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手机常识:2009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营业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4:56:14
2009年度12366热点问题汇编-营业税

1、问:个人兼职去企业给员工讲课取得的收入应按什么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经营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文化业其他文化业应税范围。因此个人兼职去企业给员工讲课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的其他文化业,应按文化体育业计算缴纳营业税,税率3%。

(国税发[1993]149号)

2、问:快递业务的营业税按什么税目征收?

答: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所指的快递业务,是指从事快速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不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以外的其他物品。

(财税[2003]16号、苏财税[2003]41号)

3、问:仓储企业收取的装卸费,营业税税率是5%还是3%?

答: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仓储业收入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范围,税率5%,装卸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率3%。

因此,仓储企业收取的装卸费,如果能划分清楚并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可分别按仓储收入、装卸收入的5%、3%计缴营业税。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5%。

(国务院令[2008]540号)

4、问:在旅游景点经营旅游游船、索道、观光电车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索道、观光电梯、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54号、财税[200316号)

5、问:网络服务公司主要是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网络广告费、代理域名注册费、域名解析费、网页设计制作维护费、信息咨询费、网络会员会费、服务器租赁费等等。这些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网络使用费:网络使用费是网络内容供应商(ISP)按使用时间或定额向用户收取的上网费用,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3%的营业税;其它单位收取的网络使用费,按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网络广告费 :网络广告费是网络服务公司或上网的企业、个人向在其网页上发布广告的客户收取的费用。网络广告发布属于服务业中的广告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代理域名注册费:代理用户向国内或国外站点申请域名所取得的收入,属服务业中的代理业,应按收取的代理费全额缴纳5%的营业税。

网页设计、制作、维护费 :网页是供用户通过互联网阅读的电子文档,主要用来介绍企业的文件、产品和业务,收集客户反馈的信息。提供网页设计、制作、维护收取的费用,应按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域名解析费 :域名解析费实际上是服务商收取的计算机配置费用,为一次性收费。域名解析费应按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服务器租赁费:网络公司收取的服务器租赁费应按服务业中的租赁业缴纳5%的营业税。 2

信息咨询费:网络服务公司向用户收取的信息咨询费,应按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网络会员会费 :网络公司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每年向用户收取定额费用,用户即拥有本年度该网络数据信息资源的使用权。网络公司收取的网络会员会费,应按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国税发[1993]149号)

6、问: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有什么新规定?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国务院令[2008]540号)

7、问: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收入,营业税如何缴纳?

答: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无论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包括互联网)发布,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纳税人都应该以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财税[2003]16号、国税函[2008]660号)

8、问:学校以子女入学为条件收取各种名目的收入,如捐款、赞助费、择校费等是否征收营业税?如征收,适用文化体育业税目还是其他服务业税目?

答: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因此,该学校收取的捐款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税率3%。

(财税[2006]3号)

9、问: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取得的收入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税函[2008]277号、国税发[1993]149号) 3

10、问:驾校收取学员培训费并代收公安部门的考试费用,公安部门在收到代收款项时开具给驾校代收款项总额的发票,请问,代收的考试费用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因此如果收取的考试费用属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不缴纳营业税,否则需要缴纳营业税。

(国务院令[2008]5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11、问:企业破产清算时,厂房出售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依法缴纳营业税。该项税款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税款,其不同于破产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前形成的欠税,应作为破产清算期间发生的破产费用处理。因此,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转让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征营业税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优先清偿。

(苏地税函[2007]340号)

12、问:安利公司营销人员取得的销售手续费,如何缴纳营业税?是否适用起征点的规定?

答:对安利营销人员销售安利产品以及提供推广服务的行为,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根据其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分别享受增值税起征点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优惠。如果营销人员每月按照销售实绩结算手续费,则对其适用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如营销人员不定期结算手续费(以每次到税务机关开具服务发票为一次),则对其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优惠政策。

(苏地税函[2007]249号)

13、问: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向各雅芳分公司提供和直销有关的服务,并从雅芳分公司取得服务费收入,这服务费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雅芳专卖店(服务网点)为雅芳分公司提供与直销有关的服务活动取得的服务费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苏地税函[2007]254号)

14、问:牛奶厂购买奶牛委托农户饲养,农户取得的饲养费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国税发[2007]17号)

15、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销售返租的销售方式销售,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商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4

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苏地税函[2008]135号)

16、问:我单位在境外承包建筑工程,是否要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17、问:我单位在境外商贸洽谈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复印费是否要扣缴营业税?

答: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111号)

18、问:境内公司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外债利息要扣缴营业税吗?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如果境外公司在境内没有代理者,境内公司在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时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国务院令[2008]5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19、问:非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务院令[2008]540号、财税[2009]111号)

20、问: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按差额缴纳营业税?

答: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国务院令[2008]5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21、问:营业税按差额缴纳时,可以作为差额扣除依据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5

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营业税扣除凭证的范围应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可以作为营业税扣除凭证外,其他凭证均不能作为营业税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

22、问: 我单位将一商铺出租,预收了两年的租金,是否可以按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

答:不可以。根据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23、问: 我单位为外资分支机构,请问我单位为总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是否应征收营业税?

答: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设立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属于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对分支机构为总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24、问:房地产开发商无力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款,以房屋抵顶工程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就此部分房屋评估后作价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建筑公司还需要交纳营业税吗?

答:有偿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应缴纳营业税。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建筑公司取得的房屋,是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后有偿取得的以其他经济利益抵顶的工程款,应该按3%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建筑公司再销售时属于销售不动产,应该按5%计算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25、问:转让一项已经立项施工但尚未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营业税?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已实际发生并已对外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可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答: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

26、问:饮食店、餐馆销售烧卤熟制品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6]261号)

27、问:工程总承包方是否要代扣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款?

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已取消原暂行条例对建6

筑安装业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从09年1月1日起,工程总包方无需再代扣代缴分包方营业税款。

(国务院令[2008]540号)

28、问: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将业务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请问分包部分是否可以从收入中扣除,按差额计征营业税?

答: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

(国务院令[2008]540号国税函[2006]1245号)

29、问:我公司是建筑安装公司,尚未提供建筑安装劳务但取得了一笔预收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安装公司收取预收款的当天即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30、问:保险代理公司的计税营业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保险代理公司以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苏地税一函〔2006〕3号)

31、问:由于对方原因,致使签订由我单位承运的货物运输合同未能按时执行,我单位因此取得的补偿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32、问:销售汽车同时收取的代办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对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3]16号) 7

33、问: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时,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应携带什么资料?

答: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

(国税发[2006]144号)

34、问:境外企业为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于2008年5月签订,合同到期日为2010年,2009年我公司是否需要扣缴营业税?

答: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因此,贵公司支付2009年咨询费不需扣缴营业税,支付2010年咨询费需要扣缴营业税。

(财税[2009]112号)

35、问: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因此,私人举办的培训班提供的教育劳务,不在免征营业税范围内,应当依法征收营业税。

(国务院令[2008]5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52号令)

36、问:某公司代理拆迁业务,向拆迁者代为赔偿的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2009]520号)

37、问:企业取得赞助款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8

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收入系属无偿所得,不需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国税函发[1995]156号)

38、问:我单位是一个新成立的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前,就发生了应税行为,请问这笔业务的营业税需要缴纳吗?

答: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税务登记的领取并不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必要条件。所以,该单位需要缴纳营业税。

(国务院令[2008]540号)

39、问: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屋,计征营业税时购房时间如何确定?

答: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国税发[2006]144号国税发[2005]172号)

40、问:邮政与邮政储蓄业务现已分开,但在乡镇这两项业务还没有分开,对邮政企业直接从事的储蓄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这里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是指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而对邮政企业直接从事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9]7号)

41、问:符合什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享受该政策应符合的条件是: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累积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3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9

42、问:超市向进场的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和销售返利费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4]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