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l rom论坛:工商行政处罚案件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限额参照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0:10:20

引用 工商行政处罚案件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限额参照表

2010-04-18 22:18:49|  分类: 默认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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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y8180工商行政处罚案件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限额参照表

 

 

 

序号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相关罪名《刑法》

 

对应条款

 

移交标准及最低限额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0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2

 

生产、销售假药罪销售

 

第141条

 

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2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4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第143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4条

 

在食品中虽然掺有少量有毒、有害食品原料,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量大或危害后果严重的,不受销售金额限制

 

6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5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6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7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8条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153条

 

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

 

11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59条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3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171条第1款

 

数额较大的

 

14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172条

 

数额较大的

 

15

 

变造货币罪

 

第173条

 

数额较大的

 

16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178条第1款

 

数额较大的

 

17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213条

 

情节严重的

 

18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214条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见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19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215条

 

情节严重的

 

20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218条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21

 

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219条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22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221条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3

 

虚假广告罪

 

第222条

 

情节严重的

 

24

 

串通投标罪

 

第223条

 

情节严重的

 

25

 

合同诈骗罪

 

第224条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

 

26

 

非法经营罪

 

第225条

 

情节严重的

 

27

 

强迫交易罪

 

第226条

 

情节严重的

 

28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227条第1款

 

数额较大的

 

29

 

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227条第2款

 

情节严重的

 

30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229条第1、2款

 

情节严重的

 

31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229条第3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研字[199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已经我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呈报我院。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 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 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

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 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 、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一)、(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五、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上列行为达到本规定第二、三、四条立案标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 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具有直接联系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侦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商检发研字(1993)1号文件印发的《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