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十年回眸WTO:中国经历了太多的第一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13:46:46

2010年6月的第一周,被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戏称为“中国案件周”。

  这一周,3个涉及中国的案件在WTO总部交替“登场”:周二和周三,中国诉美国轮胎特殊保障措施案第一次开庭;周三和周四,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第二次开庭;周五,欧盟诉中国紧固件反倾销案第一次磋商。

  中国代表团二十余人穿梭于各个会议室之间,忙得不亦乐乎。难怪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为活跃的成员之一,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在WTO新提起的案件中,有一半涉及中国。2010年为42%左右。

  然而,此时距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只有短短8年半时间!

  十年间,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世贸组织31起案件,涉及22项争端。其中,在8起案件中作为起诉方,涉及8项争端;在23起案件中作为被诉方,涉及14项争端(详见列表)。

  设立WTO法律处

  未雨绸缪。早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的2000年,中国政府就开始了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备工作。2000年6月,原外经贸部条法司就组织国内主要经济部委和立法部门的官员,以及部分学者、律师23人,远赴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的乔治城大学法律中心,参加为期两周的“WTO研讨班”。

  随后的几年内,类似的研讨和培训就没有中断过。

  为了更为有效地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商务部条法司还对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美国特定产品保障措施立法及实践法律研究报告”、“美国WTO反倾销案件研究报告”、“WTO争端解决磋商程序研究”和“WTO争端解决专家组程序研究”报告等相继出笼。

  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需要机构的保障。2001年11月,中国刚刚被批准加入WTO,商务部条法司就成立了WTO法律处。

  杨国华当时任这个处的处长。他回忆说,这个处是由“外经贸部WTO法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变而来的。1999年年底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签订后,中央各主要部委纷纷成立法规清理办公室。外经贸部负责加入WTO的谈判工作,因此该部的法规清理办公室是专职机构,不仅负责外经贸方面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而且经常需要向其他部委提供咨询。清理工作不仅需要了解国内的政策法规,而且需要熟悉WTO的规则。这项工作专业性的要求,迫使办公室工作人员边干边学,较早地对WTO各项协定和部分案例进行了研究。这也为更为专业的WTO争端解决工作打下了初步基础。

  中国加入WTO,该临时办公室转为正式的WTO法律处,与专门成立的WTO司一起,共同承担中国在WTO中的相关事务。

  太多的第一案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个案件。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美国称,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历时近21个月。

  杨国华介绍,中国作为WTO成员,参与了本案的全过程。通过参与这个第一案、大案,增加了我们对WTO运作模式的了解,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为今后充分利用该机制解决争议,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此后,中国在WTO有了第一起被诉案件。2004年3月18日,美国就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政策问题,向中国提出磋商请求。美国在其磋商请求中,称中国的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美双方经过4轮磋商达成谅解,宣布此案通过磋商解决。

  经过5年的筹备和练兵,中国迎来了WTO案件高峰期:在中国起诉的8个案件中,7个是2007年以后提起的;同时,在中国被诉的14个案件中,12个是2007年以后提起的。

  随着案件量的增加,我们经历了更多的“第一次”:中国诉美国禽肉进口措施案,“出师大捷”,案件尚在审理之中,美国就实质性修改了有关立法;中国也第一次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的裁决,调整了有关做法;第一次根据“知识产权案”的裁决,修改了相关法律和法规。

  “经历了这么多案件,我们对在WTO打官司这套程序已经驾轻就熟。同时,对于很多案件的实体性问题,我们也耳熟能详。”杨国华说。

  向WTO推荐专家

  为便利审理案件的需要,WTO规定,每个WTO成员都可以向WTO推荐专家,经批准后,列入专家“指示性名单”,供具体案件发生时选用。在2004年2月17日召开的DSB例会上,通过了中国提名的3位专家。这3位专家是:商务部条法司前任司长张玉卿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曾令良教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

  中国专家列入WTO专家名单,对我国在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参与WTO事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成员应当由资深的政府和非政府个人组成。此次我国有3位专家成功列入WTO专家名单,意味着我国的专家在WTO专业领域已经得到了WTO的认可,这是我国参与WTO事务走向更深层次的表现。

  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李成钢介绍,商务部已经向世贸组织推荐了17名专家组成员,积极反映广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诉求。

  在这些专家组成员中,张玉卿教授已经有了“审判”实践,在欧共体香蕉案中担任专家组成员。张玉卿的表现得到了当时的专家组主席Christian Haberli的称赞,他用“brilliant”(杰出的、出色的)来形容张玉卿的工作。

  不仅在专家组名单中有了中国人的身影,在WTO案件的终审机构——上诉机构7名专家中,来自中国的张月姣教授已经位列其中。她于2008年6月1日开始担任为期4年的WTO“大法官”,这是中国内地人士第一次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担任这一重要职务。

  【名词解释】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解决贸易争端的最终法律手段,常驻机构设在日内瓦,经常被称为“国际贸易法院”。WTO成员之间无法通过双边谈判解决的争端,可以提交WTO解决。它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可以和平地解决争议,避免采取贸易战等对国际贸易秩序产生很大破坏作用的行为。欧美等贸易大国均频繁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议,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广泛参与了有关案件的审理。

  WTO争端解决机制虽然是解决争端的最终法律手段,但在双边谈判阶段,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从各国经验看,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根据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协定条款的解释,可以及时掌握WTO规定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国内相关政策的调整;通过争端各方提供的材料,可以了解各国的贸易政策及其具体操作办法,为我国制定有关经贸政策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