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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22:29:40

如何处理车祸纠纷

车祸发生后的准备如何处理车祸纠纷
  
  1车祸发生后的准备
  
  11交通事故现场
  一、交通事故现场分为哪几类?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与事故有关的空间场所。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原始现场原始现场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它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变动现场指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变化的现场。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现场变动的原因通常有下面几种:
  (1)抢救伤者:变动了现场的车辆和有关物体的位置。
  (2)保护不善:现场上的痕迹被过往车辆和行人碾压践踏而模糊或消失。
  (3)自然影响:因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因素的影响,造成现场或物件上遗留下来的痕迹模糊不清或完全消失。
  (4)特殊情况: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抢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乘坐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5)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繁华地段发生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他物体。
  (6)其他原因:如车辆发生了事故后,当事人没有发觉,车脱离了现场。
  3.伪造现场伪造现场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4.逃逸现场逃逸现场指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但具有更大的破坏性。
  5.恢复现场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重新布置的。
  
  二、怎样保护交通事故现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交通事故现场: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要看现场散落物等情况,确定现场范围,进行封闭保护,即用白灰、粉笔、沙石、木杆、树枝或草绳等物将现场圈起来,不准车辆和行人进入。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5.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即若抢救伤者,必须移动车辆或其他物品时,也必须做出标记,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身安全?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5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雾灯和后位灯。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自救互救?对事故伤员的现场急救,应从受伤部位、伤后不同姿势以及伤员的具体伤情出发,采取不同的急救措施。最常见的是驾驶员被方向盘或变形的驾驶室撞伤,并困在其内。在撬开驾驶室门窗后,可用硬纸板或厚塑料纸固定颈部,以免颈椎错位或损伤;同时可用一块板插到伤员背后,用绷带或布条固定,一起将伤员慢慢移出驾驶室。切勿随意将伤员拉出,造成二次损伤,甚至导致生命危险。对弹离座位或被车辆撞倒的伤员,不能随便抬抱,要先将伤员作为一个整体转至平卧位,固定颈部,由三四人步调一致地托起,并移至木板上;然后,用带子把伤员固定在木板上,头放后、足在前,平稳搬运。如果现场只有一人,急救者应靠近伤员后面,双手穿过伤员腋下,抓住其未受伤的肢臂,轻轻抬起,然后小心向后拖曳。拖动时,保持伤员的头、颈、胸部处于一直线水平上。伤员表面皮肤少量出血,可用布压迫止血后包扎;喷射状出血,说明大血管破裂,应设法钳夹血管止血;对四肢出血,一般可用带子扎在近心端,扎1个小时放松5分钟。四肢骨折时,可临时用木条、树枝等固定患肢,以免骨折端刺破周围组织、血管和神经。若胸部受到挤压、碰撞时,易发生肋骨骨折,此时不要过多挪动胸部和用手触摸。原则上禁止给伤员服任何饮料和茶水。因为大多伤员须手术治疗,饮服饮料和茶水必会增加手术难度。对已昏迷、严重休克、头部外伤和呼吸道阻塞的伤员,严禁用吗啡,以免抑制呼吸和掩盖伤情。对昏迷的伤员应注意开放气道,将伤员头略向一侧倾斜,有利于口鼻腔内的分泌物、血液、黏液和其他异物排出体外。同时,取出伤员身上的尖刀、金属币、钥匙等物,以免压伤。
  
  五、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现场调查?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办理。
  
  12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一、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一些驾驶员缺乏对现场处置的基本知识,一旦突然发生交通事故,往往表现为:一是面对目不忍睹的惨状和伤者的哭喊以及大量围观的群众,束手无策,惊慌失措,贻误抢救伤员的时机,加剧了不应有的后果;二是不知保护原始现场,使此现场很快被破坏,给事故现场的勘察及正确处理造成困难,有些本来有理的情况也由于现场被破坏而无法说清;三是由于严重缺乏法制观念,肇事后自己私了或逃逸,带来许多严重的后遗症。驾驶员对事故现场应采取的正确处置方法是:
  1.立即停车。凡是发生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停车后按规定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如夜间还需开示款灯、尾灯。在高速公路上还需在车后按规定设置危险警告标志。若肇事后逃跑,甚至置伤亡人员或国家财产不顾,只为了逃脱个人罪责而跑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极不人道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恶劣行为,其结果只会受到法纪的加重处罚。所以驾驶员肇事后必须马上停车。2.立即抢救伤员和物资。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死亡人员,确属当场死亡而无丝毫抢救希望者,应原地不动,用草席、篷布、塑料布等物覆盖。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进行抢救。如果受伤者伤势较轻,可暂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果伤势较重,应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靠近市区的还可以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或请医院派车前去抢救。同时要用白灰、石头、绳索等物将伤员倒位描出。如一时无过往车辆或救护车,也可动用肇事车将伤员送医院抢救,但要将肇事车各个车轮的着地点以及伤员倒位描出,做好标记,并要留人员看护现场。若无人伤亡,应迅速抢救物资和车辆。当确认受伤者的伤情后,能采取紧急抢救措施的应尽最大努力抢救,设法送附近医院抢救治疗。除未受伤或虽有轻伤本人拒绝去医院诊断外,一般可以拦搭过往车辆或通知急救部门、医院派救护车前来抢救。对于现场物品或被害人的钱财应妥善保管,防止被盗被抢。
  3.保护原始事故现场。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能随意挪动位置。为抢救伤者,应在其原始位置做好标记,不得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保护现场对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事故情况,正确处理事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现场保护方法是:寻找现场周围的就便器材,如用石灰、粉笔、砖石、树枝、木杆、绳索等,设置保护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标记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如果车辆通行确实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待交警到现场勘查完毕后,再行疏通。
  4.及时报案。当时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或110)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同时也可向附近的医疗单位、急救中心呼救、求救(医疗急救求助电话:120或110)。如现场发生火灾,还应向消防部门报告(火灾求救电话:119或110)。交警到达现场后,一切听从交警指挥并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交警进行现场勘察和分析等。
  5.现场急救。交通事故发生时,轻者造成皮破血流,重者肢残骨折,甚至死亡。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主要是院前急救及院内急救两部分。院前急救在我国目前还属薄弱环节。据研究,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有50%左右发生在事故的瞬间,大约有35%发生在伤害后的一两个小时内,大约15%的死亡发生在伤害后的7天之内。因此,及时正确的院前急救,能挽救许多生命或者防止伤情恶化,减轻疼痛,预防并发症和残症的发生。急救的基本方法是止血、包扎、固定、搬动和心肺复苏。在实施具体急救时,首先应控制和制止大出血和疏通呼吸道,然后是固定脊椎和骨折肢体,最后可进行针对性的包扎和做心肺复苏等工作。
  6.做好防火防爆措施。当事人首先应关掉车辆的引擎,消除火警隐患。现场禁止吸烟。如是载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除将此情况报警方及消防人员外,还要做好防范措施。
  7.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处理。8.48小时之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应当如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三、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同时必须做好自身安全维护。
  
  四、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后,一方反悔怎么办?如果撤离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仅就在损害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的,责任方可以持《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到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如果撤离现场后,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五、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现场图依然有证据效力。
  
  六、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该怎么处理?当事人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七、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八、对于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或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记。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九、发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怎么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71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北京交管局规定,对于举报属实的,除给予经济奖励外,对于本市司机,可以清除其违章所积累的分值。例如,2006年京沈高速路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第二天清晨,他坐上一辆出租车,对话中出租车司机得知他是肇事逃逸的情况后,对他进行劝阻,并将车辆开到交通队报案。出租车司机得到了两万元的奖金,并清除其违章所积累的分值。
  
  十、遇逃逸事故怎么办?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或当事人驾车逃离现场,要及时地将车号、车型、车辆颜色、装载物及有关特征和驶离方向记清楚,立即拨打“122”报警电话报警,以便公安机关追缉、堵截。现场遗有肇事车辆脱落物(如油漆、玻璃、塑料碎片)的,应予以妥善保管。
  
  十一、公安机关造成暂扣车辆损坏的,车辆所有人该怎么办?对事故车辆的勘验、检查是查明事故起因的最重要的取证方法,其真实性、可靠性较大。因此,根据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是必要的。但是,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并应当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如果公安机关使用被暂扣的车辆而给车主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13交通事故的证据
  一、交通事故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物证的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肇事行为直接侵犯和损害的客体物。例如,现场留下的尸体;伤、残、死牲畜;损坏的路面、路边上的交通设施、路树、电杆、建筑物、水渠及路外的农作物。
  2.肇事工具。事故现场中发生事故的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发生事故时现场留下的痕迹。例如,路面上的刹车印痕;损坏的汽车零部件;各车体碰撞、刮擦痕迹;各种散落物、血迹、油迹、水迹、泥土、玻璃碎片。
  4.当事人在现场遗留的物品和痕迹。如介绍信、香烟头、工作证、名片、现金、手表。
  5.事故引起的损害后果。如车翻车毁情况、人员伤亡数量。物证是肇事行为作用于客观外界所留下的各种物品和痕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物证自身不能自明其意,只有通过人的认识才能对案件发挥证明作用。
  
  (二)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交通事故的书证常有:驾驶证、行派车单、出门证、加油发票、货运发票、车辆材料维修单、病历、医院诊断证明、死亡证明、责认认定书、事故赔偿协议书、终结书、拘留证、起诉意见书、身份证。(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就其了解案件的情况向调查人员所说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证人证言在案件调查中是最常见的证据之一,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解决疑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通常情况下,有证人口头陈述,调查记录人员制作笔录。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证人出具书面证言。
  1.交通事故中调查证人常有以下几类:
  (1)发生事故现场目击者;
  (2)乘客、乘员、同行者;
  (3)车主、单位领导、家长及与事故原因有关联的人员。
  2.交通事故证人证言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车辆、行人去往地点;
  (2)司机、行人有无违反交通法规行为;
  (3)司机有无违反操作规定行车的事实;
  (4)发生交通事故的环境;
  (5)事故形成和演变过程;
  (6)事故碰撞部位和接触点;
  (7)事故时间、地点、车辆及后果;
  (8)其他与事故有关问题。
  
  3.交通事故证人证言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的基本情况;
  (2)见证人发现(发生)事故时的位置和动态,即位于事故发生的何处,是走,是站,是坐,是卧,面向何方,视线如何;
  (3)事故发生前后所见的详细经过;
  (4)事故发生前或后,双方车或车与人,车与畜,车与物的位置、行走方向、速度动态;
  (5)肇事当时,车、人、畜、物接触地点、部位、形状、声音和周围环境;
  (6)事故发生后双方的态度如何,谈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
  (7)发生事故后双方抢救伤者采取了哪些措施;
  (8)现场保护及报告情况。
  
  (四)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是导致事故的发生者和亲身经历者,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体,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真相比任何人都清楚
  。1.询问当事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基本情况和驾驶资格确认。主要调查谁是驾驶人,其姓名、住址、职业、联系方法和本人的驾驶证号、准驾车型,确认驾车人,防止调包弄假。
  (2)驾车前活动、饮食情况,调查驾车人开车前有无连续疲劳、赌博、打牌、生病、饮酒情况,确认有无疲劳驾车、饮酒等违法行为。(3)所驾车辆情况、驾驶时间、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调查。所开车辆是否为病车;驾车时间、发生事故时间、驾车是否超过法定开车时间;行驶路线、行驶站点线路和车道、是否按路段要求的车速行驶;确认开车时间、所驾车辆、行驶速度有无交通违法行为。
  (4)事故的发生、临危采取措施、主观心态。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即是否是身体、驾车技术、车辆、道路或者是环境造成的。事故发生时驾车人反应判断、操作情况、接触点碰撞部位在何处;事故前后肇事人心态。
  (5)当事人违法行为、过错或意外事件。调查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或者是意外事件。
  (6)后果情况、现场保护和抢救情况、责任认可内容。调查车辆、财物损失、人员伤亡情况、驾驶人抢救伤者和保护现场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和驾驶人所负责任。
  
  2.询问笔录包括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驾车人基本情况:姓名、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驾驶经历。
  (2)事故发生时谁开的车、有无驾证、有无同车人、肇事车号牌。
  (3)开车前休息是否充分、吃饭饮酒情况(若饮酒,饮了多少酒,饮了什么酒,和谁在一起饮酒)、出车前心态如何。
  (4)所驾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出车前是否做过安全检查。
  (5)开车时间,从哪里出来到哪里去,行驶方向、行驶路线是什么。
  (6)驾车时速度是多少、挂几档,时速是从里程表看到的或估计到的,该路段规定行驶车速是多少。
  (7)天气是什么情况,有无不利于驾驶的因素。
  (8)自述肇事详细经过。
  (9)距肇事地点多远发现对方(车、人、畜、物),采取了何种措施,是否减速、鸣号、刹车、打方向,对方反应如何。
  (10)距对方(车、人、畜、物)多远感到危险,当时使用哪个档位、时速多少,怎样操作的。
  (11)事故前车辆行驶方向、路面位置及哪个车道。
  (12)对方在发生事故前的车速,行人行走动态,你是怎样操作的,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13)怎样碰撞、碾压、刮擦、挤打的,事故发生后怎样停的车。
  (14)肇事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情况,何时报警的。
  (15)被询问人有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应负事故何种责任。
  3.引起事故的原因不同,询问当事人侧重点不同。饮酒造成事故重点问:在何地和什么人饮酒,饮的什么酒,饮了多少酒,饮酒后怎样驾车行驶。刹车失效造成事故重点问:驾车时刹车了没有,制动效果怎样,行驶中左右前后车辆距离和速度,发现对方障碍时双方相距多远,感到危险踩刹车时,能不能刹住车,车辆运行轨迹如何,事故是怎样发生的。超速伤人事故重点问:在何时何地发生事故,所开的车牌号是多少,撞的什么人,车速是多少,为什么要超速,接触点、碰撞点在什么位置,伤者倒卧位置,谁将伤者送到医院。
  (五)鉴定结论1.鉴定内容及范围鉴定结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专门知识和技能,对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报告。交通事故鉴定结论常有法医鉴定、车辆鉴定、痕迹鉴定、伤情鉴定结论。鉴定人是有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或依法指定的事故鉴定人员。需聘请其他单位专业人员充当鉴定人时,应出具聘请书,通过鉴定人所属单位聘请。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在鉴定报告书上签名或签章。并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证明鉴定人身份。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2.《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鉴定的有关规定(1)检验鉴定期限。《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当事人生理、精神状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对以上内容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2)检验鉴定结论。检验鉴定机构在检验、鉴定结论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3)对尸体、车辆检验鉴定和鉴定机构的选择。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当事人不领取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人身伤害鉴定应当由法医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或省级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资格的省级专业评估中心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推介当地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六)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人员依法对交通事故的现场、车辆、尸体、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载。勘验是办案人员对与事故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或尸体等进行的实地勘查与检验,是交通事故中重要的调查活动。根据其内容不同,可分现场勘验笔录,如现场丈量、现场记录、画现场图、笔录尸体的检验笔录;对人体受伤部位的检查诊断笔录;车辆检验笔录。在勘验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应由勘验人员、当事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指利用录像、录音、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手段反映出的形象、音响来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视听资料主要有录音、录像,一般在重大、特大事故中录制。它反映的内容有交通事故现场周围环境;事故现场状态;讯问肇事人、询问证人记录;事故处理场景;事故办案人员各种会议等。交通事故视听资料由法定人员制作,具有很强的真实性。但在其他案件证据中,由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资料,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造假,伪造事实或情节。视听资料的这一弱点使其需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二、交通事故需要证明的事实(一)车损事故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1.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2.证明发生事故的肇事司机、驾驶员及乘车人;3.证明各方车辆行驶路线;4.证明司机违法行为及情节;5.证明肇事车辆碰撞部位、损坏程度及路面接触。(二)伤人事故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1.证明发生事故的肇事司机、驾驶员及乘车人;2.伤者的身份;3.伤者行走路线及被碰伤时状态;4.伤者的伤情及程度;5.伤者的违法行为及情节;6.车辆与伤者的接触及碰撞部位;7.伤者大致医疗费用。(三)死亡事故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1.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2.证明发生事故的肇事司机、驾驶员及乘车人;3.证明各方车辆行驶路线;4.证明司机违法行为及情节;5.证明肇事车辆碰撞部位、损坏程度及路面接触;6.证明发生事故的肇事司机、驾驶员及乘车人;7.伤者的身份;8.伤者行走路线及被碰伤时状态;9.伤者的伤情及程度;10.伤者的违法行为及情节;11.车辆与伤者的接触及碰撞部位;12.伤者大致医疗费用;13.死者的身份、肇事司机简历及家庭情况;14.刑事立案各方违法行为及后果;15.违法行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实施;16.犯罪嫌疑人动机、目的;17.犯罪嫌疑人的责任;18.犯罪嫌疑人与同车人关系;19.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三、交通事故需要收集的证据(一)饮酒驾车应调查的证据1.饭店服务员证词。证明何时何地何人饮酒。2.同案人证词、结算单。证明当事人饮了多少酒,饮的什么酒。3.饮酒后驾车。4.出事后现场驾车人满嘴酒气,全身醉意。5.询问材料确认饮酒。6.酒精检验报告、结论。(二)制动失效应调查的证据1.出车前制动力不足现象。2.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现场记录。3.出事地点证言。目击证人、同车人证言,司机询问笔录。4.路面车辆行驶轨道。走蛇形、多点多处擦、挂痕迹。5.汽车与人体(自行车)接触痕迹。6.车辆技术鉴定结论。(三)超载行驶应调查的证据1.行驶证核定吨位。2.拉货的发票。3.货物计算(实际载物)。4.司机谈话材料。5.出事后车重过磅单。(四)超速行驶应调查的证据1.路段时速标志。2.车辆(超速)询问材料。3.刹车印道计算。4.车辆受损情况。5.车速鉴定。(五)雨刷器失效应调查的证据1.法律规定雨刷器必须完好有效。2.雨天。3.在雨中行驶失效。4.证人证言。5.司机谈话材料。6.车辆检验记录。7.车辆技术鉴定结论。(六)车辆走逆行道应调查的证据1.常规规定。2.现场照片。3.现场勘查记录。4.现场图。5.双方证词。6.车体被撞部位、接触面。(七)丁字路口汽车临近突然左拐应调查的证据1.双方行驶(走)路线。2.汽车司机口供。3.三轮车、家人或知情人证词。4.目击者证词。5.现场丈量尺寸。6.车、人体痕迹及地面刹车印、挫印。四、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一)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1.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1)本方的损害事实。损害事实都是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受害人亲身受到伤害,距离证据最近,而侵害人距离证据较远。(2)被告的过错。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过错,视为被告没有过错,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被告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被告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由因果关系,即视为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被告如果认为原告应当对本方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1)本方的损害事实;(2)原告的过错;(3)原告的过错与本方的损害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双方的过错都无法确定的,那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参考双方承担责任的能力,造成损害的危险等因素作出裁判。如果能够确定一方的过错,另一方的过错存在与否不能得到证明的,那么由确定过错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1.机动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1)本方没有过错。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认为机动车一方有过错。(2)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如果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那么认为非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3)本方的损害事实。(4)本方的损害事实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2.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事实有:(1)本方的损害事实。(2)本方的损害事实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五、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自我取证?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取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自我取证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人证要找目击者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等很多种。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司机看到行人没有走人行横道、闯红灯或非机动车有猛拐的现象,一定要询问旁边的车辆或行人有没有看到刚才发生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击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因为事故民警一般会在发生事故后的5分钟至10分钟赶到现场,尽量请目击证人留在现场,一同协助警方调查。2.标出行人位置如果伤者需要马上送至医院,而警察又没到来时,可先用粉笔或可以画出痕迹的石块大概标出伤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确为闯红灯或不走人行横道,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完全可以根据其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测量出来。当然,司机如果随身携带相机或录像机,也可以自己拍下来,提供给办案民警。3.受询多提供细节当司机接受民警询问时,一定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事故发生时和现场的细节。尤其是事故现场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机采取了必要的刹车措施时,一定要向交警阐明自己踩刹车时遇到了什么情况,以致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4.不服找法院需要提醒司机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楚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由交警进行认定,但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要求,交管部门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如有异议,可直接诉至法院。如果司机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诉至法院。
  14报案一、拨打“122”报警电话应报哪些内容?当拨打“122”报警电话时,不要因发生事故而紧张,要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如道路名称、路段)、车型、车号以及人员伤亡情况讲清楚,如实回答接警人的询问。最好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二、哪些事故当事人也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5.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6.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7.如有人员伤亡应如下处理:(1)只要有人员伤亡的(不论是死亡还是重伤、轻伤)。(2)事故尽管只是造成了人员轻微伤害,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3)尽管没有人身伤亡,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协商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解决的,即使双方能达成共识也必须报警。三、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该怎么处理?当事人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时限如何规定?(一)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肇事车辆,期限为20日,经上级批准可延长20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三)责任认定期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经上级批准,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四)损害赔偿调解期限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30日,必要时可延长15日。五、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预付医疗费用?(一)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责任限额”,即保险公司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所应当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二)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再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经常发生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或者有的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甚至肇事后逃逸,导致抢救费用无法解决的情形。为了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主要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如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则先行垫付超过限额的部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先行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在垫付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应以其实际支出的抢救费用为限。如果肇事者将抢救费用等相关费用都支付给了受害人,则该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受害人返还其所支付的抢救费用。另外,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其亲属也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帮助,如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六、怎样撰写事故经过?事故经过材料应当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其格式可参考如下: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个人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周围的重要环境、天气、道路状况。3.当事人及对方当事人的交通方式、车辆的行驶方向、所要达到的目的地。4.发现险情的路面情况及采取的安全措施。5.驾驶证的准驾类型、办理时间,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车辆类型、牌照号码。6.预估事故的损失情况,抢救伤者和财物的基本情况。7.有关目击证人的情况及证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8.亲笔人或代笔人签字摁手印。撰写事故经过日期。材料要用蓝黑钢笔书写,并且字迹要工整清楚。事故处理2事故处理
  21当事人的快速处理一、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可否私了?(一)可以“私了”的事故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即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这就意味着,一些小的交通事故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具体地说,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没有争议,就可以填写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并经过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私了”就非常方便。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办理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的交通事故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二)不能“私了”的事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发生事故的原因有争议,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就应该立即报警。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了以下6种情况,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随意“私了”。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2.司机无有效驾驶证的;3.司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5.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6.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三)“私了”的注意事项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法规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填写自行解决协议书,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但是,对于不属于法规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二、未在现场报警的,事后还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吗?可以。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交通管理部门须从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事故进行调查。三、事后报警但未提供证据材料的应该怎么办?当事人事后报案,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如果其未能提供此类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为当事人未能及时报案,致使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对交通事故事实进行查证的,应该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2交警处理事故的程序一、交通事故的管辖与受理(一)管辖交通事故的管辖如下: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2.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管辖确定后,由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二)受理交通事故的受理按如下规定处理: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2.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3.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交通事故的简易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处理:(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二)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已填写好包括上述内容及赔偿责任人的协议书或其他文字记录,并已经撤离现场,只是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双方签字的文字材料;交警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现场制作事故责任书。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四)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事故调查程序(一)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2.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二)事故报告单位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三)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四)责任承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特大事故调查组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办理一般事故(无人受伤)办理一般事故时应注意如下事项:1.肇事当事人须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经过,按现场处理民警预约的时间到大队事故中队办理有关手续。2.提供本方和对方维修车辆的保险委托手续。3.视事故损失情况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属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单位提供担保后,经主管领导或法人代表加签意见可减免保证金)。4.事故中队政务组办理车辆放行、交费、交纳保证金手续。5.带齐车损报告(经保险公司核定)、照片、维修发票、拖车、停车费票据等,到经办民警处办理结案手续。(六)办理一般事故(指伤人及车辆损坏)1.肇事车方须知肇事车辆应注意以下事项:(1)如实诉述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按现场处理民警预约的时间办理有关手续。(2)提供车辆保险委托手续。(3)提供伤者证件、本市区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经车辆经检验后办理放行手续。(4)须定期(按疗程)7天内向交警部门反应伤者治疗情况(凭医院证明)。(5)伤者治愈出院后,凭出院证明书到调解组办理法医检验委托书。(6)带齐医院结账单据、法医鉴定书、出院证明书、车辆估损报告等前来办理结案手续。2.伤者须知(经鉴定属六级至十级伤残的)伤者应做到以下事项:(1)提供当事人(指受伤者)书面委托书。(2)提供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可用复印件)。(3)单位证明、工资证明、医院护理证明、交通费用票据、护理人员身份证明、工资证明。(4)经鉴定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伤者,需到当地政府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家庭供养证明并加盖印章,提供及被抚养人身份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5)被抚养人当中如有丧失劳动能力或残疾者,须提供县以上专科医院证明材料,并办理公证手续。四、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法定期间分类内容法定期间事后报警
  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日内提交检验鉴定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责任
  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续表分类内容法定期间事故调解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10日交通事故
  民事诉讼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2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一审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3交警处理事故的方法
  一、交通事故的现场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属于交通事故的,应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对经过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应当积极协助。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
  (三)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四)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
  (五)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
  (六)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现场图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依法传唤。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者讯问。询问或者讯问时,应当根据需要问明交通方式、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机动车驾驶证号、准驾车型、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日期、驾驶经历,驾驶前活动、休息、餐饮情况、驾驶时身体状况,所驾车辆状况、保险情况,行驶路线、驾驶时间、行驶速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临危采取的措施及主观心态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办理。
  
  二、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多久?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三、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6.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7.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作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1日折抵暂扣期限1日。
  (二)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当事人机动车的情形: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扣留机动车上货物的处理按下面的规定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第156条的规定办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如何处理?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在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如果事实清楚,机动车可以移动,应该在做好事故情况记录后,让当事人撤离现场,以便尽快恢复交通。如果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需要勘查现场的,交管部门应按程序进行。勘查完毕,立即组织清理现场,并尽快恢复交通。
  
  五、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警察会做哪些调查工作和鉴定工作?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需要进行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赶到现场后,立即进行证据收集。如果出于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的,可以予以扣留,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在对事故成因及事实的调查中,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进行专业性较强的检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并由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六、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公开的内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办案人员必须做到“六公开”。
  1.公开办案人员的身份;
  2.公开告知各当事人或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3.公开事故调查事实和证据,出示现场记录图、事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
  4.公开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和责任认定结论;
  5.公开处罚的依据和处罚决定;
  6.公开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和事故调解的规定。
  
  七、八种情况必须检验体内酒精含量按照交管部门的规定,以下8种情况必须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2.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的;
  3.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三人以上的;
  4.发生交通事故有恶劣影响的;
  5.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有酒后驾车嫌疑的;
  6.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怀疑或指控另一方当事人饮酒的;
  7.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擅自离开现场并在24小时内返回或被抓获的;交警值勤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后驾车嫌疑或有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嫌疑;
  8.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后,车辆驾驶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测试结果超过醉酒临界值的。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应由交警将车辆驾驶人带至医疗机构抽取血样,检验结果由办案交警书面告知被检验人。
  
  24《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解读一、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北京从2007年7月1日起,将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二、当事人应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交通事故?发生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即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步骤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一)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需开启示宽灯和尾灯),相互记录车辆号牌并交换联系方式(例如交换名片、互相拨打移动电话),约定撤离现场后停车等候的地点。
  (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设置警告标志。
  (三)相互查验驾驶证(双方要主动出示驾驶证,相互查验驾驶证照片与其本人是否相符)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事故责任。
  (四)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索取报案号(保险公司的报案服务电话提供全天候24小时服务),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各执一份,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三、机动车撤离现场后应将车辆停在什么地点?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务区、应急车道内;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应急车道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在其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四、事故车辆在移动过程中,其他车辆怎么办?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五、哪些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这些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车辆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的。
  
  六、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怎么办?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根据不同情况派人员到场处理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二)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七、哪些交通事故应在标划现场后,立即撤离现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这些交通事故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一方逃逸的。
  
  八、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哪些物品?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驾驶人员最好在车内携带《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石笔或粉笔、签字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用石笔或粉笔来标划、固定停车位置,填写《协议书》自行解决交通事故。
  
  九、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如何标划停车位置?对需要标划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固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外延中心垂直于地面上标划“Т”形线。如果是多车轮的车辆,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即可。
  1.标划车辆停车位置;
  2.车辆移动后地面的标划痕迹。
  
  十、在撤离现场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逃逸,另一方当事人怎么办?另一方当事人应记清逃逸方的车型、车号、逃逸驾驶人特征等基本情况,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拨打“122”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到现场进行处理。逃逸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十一、当事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十二、《办法》第7条中所列8类事故情形都包括哪些具体情形?《办法》第7条中所列8类事故中共涉及43种情形,分别是: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具体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逃逸的;
  2.装载的货物散落过程中,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3.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4.载物超宽的部分刮撞其他车辆的;
  5.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一)一方全责,一方无责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由全责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通过全责方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同等责任双方负同等责任的应按下列规定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1.双方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
  2.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3.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可以根据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通过交强险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4.事故车辆任何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各自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十四、办理保险理赔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办理保险理赔需携带的材料如下:
  (一)事故双方当事人驾驶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如是单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如相关索赔单证上已加盖公章,也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事故车辆行驶证;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四)事故车辆保单;
  (五)索赔申请书;
  (六)事故车辆的损失照片;
  (七)事故车辆定损单;
  (八)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手续齐全后,保险公司会通知被保险人领取赔款。领取赔款时,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或单位办理索赔时,请直接向承保公司咨询。
  
  十五、办理保险理赔时需注意哪些事项?
  (一)及时报案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后,应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协议书》。涉及人身轻微伤害和非车辆损失的,双方当事人应第一时间咨询各自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二)准备齐全的理赔材料根据保险理赔规定,在办理保险理赔手续时,应按要求提供齐全的理赔材料,使事故当事人及时顺利获得保险赔款。
  
  十六、当事人如何对损失赔款自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是指当事双方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现场赔付现金当场结案。当事双方可填写《协议书》记录协议内容及赔偿履行情况,并作为证据留存。
  
  十七、无责方当事人不要求赔偿的,如何处理?对于无责方当事人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为了保证全责方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无责方也需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
  
  十八、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如何处理?当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九、发生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事故,当事人不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何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如何对其进行处罚?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二十一、在哪里获取《协议书》?《协议书》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负责监制,免费发放给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领取,也可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官方网站自行下载。注:北京交管局网站:www.bjjt-gl.gov.cn北京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beijing
  
  二十二、《办法》实施后保险理赔有何变化?
  (一)简化理赔手续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所需的理赔材料。对于理赔中产生的问题,由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协商解决,减少事故当事人往返奔波于两家保险公司。
  (二)提高理赔效率双方同等责任的情况,由受理方的保险公司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准备理赔材料,另一方保险公司无条件接受,不再重复定损,有效简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
  (三)缩短理赔时间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况,充分利用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完善交强险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对于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无责赔付400元,由保险公司内部进行结算,无责方被保险人只需提供必要的材料,缩短了无责方被保险人的理赔时间。
  
  二十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事故
  时间年月日
  时分事故
  地点代码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牌号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公司报案号ABC事故
  情形1.追尾的 □2.逆行的 □3.倒车的 □4.溜车的 □5.开关车门的 □6.违反交通信号的 □7.未按规定让行的 □8.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情形描述:9.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的 □情形描述:伤情及
  物损情况当事
  人
  责任A方负本起事故B方负本起事故C方负本起事故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赔偿
  情况自愿放弃保险索赔,自行解决协议如下:A签名:A签名:
  B签名:B签名:
  C签名:C签名: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监制二十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的填写说明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县)某路(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四)姓名一栏,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或身份证。
  (五)车辆牌号一栏,如实填写,如黑色牌照的号牌,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六)保险公司简称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七)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会反馈一个报案号,将此报案号填写在本栏中。
  (九)事故情形一栏,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内划“√”,对第8项和第9项须简要描述事故情形。
  (十)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填写受伤人员的伤情及车辆和其他财产损失。
  (十一)当事人责任一栏,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十二)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3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知识交通责任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事故认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应当认真对待,并且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是必须管,在事故很小,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公安机关不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处理,或者事故较为严重,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事故各方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条件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并造成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侵权责任构成需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1.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绝大多数是自然人,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个别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成为交道事故责任的主体。具有交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因道路原因和车辆原因造成事故的,道路建设部门和车辆制造部门的法人,便成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想通过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则不是交通事故,而是侵犯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刑事案件。
  3.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所谓违法行为,就是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即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4.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违法行为是事故的前因,事故是违法行为的后果,二者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决定性要件,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构成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为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右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行人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从发生事故的原因力上分析,一方的违章行为对造成事故具有较大的原因力(作用力),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的违章行为对造成事故具有较小的原因力,因而负次要责任。
  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行人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行人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行人骑自行车抢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未尽确保安全行驶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彼此对造成事故的作用力也大体相当,故各方负同等责任。
  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邓某,驾驶大货车以每小时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公路某处时,在邓某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六十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邓某不顾会车危险,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张某看到前方邓某车辆迎面而来,明知有会车危险,仍然按原速前进。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货车被撞后栽入道旁沟内。行驶中,两车司机都忽视交通安全,遇到危险都未采取合理避让措施,违反了确保安全行车的交通法规,对事故的发生都负有过错,过错程度大体相当,各自过错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也基本相当,交警因此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责任推定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方法,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须按规定认定责任。责任推定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如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若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如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五、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事故当事人对此是不能漠然置之。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在交通警察做调查笔录时,对询问的问题的回答不是认真对待,觉得无所谓,有些人虽然对自己的回答给予了十分的注意,但在措词上却不是十分注意,结果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对于事故认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根据实践,对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交通警察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于事故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在回答询问的问题时就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
  2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1)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
  (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3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其内容。对于认定书的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查,具体来讲,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
  (2)审查认定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法院对此认定虽没有变更权,但经过查证如认为责任认定有误,可以在判决时不予采纳。
  六、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救济办法
  1.通过民事诉讼重新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拒绝在上面签名,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举证证明其确属不妥,让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从而不用申请重新鉴定,通过提交证据由法院审查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刑事诉讼中可申请重新认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认定。
  
  32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经过调查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的书面认定材料。它是判断事故各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时,事故认定书就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项书证材料,发挥着辨明真伪、评判是非的重要作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公安机关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 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的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可以作为交通刑事案件的证据,但仅仅是证据,法院有权力决定是否采信。因此,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因为它只是证据,而不是行政认定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起诉。
  小王驾车在一个十字路口撞到一个闯红灯的小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中认定小王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小王不服,以“行政认定行为错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四、交通事故不一定都有事故认定书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有事故认定书,例如,当事人自行解决的轻微的交通事故由于没有公安交管部门的介入自然没有事故认定书。另外,对于肇事司机逃逸尚未缉拿归案的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不作出事故认定书,案件当事人要求做出的除外。
  
  五、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可以起诉《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当事人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双方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另外,现在轻微事故私了的情况较多,如草率私了,自行撤离现场后,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受害方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又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受害方可能会丧失诉权。正确的做法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私了,协议上一定要写清楚,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对损害赔偿协商处理内容等,最后双方当事人签字。如果责任方不履行义务,则受害方可以依据协议书,要求交通事故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六、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办法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重新认定,但是如果确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制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仍有救济渠道:
  1.可以通过认定机关执法自查时发现,自行纠正,重新制作认定书;
  2.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发现来纠正,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责令认定机关变更、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认定书;
  3.可以通过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反映来纠正,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原认定决定,责令重新制作认定书,也可以在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做出认定决定;
  4.可以通过刑事审判、行政处罚、民事争议诉讼活动提出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张某驾车正常向前行驶,李某从后方快速向前超车,致使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勘验了现场,作出了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但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认定的依据及理由予以说明。法院仅根据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了判决。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完全,而且认定事实错误,自己正常行使,并无责任,李某应负全部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张某的意见,予以改判。
  
  七、没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及车辆的,交通管理部门是否一定要制作事故认定书?交通管理部门不一定必须制作。如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请求后,于10日内制作。该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应当载明事故的基本情况及调查到的事实及受害人有无责任的认定。
  
  八、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定存在异议应当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定存在异议,在交通队下达认定书时可以拒绝签字,并向交警队上级单位请求复查。如果仍不能做出正确的认定,当事人可以在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向法庭申明自己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观点和理由,请求法院予以纠正。
  
  九、认定书的送达及法律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制出后,加盖交警大队公章,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领取一份,存档一份。当事人领取责任认定书时,应当在存档认定书上签名或摁指印,并写明收到责任认定书一份。同意认定或不同意责任认定,注明日期。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中是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同意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选择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事故,当事人若不同意责任认定时,可在诉讼过程中由人民法院对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责任认定正确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予采用;对公安机关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对认定书中承担过错比例不合适的,法院可予以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任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当告知事故赔偿可由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机关。要求在公安机关调解的,应当在接到认定书10日内,双方(各方)均写出申请,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公安机关应予以调解。交警队对车损事故调解从定损之日开始,对伤者调解从治疗终结开始,残者调解自定残结束之日开始,死者调解从办理丧葬结束之日起进行,10日内完成调解。当事人选择到法院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以下事项:
  (1)案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受理;
  (2)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身体伤害1年,财产损失2年;
  (3)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如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评残鉴定书等;
  (4)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3事故认定的实务操作
  一、因躲避动物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小李驾车在马路上正常行使,路上突然蹿出来一只小猫,小李把方向盘一打,驶入逆行方向的车道,不慎撞上对面开来的车。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小李驶入逆行车道,对方司机完全没有过错。但是,小李逆行是为了避闪突然出现的小猫造成的,这也不是小李自身的过错。
  该案该如何处理呢?根据小猫是否属于家养的情形具体处理。
  
  1.小猫是家养的动物根据小猫的行为是自发的或者由第三方引起的又分为两种情形:
  (1)如果事故是因动物的自发行为引起的,这起事故的双方车辆都没有过错,都是受害方。有过错的是小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他任其饲养的动物到处乱跑才引起车祸。所以,对这起交通事故小李不需承担责任,则饲养者必然得承担责任。如果小李对于损害事实有过错的话,他就不能免除责任。
  (2)如果动物是因为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其作出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则动物的饲养者不承担责任,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2.小猫是野生的动物根据小李有没有过错分为两种情形:
  (1)如果小李没有过错,对于野生小猫引发的交通事故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2)如果小李对于损害事实有过错的话,则根据小李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J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小李从外地进货回来,快到工厂时,由于连夜跑长途非常累,路上一时迷糊,不小心撞翻了路边的一个水果摊,摊主也被撞伤,摊主要求小李赔偿,小李作为工厂的职工,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其单位承担受害人的赔偿。
  
  三、给老板干活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虽然损害事实不是雇主直接造成的,但加害人是因其对雇主的劳务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所以雇主作为事故连带责任人理应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加害人并不因雇主对雇员负有赔偿义务就免除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加害人追偿。如果雇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开车导致交通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在于肇事者本人,但雇主还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后,是可以向雇员追偿的。如果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了授权范围,但其行为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认为他是在“从事雇佣活动”,那么责任就应当由雇主承担。要注意的是,这里强调“表现形式”与其雇佣活动有关即可,并不要求每一个环节都与雇佣活动有实质上的联系。例如:
  1.雇员在为雇主拉货的同时,顺带帮朋友送东西,结果发生交通事故,仍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员开着雇主的车,完全是为了办私事,并且抛开实质内容不谈,单从形式上看,雇员所作的事情与其职务也没有任何关联,则雇主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雇员在下班后开着雇主的车为自己搬家,结果撞了人,那么他本人就要承担事故责任。他的这一行为与雇佣活动完全没有关系,雇主也就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四、机动车因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交通事故如果只是因为汽车质量原因造成的,驾驶人本身并没有操作上的失误,也没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也就是说,驾驶人本人实际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他可以向两个单位要求损害赔偿:一个是汽车的制造者,也就是生产商;另一个是汽车的承销商,也就是经销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可以向以上两个单位的任何一个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他们拒绝的话,消费者可以对其中之一或两个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对消费者要求损害赔偿,消费者可以就此向生产商或销售商进行追偿。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五、没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责任由二手车的所有人承担,原来的车主不承担责任。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六、违章占道导致交通事故谁来负责?违章占道者,占用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公路法》第4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七、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负责吗?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都由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规定,“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如何做出交通事故认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九、借来的车辆撞了人谁来负责?小李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马建设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不善,把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小李有驾照,马建设把车借给他就没有管理车辆的过失了,事故责任由小李自行承担。
  
  十、事故现场被破坏时,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现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的,则该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现场不是被故意破坏的,而是因不小心或者其他原因受到破坏,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及时报案,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如何处理?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十二、车辆被他人偷开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这与一般车辆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还不一样。往往“偷开”车辆的人与车主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如家人、亲戚、朋友、同事,这时车主是要依照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要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车辆修理厂修理车辆后,在车辆离场前应当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其性能安全与否。但是驾驶人在车辆修理后也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因修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修理不合格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修车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作为车辆驾驶人,未尽到认真检查车况的义务,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四、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来负责?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车祸的技术鉴定
  41如何申请技术鉴定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如何申请?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
  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二、怎样申请法医鉴定?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三、交通事故伤残者可以到哪些机构鉴定伤残?伤残者可以自己直接向有关机构申请评定,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申请。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40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四、当事人可否自行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第4款规定,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五、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
  2.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3.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4.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评定人的义务有:
  1.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2.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
  3.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
  4.保守案件秘密;
  5.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
  6.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六、车物损失如何鉴定?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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