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找钢网招聘职位: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14:47:15
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政策

  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后,国家有何优惠政策?

  答:2001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1)8号通知做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的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税务管理的问题,2002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下发了新地税发(2002)83号文件,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须由发证机关加盖“自主择业”印章,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书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须持申请免税报告及企业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证件,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局、国税局的要求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局、国税局对其进行实行年审(检)制度,对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发生变化达不到免税要求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征税。

  2、中央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都采取了哪些政策?

  答:中央及有关部门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先后下发了以下主要文件:

  (1)人发﹝2002﹞82号文件。2002年8月,经总理办公会研究、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批准,以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部6部门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从“切实保障基本生活待遇、认真解决养老问题、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个案解决特殊困难、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等6个方面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工作作出了规定。

  (2)中办发﹝2003﹞29号文件。2003年9月底,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03﹞29号)。29号文件在人发﹝2002﹞82文件的基础上,明确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原则,进一步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资金筹措、人员补贴标准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3)财预﹝2003﹞465号文件。2003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增加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地方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的通知》(财预﹝2003﹞465),明确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的同时,地方财政和企业要千方百计地筹措资金。

  (4)国人部﹝2003﹞27号文件。2003年9月,经中央同意,人事部、中组部、宣部、中央维稳办、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解决生活困难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27号),肯定广大企业军转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做出的贡献,在中办发电﹝2001﹞31号、﹝2003﹞28号的基础上,重申在当前政企分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既不甘示弱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

  中办发29号等四个文件的下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部分企业军队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视和关心,是解决部分企业军队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做好稳定工作的基本政策。

  3、解决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解决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对象和范围原则是指:建国以来,特别是1975年后,到2001年实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的军队干部,也就是2000年12月31日以前转业到企业的生活困难军转干部,包括在岗、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关系)和退休等企业军转干部。

  4、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有哪些主要原则?

  答: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主要原则是:

  (1)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2)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担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把驻地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地方政策工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3)地方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与地方的实际投入、工作绩效挂钩。

  (4)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5)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避免引起其他群体的攀比。

  (6)国资委要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本企业稳定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维护稳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82号文件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5、企业军转干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哪些规定?

  答:人发[2002]82号文件规定:对于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军转干部,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兑现到户,落实到人。按政策发给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以(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济,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6、企业军转干部内部退养、提前退休有哪些规定?

  答:人发﹝2002﹞82号文件规定:

  (1)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可办理内部退养,具体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企业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由有关部门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在困难的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7、如何理解关于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人员补助标准(职工平均工资或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含义)?

  答: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国人部发﹝2004﹞55号:中办发﹝2003﹞29号文件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制定补贴政策和补贴标准,可按文件精神,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加以确定。职工平均工资和养老金水平原则上应以国家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口径和数据为准。

  8、为什么说“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的要求,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

  答:(1)党和政府历来对军转安置工作十分关心,高度重视,在不同时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都制定了符合广大军转干部利益的安置政策。部分军转干部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符合当时的实际,符合本人意愿。

  (2)过去军转安置政策中关于“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主要是对师团职干部尤其是对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所作的。当年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大多数都按与地方相应的职务、职级安排了工作,套改了工资;没有安排职务的,也按政策规定享受了相应的政治、生活包括工资待遇,不存在再落实政策的问题。

  (3)在计划经济时期,军转干部不论到哪个行业,在身份、待遇上基本没有差别。企业改制后,一律不再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级别确定,而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这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要求,也是改革发展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军转干部要求保留原来意义上的干部身份,不符国家的改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