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报销财务制度: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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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司法如何纠错

2011年08月24日 16:55
来源:财新网 作者:王和岩

一种翻过来覆过去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很可怕的司法制度,没有办法获得一种人权得到严格保障、秩序得到良好维护的社会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8月22日,李昌奎案再审即将开庭。此前,药家鑫案引发社会对死刑改判、司法公正及死刑存废等的关注与纷争。再此间曝出的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二审时被云南省高级法院由一审的死刑改判死缓,令舆论哗然。之后,不堪重压的云南高院,匆匆宣布启动李昌奎案再审程序。

随之,媒体和网络上又曝出多起类似的死刑改判死缓案件,占相当多数的民意期待这些案件像李昌奎案一样启动再审,但不同的意见对这种可能掀起的翻案风表达了担忧。

(相关报道参见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32期:死刑改判忧思、陈光中:从李昌奎案看死刑与民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对此问题的看法。

财新:如何看待由李昌奎案再审可能引发的死缓案件翻案风?

贺卫方:在今天,无论是对死刑案件,还是刑法制度,人们能够直率地表达不同的看法,是一件好事。中国的法律界、法学界,在很长一段时期,对死刑问题在国家和民众中,非常理性的分析比较少,甚至废除死刑的话题很长时间还是禁区。

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看法,在我看来,实际上还是比较严重地停留在杀人偿命的,特别有种报复主义色彩的阶段,需要在此时有人出来进行理性的探讨,死刑到底意味着什么?

我主张废除死刑已经有10年以上的时间,在全国不同的地方都发表过演讲,好像也说服了不少人理解为什么应该彻底废除死刑。我自己一直坚信的一个观念是:废除死刑首先是一个立法的问题,应该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去修改刑法,废除死刑。

所以在药家鑫案时,我并不认为应该从一个具体个案开始废除死刑。因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它可能带来法律面前不人人平等,也就是判不判死刑完全取决于具体法院或法官的个人裁量。例如一个案件引发全国的关注,就判死刑;不引发全国关注就不判死刑。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

我主张在立法没有改变之前,司法是可以依据现行的法律去判决案件。目前在我们国家,法官没有权力去修改法律,这不同于判例法国家。

另一方面,我不太同意,大家用一种特别激烈的言说方式,齐声呼喊杀人,就是一件好事,大快人心事。某些人所体现出来的那种心态,不是我特别喜欢的。不久前我自己在发表的文章中,也批评过这种狂欢下的死刑。

云南李昌奎案件,在我看来是跟药家鑫案有些差别的案件。这个差别,主要不在于犯罪人的行为,李昌奎案比药家鑫案的恶性更严重一些。重要的差异在于,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这样的一种权力,在我国的法律中,实际上是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他们对自首等情节、最高法院或全国人大做出的对法律的解释,做出他们自己的判断。

我在微博上说过,我个人实际上是不太赞同这样一种改判的。但是,如果改判是严格依据法律程序,是在法院裁量权范围内,我觉得它毕竟不是从死刑改为很轻的刑罚,只是改判为死缓期。我自己呼吁,希望大家能够接受这样的判决,毕竟中国的司法是二审终审制。

有人说,我们还有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可以抗诉,法院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的话,还可以进行再审。的确,这是我们的现行制度。但在我看来,这种审判监督程序使得中国的司法判决完全丧失了确定性。

到现在为止,我还是希望云南省高院能够严格地依照自己对于司法准则的理解,维持原来的终审判决。这本身就是一次程序正义原则的实现。

否则的话,任何一个案件,民众感到很不高兴,大家在网上发表一些愤怒的看法,案件就可以推倒重来,那么在这个国家就不是法院而是民意或媒体在判决案件。
一种翻过来覆过去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很可怕的司法制度,没有办法获得一种人权得到严格保障、秩序得到良好维护的社会

财新: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既然有错为什么不纠?

贺卫方:为什么错误不去纠正?错误有严重错误,有轻微错误。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一种错误是把无罪的人当做有罪的,或者说把不该判死刑的判了死刑。另外一种错误,是把罪行严重的判得不那么严重。对于前一种错误,当然是在任何时候,一旦发现,必须纠正。

李昌奎案如果有错误的话,它是一个把应该判立即执行的案子改判成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仅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我个人没有看出有什么道理应该改判。也许法官的改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的确有一些缺陷,有一些问题。但这个判决毕竟不是把一个无罪的人判成有罪的人,或者把一个罪轻的人判成罪重的人。

有一个道理必须明确,绝对的正义就是绝对的不正义。你没有办法想象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够完美无缺,它的判决从任何角度挑不出一点毛病。如果我们发现有任何错误,哪怕是一种轻微的错误,我们都要启动所谓的再审程序。会不会再过一段时间,又有人觉得,再审的结果还是有错误?我们再翻过来?这样一种翻过来覆过去的司法制度,可以说是一种很可怕的司法制度,没有办法获得一种人权得到严格保障、秩序得到良好维护的社会。

由于有了再审程序,激发了好多的人去道路奔走,去权门呼号,他觉得有一点错误,就不惜拿出超出这个错误本身更高的付出去上访、告状,最后可能获得稍微公正的解决,当然,也可能这结果给当事人带来的好处远远无法折抵他的付出。即便如此,他推翻了原审判决,对方败诉了,可能又去做同样的事情。周而复始,最后的结果,我们这个社会没有办法取得一种基本的安定性。

法治国家,其实是一种价值的选择和平衡。辛普森案中,到底是不是他杀了前妻和前妻的男友?这个是到现在还没办法做出清晰的判断的问题,但是法院在感到没有办法判决他真正有罪的时候,就宣布他无罪。得出这个结果,可能是他真的无罪,也可能是有罪却难以得到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宣判完了,这个案件就结束了。甚至根据美国所谓“双重危境”原则,即便检察院在终审之后又发现了证明他有罪的证据,这个案件也没办法再行追诉和审判。因为再次提起的起诉也可能最终证据不足,如果那样,假如一个无辜的人岂不是要终生不得安生么?这就是一个到底追求什么价值的问题。

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不完全是来自民意的压力,很可能是官家的指令。过去有类似的先例,案件由于公众的愤怒,导致了更高级别的领导人直接指令,必须要再审。在中国的环境下,单纯是民意,不见得能让法院做这样的事情。

现在这个案件启动再审,大家对此会有一种心里判断,肯定二审结果会被推翻。对此,我怎么说?这当然是很无奈的,是证明中国司法不独立的鲜明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