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珀丽酒店2楼按摩:商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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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使城市经济和水陆交通运输水平也有了相应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商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商业制度也日趋完善了。
  西周已开始出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城市市场,同时在辽阔的国土上出现了遍布各地的小型物资交流市场。市场的发展对整个经济活动的促进作用是多方面的。奴隶主贵族既要利用市场经济来积聚财富,又担心市场的发展引起新兴社会力量的崛起和壮大,从而引起各种矛盾,使政治局面不稳定。因此,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是西周商业制度的出发点和前提。西周社会的商业制度有以下几个内容:
  (1)市场管理制度÷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体现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是政府实行的一种重要经济政策。
  市场的设立由官府规定,不能自发形成。作为商品交换的场所,市场既是商品的集散地,也是买卖人集中的地方,同时又是交通比较便利,人口相对密集的地方。在都邑中,为了不影响社会秩序,规定城的中心为王宫,王宫的北面设市。在通往各诸侯国的驿道上,也分别按一定距离设市,这些市场的类型与规模依据交通条件和当地物产情况有所区别。交通条件对城市发展和市场的设置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早在周初成王居丰、镐时,使召公重新按照武王的筹划营建洛邑,其重要原因就是“此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均。”①除了国都之外,诸侯聚会或军事征伐过程中,在一些重要的交通据点也常设立临时市场。都邑中的市场,一天只进行三次交易,早晨的朝市以各地大商贾之间的买卖为主;日中的大市以一般消费者为主;傍晚的夕市以贩夫贩妇的小商品交易为主。进入和离开市场,都规定由一定的门通过。进入市场的各种货物都必须整齐排列于规定的地段,不得杂乱无常。市场入门处有称为“胥”的官吏执鞭纠察,市场之内有官吏巡行,一方面防止盗窃,另一方面负责处理纠纷。货物出入市场必须有凭证方可通行。对于进入市场的货物,哪些准许出售,哪些禁止出售,都有比较严格的限定。汇集了古代典籍而成书的《礼记》,在“王制篇”中记载了西周时的市场规定:圭璧金璋、命服命车、宗庙之器、牺牲、戎器等皆不许入市;另外还规定:兵车不中度,布帛精粗不中数或幅广狭不中量,纺织品奸色乱正色,锦文珠玉成器,衣服饮食,未到收获期的五谷或不成熟的水果,未到砍伐期的幼树,幼小不中杀的禽兽鱼龟等,皆不许买卖。这种认真细致的管理制度原则,开创了中国市场管理制度的历史。国家通过对市场的控制和严格管理,把整个流通活动和流通过程完全置于国家利益的权限之内了。
  对市场的管理还体现在不但限制一些特殊商品的流通,而且限制参与交易活动的人的身份地位。由于大多数坐市经商者都是当地贵族的家内奴隶,身份低贱,贵族们自己不能作为顾客同他们直接接触,怕有失身份,因此贵族需要的商品就通过手下的奴隶总管或仆从去办,所以当时在市场出出入入的一般是下等人。这种状况一直沿续到秦汉时期。如果贵族自己进入市场参加交易,就会被看作是打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为贵族阶层所允许,并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这条规定即所谓“命士以上不入市”。
  ①  《史记?周本纪》,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 133 页。
  西周管理市场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思想,至今仍有某些可供借鉴。《周礼?地官?司市》载:“凡治市之货贿六畜珍异,亡者使有,利者使阜,害者使亡,靡者使微。”这是对上市商品马、牛、羊、猪、狗、鸡及各地土特产品进行管理的原则,其意是说市场上缺乏的货物要使其出现,对大家有利的商品要尽量推广并扩大经营,有害的物品则应加以排除和取缔,奢侈的商品要使其减少到最低限度。虽然这些原则不一定都得到了严格的执行,但西周对市场的这些管理办法,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产物,是可取的。
  (2)价格制度
  对于商品价格给予严格控制,是西周商业制度的又一个重要内容。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关系反映商品和货币相交换的比例关系。价值与价格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很难一致,这是因为价格的形成不断受到商品供求和其它主客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因为商品价格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市场上经常由于价格引起争端。上市商品的价格和由此引起的诉讼,一般由管理市场的大小官吏司市、胥师、贾师来负责调解处理。国都市场的朝市、大市和夕市均由他们管辖。司市的职责据《周礼》记载为“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以次叙分地而经市”等,办公地点称为“思次”,开市时悬挂旌旗为号令,所以后世管理市场的市亭亦称“旗亭”;胥师、贾师是司市的下属,办事机构称为“介次”。每二十肆则设一“次”,设置胥师、贾师各一人。胥师执行管理职责,负责辨别货物的真假,贾师则专管物价。此外还有负责市场秩序的“司■”,有负责稽查行迹可疑的人和抓捕盗贼的“司稽”,负责验证审查质量并管理度量衡的“质人”,还有负责征收商税的“廛人”等等。为了配合市场管理,司市还要任命商贩中的头面人物为“贾民”,帮助官吏禁伪、除诈并协助纠察。有了这些市场管理人员,引起的市场纠纷能够比较妥善地得到处理。
  在西周社会里,人们还未完全认识到商品价格存在的规律性,货币制度尚未健全,所以商贾和消费者基本上各以主观偏好来确定商品价格。当时市场交换限制在一定范围,在较小的范围内,不同商品的交易从种类、用途、质量等方面都易于比较,又由于严格的市场管理制度要求重点控制好价格,所以西周市场的商品价格完全是人为确定的。评定商品价格的权力掌握在司市、胥师和贾师手中,并由贾师具体裁决。一般说来,上市商品须经各市场的贾师查看并同意其价格,才准许进入市场出售。市场商品价格的高低,也由贾师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凡是官府不提倡的东西就“抑其价以却之”;官府需要的、提倡的商品则“起其价以征之”。所有商品上市都按种类和档次价格高低分地段陈列。同一种类、价格接近的都摆在邻近的一处,谓之一“肆”。每肆有肆长一人,主管货物的陈列和摊位。肆长和守门的胥都由司市指派,多为服徭役性质的平民。
  商品按肆摆放布置,易于比较,易于管理,同时也反映了社会上的等级观念。通过商品价格和肆的区分,同时也就自然划分了不同身份的购买者。在发生较大的天灾和疫病时,贾师要负责维持米谷、棺木等商品的平常价格,禁止自己所管辖的市场上出现随意抬高物价的现象。当官府有剩余物资出售时,其价格也由贾师参与确定。
  除了管理物价以外,日常买卖事务也由贾师率领肆长每月更替轮值主持。有一些临时设置的市场,也采取这种管理办法。
  西周统治者常常把市场上各类商品价格的高低变化,看作是民间风俗变化的一种标志。据《礼记?王制》记载,王侯在巡狩时“命市纳贾以观民之所好恶,志淫好辟。”这就是借助于市场商品价格的动态和商品经济的变化来推测民间风气的好坏。如果奢侈品价格上涨,那就是“志淫”的人多,风气就坏;反之,如一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便意味着民风质朴,是一种社会安定的好现象。这种价格观点显然没有认识到商品价格的变动主要靠经济的发展来决定,受商品供求变化和生产状况的影响,当时的价格观念是很片面的。
  (3)税收制度
  西周的商业制度中,还包括对商税的征收制度。文献记载,官府对市场上的交易要征收一定的商税,收的都是货币,由“廛人”来主管这件事。据《周礼》所载,征收的税币主要有市肆中的房屋费、货物占地费、货物品种质量检验费、货物存放仓库费等,此外还有违禁货物的罚金。对屠宰牲畜的肉贩,还另外征收牲畜的皮、角、骨来抵作附加税上交官府。凡市中珍异衣物滞销的,以市价买入交与官府,遇到灾荒疫疠之时,则市内概不征税。
  除了对商税的征收,政府还对一些贵族私人开采国有山林川泽收赋税,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但是私人开采矿山池泽是有限度的。各地山林川泽都有专职官员管理。
  (4)货物出入关市制度
  一般在市场上摆摊贩卖的坐商,是居住在附近的商业奴隶和平民。但对各大都邑来说,四方的土特产品很多要靠外地的商人长途贩运而来,这批商人是行商,多属于别的侯国,有的是由某侯国贵族派遣奴隶总管率领的商业奴隶,也有的是附近侯国的平民或一些专事经商的小贵族。西周官府对这些外地商人采取优惠的态度进行鼓励,制定出外地货物出入关市的制度。
  市场对行商的货物出入关市规定:中秋之月“易关市,来商旅,纳物贿,以便民事”,同时“门闾毋闭,关市毋索”,这种规定是为了使外地商人感到方便而制定的。按照规定,货物出入城门的关境,要以“玺节”为凭。商人从市内采购的货物欲运出境外,由司市发给“玺市”做为出入关的通行证。司门掌管国门(城门)的开闭以免违禁货物的流出,司关则严格进行出境检查。市、门、关三个方面互相配合,进行出关货物的控制。对于那些不在市上购买,而径在民间取货的外地商人,由于他们没有司市签发的“玺节”,西周政府则要求各地在他们把货物运到关上时,由司关征收一笔关税,并付之以“传”做为通行证件。倘若货物因故需暂时停搁关下邸舍,则另外交纳税币,称为“廛布”。对那些不经过关口而走私运出的,一经发现,则不仅要没收货物,还要严厉处罚货主。外来商人从境外运货入关者,则案其“玺节”查验货物的多少,由司关通报国门,由国门通报司市,司市核实通过后,才能在市上发售。
  对外地的商旅,司市照例严格管理,并不特殊照顾。不但商旅往来要有证明,而且入境随俗,不许随意散布不利于当地官府和市场管理的言论。总的来看,在冬季来临时,官府限制外地商旅的往来。
  综上所述,西周时期的商业比之商代有了较大地发展。
  西周在重视发展各地农业生产的同时,周代各王普遍重视商业经济的重要作用,当时还没有形成影响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农抑商”的观念。对商业的重视,与商代社会的商业发展有一定关系。统治者在强调农业生产时,也鼓励经营商业的活动。周初时曾遇到大荒年,周文王运用一些商业政策推动商业发展以缓解经济危机。《逸周书?大臣》记载他在“告四方游旅”中说:各地的游商客旅,这里为你们提供交通上的方便;如认为这里的货币轻,可以另发重币,轻重并行,你们不会吃亏;你们的货物可以随到随卖不耽搁,早晚都可以买卖。周文王的这个政策,显然对鼓励和吸引外地商人很有作用。
  另据《逸周书?大聚》载,为了使市邑迅速繁荣,西周官府还鼓励偏僻乡村集市的商旅迁居城市,即实施“招商”政策,规定“能来三室者与一室之禄”,意即迁来三家时,一家的供给由政府负担。这是西周初年扶持商业发展的又一优惠政策。在《尚书?洪范》中,周武王对于八个方面的政务安排中,第一位是农业生产,第二位就是商业贸易,足见对商业经济的重视。在西周社会中,住在农村小邑的农业劳动者称为野人,工商业者则一般都居住在都城大邑,称为国人。西周晚期,工商业者已在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商人成为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力量。周厉王时期,国人因不堪忍受统治者的盘剥而举行暴动,参加起义的有很多是从事商业的平民。
  西周王朝之所以在重视农业生产时并不轻商,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西周的统治者认识到商业贸易活动给奴隶主贵族带来许多物资财富。在大量的商品交易中,占主要地位的仍是以物易物的地区间土特产品的交流,对社会生产十分有利,也不会对社会的政治稳定有什么威胁。由于商业的发展,中原地区和沿海各地的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促进了先进生产技术和文化的交流,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二,王室和各封国诸侯能够直接比较牢固地控制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周王和诸侯、大小奴隶主贵族用官府名义掌管着大批商业奴隶和手工业奴隶,指挥他们在生产商品的同时进行商业活动,并把生产和买卖都限制在不损害他们利益的范围之内。官营商业之外的贩夫贩妇私人经营十分有限,虽然涉及面很广泛,但主要是少量小生产者在农闲时出售自己为数不多的剩余产品,即使这种经营,也在官府的严密监督下进行,从上市到价格都纳于市场的管理之中,不会危及贵族集团的利益。
  第三,西周的土地制度限制了“弃农经商”,商业的发展还没有构成对农业生产的破坏或妨碍。西周中期以前,土地还不能随意买卖;只是到了西周晚期,土地的私人交易才渐成势头,这也是春秋战国以后形成“重农抑商”的重要原因。因此,西周的商业发展得到了统治者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