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馆广告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十项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5:49:49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十项规定

(送审稿)

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2.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3.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4.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6.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7.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8.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9.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10.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组织索取资助;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1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

12.不许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3.不许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4.不许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5.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社会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6.不许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7.不许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8.不许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19.不许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不许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集资建房、违规超标准多占住房;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1. 不许以各种名义公款旅游;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2.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参见《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纪发[2001]6

2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参见《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1995]7

24.不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参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的暂行规定》,渝纪发200623

25.不准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

26.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通信工具;

(参见《关于切实抓好清理通讯工具工作的紧急通知》,中纪办发电[1998]3

27.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

28.不许“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在选举中搞非法组织活动;

(参见吴官正同志在2004年11月22日全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9.不许在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规培训取得驾驶执照和按程序经上级领导审批前私自驾驶公车;

(参见市委《批转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少数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发生事故的情况及加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渝委发〔1999〕29

30.不许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方面作出错误决策的;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公开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者放任不管的;

(四)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育、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六)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或者严重事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安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七)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错误,造成后果的。

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方面的政策、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者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一)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

(二)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安排到领导岗位或者其他重要岗位的;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具有上述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摘自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