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云逸的意思:袁伟时:民初宪政挫败与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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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伟时:民初宪政挫败与启蒙 袁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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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来,世界各地时兴反启蒙。当前中国的国学热,其中最极端的主张,底色也是否定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文明。从根底上看,这不是理论论争,而是史实的考查问题;摘引某些学者的推断不足于澄清真相,问题的答案只能在史料中寻找。
     
      辛亥革命,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成立,终结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固有体制;五族共和,民主,宪政,法治,成了文武百官、朝野上下的口头禅。可是,好景不长,只有四年光景,民国招牌被中华帝国洪宪元年所取代。从思想渊源来说,这是鸦片战争以降特别是甲午战争失败后启蒙运动成败的记录;是研究启蒙和宪政历史命运的很有价值的个案。
        
      民初宪政的成就和缺陷

      辛亥革命第一枪在武昌打响,辛亥革命后第一个宪法文件也在这里制定。1911年10月10日起义,11日由起义领导人和谘议局推举黎元洪为都督;17日制定了《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组织了适应战争环境的中华民国军政府;25日修订了这个条例,颁布实行《中华民国鄂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实行“公推都督一人,执行军政一切事宜”的制度,但规定“除关于战事外,所有发布命令关系人民权利自由者,须由都督召集军事参议会议议决施行。”同时设立稽查员,“由起义人公推,请都督任用”,检查各军队和各部、各机关。[《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北京版605~608页。]从而显示了民主革命的一些特点。而在10月28~11月13日期间制定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是辛亥革命后第一个宪法文本,也是当时同类文件的范本。
     
      这个约法指导思想非常明确,一要三权分立;二要保护公民的自由。草案第二条规定:“鄂州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在规定“人民一律平等”的同时,规定“人民自由言论著作刊行并集会结社”;“人民自由保有财产”;“人民自由营业”等八项自由。在随后支持共和而宣布“独立”的各省中,大都追随《鄂州约法》,坚持三权分立和保障公民自由等原则。例如,1911年12月29日通过的《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军政府,以都督及其任命之各部政务员,与议会法院三部构成之。”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浙江军政府临时约法>,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七册第143~147页。]
     
      这些宪法文本的集大成者,是民国元年(1912)3月11日公布实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个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同《鄂州临时约法草案》一样,是同盟会的重要领袖宋教仁。它的基本精神与文字,同《鄂州临时约法草案》也是一脉相承的。它规定人民享有囊括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七项自由权;建立三权分立体制:“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则“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并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官独立审判”,并相应建立法官不得免职、转职、减俸等制度,为司法独立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这些文本大体与现代各国的宪法相同,是辛亥革命的重要成果;而且在《临时约法》制定以前,坚持三权分立原则已经成为政治生活中的重要现象。例如,1912年1月31日临时参议院列入“政府交议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案”,当天上午“讨究结果:公议由秘书长起草,咨复政府,并将原案退回。”第二天发出的咨文写道:“宪法发案权应归国会独有。而国会未召集以前,本院为惟一立法机关。故临时组织法应由本院编定。今遽由法制局纂拟,未免逾越权限。”[《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影印版,议事录第10页、议决案汇编第2页。]坚决将这个越权的法案退回去了。但是,当时和后来的学者指出《临时约法》也有一些根本性的缺陷,给后来的政治生活留下祸根。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它没有为公民的自由权利建构切实的保障。
     
      这些文件列举了公民应该享有的自由权利,包括“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居住迁徙之自由”、“书信秘密”、“信教之自由”等等。这些规定表明民主革命的先驱们力图带领中国攀上人类文明已有的高度。但是,它也留下了一些大漏洞:
     
      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并公布了《临时约法》,第二天,从英国学习法律归来的章士钊立即撰文揭露它没有解决公民自由的保障问题。“《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他指出,这是许多成文宪法的共同缺陷,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于补救:“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ofHabeasCorpus,现译人身保护令)。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兹制者,诚宪法之科律也,吾当亟采之。”[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85、86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上海。]尽管1949年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宪法草案和宪法都接纳了这个批评意见,规定要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但都没有付诸实施。[1913年10月拟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天坛宪草》)第五条规定:“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1923年10月10日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一字未改,保留了这个条文。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八条则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时,其逮捕拘禁机关应将逮捕拘禁原因,以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亲友,并至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该管法院审问。本人或他人亦得声请该管法院,于二十四小时内向逮捕之机关提审。”“逮捕拘禁之机关,对于法院之提审,不得拒绝或延迟。”(《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552、1105页。)]
     
      与此同时,章士钊还指出,《临时约法》的有些规定为行政侵犯司法独立留下了隐患。《临时约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章士钊揭露,所谓平政院属于行政裁判系统。“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廷也……使行政权侵入司法权,则约法所予吾人之自由者,殆所谓猫口之鼠之自由矣。”[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86~87页。]因此,他坚决主张删除这一条。
     
      此外,这些文件无一例外都附上一条尾巴:“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156~157页。]历史已经证明,它为专制统治者制定恶法肆意“依法”剥夺公民的自由大开方便之门。20世纪中国社会精英的认识远远没有达到18世纪美国建国领袖们的思想高度。在1791年12月15日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世界人权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成都版第285页。]正是依仗努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制度平台,美国不断揭露和克服自身的弱点,演变成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
     
      (二)它没有建立彻底的三权分立和互相制约的制度。
     
      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和专横。《临时约法》设计的三权分立制度的严重缺陷是参议院(国会)的权力没有受到必要的制约。
     
      它规定:“参议院对于国务员(总理和各部总长),认为违法或失职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但是,如果行政系统严重不满立法系统的作为,却没有救济的手段。与多数现代国家的宪法不同,总统没有解散国会的权力,没有办法把矛盾诉诸国民作最后的裁决。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以袁世凯为代表的行政权非常强大,而国民党控制的国会则处心积虑冀图推行内阁制,把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两强相遇,如何良性互动?如果制度设计合理,有可能压制双方过大的欲望,在冲撞中谋求妥协;即使妥协无望,也可以在既定的轨道中重组内阁或解散国会,保持政府正常运作。可是,《临时约法》设计的制度漏洞导致双方都走向极端:袁世凯干脆摧毁国会,成立御用的参政院,复辟帝制;国民党控制下的那些国会议员除少数洁身自爱者外,则纷纷利用自己的身份在政坛中翻云覆雨,公开或暗中谋取私利,最后以5000大洋一票的价格出卖灵魂,贿选曹锟为大总统!两败俱伤,双方都留下千古骂名。
     
      “初生之物,其形必丑。”任何国家的民主宪政都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全十美;不断补漏、增强才会走上康庄大道。应该肯定,民初民主宪政有过良好的征兆,必然失败论流于表面,没有深刻揭示内在的复杂关系。
     
      辛亥革命后成立的临时参议会就有不俗的表现。除了上面谈及的以外,还有几个事例:
     
      1.实事求是,承认现实,平稳过渡。
     
      与许多国家的民主革命不同,辛亥革命不但没有出现骇人听闻的对王公贵族和其他特权阶层的屠杀,反而承认现实,继续保持原有待遇。1912年2月6日参议院通过决议,规定“清帝逊位后其岁用四百万元由中华民国给付”,“其原有私产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其宗朝(庙)陵寝永远奉祀,由中华民国酌设卫兵妥慎保护”。同时规定满蒙回藏各旗“王公世爵概仍其旧”,“王公中有生计过艰者,民国得设法代筹生计”,“先筹八旗生计,于未筹定前,八旗兵弁俸饷仍旧支取”。[《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庶政案第2、1页。]
     
      对清代法律则采取稍加修改,全盘继承的方针。根据孙文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前的提议,参议院通过决议:“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并先后颁布之《禁烟条例》、《国籍条例》等,除与民主国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惟《民律》草案前清并未宣布,无从援用。嗣后凡关民事案件,仍照前清现行律中规定各条办理。”[《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法制案第119页。]
     
      总览当时情况,在革命外衣下,改良的气味十分明显。
     
      2.否决行政系统的违法建议。
     
      孙文号称创国元勋,后来更被国民党尊为“国父”,但在民国元年(1912)担任临时大总统期间在参议院碰了两次钉子。
     
      除了上面已经谈及的孙大总统将法制局所拟的《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案》咨送参议院,被参议院退回外;另一次是急于找钱的临时政府为取得贷款,满足日本人觊觎已久的图谋,强迫逃亡到日本的盛宣怀将汉冶萍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给日本人。当孙文将这笔贷款案咨请参议院批准时,它通过决议:“佥以汉冶萍煤铁公司与日人合办,丧权违法。前由本院两次质问,政府派员答复,毫无理由之可言。此事既未交本院议决,无论股东会能否通过,本院决不承认。”[《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否决案第4页。]孙文的算盘落空了。
     
      尽管开局良好,民国宪政进程还是中断了!个中原因安在?
     
      有好些学者认为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低下、仍然是农业经济时代是中国民主宪政失败的主要原因。不过,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确立了宪政制度,那时离产业革命肇始之日还有50年以上;通常认为产业革命完成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更是150年以后的事了。美国宪法颁布于1787年,当时也是一个农业国家,两百多年来其宪政却一直运行无碍,日趋完善。中国就生产力水平来说,与近代早期的英美差别不是太大;而经过鸦片战争以来60年创巨痛深的折腾,从1901年开始,朝野上下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已经基本一致;作为有悠久商业传统的国家,经济领域也不乏契约精神。毋庸讳言,一个尚未现代化的幅员辽阔的大国,地区差别是十分悬殊的,但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带和长江两岸恰好又是新型民间社会组织(最有代表性的是各种商会)的发源地和政治家的摇篮。
     
      当时的迫切任务是为人的解放和经济发展寻求政治保障,经济发展的障碍不在经济本身;民主宪政受挫的答案必须在经济领域以外去寻求。
        
      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情绪压倒了公民权利诉求        
        
      近代世界任何一次大革命或重大政治事件都会留下一些震古铄今的文件。从1215年英格兰的《大宪章》到《权利法案》、美国《独立宣言》、《人权法案》到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都标志着文明的进展。
     
      辛亥革命是中国历史的转折点,它留下的文字不可谓不多,但作为历史文件去审读,传递给后人的是什么信息呢?
     
      武昌起义后的第三天,以都督黎元洪的名义,向海内外发布了《布告全国电》等十个电文。其中包含“永久建立共和政体”、实行“国民主义”,“查旧日满清流毒之由,在于政体专制太甚,民气不扬,以致利无由兴,弊无自除。亟应将全鄂地方改为共和政体”等字句;但这些字眼寥寥可数,一闪而过,不是文告的主体。连篇累牍的是光复汉族江山的呼喊:
     
      “今日是我汉人脱离地狱更生之秋,满奴恶孽贯盈之日矣。”
     
      “愿我族协力同心,复黄帝衣冠之旧,执戈起义,启中华礼教之源。”
     
      “拯同胞于水火,复大汉之山河。”
     
      “中国亡于满洲已二百六十余年,我国民而有爱国心者,必当扑灭满清,以恢复祖国。”
     
      “深恨胡虏,非我族类”。
     
      “……殄灭满族,以雪乃祖乃宗之耻辱,诛戮汉奸,以登亿万生灵于衽席。”[曹亚伯:<武昌起义>,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五册第136~153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一时一地的现象。
     
      起义各省的文告,内容惊人的一致,基调都是民族主义,而且贯穿其中的是为汉族报仇雪耻的满汉对立或者华夷有别的观念。请以思想观念最为开放的江苏(包括它管辖下的上海)为例:
     
      上海《军政府布告》:“满政府者,乃马贼之遗孽,凡我汉族同胞必当仇视者也,……共讨满贼,报我汉族之仇,共建共和民国”。
     
      江苏都督府的大旗上写的是“中华民国军政府江苏都督府兴汉安民”。[郭孝成:<江苏光复纪事>,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七册第3、6页。]
     
      而在全国性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有关文告上,打下的也是狭隘民族主义烙印。孙文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表的文告中,“满人窃位”、“逆胡猾夏,盗据神州”、“异族专制”、不要“为异族效命”、“重睹汉仪”等字句比比皆是[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八册第16~20页。]。
     
      一个有趣的插曲是1912年2月15日(腊月28),南京临时政府诸公得悉清帝颁布《退位诏》的第三天,在军务、外交、财政等难题堆积如山的状况下,居然不惜辛劳,爬上紫金山去祭奠朱元璋,大拍其马屁:“盖中夏见制于边境小夷者数矣,其驱除光复之勋,未有能及太祖之伟邵【硕】者也。”并且不伦不类地把辛亥革命与朱皇帝捆绑起来:清帝“于本月十二日宣告退位……实维我高皇帝光复大义,有以牖启后人,成兹鸿业。”“非我太祖在天之灵,何以及此。”[《孙中山全集》第二卷,中华书局1982年北京版第95~96页。]把接续汉族统治的传统视为一件大事,根本没有想到朱元璋残忍的专制统治与民主革命是格格不入的!
     
      这不是偶然的失误,不少学者已经一再指出:清末那些以推翻大清帝国为职志的革命派,指导思想颇为庞杂,最为统一和突出的则是推翻异族统治,重建汉族政权。同盟会把“驱除鞑虏”作为纲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这个意思。
     
      应该肯定,辛亥革命过程中,对民族关系的处理是比较稳妥的,除了个别省份(如浙江)有些小冲突外,满、汉及其他民族和平合作,实现了政权交替。就以浙江来说,双方在两个条件下停止了冲突:一是旗兵缴出枪械、弹药。二是“旗兵向以兵饷为生,现已改编民籍,一是断不能使之失所,暂仍照旧发给饷项”,可谓合情合理。[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第七册第135~136页。]广东省更是在各族、各界和各团体代表参加的会议上,由汉满两族代表共同主持会议,选出新政府负责官员和决定当前的重大措施,实现了政权和平转移。在全国范围内,“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的口号也传遍四方。
     
      行动与语言呈现巨大反差。这既体现了各地绅商的稳健,也反映了汉族华夷之辨的观念根深蒂固,那些革命者的视域太窄,没有把推进民主宪政作为行动的主要推动力。
     
      以孙文来说,辛亥革命前夕仍大呼“满汉之不容”,康梁是“汉奸”;曾国藩、左宗棠等人“不明春秋大义”;把华夷之辨作为“大倡革命”的重要思想基础![《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北京版第60、70页。]《民报》的基调和同梁启超的《新民从报》的基本分歧之一是把满族人视为外国人。用朱执信的话来说是:“夫满洲人之非我国人也,吾辈已熟论之。”[悬解(朱执信):<心理的国家主义>,《民报》第二十一号第2页,中华书局2006年北京影印版。]而这一论点的始作俑者是孙文。早在1897年他就公开声明:“帝位和清朝的一切高级文武职位,都是外国人占据着的。”[《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88页,中华书局1981年北京版。]
     
      民族主义情绪弥漫的直接后果是这次革命没有把公民自由权利摆到应有的位置;而启蒙运动的根本诉求恰恰是人的觉醒和公民权利保障。在各国民主革命的文献中这是非常罕见的现象。
     
      1912年1月1日,孙文宣誓就职,当天发表了两个宣言:《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和《通告海陆军将士文》;这是当时最重要的文告。前者在“尽扫专制之遗毒,确定共和”的名义下,宣布“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治之统一”和“财政之统一”等五个统一“为政务之方针”,却只字不谈公民的自由权利!后者则絮叨:“吾海陆军将士皆深明乎民族、民种之大义”,“而吾皇汉民族之精神,且发扬流衍于无极”!直到1月5日发表的《对外宣言书》,才想到用对现代文明普世价值的认同去解释这次革命的合法性:“天赋自由,萦想已夙”;“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冀脱吾人及世世子孙于万重羁轭。”[《孙中山全集》第二卷第8页。]
     
      国家主义和民族主义压倒了民主、自由的诉求。民族主义是建立单一民族国家的阶梯。但是,中国是多民族国家;辛亥革命后,社会精英审时度势,把汉族的民族主义诉求迅速转化为“五族共和”的国家主义。对一个被侵略的衰弱国家说来,这是受到广泛欢迎的转变。可是,这个转变带来新的隐忧:它是自由、民主、法治的宪政国家,还是在共和外衣掩盖下的专制国家?有没有杰出的政治家有足够的智慧集结力量,在实践中纠正文本的缺陷,引领中国走出困境,实现自由宪政?

      浓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加知识准备不足带来的缺陷

      “人是思想的囚徒”。社会变革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思维变革的深度和广度。上述文件的缺陷无非是当时革命党达到的思想高度自然流露。这怪不得幕僚,孙文自己就欣然认同,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也不能以时间匆促来推诿:这些文件都不长,孙文是12月29日当选的,1912年元旦晚上11时才举行就职典礼,有整整三天可以斟酌;而从《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历时四个月。
     
      与其抱怨时间不够,毋宁从理论准备不足中去寻找原因。热衷于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党人对政治体制的研究不但赶不上立宪派,甚至还不如大清帝国的宪政编查馆。经过1905年12月~06年1月、1907年9月两次派出大臣出洋考查政治和宪政,驻外使馆收集和上报资料,专人翻译以及延请日本等国法学专家讲学,清政府收集了颇为完备的宪政资料。
     
      革命党人主导了辛亥革命后的宪法文件的制定,但知识储备和所负责任的落差非常巨大。以这些文件的主要执笔人宋教仁来说,他对各国宪法的认知,靠的是1904年12月到日本后,翻译《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宪法讲义》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官制和政治制度概要。不过,阅读这些文献和书籍,并不表明他对宪政有坚定的信念和足够的知识。他在1907年1月13日的日记中写道:“余阅报,见大阪《每日新闻》有俄国<杜>尔斯兑《与支那人书》一篇,大约劝支那人不可学欧洲人之武装及代议政治,当以中国古昔之所谓‘道’,即天之律、神之法为基础,而行‘道’之政治,营‘道’之生活云云。其言亦有至理。张溥泉遂议欲译登《民报》,余亦赞之”。[《宋教仁集》中华书局1981年北京版第706页。]现代政治学的知识不足,必然导致政治制度选择上的摇摆。在革命党人中,宋教仁的宪政知识已属出类拔萃,其他人更等而下之;留下隐患的地方或全国的宪法文件一一顺利通过就毫不奇怪了。与此同时,各地、各阶层弥漫民族主义情绪,一系列失误由此产生。
     
      革命派知识准备不足和浓烈的民族主义情绪,最确凿的证据体现在它的纲领之中。
     
      兴中会、同盟会先后宣布过自己的纲领。1894年11月、1895年2月相继发表的由孙文执笔的檀香山和香港《兴中会章程》规定:“是会之设,专为振兴中华,维持国体起见。”“联络四方贤才志士,切实讲求当今富国强兵之学,化民成俗之经”,[孙文:<檀香山兴中会成立宣言>、<香港兴中会宣言>,《辛亥革命》(一)第85、87页。]它突出了国家,反映了救亡图存的紧迫,但把公民自由权利置诸脑后了!这样的国家观,无疑落后于现代文明发展的水平。
     
      1906年5月6日通过的《中国同盟会总章》规定“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这十六字纲领,前八个字完全在满汉矛盾上做文章,认识水平远远低于立宪维新派。后面八个字又如何?他们的机关报《民报》创刊伊始,就把所谓“平均地权”归结为“土地国有”[《民报·本社简章》,《民报》第一号,第161页。],显然是理想主义者的不切实际的构想。而在同年秋冬间由孙文、黄兴、章太炎等共同制定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对“建立民国”的解释是:“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另一版本:而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公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为者,天下共击之!”[《孙中山全集》第一卷第297页。]在国体问题上,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建立民主国家为政治组织的纲领,这是值得庆幸的进步。可是,对公民个人自由依然被忽视。
     
      这不是偶然的失误,而是一代民主革命领袖的认识误区。同盟会是以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三大革命组织为基础联合各方力量组成的。而这三大革命组织的领袖政治思想的缺失都非常明显。
     
      兴中会的主要领袖孙文毕生提倡所谓国家和党的自由、反对个人自由,这是众所周知的。在被侵略的国家,以所谓集体(国家、党及其它)的自由取代个人自由,带有为集体献身的崇高、悲壮的色彩,是颇有迷惑性的主张。其实只要追问一下:谁是集体的代表?集体利益如何确定?离开个人自由,这些代表和利益能正常产生和界定吗?不难发现不管主观意图如何,从客观效果看,这些说词最终都会演变为掩饰独裁专制体制的辩护词。孙文有位生死不渝、交往非常密切的日本友人宫崎寅藏,他在一封信中写道:“孙先生的态度有这种味道:‘其他的中国人都不行,只有我一个人行,我是中国的救星,服从我者请来。’连对于始终奋斗到底的李烈钧,他也是如此,所以引起李的反感。”[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年北京版第849~850页。]与孙文的言行相对照,这个论断可谓一针见血、入木三分!
     
      1904年2月25日成立的华兴会的口号是“驱除鞑虏,复兴中华”。会长黄兴是反对独裁专制、支持民主的。但是,1912年11月,他和孙文一样,宣扬:“今民族民权幸达目的”;[黄兴:<在安源煤矿公司及各团体欢迎会上的演说>,《近代史资料》总64号第5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北京版。]把政权转移到汉人手中和国号的改变视为民族、民权两大目标的实现,表明他对民主宪政的认识是非常肤浅的。陈天华是华兴会的创始人之一。他不惜以身殉国,冀图唤醒沉睡中的祖国。但他也一再说:“自由者,总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吾儕求总体之自由者也,非求个人之自由也。以个体之自由解共和,毫厘而千里也。共和者亦为多数人计,而不得不限制少数人之自由。”[《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33、208页。]
     
      至于光复会会长章太炎,长期把持《民报》笔政,作为个性鲜明的思想家,他对议会制和有关的思想都是拒绝的。他认为:对中国说来“则立宪无益,而盛唐专制之政,非不可以致理。”[章太炎:<政闻社员大会破坏状>,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第374页,中华书局1977年北京版。]
     
      与此同时,这些革命家们眼中的民主主要是选举(“公举”)和开会议事要“舍少从多”。这些当然是非常重要的程序;但对民主的丰富内涵和必要的条件,如没有言论自由和法治就没有真正的民主,服从多数与保护少数的关系等等,这些年轻的革命者是缺乏认识的。这些认识的缺失给后来的实践带来严重的后果。
     
      自由、民主理论和相关的制度毕竟是舶来品。在悠久的宗法专制文化氛围浸淫下,外来文化很容易被固有传统吞噬。那些口口声声民主、共和的革命党人掉入专制泥淖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已见端倪。
     
      例如,民国元年(1912)2月14日,临时参议会讨论孙文提出的临时政府必须继续留在南京的议案,有议员反对,提议临时政府地点须在北京。据当时在总统府秘书处工作的吴玉章回忆,“用记名投票法表决,28票中有20票主北京,5票主南京……”(按:据《参议院议事录》,当时‘用投票表决法以对于八票之二十票多数可决’赞同设在北京;第二天才‘公议用记名投票法表决’,决定‘临时政府设于南京’;吴玉章的回忆有误。)15日总统府依法咨请再议,临时政府陆军总长黄兴对吴玉章说:“过了12点如果还没有把决议改正过来,我就派兵来。”而据胡汉民的记载,黄兴连咨请再议也嫌麻烦,干脆说:“政府决不为此委曲之手续,议院自动的翻案,尽于今日,否则吾将以宪兵入院,缚所有同盟会员去。”[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中华书局1991年北京版第659~660页。]尽管矛盾及时依法化解,言辞没有化为行动,但革命党领袖和政府部长视参议院为无物的专横跋扈的心态已表露无遗。这既是不懂民主政治常识的表现,也是专制文化不易清除的佐证。
     
      利益冲动更使问题复杂化
        
      南京临时政府采用总统制。临时参议会规划未来政制,制定《临时约法》,原本打算沿用总统制,后来却改变主意决定实行内阁制。原因无他,革命党人对即将接任总统的袁世凯不放心,冀图通过内阁制把实际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上。《临时约法草案》是1912年2月7日开始列入议程的,2月9日下午审议时“主席请赞成增设责任内阁者起立表决,多数可决。”[《参议院议事录·参议院议决案汇编》议事录第32页。]这个第一手的文献证明,尽管后来没有采用“责任内阁”这个词,但把有关内容写入《临时约法》确实是临时动议“增设”的。
     
      政治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在各种力量的博弈中从实际出发,作出必要的妥协。当时革命势力所以允诺把行政权力转移到袁世凯手上,是力量对比悬殊、财政困难无法解决的状况下无可奈何的选择。[参阅拙作:《近代中国论衡·孙文在辛亥革命后第一个十年的迷误》。]他们冀图把右手交出去的东西用左手收回来,是对形势缺乏清醒认识的决策。通过选举实现权力和平转移,这是民主制度的常规。但既然历史选择了袁世凯,就要把着眼点放在建立健全的三权分立架构,使权力互相制衡的制度正常运行,把中国推向民主宪政的正常轨道,图谋国家长治久安,而不是设法立即把权力转移到革命党人手上。不幸,孙文和支配临时参议会的其他人都没有这样的眼光;他们急于通过第一次选举,就把自己变为执政党。
     
      这些政治胸怀和认识的缺失在真正的政治危机突然降临之际更加表露无遗。1913年3月20日,国民党的实际领导人宋教仁在上海火车站遇刺,22日身亡。当时国民党已经在国会选举中得到多数议席;而缴获的凶手与国务总理赵秉钧或其秘书洪述祖的来往信件证明,这是大权在握的袁世凯指使的政治暗杀。宋教仁的死亡触发了一场宪政危机。不过,上海司法当局已介入这一刑事案件,向国务总理赵秉钧发出传票。4月25日,江苏都督程德全又公布了缴获的44件有关证据,有力地证明这次暗杀的直接指使者是国务总理赵秉钧。如何处理这个突发事件?当时有两种主张:多数民间团体和包括国民党重要领袖在内的社会精英都认为应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当下看,这样的选择可以保持社会稳定,赢得民心,提高国民党的威望。从长远看,可以帮助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包括宪政在内的纷争纳入司法,促进中国走上法治的轨道,从而为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可是,不顾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不顾人心思定的大局和党内许多重要领袖冷静分析力量对比后的反对动武的意见,孙文一意孤行,悍然下令举兵进行“二次革命”。一个多月后,全部武装反抗被剿灭;民众的同情大逆转,本来备受尊崇的政党,被目为“暴民专制”组织。中国的法治进程遭到沉重的打击。
     
      一代启蒙大师梁启超也被国家主义引入歧途
    
      在当时的政治家当中,梁启超是对宪政理论领会较深的人。可是,一涉及实际政治运作,他立即陷入冀图建构威权体制的泥淖。看看他是怎样和袁世凯沟通的吧。
     
      1912年2月23日,梁启超给身为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写信,规划未来的政治蓝图。基本倾向是力图在中国建构两党制的政治架构,体现了清醒的现代政治意识。他说:“旧革命派自今以往,当分为二,其纯属感情用事者,殆始终不能与我公合作……但此派人之性质,只宜于破坏,不宜于建设……政府所以对待彼辈者,不可威压之,威压之则反激,而其焰必大张;……惟有利用健全之大党,使为公正之党争,彼自归于劣败,不足为梗也。健全之大党,则必求之于旧立宪党,与旧革命党中之有政治思想者矣。”
     
      但是,在同一封信中,他又坦言:“既以共和为政体,则非有多数舆论之拥护,不能成为有力之政治家……善为政者,必暗中为舆论之主,而表面自居舆论之仆,夫是以能有成。今日之中国,非参用开明专制之意,不足以奏整齐严肃之治。……然在共和国非居服从舆论之名,不能举开明专制之实”。[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17页。]
     
      民国初年,三大政治势力在博弈。以孙文为代表的革命派;梁启超为首的原立宪派;以袁世凯为中心的北洋派军政大员。
     
      实权掌握在袁世凯和他的追随者手中,这些人不是反对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顽固派,而是清末新政的支持者,甚至是重要支柱。但是,这些人追求的是富国强兵,是发展经济以及作为经济发展必要条件的办新式教育,改革旧的司法体系和法律,甚至一定程度上理解实行宪政的必要。可是,同革命派的领导人一样,他们大体把民主、宪政理解为决策程序,不但不了解宪政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而且在中国传统文化熏陶下,深入骨髓的专制统治习惯随时流露。其上焉者以为民做主心态君临天下,往往在办一些富国利民的好事的同时,说不定什么时候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难以弥补的大灾难。下焉者则口诵民主共和,实则为一己私利横行无忌。怎样把这些良莠不齐的实权派逼入民主共和轨道?这是关系共和国命运的关键。
     
      梁启超早在1906年清廷下令预备立宪之际,已经察觉必须和可能与袁世凯合作推进新政,显示了不计前嫌的政治家胸怀。辛亥革命后,双方都表达了合作的愿望。作为与革命派有别的政治力量,他们的联合无可厚非;恰当运作,有助于推动最有利于民主发展的两党制的建立和健全。可是,梁启超看到了化解激进思潮的迫切,却忽视了牵制和监督袁世凯及其追随者。梁启超后来组成的进步党成了依附袁世凯的参政党,甚至在袁世凯摧毁国会后仍亦步亦趋,参加了取代国会的御用机构“政治会议”和“参政院”。这样的参政党成了专制统治者的附庸。大清帝国被推翻带来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的环境,梁启超没有充分利用这个有利环境,既无力阻挡激进思潮的蔓延,更没有密切监督袁世凯的施政。直到复辟帝制的丑剧闹得不可开交,他才挺身而出与袁世凯决裂。就个人而言,他仍然不失为反复辟运动的旗手;而就整个国家来说,未能阻挡这幕丑剧上演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这些行动体现了梁启超政治思想的弱点。清末新政期间,已经显露他的政治思想的一个奇怪的组合:既把宪政视为中国发展的唯一选择,又力倡开明专制,认为它是走向宪政必经的过渡阶段。他和袁世凯等开明官僚,站在同一思想底线上。这不仅是梁启超个人的失误,而且是20世纪中国政治幼稚病的重要表征。
     
      梁启超以善变著称,其思想又是驳杂的,但在一个时段中,脉络还是清晰的。
     
      从1905年开始,他把提倡宪政放在突出位置。与清廷把宪政摆上议事日程相呼应,他组织中国第一个以推行宪政为职志的政治团体——政闻社。他起草的《社约》所定宗旨的核心就是:“确定立宪政治,使国人皆有参与国政之权。”[夏晓虹辑:《<饮冰室合集>集外文》上册第51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尽管它成立不到一年(1907年10月17日至1908年8月13日)就被清政府查禁了,但它提出非常值得关注的四条纲领:
     
      “一曰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
     
      “二曰厘定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
     
      “三曰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
     
      四是“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政闻社宣言书>,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四)第111~11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6月重印版。]
     
      这个纲领摆脱了当时流行的富国强兵论者就事论事的局限,突出地把制度变革作为中国救亡图存的康庄大道,特别是把人权的保障放在中心位置上。
     
      它明确规定:“国家之目的,一方面谋自身之发达,一方面谋国中人民之安宁幸福,而人民之安宁幸福,又为国家发达之源泉,故首最当注意焉。人民公权私权,有一见摧抑,则民日以瘁,而国亦随之。然欲保人民权利,罔俾侵犯,则其一、须有完备之法律规定焉以为保障。其二、须有独立之裁判官厅,得守法而无所瞻徇。”[<政闻社宣言书>,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四)第112页。]这是20世纪中国第一个由政党发布的人权保障宣言,后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都证明,这些论断一语中的,揭示了20世纪中国盛衰的关键。
     
      他还直接与当朝大员合作,配合和帮助清政府的预备立宪。1905年“秋冬间先生为若辈(端方等清帝国大臣)代草考察宪政,奏请立宪,并赦免党人,请定国是一类的奏折,逾二十余万言。”2006年8月清廷派出到国外考察宪政的五大臣递交的《考察各国宪政报告》等文件,就是梁启超起草的。[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3、364页。]保皇会及其出版物也相应作了调整。
     
      但是,与此同时,梁启超也不遗余力鼓吹中国必须实行“开明专制”。宪政与开明专制是水火不相容的两个极端。梁启超为什么会将两者同时端出来呢?在他看来,“中国今日尚未能行君主立宪制”,更不用说民主立宪了。理由有两条:“(甲)人民程度未及格”;“(乙)施政机关未整备。”[<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77、81页,中华书局北京1989年影印版。]包括教育未普及,地方自治未实行,法律不完备,司法不健全等等。可是,2004~2005年间的日俄战争,立宪的日本打败老大的俄罗斯帝国,震撼了海内外舆论。久久未能摆脱贫弱困境的中国,士绅和城市居民对宪政的向往,更难于遏止。在内外形势胁迫下,梁启超及其追随者不能不调整策略,参与立宪运动;但是,他们认为实现宪政需要一个实行开明专制的过渡期。在梁启超看来,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开明专制阶段都是无可避免的。
     
      应该指出,开明专制论不仅是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的认识,激进如陈天华,也持此说。他在留给湖南留学生的绝命书中写道:“当今之弊,在于废弛,不在于专制。欲救中国,惟有开明专制。”[《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33页。]这封信写于1905年12月7日,比梁启超发表《开明专制论》(1906年1月25~3月25日)还要早一些。也许有人以为,这是个别人士的极端观点;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为了与改良派划清界限,革命派领导人诚然没有忘记把民主、共和等字眼挂在嘴边。但是,他们往往以先知先觉自居,逐步形成以军政、训政、宪政命名的革命三阶段论,所谓训政就是开明专制的别名。
     
      为什么互相对立的两个不同流派的代表人物的思想会在这里交集?窃以为双方有共同的认识误区:
     
      首先是对自由的误解。对于自由,梁启超在1900年前后曾有非常精辟的论述。他在反驳其师康有为否定自由的观点时指出:“自由之界说,有最要者一语,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是矣。……要之,言自由者无他,不过使之得全其为人之资格而已。质而论之,即不受三纲之压制而已;不受古人之束缚而已。”他接着驳斥所谓民智未开不能实行民主和自由会导致混乱的糊涂思想说:“夫不兴民权民智乌可开哉。……故今日而知民智之为急,则舍自由无他道矣。”“又自由与服从两者相反而相成,凡真自由未有不服从者。……但使有丝毫不服从法律,则必侵人自由,盖法律者,除保护人自由权之外,无他掌也。”[<给南海先生书>(1900年4月1日),《梁启超年谱长编》236、238页。]这些话在19世纪下半叶以降的西方是常识,在发展滞后的中国却至今仍被目为启蒙者的语言,不时还被一些人视为异端邪说,成为思想围剿的目标。翻检20世纪中国思想史,包括新文化运动的领袖们在内的一代又一代的先驱,不得不为宣扬这些常识殚精竭虑甚至付出沉重的代价。
     
      不幸的是,梁启超没有将这些正确观点坚持到底。转折发生在1903年。他断言:“深察祖国之大患,莫痛乎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故我中国今日所最缺点而最急需者,在有机之统一与有力之秩序,而自由、平等直其次耳。”与此同时,他认为,19世纪末开始,“物质文明发达之既极,地球上数十民族,短兵相接,于是帝国主义大起……乃至于最爱自由之美国,亦不得不骤改其方针,集权中央,扩张政府权力之范围,以竞于外,而他国更何论焉!”[<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第、69、89页。]20世纪初叶开始,同盟会和保皇党人异口同声说:国家利益和国民素质低下决定中国人必须放弃个人自由!而离开个人自由的所谓国家、民族的自由不过是独裁专制的别名。国家主义蒙住了启蒙先驱的眼睛,两个流派的领袖们的思想在这里汇合了。他们的分歧停留在方法层面,在国家、民族、集体这座迷宫面前,都忙着顶礼膜拜,而忘记离开人的解放,离开公民权利的保障,不但国家失去根基,人们梦寐以求的民富国强的目标也会化为镜花水月。要理解这个基本道理,必须对文艺复兴以降的思想文化有较深切的了解。不幸,20世纪初的中国思想家们很少人能达到这个高度。这是20世纪中国兵连祸结的重要思想根源。
     
      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是以西方经验作为开明专制论的根据的。他认为法国“革命之后,殆如无政府然。故再经拿破仑之十年开明专制,裁抑而锻炼之,而宪法乃渐确立也。”普鲁士“行开明专制最久”,到德国统一后,“铁血宰相之政治,名为立宪,实变相之开明专制耳。”而东方后起的强国“日本自明治元年至明治二十二年,皆开明专制时代也。”[<开明专制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七第、39~40页。]从历史经验看,梁启超推崇的这些东西方国家的所谓“开明专制”都没有成为过渡到宪政的桥梁。他们走上宪政轨道还要付出非常巨大的代价(德日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真正实行宪政)。但是,梁启超的这些论断却体现了他的政治思想的变迁:从卢梭转向伯伦知理(J.K.Bluntschli,1808—1881),国家主义压倒了自由、民主的诉求。

      袁世凯的作为与中西文化

      袁世凯也有自己的打算。作为清末新政主要支柱之一的袁世凯对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异常积极。接任临时大总统后,他任用张謇、周学熙等主管经济、财政,皆一时之选,为完善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平衡预算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在政治领域,他却是一个目光短浅的庸人和勤勉的专制主义者。
     
      辛亥革命后,期望他成为“中国的华盛顿”的呼声非常强烈。但他一连毁掉三次机会,走上帝制自为的不归路。
     
      第一,没有充分利用国民党的合作愿望。
     
      当就任临时大总统的时候,他面临在议会中占有多数席位的革命党的制肘。现代政治是在不同政治势力相互制衡和妥协中运行的,不能笼统把制肘看作坏事;何况他的主要竞争对手——国民党当时有强烈的合作愿望。1912年8月24—9月16日孙文与袁世凯在北京会谈十三次。1912年9月25日,《政府公报》民国元年第149号公布了这些会谈的主要成果之一:袁世凯、孙文、黄兴、黎元洪《协商订定内政大纲八条》:“一、立国取统一制度。二、主持是非善恶之真公道,以正民俗。三、暂时收束武备,先储备海陆军人才。四、开放门户,输入外资,兴办铁路、矿山,建置钢铁工厂,以厚民生。五、提倡资助国民实业,先着手于农、林、工、商。六、军事、外交、财政、司法、交通皆取中央集权主义,其余斟酌各省情形,兼采地方分权主义。七、迅速整理财政。八、竭力调和党见,维持秩序,为承认之根本。”[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第733页。]这八条追求的是国家的统一和富强,没有显示民主共和制度的特点。如果把它放在清帝国最后10年的新政时期,朝廷和包括袁世凯在内的中央和地方大臣也会欣然接受。妥善运筹,适当分权,袁世凯有可能与国民党、进步党合作,维持政权稳定,推动民主制度逐步走上正轨。可是,他所要的国务总理不过是“伴食宰相”,几任总理,稍不如意,即予撤换;当国民党当权的政党内阁有可能成为现实之际,不惜用黑道手段消灭政敌,终于酿成巨大的政治风波,成为他覆没的开端。
     
      第二,荡平“二次革命”后,没有让国会继续运作。
     
      “二次革命”失败后,多数国民党籍议员继续参与国会活动,不愿与袁世凯决裂;国会仍在继续运作,完成了选举正式大总统和草拟宪法两件大事。如果袁世凯有足够的智慧和度量,接纳梁启超的建议,不要不分青红皂白,一概剥夺国民党籍议员的议席,使国会不致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继续运作,中国的民主政治仍会有一线生机,袁世凯也有望善终。不幸,他一意孤行,丧失了一次救赎的机会。
     
      第三,国会被迫关门后,没有善待咨询机构。
     
      为了装饰门面,他指定一些人组成御用的咨询机构——参政会。假如他真的虚心求教,吸取这些参政员的内政、外交智慧,政局仍有可能在“开明专制”或威权统治下运行,出现拿破仑式的专制统治若干时日。不幸,他白日做梦,念念不忘黄袍加身,参政会成了复辟帝制的群魔乱舞的场地,终于把他送进了坟墓。
     
      作为大清帝国的重臣,他当然浑身浸透了传统专制文化的毒液。但是,某些西方文化也是他倒行逆施的思想资源。
     
      1913年10月16日,袁世凯向众议院提出增修约法案。他的草案要求把“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职员”、“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的大权都付诸总统,并且“于国会闭会时,得制定与法律同效力之教令”和“得以教令为临时财政处分”。归纳起来,这些要求被接纳,从内政到外交,他都可以为所欲为。为此,他援引美国、法国、葡萄牙、德意志等国的制度为根据,没有半句涉及中国传统。其实,他或是割裂西方现代文化,或是以政治制度尚未现代化的国家为榜样,实质是延续中国历代皇朝由皇上独揽大权的制度。[《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第467~468页。]1914年他召开的约法会议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满足了他的这些专制要求,唯独不见开明。

      民初宪政挫败说明什么?

      民初宪政历程表明,用中西文化冲突的简单模式,已经无法解释复杂的社会现象。
     
      19世纪中国启蒙的主角是西方传教士;包括康梁在内的中国知识精英都是他们的学生。进入20世纪,随着国门大开,留学生涌入东瀛,本土知识精英主宰了思想文化阵地。他们分裂为不同的流派,但无论哪一派大体上对东西文化都有所了解。于是,即使是开明专制论乃至复辟帝制、实行赤裸裸的专制统治,有关人士不但从本国传统寻找资源,也力求从西方流行理论中寻找根据。
     
      上述情况表明,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思想文化领域的焦点不是国别或地区文化,而主要是维护专制的观点与追求个人自由的思想之间的冲突。换句话说,面对公民权利的觉醒,在民族主义、国家主义笼罩下的专制文化突显,成为中国社会前进的主要思想障碍。作为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专制、等级和服从。因此,滥觞于鸦片战争前后的中国新文化表现出强烈的反对传统核心价值的姿态(但不是全盘反传统),这是情境使然。与此同时,西方的专制或偏激文化,也先后涌入中国,与传统专制思想汇合,成为中国人实现自己的公民权利从而为国家繁荣奠立坚实基础的主要障碍。
     
      中国人所以无能阻挡这些思想文化逆流,说到底是对文艺复兴以降的现代文明的思想成果缺乏深切的了解和普及。一百多年的中国新文化运动累扑累起,无非是中国现代化进程受挫的侧影。目前反启蒙的声音甚嚣尘上,实质是对历史进程的误解。加深对现代文明普适性的核心价值的认识,坚持不懈用各种方式做好普及工作,仍然是中国人无法回避的历史任务。
     
      2007年8月30日星期四

来源:经济观察报  来源日期:2007-10-22   本站发布时间: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