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犀思云:校园伤害法律责任谁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3:04:50
校园伤害法律责任谁负?(图)

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  关键字:补充责任;校园安全;法律责任;在校未成年学生;责任承担  作者:  2011-12-08 06:28

漫画 孟宪东

  主持人:江晓清

  法律解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新闻背景】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小学取消了各种体育活动,原因在于学生一旦在体育活动中造成意外伤害,学生家长就会跟学校没完没了地分析责任,要求赔偿。为了避免纠纷,学校只好采取取消体育活动的办法。

  另外还有一些学生发生其他伤害,比如一学校班上有女生怀孕,老师和学校明明知道,却也不敢多管,因为这样的事情一旦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家长就会把责任推到学校身上,引发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小学生因在校受到伤害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但是一味强调学校责任就会让学校缩手缩脚,放弃许多孩子应该获得的教育和锻炼机会,最终受损失的还是孩子。

  那么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到底有哪些类型?如果发生了伤害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了学校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家长、学校和社会应怎样看待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使我们的孩子远离“伤害”呢?

  校园伤害事故多种多样

  记者:除了因参加学校体育活动造成的意外伤害外,未成年学生在学校还有可能受到哪些伤害,您是否能给具体列举一下。

  律师王欢:从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的角度进行划分,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学校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不仅包括各种课堂教学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包括学生自己动手的物理、化学实验课和操场上的体育课等各科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在校内开展的思想教育、文艺、科技、体育课外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最典型的主要有学生因参加体育活动造成的伤害,因参加各种课堂实验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等。

  2.学校为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组织在校未成年学生到校外参加各种实习、实践以及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所发生的伤害事故。比如学生在参加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第三人侵害等。

  3.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在校内所发生的各种伤害事故,比如因打架斗殴造成的伤害,因强奸、抢劫发生的人身伤害等。

  4.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并配合教学活动需要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校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比如前不久引发全社会巨大关注的“歹徒持刀闯入学校乱砍学生”事件,歹徒固然要受到法律严惩,但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和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没有对进入学校的人进行身份和安全检查、在事件发生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记者:校园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很多学生家长便把责任全部归于学校,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除了学校是否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呢?

  律师张克:对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如何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当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首先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儿童受到伤害,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采用的是一种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只有在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时,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还应当分析受伤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是来自学校还是学校以外人员的伤害,如果是学校以外人员所造成的伤害,则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受伤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学校在其受伤害时未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承担补充责任。

  除了法律关于学校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外,我个人认为还有一类法律责任主体我们应当重视,即造成他人伤害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如果在校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伤害事故,除了追究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未成年侵权人父母的法律责任,这也提醒我们家长一定要对孩子尽到教育管理的监护义务,即使是孩子在校期间暂时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否则就有可能因孩子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全社会关注

  记者:家长、学校和社会应怎样看待在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使我们的孩子远离“伤害”?

  律师李阳:校园伤害其实受伤害的不仅是学生,家庭及学校也都是受害者,原因涉及很多方面,比如家庭教育管理不当与监护的缺失、学校教育和管理的缺失与偏差、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与经济利益的诱惑、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有些成年人素质低或法律观念淡薄及缺乏整体社会保护机制等。

  如何让孩子远离“伤害”?我个人认为:作为父母,一定要懂得一些心理学知识,用科学的教育方法和心理学知识与孩子沟通各种问题,同时言传身教,潜移默化中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尊重他人、互助友爱的思想,从而使孩子既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伤害。

  作为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增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学校还应提高校园安全意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减少甚至避免人身伤害危险发生的可能性。

  未成年学生是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学生不单单是家长或者学校的责任,政府和社会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如近一段时间校车事故频发,教训惨痛,影响恶劣,急需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就校车问题温家宝总理明确表示:“国务院已责成有关部门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抓紧完善校车标准,做好校车设计、生产、改造、配备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要通过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使校车成为学生安全的流动校舍,为孩子们建立起安全无忧的绿色通道。”

  政府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优先和特殊保护原则”,全社会应当树立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儿童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未来和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