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体育的名言或格言:蓝月亮诉王海名誉权索赔300万案答辩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4:24:23

蓝月亮诉王海名誉权索赔300万案答辩状

(2011-12-09 23:46:45) 转载标签:

蓝月亮

答辩状

名誉权

王海

健康

分类: 王海报告

案件2011年12月9日开庭,蓝月亮以洗涤剂工业协会搞的专家意见书为核心证据,通过庭审发现我国居然从未对荧光增白剂进行过人体、环境的有害性风险评估。一个化学毒物,仅凭行业协会组织的几家企业起草的行业标准就能作为允许添加的法律依据?那还有什么不能添加的呢?令人不寒而栗。

起诉状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d99f720100uigh.html


兹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被告新浪微博 @王海 及接受媒体采访所述关于原告在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却不标示含有及相应警示一事理据充分,原告纯属滥用诉权恶意缠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 被告所述均系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并无任何错误。

原告诉状所谓“侵权事实”是建立在故意隐瞒被告部分微博内容忽悠法庭的基础上的,如微博言论部分:

a确有消费者向我们反映问题,而且该案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解时该案被告满足消费者的给付诉讼请求但是拒绝改正即标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含有荧光增白剂而未能达成和解,消费者将会调整诉讼请求后再行起诉。

至于检测报告的事实,原告曾经在被告代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强调过几个案件都使用同一份检测报告,就是说原告明知被告持有检测报告。未料此案中原告居然将此作为“侵权事实”之一,实属故意欺骗法庭。

b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中的确经检测添加了荧光增白剂未标示也没有相应警示标示,所谓亮白增艳技术就是添加荧光增白剂这一已经被发达国家基本淘汰了的方法,根本算不上技术。

需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原告诉状故意隐瞒了被告62015:3115:45的两条微博。

原文为:王海热线:@杨澜 你该向消费者道歉 荧光增白剂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定性的化学毒物(代码:HX82),据南宁市卫生监督所2007年第七号卫生警示介绍,荧光增白剂是一种多环苯丙恶唑类化学物质,已被证实含有致癌作用。

原文为:王海热线:代言含荧光增白剂的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的 @杨澜 你该向消费者道歉。 《生活日报》2010526B12版《小心化学洗涤剂致癌》介绍:“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也是致癌物质,可使人体细胞发生畸变,引发皮炎和皮肤瘙痒。””

上述两条微博直接介绍了被告“荧光增白剂系化学毒物、系致癌物质”之观点来源,原告诉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意图欺骗法庭制造被告的观点缺乏依据的假象。

c 同样,原告隐瞒了被告62015:45的微博,原文:王海热线:代言含荧光增白剂的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的 @杨澜 你该向消费者道歉。《人民日报》1997117日第9版《合成洗衣粉的毒性不容忽视》介绍:“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虽然含量较少,但因其发挥‘增白’作用的机理是使纺织物吸收,且在漂洗中又难以除去,日积月累,对其危害不可小觑。”意图欺骗法庭制造被告所述“对人体尤其是婴幼儿的损害不可估量”之观点没有依据的假象。

de 所述也均为事实,观点亦有依据并且都一并发表。

总结一下,被告所述:“荧光增白剂是化学毒物”之观点系来源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该表将“荧光增白剂”定性为“化学毒物”(代码:HX82)。

被告所述:“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之观点系来源于《生活日报》2010526B12版《小心化学洗涤剂致癌》,原文:“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也是致癌物质,可使人体细胞发生畸变,引发皮炎和皮肤瘙痒。”并且该报道并未区分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的具体品种。

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是化学洗涤剂,所以被告进而得出“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添加了致癌物质荧光增白剂”的观点并无不妥。

被告所述:“对人体尤其是婴幼儿的损害不可估量??” 之观点来源于《人民日报》1997117日第9版文章《合成洗衣粉的毒性不容忽视》,原文:“洗衣粉中的荧光增白剂虽然含量较少,但因其发挥“增白”作用的机理是使纺织物吸收,且在漂洗中又难以除去,日积月累,对其危害不可小觑。??从荧光增白剂的结构来看,其结构不稳定,人体吸收后,经肝药酶分解,加重了肝脏负担,而且易分裂出苯胺及其他有机胺类物质,进一步损伤人体的肝脏,苯胺类物质已经证明有很强的致癌作用。”

甚至,被告也在微博中列举了对荧光增白剂毒性研究的不同观点,如:

71905:49微博原文:荧光增白剂的毒理安全性讨论 作者:张贵民, 周泾·步平, 会议 99北京日化学术研讨会99北京日化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 1999年/荧光增白剂的毒性分析 Alanysis on the toxin of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s 作者:郭惠萍,张美云,刘亚恒, 期刊 湖南造纸HUNAN PAPERMAKING 200704

719 05:49微博原文:王海:荧光增白剂毒性相关论文参考: 荧光增白剂的毒性 The Toxicity of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s 作者:沈永嘉,许煦, 期刊 化工科技市场CHEMICAL TECHNOLOGY MARKET 200208

被告接受新闻采访之观点也是实事求是,理据充分。

相关网页的产生,应该基于被告对事实和观点的完整、全面阐述。并且相关网页并非全部来自合法开设的网站,对于原告这样一个既欺骗消费者又向法庭隐瞒事实真相之全部的企业来说,不能排除原告恶意增设网页的可能。

2. 原告声称荧光增白剂安全无害、并非致癌物质的观点没有科学依据。

从日本、台湾的洗衣液洗衣粉和国内在售服装的水洗标标示情况来看,荧光增白剂对消费者财产(衣物)的损害风险是确定性的,荧光增白剂的污染会导致浅色或者亚麻、丝绸等衣物变色。

荧光增白剂作为化学毒物对人体的有害性也是确定性的。我国和日本、台湾均对食品包装、纸巾、餐具用洗涤剂等产品禁用亦可证实荧光增白剂对人体的有害性。

当然,对荧光增白剂的致癌风险、环境污染风险存在部分争议。但是被告注意到声称荧光增白剂安全环保的都是荧光增白剂和洗涤剂厂商及其利益代言人组织,如日本洗涤剂协会。而认为荧光增白剂致癌、危害环境的都是消费者组织、医生、环保组织。例如日本洗涤剂协会发表报告声称荧光增白剂低毒,而日本消费者联盟1996年就曾発行《荧光增白剂传单》,介绍荧光增白剂的危险性。又如,台湾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接受采访时表示,「大部分現在的螢光增白劑都是合成的,合成的的螢光增白劑有的毒性低、有的毒性非常高,有的甚至可造成癌症。」? http://t.cn/SGsFvm

可耻的是,原告引用的荧光增白剂对人体、环境危害的风险评估都是由欧美、日本的洗涤剂利益代言人组织作出的,我国居然没有进行过对荧光增白剂的人体和环境危害风险评估!

据被告了解,迄今为止国内外尚无对荧光增白剂进行过十年以上的微量使用毒理研究,吸烟致癌的研究用了几十年的时间才最终确定,谁能排除常年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潜在致癌风险呢?

作为消费者,被告当然相信国外的消费者组织。

原告声称荧光增白剂安全所依据的行业标准《QB/T 2953-2008 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由6家单位起草,其中4家企业以生产荧光增白剂、洗衣液增白剂为主营业务。原告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正是该标准组织起草者洗涤剂工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之一,除其存在利害关系不足为信外,行业标准《QB/T 2953-2008 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里面压根就没有提及荧光增白剂的安全用量,也就是说,该行业标准不能作为洗衣液许可添加荧光增白剂的依据。

要说明的是,被告的企业标准中,也未提及添加荧光增白剂。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鼓励企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高在什么地方呢?不同产品使用同一个企业标准?

此外,原告提及的经过广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质量监督日用化工产品检验站检测,是对人体皮肤无刺激的合格产品一说也是无稽之谈。

首先新西兰家兔试验有三分之一的致敏反应,其次该报告均系单方面送检,不能排除弄虚作假的可能。不可思议的是这些报告居然是在被告揭露问题后才作出的,就更加不可信了。

请法庭注意,原告诉状中已经认定荧光增白剂为原料!但是,原告称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在衣物洗涤剂中都广泛使用该类原料并不是事实。事实是人家可能曾经用过但是现在都已经基本淘汰荧光增白剂,例如日本花王官网10款洗衣液只有1个含,日本狮王官网12款洗衣液全部“蛍光増白剤無配合”。

3. 原告在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不标示含有和相关警示行为的违法性。

从被告取得的日本、台湾、香港制造的洗衣粉(抱歉人家的洗衣液大都是以不含荧光增白剂为卖点,没有买到含荧光增白剂的洗衣液)来看,荧光增白剂是洗衣液的主要成分。按照人家洗衣粉的警示来看,含荧光增白剂的洗涤剂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风险。

无疑,原告违反了《质量法》第27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消费者隐瞒含有荧光增白剂足以造成误导。被告呼吁消费者不要购买也正是基于原告的违法性。

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指出:“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认定侵害名誉权,应当考虑(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而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告既无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被告也未违反法律规定,主观上更无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原告并未举证存在上述解释中列举的损失。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的9项权利为: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得知识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加荧光增白剂却不标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作为消费者,发表微博和接受采访不仅是《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更是行使监督批评权。

可口可乐的警示标示“避免阳光直晒和高温”是可口可乐自己乐意标示的吗?NO!是消费者关先生告出来的。除了揭露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加荧光增白剂的真相,被告揭露、批评原告的目的,就是要让蓝月亮亮白增艳洗衣液和日本、台湾、香港的同类产品一样,遵守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对人对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北京法院判词)

被告认为,微博这个平台恰可以帮助消费者行使监督批评权,而有了消费者的监督和批评,中国的企业才可能生产出好产品和提供好服务。地方保护、偏袒纵容企业的结果是扼杀中国企业的创新能力,大家去过香港的超市就知道,吃的用的哪儿有中国的品牌?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王海

2011129

参考资料:

台湾消基會秘書長吳家誠表示,「大部分現在的螢光增白劑都是合成的,合成的的螢光增白劑有的毒性低、有的毒性非常高,有的甚至可造成癌症。」? http://t.cn/SGsFvm


台湾“谣言”还真不少:韩制IPKN BB霜含萤光剂恐致癌 http://t.cn/h9QbPJ


你家的内衣洗涤剂有荧光剂吗? http://t.cn/aRBh8I “传统日化洗衣粉中的“荧光剂”是一种强致癌物,你敢用来洗内衣吗?”。欢迎蓝月亮起诉健牌工坊散布“谣言”。


台湾不仅洗衣液以不含荧光增白剂为卖点,连洗衣粉都是标榜不含荧光剂。 http://t.cn/SGD13G


台湾媒体报道:日用洗涤产品可致人体基因突变、器官病变 http://t.cn/SGdbSR


洗衣粉含荧光剂,室内晾衣易致癌 http://t.cn/SGdGYz 台湾媒体也认为荧光增白剂是致癌物质,是环境荷尔蒙。


根据日本合成洗剤追放全国連絡会的介绍,荧光增白剂为疑似致癌物资。 原文见 http://t.cn/Sbar7R 随着日本环保运动的发展,拒绝合成洗涤剂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组织的目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