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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0 13:07:41

江西省2008年率先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

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

江西省率先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并按老人老办法实行医疗“双保险”新政策。

据江西日报2008年3月1日报道,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赣府厅[2008]11号文件转发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标准和增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的意见》,明确规定:

“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确定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解困标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则以本设区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体费和企业基本养老全平均水平作为企业退休连排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并按照规定的级差分别确定营、团级的解困标准。凡本人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补充到相应职级解困标准。据省统计局快报数据,2007年全省机关事业离退休费和企业基本养老金水平为1006元/月。据此,确定2008年企业退休连排级军转干部的解困标准为1006元/月。营、团级分别为1106元/月、1206元/月。凡本人2007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相应职级解困标准的,从2008年1月起,按两者差额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以后各年度的生活困难均照此办理。”

上述解困政策实施后,原赣人字[2005]105号文件规定的1953年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6]28号文件规定的2000年12月31日前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每人每月50元生活补助;赣人字[2007]11号文件规定的增加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团职以上每人每月80元,营职每人每月60元,连级以下每人每月45元。2005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人员也按此标准执行。)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120元生活费补助政策继续执行。赣府厅发17号文件规定要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但在实际执行中,因落实资金和具体操作等问题,还有一部分人员至今未纳入医保范围,因此,这次赣府厅发[2008]1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凡本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企业无力缴费的,其企业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并将这些人员全部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实行‘医疗双保险’。”据此,企业军转干部养老金加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团职以上每人每月1556元、营职每人每月1436元、连职以下每人每月14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