者:冯仕政   ( 2007年 03月 16日 )            [摘要]2003年全国综合社会调查显示,城镇居民在遭受环境危害后,只有38.29%的人进行过抗争,高达61.71%的人选择了沉默。对这一现象的研究发现,一个人社会经济地位越高、社会关系网络规模越大或势力越强、关系网络的疏通能力越强,对环境危害作出抗争的可能性就越高,反之则选择沉默的可能性越高。据此可以认为,中国城镇居民面对环境危害时的行为反应深受差序格局的影响;在遭受环境危害后之所以有抗争或沉默的行为差异,是由于在差序格局下,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人通过社会关系网络所能支配和调用的资源不同。

  [关键词]差序格局;环境抗争;社会经济地位;社会关系网络;社会资本;社会治理

  [作者简介]冯仕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200108),项目主持人为洪大用教授。

  *感谢赵鼎新教授和苏阳教授在本文写作和修改过程中所提出的宝贵意见。文中存在的疏漏由本人负责。

  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是:在自认为遭受环境危害之后,为什么只有少数人进行抗争,而大多数人则保持沉默?抗争还是沉默的行为差异是什么因素造成的?又是怎样造成的?其中的逻辑和机制是什么?本文的发现是,大多数人之所以在遭受环境危害后选择沉默,是因为他们在覆盖整个社会的差序格局中处于不利位置,缺乏通过抗争来维护自己利益所需要的资源。如果本文的发现是成立的,那么它到底具有什么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下面,本文拟就差序格局与社会治理、差序格局与社会资本两个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差序格局与社会治理

  差序格局对环境抗争的深刻影响,表明中国的社会治理模式仍未实现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的根本转变。差序格局是人治模式的必然产物。在人治模式下,不管是私人资源还是公共资源的分配,都缺乏明确的、刚性的规则,即或有之,也是可以因个人好恶和私交而制宜的。

  由此而导致的一个后果是,社会缺乏一个明确的、可预期的交换模式。尽管社会关系网络的运转总会以某种互惠原则为基础,但原则终归是原则,每个人对自己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能不能得到、什么时候得到、能够得到什么回馈,并不是非常有把握。为了应付规则模糊所造成的"不时之需",每个人都必须努力构建自己的"势力范围".势力范围越大,可供调度的资源就越丰富。

  环境保护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法理上讲,任何一位公民的环境利益如果受到损害,国家应当无差别地予以保护。但从本文的发现来看,国家对公民利益的保护是有差别的。那些社会经济地位高、社会关系强的人,能够更多地表达自己的利益,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而那些社会经济地位低、社会关系弱的人,则无法使自己的环境利益被国家所重视,只能充当"沉默的大多数".我们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是理性的,如果不是有什么无法克服的障碍,他们是不会放弃保护自己的利益的。现在,既然恰恰是那些社会经济地位低、社会关系弱的人选择了放弃,那么反过来也说明,国家有关部门对环境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是因人而异的。

  尽管费孝通先生认为"差序格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但差序格局至今仍在中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广泛存在,并不是一件令人惊异的偶然事件。魏昂德(Walder,A1G1)早就发现,1949年中国革命胜利后,国家对社会的改造固然很有成效,但并不足以消灭人与人之间私相授受的"庇护主义"关系。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获取,更多的是依靠这种庇护主义关系,而不是组织关系。

  只不过在国家政治的高压之下,关系运作用了很多政治口号和组织规则作伪装,进行得更隐蔽、更巧妙而已。[5]魏昂德把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形态称为"新传统主义".显然,所谓"新传统主义",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差序格局,即在国家社会主义(state socialism)体制下运作的差序格局。改革开放以后,差序格局并未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向市场社会主义的转型而消失,边燕杰、彭轲(Pieke,F1N1)等人的研究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尽管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事实上,政府官员中普遍存在着以GDP 论英雄的思想,因此,他们对环境保护政策的执行往往是消极的、冷漠的。政府的不作为,更加大了人们保护自身环境利益时的成本。如果政府的环境保护行为更积极一些,那么,尽管差序格局对环境抗争的正面影响仍然存在,但选择沉默的人可能会有所减少。

  (二)差序格局还是社会资本

  本文证实了社会关系网络及其疏通功能对环境抗争的正面影响。这在很多人看来,是可以用社会资本理论来解释的。但本文拒绝社会资本理论,而选择了差序格局理论。做出这一抉择的原因在于,当前流行的社会资本理论内部有着不可克服的逻辑矛盾,本文关于差序格局与环境抗争之间关系的研究正好鲜明地突出了这一点。如果说本文的发现有什么理论意义的话,那么,凸显社会资本理论在逻辑上的尴尬可算是其中之一。

  在社会资本理论中,对"社会资本"概念的定义实际上有两种。如果我们把行动者与共同体看作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的话,那么,一种定义是"行动者本位"的,另一种定义是"共同体本位"的。在"行动者本位"的定义中,社会资本则被定义为任何能够为行动者(包括个体和群体、自然人和法人)的行动提供便利的社会结构特质,如社会关系网络、社会认同、内化了的价值和规范、社会信任等。布迪厄(Bourdieu,P.)、科尔曼(Coleman,J.S.)等最早阐述社会资本理论的社会学家都是这么定义的。

  而在"共同体本位"的定义中,社会资本则被定义为"能够为增进共同福祉的行动和合作提供便利的社会组织特征,比如网络、规范、信任等".这一定义是由美国政治学家普特南在《让民主有效运转》(Making Democracy Work)一书中率先提出并广为流传的。与此相适应,在经验研究中,关于社会资本的测量,即判断一种社会结构特质是不是社会资本,也有两个方向:"行动者本位"依据的是,它是否有利于单个行动者的任意行动和私利,至于是否有利于共同体内多个行动者的共同行动,则不必考虑。

  而"共同体本位"则依据它是否有利于某一共同体内(可以是群体、社区、城市甚至整个国家)所有行动者的共同行动(比如合作、互助等等)和共同福祉。一言以蔽之,在定义和测量社会资本时,"行动者本位"关注的焦点是"私",而"共同体本位"关注的则是"公"。

  社会资本理论的内在矛盾和逻辑尴尬就在于它"公私不分".在现实生活中,公私两利或公私不相害的社会结构特质固然有之,但更常见的情况是"零和博弈",即一种社会结构特质要么有利于促进单个行动者的单边行动和福祉,要么有利于促进多个行动者的共同行动和共同福祉,二者不能两全。就像本文所研究的环境抗争问题,大家都忙着找门子、托关系以解决自己的问题,对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却漠不关心。在这里,社会关系网络对个人而言无疑是"社会资本",但对整个社会而言,显然不能算是"社会资本",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负社会资本",因为它破坏了集体行动的规则,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

  一旦遇到公私不两立的情况,社会资本理论就显现出它在逻辑上的尴尬——某种社会结构特质从一个角度来看是社会资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又不是社会资本。既是又不是,在概念定义上违背了逻辑上的排中律。这样一个概念既然无法清晰地描述社会的变异(variation),自然也就不能解释社会的变异,而科学的任务正是解释变异。

  其实两种倾向的社会资本理论都已经注意到这一逻辑难题,并力图通过创造新的概念予以解决。在"行动者本位"的社会资本理论中,一些学者把不利于单个行动者的单边行动(但可能有利于多个行动者的共同行动)的"社会资本"称为"消极社会资本"(negativesocial capital).而在"共同体本位"的社会资本理论中,一些学者把不利于多个行动者共同行动(但可能有利于单个行动者单边行动)的"社会资本"称为"非社会资本"(unsocialcapital ).这样一种概念上的重叠,实际上更加凸显了社会资本理论的逻辑尴尬。我们不禁要问:"消极社会资本"和"非社会资本"到底算不算社会资本?如果算,就意味着社会资本中同时包括社会资本、消极社会资本和非社会资本;如果不算,消极社会资本和非社会资本又算什么?不管算与不算,在逻辑上都犯了种性与属性不分的错误。

  社会资本理论的初衷是想描述和预测某种社会结构特质对某种社会行动的某种功能。但上述组合却表明,它把本来相互对立的社会行动和相互对立的功能搅合在一起,结果造成了概念和逻辑上的混乱。相对于社会资本理论,差序格局理论的优点恰恰就在于它在逻辑上非常清晰,即它只刻画和预测那些对单个行动者有利,却对社会共同体有害的社会结构特质。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文弃用社会资本理论而选择了差序格局理论。

  本文在这里实际上也指出了社会资本理论进一步改造的方向,即按图2所示的分类法,把所谓的"社会资本"进一步划分为四种类型,然后再分别描述和预测每类"社会资本"的社会功能。不过,这已经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了。

稿件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