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锐智自动化科技:重庆女黑老大王紫绮获死刑 强迫妇女卖淫敛财上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25:28
2010年08月12日 08:44华龙网-重庆商报【大中小】 【打印】共有评论1条
本报讯 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紫绮等30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女黑老大王紫绮和该组织具体管理人陶铭古一审被判死刑。
法院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等5项罪名对被告人王紫绮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5项罪名对该组织骨干成员陶铭古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4名组织成员中,有1人被判处死缓,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1人被分别判处2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06万元;判处王紫绮等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23067.86元。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别因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判处3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紫绮犯罪组织具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上述各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紫绮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紫绮、陶铭古所犯强迫卖淫罪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王紫绮“黑色档案”
涉黑卖淫罪行
该组织通过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上亿元。并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为因为组织利益被关押、劳教的组织成员进行解救、提供生活费用;并用非法所得投资注册成立了多家公司。十余年来,通过实施强迫卖淫、组织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手段,强迫数百名被害妇女卖淫,并造成被害妇女2人重伤、5人轻伤、7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2002年5月,在王紫绮经营的“亮点宾馆”内,因外地嫖客与该场所管理人员发生纠纷而导致持枪械斗,致3人重伤、1人轻伤,制造了震惊市内外的“亮点枪案”。
涉黑卖淫组织
1994年,王紫绮与其妹妹王婉宁(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家巷、五四路等地以开设“月馨美容院”为名,组织妇女卖淫。1996年,陶铭古、钟光玉到王紫绮、王婉宁开设的名为“月馨美容院”的卖淫场所负责管理从劳务市场诱骗被迫卖淫的被害妇女,并在王紫绮、王婉宁的领导、指挥下,组织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为壮大卖淫场所的规模,王紫绮、王婉宁又以入股的形式邀约其兄王廷华及龚吕洪加入,又先后纠集被告人曾伟、张元平、周德红等人,在渝中区以开设宾馆、茶楼为幌子,大肆组织、强迫被害妇女进行卖淫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龚吕洪、王廷华、曾伟为骨干成员,以张元平、周德红、任明亮等人为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层级制约关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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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建明等9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陈建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10项罪名,决定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余8名成员分别被判处2年半到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以来,陈建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在重庆市渝北区、江北区以及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陈建明为组织、领导者,以杨绪强、邓孝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石东、冯环贵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陈建明以为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和生活费用,为有驾驶技能的组织成员购买货车,为经营水果生意的组织成员提供非法保护,将开设赌场的部分利润分给组织成员,向已死亡的组织成员家属支付慰问金等手段笼络组织成员;另一方面,陈建明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杀人、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打击报复证人、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壮大声势,聚敛钱财。
1998年6月21日,陈建明带领手下,用猎枪在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实施了杀害郝川的行为,郝川当场死亡,时年26岁。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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