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100强:莫虎要求法官尽快惩罚海明和桑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1 00:09:57
莫虎要求法官尽快惩罚海明和桑兰

昨天下午六点钟左右,莫虎向联邦法院的 PACER网站上传了他对佛法官报告的回应,对该报告的部分内容表示反对。海明已经提前三天提交了他的申辩书。截止到昨晚午夜为止,从法院网站上看,桑兰方并没有提出任何申辩,“维权”方弃权了?

以下是本博的解读,如有不当之处,以各个原件的内容为准:

佛法官的报告,在撤案问题上,已经建议把案子的绝大部分撤掉(包括基金部分),只剩下几个小问题;在惩罚问题上,也已经认定存在滥诉行为,惩罚是必然的,但是他建议推迟决定如何惩罚。

莫虎的回应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申辩:(1)剩下的几个小问题也坚决要求撤案;(2)滥诉行为既然已经明确,要求尽快惩罚,不要推迟。

莫虎的申辩书中没有提到基金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法官本来已经建议撤案,但是允许原告在补充证据后再诉。到目前为止,海明和桑兰都没有补充任何证据,有关基金问题的诉讼也就是撤案这一个结果。将来如何,将来再说。

眼前剩下来的几个“小问题”,一是与诽谤有关,另一与CD盘有关(涉及两项控罪)。莫虎并没有对原告所提出来的证据进行争辩,也就是假定其真实,但是论证其不足以支持控罪,或不存在于诉讼追溯期内。

关于诽谤问题,法官已经撤销原告的所有诽谤控罪,只留下一个尾巴,与刘老大说“桑兰懒惰”有关,莫虎在申辩书中称:(1)原告含混其词,没有提出有关这项诽谤的具体时间、出处和原文的任何证据;(2)退一步,就算刘老大说过“桑兰因为懒而找不到工作,以及替她找到工作后也因为她懒而丢掉工作等”这样的话,也只是代表他对桑兰的看法,不是诽谤;(3)再退一步,就算是诽谤言论,桑兰也需要证明具体受到什么损失,拿出证据来,否则控罪不能成立。

关于CD盘问题,与原告的两项控罪有关,一是“侵犯隐私”(在CD盘的封面上用了她的照片),二是“违反受托责任”。莫虎指出:(1)这两项控罪互相重复,不合法;(2)诉讼过期,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侵犯隐私的行为延续至今;(3)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利用CD盘获利。

CD盘的封面一共有六面,在诉状中,原告故意只公布其中的两面,隐瞒了另外四面,也隐瞒了CD盘本身。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莫虎在本次申辩书中,公布了有关这个CD盘封面的全部(六页)和CD盘本身,揭发了原告的肮脏目的:隐瞒这张CD盘及其封面都印有“非卖品”字样这一事实。

关于R-11惩罚动议,莫虎援用佛法官报告第14、15、16、20、21、22、25、26页所列举原告“轻浮”行为的种种表现,指出只要在一个项目上存在轻浮诉讼行为,就构成惩罚的依据,何况佛法官已经认定诉状中很多项目上存在“明显轻浮”行为。莫虎还指出:海明是明知故犯,因为他自己对媒体表示,有些项目因为过期可能被撤销。

莫虎强调指出,海明和桑兰最严重的滥诉行为,就是不断污蔑刘、薛父子“性侵”。莫虎指出,海明与桑兰为了增加诉讼压力和换取 “U签证”等不正当目的,编造了刘、谢“性侵”的罪名,并且向地方警局报案。桑兰也曾经指出,海明最初到警局报案,并没有得到她的同意。为了逃避R-11惩罚,海明修改了诉状,撤销了对刘、薛父子的“性侵”控罪,但是海明在最终的修改诉状中,仍然重提刘、薛父子“性侵”桑兰(诉状最终稿第33-37段),这种行为必须得到惩罚。本博补充一句:海明在他12月5日的申辩书中,继续称桑兰为“性侵受害者”。

海明和桑兰的滥诉行为已经很清楚,莫虎强烈要求法院尽快惩罚海明和桑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