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竞争:洗冤集录(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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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

 

 

洗冤集录序
卷之一
一、条令
二、检复总说 上
三、检复总说 下
四、疑难杂说 上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 下
六、初检
七、复检
八、验尸
九、妇人
十、四时变动
十一、洗罨
十二、验未埋瘗尸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十四、验坏烂尸
十五、无凭检验
十六、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验骨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十九、自缢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二十三、自刑
二十四、杀伤
二十五、尸首异处
二十六、火死
二十七、汤泼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病死
三十、针灸死
三十一、扎口词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三十三、受杖死
三十四、跌死
三十五、塌压死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三十八、牛马踏死
三十九、车轮拶死
四十、雷震死
四十一、虎咬死
四十二、蛇虫伤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四十六、遗路死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四十九、发冢
五十、验邻县尸
五十一、辟秽方
五十二、救死方
五十三、验状说

说明

  《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该书的最早版本,当属宋淳祐丁未宋慈于湖南宪治的自刻本,继又奉旨颁行天下,但均已不传。现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此外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 2 卷本;清代多种刻本与元刻本完全相同。还有 1937 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现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 1958 年的《洗冤集录点校本》;群众出版社 1980 年出版杨奉琨校译本《洗冤录校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1 年出版贾静涛点校本。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少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受朱熹的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嘉熙六年(1239),升提点广东刑狱,后又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祐年间,除直秘阁,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协助湖南安抚大使陈 处理大使行府一切军政要务。宋慈居官清廉刚正,体恤民情,不畏权豪,决事果断。20 余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时间与刑狱方面有关,深知“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认为检验乃是整个案件“死生出入之权舆,直枉屈伸之机括”,因而对于狱案总是审之又审,“不敢生一毫慢易心”。发现吏仵奸巧欺侮,则亟予驳正;若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决不率然而行。认真审慎的实践,得出一条重要经验,“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于是博采近世所传诸书如《内恕录》、《折狱龟鉴》等数家,荟萃厘正,参以自己的实际经验,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供省内检验官吏参考,以指导狱事的检验,达到“洗冤泽物”的目的。宋慈死后,理宗为表彰他的功绩,曾为其御书墓门。其挚友刘克庄(后村)在墓志铭中赞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本书 5 卷 53 目,约 7 万字。前有作者自序。卷 1 包括条令、检覆总说、疑难杂说等目;卷 2—卷 5 分列各种尸伤的检验区别等项。《条令》目下辑有宋代历年公布的条令 29 则,都是对检验官员规定的纪律和注意事项。其余52 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内容亦有穿插交错,但细加缕析,其内容大致可分三方面:1、检验官员应有的态度和原则;2、各种尸伤的检验和区分方法;3、保辜和各种救急处理。本书对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检查、尸体检查等方面都有较科学的观察和归纳,有的达到相当精细的程度。主要成就有:尸斑的发生与分布;腐败的表现和影响条件;尸体现象与死后经过时间的关系;棺内分娩的发现;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的条件;自缢、勒死与死后假作自缢的鉴别;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而死的尸体所见;窒息性玫瑰齿的发现;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杀、他杀的鉴别;致命伤的确定;焚死与焚尸的区别;各种死亡情况下的现场勘验方法等。第 52 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缢、水溺、暍死、冻死、杀伤及胎动等抢救办法及单方数十则,都是通过经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祐丁末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洗冤集录序终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度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已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三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限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此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验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二、检复总说 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子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扎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吊处高下,元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渰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扎四至了,但令扛  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于检一遍,子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三、检复总说 下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子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及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凶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四、疑难杂说 上

  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欧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弱杀、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钱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水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是用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上肉硬即是。切要者,手足有无系缚痕,舌上恐有嚼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究得行凶人,当来有窥谋、事迹分明、又已招伏,方可检出。若无影迹,即恐是酒醉卒死。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渰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渰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处,但一一扎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有宿患气疾;或是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子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班,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一失。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嘉庆丁卯山东督粮道孙星衍依元本校刊,元和县学生员顾广圻复校
五、疑难杂说 下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傍,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焉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元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黑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元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子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知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第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彼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制算害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子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六、初检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围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复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复检异同。


七、复检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复检,如尸经多日,头面胖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复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子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复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回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复,仍责看守状附案。
八、验尸

  身上件数:○正头面:有无髻子?发长、若干?顶心、囟门、发际、额、两眉、两眼、或开或闭。如闭,擘开验眼睛全与不全。鼻、两鼻孔。口、或开或闭。齿、舌、如自缢,舌有无抵齿。胲、喉、胸、两乳、妇人两奶膀。心腹、脐、小肚、玉茎、阴囊、次后,捻两肾子全与不全。妇人言产门,女子言阴门。两脚大腿、膝、两脚臁肕、两脚胫、两脚面、十指爪。 
  翻身:脑后、乘枕、项、两胛、背脊、腰、两臀瓣、有无杖疤。谷道、后腿、两曲 、两腿肚、两脚跟、两脚板。
  左侧:○左顶下、脑角、太阳穴、耳、面脸、颈、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与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胁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脚踝。右侧,亦如之。四缝尸首须躬亲看验。顶心、囟门、两额角、两太阳、喉下、胸前、两乳、两胁肋、心腹、脑后、乘枕、阴囊、谷道,并系要害致命之处。妇人看阴门、两奶膀。 
  于内若一处有痕损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众约死人年几岁,临时须子细看颜貌供写,或问血属尤真。
  凡检尸,先令多烧苍术、皂角,方诣尸前。检毕,约三五步,令人将醋泼炭火上,行从上过,其秽气自然去矣。 
  多备葱、椒、盐、白梅,防其痕损不见处,藉以拥罨。仍带一砂盆,并捶研上件物。
  凡检复,须在专一,不可避臭恶。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闭玉茎、产门之类,大有所误。仍子细验头发内、谷道、产门内,虑有铁钉或他物在内。
  检出致命要害处,方可押两争及知见、亲属令见。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损害体尸。
  被伤处,须子细量长、阔、深、浅、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嘱,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内,涂伤损处,痕皆不见。以甘草汁解之,则见。
  人身本赤黑色,死后变动作青 色,其痕未见。有可疑处,先将水洒湿,后将葱白拍碎令开,涂痕处,以醋蘸纸盖上,候一时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见。
  若尸上有数处青黑,将水滴放青黑处,是,痕则硬,水住不流;不是,痕处软,滴水便流去。
  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见,用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见。若阴雨,以熟炭隔照,此良法也。或更隐而难见,以白梅捣烂摊在欲见处,再拥罨看。犹未全见,再以白梅取肉加葱、椒、盐、糟一处研,拍作饼子火上煨,令极热,烙损处,下先用纸衬之,即见其损。
  昔有二人斗殴,俄顷,一人仆地气绝,见证分明。及验出,尸乃无痕损,检官甚挠。时方寒,忽思得计,遂令掘一坑,深二尺余,依尸长短,以柴烧热得所,置尸坑内,以衣物覆之。良久,觉尸温,出尸,以酒、醋泼纸贴,则致命痕伤遂出。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尸首。谓尸仰卧,自头喝:顶心、囟门全,额全,两额角全,两太阳全,两眼、两眉、两耳、两腮、两肩并全,胸、心、脐、腹全,阴肾全,妇人云产门全,女人云阴门全。两髀、腰、膝、两臁肕、两脚面、十指爪并全。
  左手臂、肘、腕并指甲全,左肋并胁全,左腰、胯及左腿、脚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尸:脑后、乘枕全,两耳后发际连项全,两背胛连脊全,两腰眼、两臀并谷道全,两腿、两后 、两腿肚、两脚跟、两脚心并全。

九、妇人

  凡验妇人,不可羞避。 
  若是处女,劄四至讫,劄出光明平稳处,先令坐婆剪去中指甲,用绵札。先勒死人母亲及血属并邻妇二三人同看,验是与不是处女。令坐婆以所剪甲指头入阴门内,有黯血出,是;无即非。 
  若妇人有胎孕不明致死者,勒坐婆验腹内委实有无胎孕。如有孕,心下至肚脐以手拍之,坚如铁石;无即软。 
  若无身孕,又无痕损,勒坐婆定验产门内,恐有他物。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详其故,盖尸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缝开,故逐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
  若富人家女使,先量死处四至了,便扛出大路上,检验有无痕损,令众人见,以避嫌疑。
  
  附小儿尸并胞胎 
  有因争斗因而杀子谋人者,将子手足捉定,用脚跟于喉下踏死。只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验真伪。
  凡定当小儿骸骨,即云:“十二三岁小儿”。若驳问:“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云:“某当初只指定十二三岁小儿,即不曾说是男是女。盖律称'儿’,不定作'儿’是男女也。”
  堕胎者准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堕胎者,徒三年。”律云“堕”,谓打而落,谓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论》:“怀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发生,七月动右手,是男于母左;八月动左手,是女于母右,九月三转身,十月满足。” 
  若验得未成形像,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像者,谓头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令收生婆定验月数,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责状在案。 
  堕胎儿在母腹内被惊后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荫软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尸淡红赤,无紫黑色及胞衣白。

十、四时变动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恶汁流出。胖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皮肤脱烂,疱胗起。○经四五日,发落。 
  暑月罨尸,损处浮皮多白,不损处却青黑,不见的实痕。设若避臭秽,据见在检过,往往误事。稍或疑处,浮皮须令剥去,如有伤损,底下血荫分明。更有暑月,九窍内未有蛆虫,却于太阳穴、发际内、两胁、腹内先有蛆出,必此处有损。 
  秋三月,尸经二三日,亦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
  经四五日,口、鼻内汁流蛆出,遍身胖胀,口唇翻,疱胗起。
  经六七日,发落。 
  冬三月,尸经四五日,身体肉色黄紧,微变。
  经半月以后,先从面上、口、鼻、两胁、胸前变动。 
  或安在湿地、用荐席裹角埋瘗其尸,卒难变动。更详月头月尾,按春秋节气定之。
  盛热,尸首经一日即皮肉变动,作青黯色,有气息。
  经三四日,皮肉渐坏,尸胀,蛆出,口、鼻汁流,头发渐落。
  盛寒五日,如盛热一日时,半月如盛热三四日时。
  春秋气候和平,两三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老、少,肥、少者易坏,瘦、老者难坏。
  ○又南北气候不同,山内寒暄不常。更在临时通变审察。


十一、洗罨

  宜多备糟、醋。○衬尸纸惟有藤连纸、白抄纸可用。若竹纸,见盐、醋多烂,恐侵损尸体。 
  尸于平稳光明地上,先干检一遍。用水冲洗,次挼皂角洗涤尸垢腻,又以水冲荡洁净。 
  洗时下用门扇簟席衬,不惹尘土。洗了,如法用糟、醋拥罨尸首。仍以死人衣物尽盖,用煮醋淋,又以荐席罨一时久,候尸体透软,即去盖物,以水冲去糟、醋方验。不得信行人说,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
  初春与冬月,宜热煮醋及炒糟令热。○仲春与残秋,宜微热。○夏秋之内,糟、醋微热,以天气炎热,恐伤皮肉。○秋将深。则用热尸左右手肋,相去三四尺,加火熁,以气候差凉。○冬雪寒凛,尸首僵冻,糟、醋虽极热,被衣重叠,拥罨亦不得尸体透软。当掘坑长阔于尸,深三尺,取炭及木柴遍铺坑内,以火烧令通红,多以醋沃之,气勃勃然,方连拥罨法物衬簟, 尸置于坑内,仍用衣被覆盖,再用热醋淋遍。坑两边相去二三尺,复以火烘。约透,去火,移尸出验。○冬残春初,不必掘坑,只用火烘两边。看节候详度。湖南风俗,检死人皆于尸傍开一深坑,用火烧红。去火,入尸在坑内,泼上糟、醋,又四面有火逼。良久,扛出尸。或行凶人争痕损,或死人骨属相争,不肯认。至于有三四次扛入火坑重检者,人尸至三四次经火,肉色皆焦赤,痕损愈不分明,行吏因此为奸。未至一两月间,肉皆溃烂。及其家有论诉,差到聚检官时已是数月,止有骨殖,肉上痕损并不得而知。火炕法,独湖南如此,守官者宜知之。
十二、验未埋瘗尸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  尸出验。 
  先剥脱在身衣服或妇人首饰,自头上至鞋袜,逐一抄劄。或是随身行李,亦具名件。讫,且以温水洗尸一遍了验。未要便用酒醋。 

剥烂衣服洗了,先看其尸有无军号,或额角、面脸上所刺大小字体计几行,或几字?是何军人?若系配隶人,所配隶何州军字?亦须计行数。如经刺环,或方或圆,或在手臂、项上,亦记几个。内是刺字或环子?曾艾灸或用药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瘢,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灸处挞之可见。○辨验色目人讫,即看死人身上甚处有雕青、有灸瘢,系新旧疮疤?有无脓血?计共几个?及新旧官杖疮疤,或背或臀?并新旧荆杖子痕,或腿或脚底?甚处有旧疮疖瘢,甚处是见患?须量见分寸及何处有黯记之类,尽行声说。如无,亦开写。○打量尸首身长若干?发长若干?年颜若干?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阔,并各计若干尺寸,及尸见 殡在何人至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头东脚西之类,头离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如之。对众爬开浮土,或取去 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谓棺木有无漆饰、席有无沿禒及蕟蕈之类。舁出开拆,取尸于光明处地上验之。
十四、验坏烂尸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皂角辟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揾油塞两鼻孔,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量扎四至讫,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未须用糟、醋。频令新汲水浇尸首四面。 
  尸首坏烂,被打或刃伤处痕损皮肉作赤色,深重作青黑色,贴骨不坏,虫不能食。
十五、无凭检验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 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露,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复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及定夺年颜、形状、致死因依不得,兼用手揣捏得沿身上下并无骨损去处。
十六、白僵死瘁死

  先铺炭火,约与死人长阔,上铺薄布,可与炭等。以水喷微湿,卧尸于上。仍以布覆盖头面、肢体讫,再用炭火铺拥令遍,再以布覆之,复用水遍洒。一时久,其尸皮肉必软起。乃揭所铺布与炭看,若皮肉软起,方可以热醋洗之。于验损处,以葱、椒、盐同白梅和糟研烂,拍作饼子,火内煨令热,先于尸上用纸搭了,次以糟饼罨之,其痕损必见。

十七、验骨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子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无缝。 
  牙有二十四,或二十八,或三十二,或三十六。
  胸前骨三条。
  心骨一片,嫩如钱大。
  项与脊骨,各十二节。
  自项至腰共二十四 骨,上有一大 骨。
  肩井及左右饭匙骨各一片。
  左右肋骨,男子各十二条,八条长,四条短。
  妇人各十四条。 
  男女腰间各有一骨大如手掌,有八孔,作四行。样: 
  手脚骨各二段。男子左右手腕及左右臁肕骨边皆有捭骨,妇人无。两脚膝头各有  骨隐在其间,如大指大。手掌、脚板各五缝,手脚大拇指并脚第五指各二节,余十四指并三节。
  尾蛆骨若猪腰子,仰在骨节下。
  男子者,其缀脊处凹,两边皆有尖瓣,如棱角,周布九窍。
  妇人者,其缀脊处平直,周布六窍。
  大小便处,各一窍。
  骸骨各用麻、草小索或细篾串讫,各以纸签标号某骨,检验时不至差误。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者臑骨,臑骨上生者肩髃,肩髃之前者横髃骨,横髃骨之前者髀骨,髀骨之中陷者缺盆。缺盆之上者颈,颈之前者颡喉,颡喉之上者结喉,结喉之上者胲,胲两傍者曲颔,曲颔两傍者颐。颐两傍者颊车,颊车上者耳,耳上者曲鬓,曲鬓上行者顶,顶前者囟门,囟门之下者发际,发际正下者额,额下者眉,眉际之末者太阳穴,太阳穴前者目,目两傍者两小眥,两小眥上者上脸,下者下脸,正位能瞻视者目瞳子,瞳近鼻者两大訾,近两大眥者鼻山根,鼻山根上印堂,印堂上者脑角,脑角下者承枕骨。脊骨下横生者髋骨,髋骨两傍者 骨, 下中者腰门骨, 骨上连生者腿骨,腿骨下可屈曲者曲 ,曲   上生者膝盖骨,膝盖骨下生者胫骨,胫骨傍生者 骨, 骨下左起高大者两足外踝,右起高大者两足右踝,胫骨前垂者两足跂骨,跂骨前者足本节,本节前者小节,小节相连者足指甲,指甲后生者足前趺,跌后凹陷者足心,下生者足掌骨。掌骨后生者踵肉。踵肉后者脚跟也。 
  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的生亲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俗云“滴骨亲”盖谓此也。
  检骨须是晴明。先以水净洗骨,用麻穿定形骸次第,以簟子盛定。却锄开地窖一穴,长五尺、阔三尺、深二尺,多以柴炭烧煅,以地红为度。除去火,却以好酒二升、酸醋五升泼地窖内,乘热气扛骨入穴内,以藁荐遮定,烝骨一两时,候地冷取去荐,扛出骨殖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接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踪有损折乃死后痕,切不可以酒醋煮骨,恐有不便处。此项须是晴明方可,阴雨则难见也。○如阴雨,不得已则用煮法:以瓮一口,如锅煮物,以炭火煮醋,多入盐、白梅同骨煎,须着亲临监视,候千百滚取出水洗,向日照,其痕即见,血皆浸骨损处,赤色、青黑色,仍子细验有无破裂。  
  煮骨不得见锡,用则骨多黯,○若有人作弊,将药物置锅内,其骨有伤处反白不见。解法见验尸门。  
  若骨或经三两次洗罨,其色白与无损同,何以辨之?当将合验损处骨以油灌之,其骨大者有缝,小者有窍,候油溢出,则揩令干,向明照:损处油到即停住不行,明亮处则无损。  
  一法:浓磨好墨涂骨上,候干,即洗去墨。若有损处则墨必浸入,不损则墨不浸。 
  又法:用新绵于骨上拂拭,遇损处必牵惹线丝起。折者其色在骨断处两头。又看折处其骨芒刺向里或外,殴打折者芒刺在里;在外者非。 
  髑髅骨,有他故处骨青,骨折处带淤血。 
  子细看骨上,有青晕或紫黑晕,长是他物,圆是拳,大是头撞。小是脚尖。四缝骸骨内,一处有损折系致命所在,或非要害,即令仵作行人指定喝起。
  拥罨检讫,仵作行人喝四缝骸骨,调尸仰卧,自髑髅喝:顶心至囟门骨、鼻梁骨、胲、颔骨并口骨并全。两眼眶、两额角、两太阳、两耳、两腮 骨并全。两肩井、两臆骨全。胸前龟子骨、心坎骨全。
  左臂、腕、手及脾骨全。右肋骨全。左胯、左腿、左臁肕并脾骨、及左脚踝骨、脚掌骨并全。右亦如之。
  翻转喝:脑后、乘枕骨、脊下至尾蛆骨并全。
  凡验元被伤、杀死人,经日尸首坏、蛆虫咂食、只存骸骨者,元被伤痕,血粘骨上,有干黑血为证。若无伤骨损,其骨上有破损如头发露痕,又如瓦器龟裂,沉淹损路为验。
  殴死者死,伤处不至骨损。则肉紧贴在骨上,用水冲激亦不去,指甲蹙之方脱,肉贴处其痕损即可见。
  验骨讫,自髑髅、肩井、臆骨并臂、腕、手骨,及胯骨、腰、腿骨、臁肕、膝盖并髀骨,并摽号左右。其肋骨共二十四茎、左右各十二茎。分左右,系左在第一、左第二,右第一、右第二之类,茎茎依资次题讫。内脊骨二十四节,亦自上题一、二、三、四,连尾蛆骨处号之。并胸前龟子骨、心坎骨亦号之,庶易于检凑。两肩、两胯、两腕皆有盖骨,寻常不系在骨之数,经打伤损方入众骨系数,不若拘收在数为良也。先用纸数重包定,次用油单纸三四重裹了,用索子交眼扎,系作三四处,封头印押讫,用桶一只盛之,上以板盖,掘坑埋瘗,作堆标记,仍用灰印。
  行在有一种毒草,名曰贱草,煎作膏子售人。若以染骨,其色必变黑黯,粗可乱真。然被打若在生前,打处自有晕痕,如无晕而骨不损,即不可指以为痕。切须子细辨别真伪。


十九、自缢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大小便自出。大肠头或有一两点血。喉下痕紫赤色或黑淤色,直至左右耳后发际,横长九寸以上至一尺以来。一云:丈夫合一尺一寸,妇人合一尺。脚虚则喉下勒深,实则浅。人肥则勒深,瘦则浅。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低处自缢,身多卧于下,或侧或覆。侧卧,其痕斜起横喉下。覆卧,其痕正起在喉下,起于耳边,多不至脑后发际下。
  自缢处须高八尺以上,两脚悬虚,所踏物须倍高。如悬虚处或在床、椅、火炉、船仓内,但高二三尺以来亦可自缢而死。
  若经泥雨,须看死人赤脚或着鞋,其踏上处有无印下脚迹。 
  自缢有活套头、死套头、单系十字、缠绕系。须看死人踏甚物入头在绳套内,须垂得绳套宽入头方是。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死套头,脚到地并膝跪地,亦可死。 
  单系十字,悬空方可死;脚尖稍到地亦不死。
  单系十字,是死人先自用绳带自系项上后,自以手系高处。须是先看上头系处尘土,及死人踏甚处物,自以手攀系得上向绳头着方是。上面系绳头处或高或大,手不能攀及不能上,则是别人吊起。更看所系处物伸缩,须是头坠下去上头系处一尺以上方是。若是头紧抵上头,定是别人吊起。 
  缠绕系,是死人先将绳带缠绕项上两遭,自踏高,系在上面垂身致死。或是先系绳带在梁栋或树枝上,双?垂下,踏高入头在?内。更缠过一两遭,其痕成两路,上一路缠过耳后斜入发际,下一路平绕项。行吏畏避驳杂,必告检官,乞只申一痕。切不可信。若除了上一痕,不成自缢;若除下一痕,正是致命要害去处。或复检官不肯相同书填格目,血属有词,再差官复检出,为之奈何?须是据实,不可只作一条痕检。其相叠与分开处,作两截量,尽取头了,更重将所系处绳带缠过比并,阔狭并同,任从复检,可无后患。
  凡因患在床仰卧,将绳带等物自缢者,则其尸两眼合,两唇皮开、露齿,咬舌出一分至二分,肉色黄,形体瘦,两手拳握,臀后有粪出,左右手内多是把自缢物色,至系紧死后只在手内,须量两□手拳相去几寸以来,喉下痕迹紫赤,周围长一尺余。结缔在喉下,前面分数较深,曾被救解则其尸肚胀,多口不咬舌,臀后无粪。 
  若真自缢,开掘所缢脚下穴三尺以来,究得火炭方是。 
  ○或在屋下自缢,先看所缢处楣梁枋桁之类,尘土衮乱至多方是。如只有一路无尘,不是自缢。 
  ○先以杖子于所系绳索上轻轻敲,如紧直乃是。或宽慢即是移尸。大凡移尸别处吊挂,旧痕挪动便有两痕。

 凡验自缢之尸,先要见得在甚地分、甚街巷、甚人家?何人见本人?自用甚物?于甚处搭过?或作十字死?系定,或于项下作活?套,却验所着衣新旧,打量身四至东西南北至甚物?面觑甚处?背向甚处?其死人用甚物踏上?上量头悬去所吊处相去若干尺寸。下量脚下至地相去若干尺寸。或所缢处虽低,亦看头上悬挂索处下至所离处,并量相去若干尺寸,对众解下,扛尸于露明处,方解脱自缢套绳,通量长若干尺寸,量围喉下套头绳围长若干,项下交围,量到耳后发际起处阔狭、横斜、长短,然后依法检验。
  凡验自缢人,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见时早晚?曾与不曾解下救应?申官时早晚?如有人识认,即问自缢人年若干?作何经纪?家内有甚人?却因何在此间自缢?若是奴仆,先问雇主讨契书辨验。仍看契上有无亲戚?年多少?更看元吊挂踪迹去处。如曾解下救应,即问解下时有气脉无气脉?解下约多少时死?切须子细。 
  大凡检验,未可便作自缢致命,未辨子细。凡有此,只可作其人生前用绳索系咽喉下或上要害,致命身死,以防死人别有枉横。且如有人睡着,被人将索勒死吊起所在,其检官如何见得是自缢致死?宜子细也!
  多有人家女使人力或外人,于家中自缢,其人不晓法,避见臭秽及避检验,遂移尸出外吊挂,旧痕移动,致有两痕。旧痕紫赤有血荫,移动痕只白色无血荫,移尸事理甚分明,要公行根究,开坐生前与死后痕,盖移尸不过杖罪,若漏落不具,复检官不相照应,申作两痕,官司必反见疑,益重干连人之祸。
  尸首日久坏烂,头吊在上,尸侧在地,肉溃见骨,但验所吊头,其绳若入槽,谓两耳连颔下深向骨本者。及验两手腕骨、头脑骨皆赤色者是。一云:齿赤色,及十指尖骨赤色者是。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脉不行,痕迹浅淡,舌不出,亦不抵齿,项上肉有指爪痕,身上别有致命伤损去处。
  惟有生勒,未死间即时吊起,诈作自缢,此稍难辨。如迹状可疑,莫若检作勒杀,立限捉贼也。
  凡被人隔物,或窗棂、或林木之类勒死,伪作自缢,则绳不交喉下,痕多平过却极深,黑黯色,亦不起于耳后发际。
  绞勒喉下死者,结缔在死人项后,两手不垂下。纵垂下亦不直。项后结交却有背倚柱等处。或把衫襟 着,即喉下有衣衫领黑迹,是要害处,气闷身死。 
  凡检被勒并死人,将项下勒绳索或是诸般带系,临时子细声说缠绕过遭数。多是于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须有系不尽垂头处。其尸合面、地卧,为被勒时争命,须是揉扑得头发或角子散慢,或沿身上有搕擦着痕。
  凡被勒身死人,须看觑尸身四畔,有扎磨踪迹去处。
  又有死后被人用绳索系扎手脚及项下等处,其人已死气血不行,虽被系缚,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验。死后系缚者无血荫,系缚痕虽深入皮,即无青紫赤色,但只是白痕。
  有用火篦烙成痕,但红色或焦赤,带湿不干。

二十一、溺死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及有些小淡色血污,或有搕擦损处,此是生前溺水之验也。盖其人未死,必须争命,气脉往来搐水入肠,故两手自然拳曲,脚罅缝各有沙泥,口、鼻有水沫流出,腹内有水胀也。 
  若检复迟,即尸首经风日吹晒,遍身上皮起,或生白疱。 
  若身上无痕,面色赤,此是被人倒提水揾死。
  若尸面色微赤,口、鼻内有泥水沫,肚内有水,腹肚微 胀,真是渰水身死。
  若因病患溺死,则不计水之深浅可以致死,身上别无它故。
  若疾病身死,被人抛掉在水内,即口、鼻无水沫,肚内无水不胀,面色微黄,肌肉微瘦。
  若因患倒落泥渠内身死者,其尸口、眼开,两手微握。身上衣裳并口、鼻、耳、发际并有青泥污者,须脱下衣裳用水淋洗,酒喷其尸,被泥水淹浸处即肉色微白,肚皮微胀,指甲有泥。
  若被人殴打杀死推在水内,入深则胀,浅则不甚胀。其尸肉色带黄不白,口、眼开,两手散,头发宽慢,肚皮不胀,口、眼、耳、鼻无水沥流出,指爪罅缝并无沙泥,两手不拳缩,两脚底不皱白却虚胀。身上有要害致命伤损处,其痕黑色,尸有微瘦。临时看验。若检得身上有损伤处,录其痕迹。虽是投水,亦合押合干人赴官司推究。
  诸自投井、被人推入井、自失脚落井尸首,大同小异,皆头目有被砖石磕擦痕,指甲、毛发有沙泥,腹胀,侧覆卧之则口内水出,别无它故,只作落井身死,即投井、推入在其间矣。所谓落井,小异者:推入与自落井则手开、眼微开,腰身间或有钱物之类;自投井则眼合、手握、身间无物。
  大凡有故入井,须脚直下。若头在下,恐被人赶逼或它人推送入井。若是失脚,须看失脚处土痕。
  自投河、被人推入河,若水稍深阔,则无磕擦沙泥等事。若水浅狭,亦与投井、落井无异。大抵水深三四尺皆能渰杀人,验之果无它故,只作落水身死,则自投、推入在其间矣。若身有绳索及微有痕损可疑,则宜检作被人谋害置水身死,不过立限捉贼,切勿恤一捕限而贻罔测之忧。
  诸溺河池,行运者谓之河,不行运者谓之池。检验之时先问元申人:早晚见尸在水内?见时便只在今处或自漂流而来?若是漂流而来,即问是东西南北?又如何流到此便住?如何申官?如称见其人落水,即问当时曾与不曾救应?若曾救应,其人未出水时已死或救应上岸才死?或即申官或经几时申官?若在江河、陂潭、池塘间,难以打量四至,只看尸所浮在何处。如未浮,打捞方出,声说在何处打捞见尸。池塘或坎阱有水处可以致命者,须量见浅深丈尺,坎阱则量四至。江河、陂潭,尸起浮或见处地岸并池塘、坎阱,系何人所管?地名何处?
  诸溺井之人,检验之时亦先问元申人:如何知得井内有人?初见有人时其人死未?既知未死,因何不与救应?其尸未浮,如何知得井内有人?若是屋下之井,即问身死人自从早晚不见?却如何知在井内?凡井内有人,其井面自然先有水沫,以此为验。 
  量井之四至,系何人地上?其地名甚处?若溺尸在底则不必量,但约深若干丈尺,方摝尸出。
  尸在井内,满胀则浮出尺余,水浅则不出。若出,看头或脚在上在下,先量尺寸。不出,亦以丈竿量到尸近边尺寸,亦看头或脚在上在下。
  检溺死之尸,水浸多日,尸首胖胀,难以显见致死之因,宜申说头发脱落、头目胖胀、唇口番张,头面连遍身上下皮血,并皆一概青黑褪皮。验是本人在井或河内死后,水浸经隔日数致有此,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有无伤损它故,又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沫、腹胀,验得前件尸首委是某处水溺身死。其水浸更多日,无凭检验,即不用申说致命因依。
  初春雪寒,经数日方浮,与春夏秋末不侔。 
  凡溺死之人,若是人家奴婢或妻女,未落水先已曾被打,在身有伤,今次又的然见得是自落水或投井身死,于格目内亦须分明具出伤痕,定作被打复溺水身死。
  投井死人,如不曾与人交争,验尸时面目、头额有利刃痕,又依旧带血,似生前痕,此须看井内有破瓷器之属以致伤着人,初入井时,气尚未绝,其痕依旧带血,若验作生前刃伤,岂不利害?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或额、肘、膝拶,头撞致死,并作他物痕伤。
  ○诸“他物”,是铁鞭、尺、斧头、刃背、木杆、棒、马鞭、木柴、砖、石、瓦、粗布鞋、衲底鞋、皮鞋、草鞋之类。
  若被打死者,其尸口、眼开,发髻乱,衣服不齐整,两手不拳,或有溺污内衣。
  若在辜限外死,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身死。
  应验他物及手足殴伤痕损,须在头面上、胸前、两乳、胁肋傍、脐腹间、大小便二处,方可作要害致命去处。手足折损亦可死。其痕周匝有血荫方是生前打损。
  诸用他物及头、额、拳手、脚足坚硬之物撞打,痕损颜色,其至重者紫黯微肿,次重者紫赤微肿,又其次紫赤色,又其次青色。其出限外痕损者,其色微青。 
  凡他物打着,其痕即斜长或横长。如拳手打着即方圆。如脚足踢,比如拳寸分寸较大。凡伤痕大小,定作掌、足、他物,当以上件物比定,方可言分寸。凡打着两日身死,分寸稍大,毒气蓄积向里,可约得一两日后身死。若是打着当下身死,则分寸深重,毒气紫黑,即时向里,可以当下身死。 
  诸以身去就物谓之“磕”,虽着无破处,其痕方圆,虽破亦不至深。其被他物及手足伤,皮虽伤而血不出者,其伤痕处有紫赤晕。 
  凡行凶人若用棒杖等行打,则多先在实处,其被伤人或经一两时辰,或一两日、或三五日以至七八日、十余日身死。又有用坚硬他物行打便至身死者,更看痕迹轻重。若是先驱捽被伤人头髻,然后散拳踢打,则多在虚怯要害处,或一拳一脚便致命。若因脚踢着要害处致命,切要子细验认行凶人脚上有无鞋履,防日后问难。 
  凡他物伤,若在头脑者,其皮不破,即须骨肉损也。若在其他虚处。即临时看验。若是尸首左边损,即是凶身行右物致打,顺故也。若是右边损,即损处在近后,若在右前即非也。若在后,即又虑凶身自后行他物致打。贵在审之无失。 
  看其痕大小,量见分寸,又看几处皆可致命,只指一重害处,定作虚怯要害致命身死。
  打伤处,皮膜相离,以手按之即响。以热醋罨,罨则有痕。
  凡被打伤杀死人,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身死。若打折脚手,限内或限外死时,要详打伤分寸,阔狭,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身死。面颜、岁数临时声说。凡验他物及拳、踢痕,细认斜长、方圆。皮有微损,未洗尸前用水洒湿,先将葱白捣烂涂,后以醋、糟,候一时除,以水洗,痕即出。
  若将榉木皮罨成痕假作他物痕,其痕内烂损、黑色,四围青色,聚成一片而无虚肿,捺不坚硬。
  又有假作打死,将青竹篦火烧烙之,却只有焦黑痕,又浅而光平。更不坚硬。
二十三、自刑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着气喉即死。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心前、腹上、两胁肋、太阳、顶门要害处,但伤着膜,分数虽小即便死。如割斡不深及不系要害,虽两三处未得致死。若用左手,刃必起自右耳后,过喉一二寸。用右手,必起自左耳后。伤在喉骨上难死,盖喉骨坚也。在喉骨下易死,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其痕起手重、收手轻。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则喉右边下手处深,左边收刃处浅,其中间不如右边,盖下刃大重,渐渐负痛缩手,因而轻浅,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右手亦然。

 凡自割喉下,只是一出刀痕。若当下身死时,痕深一寸七分,食系气系并断。如伤一日以下身死,深一寸五分,食系断,气系微破。如伤三五日以后死者,深一寸三分,食系断,须头髻角子散慢。
  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即是自割之状。此亦难必。
  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其皮头皆齐,必用药物封扎。虽是刃物自伤,必不能当下身死,必是将养不较致死。其痕肉皮头卷向里。如死后伤者,即皮不卷向里。以此为验。
  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齿内有风着于痕口,多致身死,少有生者。其咬破处疮口一道,周回骨折,必有脓水淹浸,皮肉损烂,因此将养不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齿迹及有皮血不齐去处。
  验自刑人,即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时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来识认,即问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讨契书看,更问有无亲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并须子细看验痕迹去处。
  更须看验,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死后即无血行。
二十四、杀伤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皿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膋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验杀伤,先看是与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后痕伤。如生前被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
  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处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元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元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二十五、尸首异处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两肩井耸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 ,系死后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揞浆蟽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下。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元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凭,即不要说口、鼻内灰烬。

二十七、汤泼死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 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二十八、服毒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黪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莽草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疱,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疱绽出,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钗验,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疱起,渐次为脓,舌头、唇、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毒、菌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热糟醋自下盦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气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下,则其毒气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洗了,用布袱盛就所炊饭上炊 。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依前袱起,着在前大米占米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将棉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棉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棉絮上,不可近。后除去棉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研细,和麻油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二十九、病死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气不宣通,故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涡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色滉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崇,其尸不在于肥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眼多?斜,手、足必拳缩,臂、腿、手、足细小,涎沫亦流。已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子细分别。
  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检时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色,此是病人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宜子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元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得病?曾与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元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官取问口词?既得口词之后几日身死?如无口词,则问如何取口词不得?若是奴婢,则须先讨契书看,问有无亲戚?患是何病?曾请是何医人?吃甚药?曾与不曾申官取口词?如无,则问不责口词因依?然后对众证定。如别无它故,只取众定验状,称说遍身黄色,骨瘦,委是生前因患是何疾致死,仍取医人定验疾色状一纸。如委的众证因病身死分明,元初虽不曾取责口词,但不是非理致死,不须牒请复验。
三十、针灸死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三十一、扎口词

  凡抄扎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 铺。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 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子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腿 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面血荫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凡被外物瘾痁死者,肋后有瘾痁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
  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尸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兑皮),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三十一、扎口词

  凡抄扎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 铺。


三十三、受杖死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
  背上杖疮,横长五寸,阔三寸,深五分。如日浅时,宜说兼疮周回,有毒气攻注、青赤 皮紧硬去处。如日数多时,宜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浸、皮肉溃烂去处,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又有讯腿杖,而荆杖侵及外肾而死者,尤须细验。

三十四、跌死

  凡从树及屋临高跌死者,看枝柯挂掰所在并屋高低、失脚处踪迹,或土痕高下及要害处,须有抵隐或物擦磕痕瘢。若内损致命痕者,口、眼、耳、鼻内定有血出。若伤重分明,更当子细验之,仍量扑落处高低丈尺。
三十五、塌压死

  凡被塌压死者,两腿 出、舌亦出,两手微握,遍身死血淤紫黯色。或鼻有血,或清水出,伤处有血荫、赤肿,皮破处四畔赤肿。或骨并筋皮断折。须压着要害致命,如不压着要害不致死。死后压即无此状。
  凡检舍屋及墙倒石头脱落压着身死人,其尸沿身虚怯要害去处若有痕损,须说长阔分寸,作坚硬物压痕。仍看骨损与不损。若树木压死,要见得所倒树木斜伤着痕损分寸。

三十六、外物压塞口鼻死

  凡被人以衣服或湿纸搭口、鼻死,则腹干胀。
  若被人以外物压塞口鼻,出气不得后命绝死者,眼开睛突,口、鼻内流出清血水,满面血荫赤黑色,粪门突出及便溺污坏衣服。
三十七、硬物瘾痁死

  凡被外物瘾痁死者,肋后有瘾痁着紫赤肿,方圆三寸四寸以来,皮不破,用手揣捏得筋骨伤损,此最为虚怯要害致命去处。

三十八、牛马踏死

  凡被马踏死者,尸色微黄,两手散,头发不慢,口、鼻中多有血出,痕黑色。被踏要害处便死,骨折、肠脏出。若只筑倒或踏不着要害处,即有皮破、瘾赤黑痕,不致死。○驴足痕小。
  牛角触着,若皮不破,伤亦赤肿。触着处多在心头、胸前,或在小腹、胁肋亦不可拘。
三十九、车轮拶死

  凡被车轮拶死者,其尸肉色微黄,口、眼开,两手微握,头髻紧。 
  凡车轮头拶着处,多在心头、胸前并两胁肋要害处便死。不是要害不致死。


四十、雷震死

  凡被雷震死者,其尸肉色焦黄,浑身软黑,两手拳散、口开、眼(兑皮),耳后、发际焦黄,头髻披散,烧着处皮肉紧硬而挛缩,身上衣服被天火烧烂。或不火烧。伤损痕迹多在脑上及脑后,脑缝多开,鬓发如焰火烧着。从上至下,时有手掌大片浮皮,紫赤,肉不损,胸、项、背、膊上或有似篆文痕。

四十一、虎咬死

  凡被虎咬死者,尸肉色黄,口、眼多开,两手拳握,发髻散乱,粪出,伤处多不齐整,有舌舐齿咬痕迹。 
  虎咬人多咬头项上,身上有爪痕掰损痕,伤处成窟或见骨,心头、胸前、臂、腿上有伤处,地上有虎迹。勒画匠画出虎迹,并勒村甲及伤人处邻人供责为证。一云:虎咬人月初咬头项,月中咬腹背,月尽咬两脚。猫儿咬鼠亦然。
四十二、蛇虫伤死

  凡被蛇虫伤致死者,其被伤处微有啮损黑痕,四畔青肿,有青黄水流,毒气灌注四肢,身体光肿、面黑。如检此状,即须定作毒气灌着甚处致死。


四十三、酒食醉饱死

  凡验酒食醉饱致死者,先集会首等,对众勒仵作行人用醋汤洗检。在身如无痕损,以手拍死人肚皮,膨胀而响者,如此即是因酒食醉饱过度,腹胀心肺致死。仍取本家亲的骨肉供状,述死人生前常吃酒多少致醉,及取会首等状,今来吃酒多少数目,以验致死因依。


四十四、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凡人吃酒食至饱,被筑踏内损亦可致死。其状甚难明。其尸外别无他故,唯口、鼻、粪门有饮食并粪带血流出,遇此形状,须子细体究曾与人交争,因而筑踏?见人照证分明,方可定死状。


四十五、男子作过死

  凡男子作过太多,精气耗尽、脱死于妇人身上者,真伪不可不察。真则阳不衰,伪者则痿。


四十六、遗路死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子细。如有痕迹,合申官多方体访。


四十七、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曲 、两脚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


四十八、死后虫鼠犬伤

  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回有虫鼠啮痕踪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四十九、发冢

  验是甚向坟、围长阔多少?被贼人开锄,坟上狼藉,锹锄开深尺寸?见板或开棺见尸?勒所报人具出死人元装着衣服物色,有甚不见被贼人偷去?


五十、验邻县尸

  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复,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复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死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给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复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头,次弟取责于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子细依理检验。



五十一、辟秽方

  【三神汤】能辟死气 
  苍术二两。米泔浸两宿,焙干白术半两甘草半两。炙右为细末,每服二钱,入盐少许,点服。
  【辟秽丹】能辟秽气
  麝香少许细辛半两甘松一两川芎二两
  右为细末,蜜圆如弹子大,久窨为妙,每用一圆烧之。
  【苏合香圆】每一圆含化,尤能辟恶。
五十二、救死方

  若缢,从早至夜虽冷亦可救;从夜至早稍难。若心下温,一日以上犹可救,不得截绳,但款款抱解放卧,令一人踏其两肩,以手拔其发常令紧;一人微微捻整喉咙,依先以手擦胸上散动之;一人磨搦臂、足屈伸之,若已僵,但渐渐强屈之;又按其腹。如此一饭久即气从口出,复呼吸、眼开。勿苦劳动。又以少官桂汤及粥饮与之,令润咽喉。更令二人以笔管吹其耳内。若依此救,无有不活者。
  又法:紧用手罨其口,勿令通气,两时许气急即活。
  又用皂角、细辛等分为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孔。
  水溺一宿者尚可救,捣皂角以棉裹纳下部内,须臾出水即活。
  又屈死人两足着人肩上,以死人背贴生人背担走,吐出水即活。
  又先打壁泥一堵置地上,却以死者仰卧其上,更以壁土覆之,止露口、眼,自然水气翕入泥间,其人遂苏。洪丞相在番阳,有溺水者身僵气绝,用此法救即苏。
  又炒热沙覆死人面,上下着沙,只留出口、耳、鼻,沙冷湿又换,数易即苏。又醋半盏灌鼻中,
  又绵裹石灰纳下部中,水出即活。又倒悬,以好酒灌鼻中及下部。又倒悬,解去衣,去脐中垢,令两人以笔管吹其耳。
  又急解死人衣服,于脐上灸百壮。
  暍死于行路上,旋以刀器掘开一穴,入水捣之,却取烂浆以灌死者即活。中暍不省人事者,与冷水吃即死,但且急取灶间微热灰壅之,复以以稍热汤蘸手巾熨腹胁间,良久苏醒,不宜便与冷物吃。
  冻死,四肢直、口噤、有微气者,用大锅炒灰,令暖袋盛,熨心上,冷即换之,候目开,以温酒及清粥稍稍与之。若不先温其心便以火炙,即冷气与火争,必死。
  又用毡或藁荐卷之,以索系,令二人相对踏令兖转、往来如衦古旱切,摩展衣也。毡法,候四肢温即止。
  魇死,不得用灯火照,不得近前急唤,多杀人。但痛咬其足根及足拇指畔及唾其面必活。
  魇不省者,移动些小卧处,徐徐吃之即省。夜间魇者,元有灯即存,元无灯切不可用灯照。又用笔管吹两耳,及取病人头发二七茎捻作绳,刺入鼻中。又盐汤灌之。 
  又研韭汁半盏灌鼻中,冬用根亦得。
  又灸两足大拇指聚毛中三七壮,聚毛,乃脚指向上生茅处。○又皂角末如大豆许吹两鼻内,得嚏则气通,三四日者尚可救。
  中恶客忤卒死。凡卒死,或先病,及睡卧间忽然而绝,皆是中恶也。用韭黄心于男左女右鼻内,刺入六七寸,令目间血出即活。○视上唇内沿,有如粟米粒,以针挑破。
  又用皂角或生半夏末,如大豆许吹入两鼻。又用羊屎烧烟薰鼻中。又绵浸好酒半盏,手按令汁入鼻中,及提其两手,勿令惊,须臾即活。
  又灸脐中百壮,鼻中吹皂角末,或研韭汁灌耳中。
  又用生菖蒲,研取汁一盏灌之。
  杀伤,凡杀伤不透膜者,乳香、没药各一,皂角子大,研烂,以小便半盏、好酒半盏同煎,通口服。然后用花蕊石散或乌贼鱼骨,或龙骨为末,傅疮口上,立止。

推官宋瑑定验两处杀伤,气偶未绝,亟令保甲各取葱白热锅炒熟,遍傅伤处,继而呻吟,再易葱而伤者无痛矣。曾以语乐平知县鲍旂,及再会,鲍曰:“葱白甚妙。乐平人好斗多伤,每有杀伤公事,未暇诘问,先将葱白傅伤损处,活人甚多,大辟为之减少。”出张声道《经验方》。
  胎动不安,凡妇人因争斗胎不安,腹内气刺、痛胀、上喘者:
  川芎一两半当归半两
  右为细末,每服二钱。酒一大盏煎六分,炒生姜少许在内尤佳。又用苎麻根一大把净洗,入生姜三五片、水一大盏煎至八分,调粥饭与服。
  惊怖死者,以温酒一两杯,灌之即活。
  五绝及堕、打、卒死等,但须心头温暖,虽经日亦可救。先将“死人”盘屈在地上,如僧打坐状,令一人将“死人”头发控放低,用生半夏末以竹筒或纸简、笔管吹在鼻内。如活,却以生姜自然汁灌之,可解半夏毒。五绝者,产、“魅”、缢、压、溺。治法:单方,半夏一味。
  卒暴、堕氵颠 、筑倒及鬼魇死,若肉未冷,急以酒调苏合香圆灌入口,若下喉去可活。


五十三、验状说

  凡验状,须开具死人尸首元在甚处?如何顿放?彼处四至?有何衣服在彼?逐一各检劄名件。其尸首有无雕青、灸瘢?旧有何缺折肢体及伛偻、拳跛、秃头、青紫、黑色、红志、肉瘤、蹄踵诸般疾状,皆要一一于验状声载,以备证验诈伪,根寻本原推勘。及有不得姓名人尸首,后有骨肉陈理者,便要验状证辨观之。今之验状若是简略,具述不全,致妨久远照用。况验尸首,本缘非理、狱囚、军人、无主死人,则委官定验,兼官司信凭检验状推勘,何可疏略?又况验尸失当,致罪非轻,当是任者切宜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