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合约可以买卖么:邓聿文:须为问题官员复出设置严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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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须为问题官员复出设置严格障碍

发布时间:2011-12-08 11:25 作者:邓聿文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170次

  去年9月 “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发生时,为平息民愤,江西有关部门曾宣布对二人免职处理,并立案调查。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一个官员被立案调查,意味着他多少有些问题,其政治生命应该说基本终结。想不到这边厢的立案调查结果还未见到,那边厢就重新上任了。


  看来的确有些让人郁闷。不过,在目前的政治生态中,出现这种民愤颇大的问题官员复出的闹剧,也不奇怪。很多问题官员复出的时间更短。相比于此,江西这两位官员可是在“闲赋”一年多后才“出山”的,这并没有违反制度规定。在有关的问责制度中,明确规定官员被免职后,若认识到错误,并有所改正,是可以视情况在满一年后重新上岗的。


  正鉴于此,日前有舆论呼吁,建立问题官员终身禁止复出的规定。不过,我以为该规定出台的可能性很小。在目前的情况下,要官员自缚手脚,是不现实的。何况,很多官员认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一些领导干部做到今天的职位,除自己的努力外,党和政府也投入了相当大资源,不能因为出了问题以后就弃之不用。另外,一些被问责的官员本来就是代人受过,其免职时,是允诺了一定“回报”的,如待遇或未来的升迁机会。风头过后,不让人家复出,这是“政治失信”,违反了官场的潜规则,也是很严重的事情。


  当然,对问题官员不能一棍子打死,但在当前做不到终身禁出的情况下,对问题官员的复出,至少应该有一个合理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机制,并向公众说明,才能服众。否则,这边说要免职,那边过不多久就重新任命,给公众一种被愚弄的感觉,这样的事一多,势必会使公众丧失对政府的基本信任。


  为此,我们首先需要考察目前这套问责制存在的问题。对官员的问责是一个责任体系,换言之,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中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要担负道德伦理责任;不仅要对渎职失职官员进行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因此,由谁来发动问责这个程序就至关重要。


  但是,我们对问责制的认识,多半还是停留在有一事问一事、出一事责一事上,仅仅是为“平民愤”而去问责,这就容易使得对出事官员的责任追究并不是由人大发动,而是由上级部门发动,本质上,这仍属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处理。这种只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的同体问责,显然难以实现问责的目的,也难以服众,甚至有可能异化为“丢卒保车”的手段。从而,问责制中最重要的对公众及其民意的回应和交代,我们基本付诸阙如。


  出现这种情况,与当前行政体制中权责不清的弊端也有关。问责的前提是在不同的部门与官职之间有严格的职责划分,并以宪法和法律来规定。没有明确责任体系的问责制度极可能成为一种摆设。而现在的问题是,权责过多集中于政府,政府权责又过多集中于一把手,此种情形下,单就某一官员个人而言,制度安排很难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如果每一部门和每一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责,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那么,机会主义的态度就是用问责去平息民怨,从而,不排除在问题发生之后,人为设置一些责任承担者。因此,在这里,手段本身成了目的。


  如此看来,事情很明了,问题官员不是不可以复出,但须经过一套严格的考核和审查程序,要设置重重障碍。就目前来说,要完善人大制度,加强人大在问责官员中的作用。问责如果是由人大基于官员在事件中的责任而作出,不是为平息民愤而由“组织安排”,那么,这样的问责不仅体现民意,公开公正,也增加了被问责官员今后复出的难度,因为他要复出就须经过人大这一关。另外,合理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明确官员责任,让权责充分对接,以及在全社会培育问责的制度文化,包括来自制度的硬规定,来自民众与舆论的软压力,来自官员自身的道德自觉等,在问责制中都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