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营销策划课程:[转载]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界定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05:56:46
设计服务与特许权使用费的纳税义务界定问题 这是我碰到的一个实际案例:

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国外某一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确认的概念基础上进行方案优化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其他伴随服务。外方不到中国境内来,其设计所需资料由甲方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方,乙方的设计成果也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甲方确认。

  合同同时又约定甲方享有对本合同项下乙方完成的设计成果的使用权,乙方享有该设计成果的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甲乙双方共同享有设计成果的发表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用于其它工程项目。

对这个合同,目前税企双方在纳税义务的界定上持截然不同的观点。

企业观点:乙方提供的是设计劳务

理由如下:

1、际便函(2007154号文件3.1 条款: 特许权使用费定义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一国居民将自己的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版权等(或机器设备等)特许给缔约国对方使用而收取的使用费。协定条款对此有专门的定义。

3.1.1 条款:对特许权使用费定义的理解

对某项使用权收入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时,应确保其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即本条是围绕对财产使用的权利产生所得的税收处理,而不是对某项财产所有权的变化所做的规定。如定义中提及的“设计”、“商标”等,是指某外国企业或个人已经拥有的某项设计方案或计划或某项箸名商标,允许缔约国对方企业或个人使用而收取费用应属特许权使用费。如外国企业或个人应缔约国对方客户要求,其需求专门进行的有关设计则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此类设计是一种劳务活动,按设计人员从事此项设计工作的场所决定其劳务活动发生地,从而确定征税权。

该合同的设计是乙方应甲方的要求按其需求专门进行的有关设计,所以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应界定为设计服务。

税局观点: 乙方收取的是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享有该设计成果的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作品完整权,所以可以认定为乙方享有该设计的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是其向甲方收取的版权使用费,因此应界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笔者个人意见:

倾向于企业观点,乙方提供的一种设计劳务。税局的观点有点牵强,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看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本合同中乙方所享有的著作权是本条第一款中的第二项至第四项,著作权人是不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的,因此税局认为乙方向甲方收取的费用是其向甲方收取的版权使用费是值得商榷的。

目前这个案例税企双方还没有达成一致,双方仍在谈判中,期待最终的结果,也期待着各位同仁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