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ularjs 流程设计器: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199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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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199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浏览次数:2289    发布时间:2006-06-14   信息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号调节:【 】   保护视力色:【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事厅《关于199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199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199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凡属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选用范围,在本省(含省驻外机构)全民、集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三资”企业及其他非公制单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的在岗民办教师,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人员,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个人条件,选择申报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者,也可申报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仍按赣职改字[1992]76号及赣人职发[1994]1号文件办理。符合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者,也可申报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岗位职务控制与管理  (一)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评审。企业内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职务聘任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分类管理:  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工商执照、税收登记证为准),可参照企业办法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性收费单位)、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可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暂行规定》(赣职改字[1992]78号),合理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地市县所属单位由地市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省直单位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核准。在核准的职务结构比例内,单位可按规定自主设置岗位,推荐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事业单位的职务聘任增资费用,由本单位解决。  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含行政性收费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可按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办理;未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按本年度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核定职务空岗进行补缺评聘。在国家硬化评审条件尚未实施之前,除高教、科研单位外,其他全额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再实行评聘分开评审。高等院校及省、地(市)科研单位,确需评审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职称,限在本单位正、副高级职务人数的15%以内,由单位提出申请,按人事隶属关系分别送主管厅局或地(市)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职称工作办公室批准。  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应坚持择优聘用,签订聘任合同,科学考核的原则,健全年度考核和动态聘任的竞争上岗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各事业单位在本年度申报推荐之前应先上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手册,经过相应级人事职改部门对专业技术职务空额或结构比例重新核定后,方可开展1995年度评聘工作。  (二)我省已制定高级职称推荐评审条件的系列,个人和单位均应对照条件申报或推荐。  (三)各单位应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年度考核为优秀相对多者,单位应倨先推荐晋升;考核为称职的要按每年考核分数排队推荐晋升;推荐前3年内有1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不得推荐晋升。推荐晋升人员如没有任职内各个年度考核材料,不予送评。  (四)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人员。对高教、科研、工程、农业、卫生系列40岁以下符合正高破格晋升条件,35岁以下符合副高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不占本单位职数,由各地市、厅局按照破格条件推荐。  (五)各系列高评会应按照《关于重新组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通知》(赣人职发[1995]33号)要求,于1996年2月份之前完成高评委的重新组建工作。原下放到地市的工程、卫生、中学高评会撤销,不再进行高级职称评审。高评会必须按照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进行评审,不得随意放宽条件。  (六)今年各系列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破格申报高级职务人员进答辩。  (七)集体单位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中集体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评审集体单位职称按省人事厅《关于统一组织全省集体单位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赣人职发[1994]5号)执行;乡镇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赣人职字[1995]26号文件执行。  (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推荐的主管部门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企业由当地乡镇企业局负责;挂编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私营企业及个体从业人员,由所属工商联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由当地科技委负责;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和无主管理部门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由各地、市人事局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称)的评审程序按省人事厅《关于199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资格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职字[1995]34号)办理。  (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推荐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经查实应取消其申报资格。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推荐评审的,人事职改部门通过检查,将通报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推荐条件  (一)符合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职级、任职间隔年限,以及相应系列推荐评审条件的要求,方可推荐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职称)。任职间隔年限不满,原则上不再采取累计计算机专业技术工龄的方法。  (二)1970年以前毕业的大专生聘任中级职务满5年,可推荐晋升副高级职务。晋升正高按破格条件申报。  (三)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已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以上,对于一些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水平能达到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符合我省推荐评审条件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副高职务。晋升正高按破格条件申报。  (四)中专毕业后在生产型企业和农场、县乡农林牧渔水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以上,符合我省高级职称推荐评审条件可推荐晋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护理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省人事厅、卫生厅有关规定办理。  (五)1996年(含1966年)以前中医药中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及中医药学徒人员(以中专毕业证及原出师证为准),任中级职务间隔年限已满,经省卫生系列主管部门组织答辩合格者,可推荐晋升副主任医(药)师。1967年以后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中医药技术工作的人员晋升副高职务按破格条件推荐晋升。  (六)1984年及以前大专毕业生,在高等院校中任教,并成为教学骨干,已取得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已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或在本科院校脱产进修专业课程一年以上(以学习成绩单为准),可推荐晋升中级职务。  (七)1966年(含1966年)以前高中毕业一直从事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以及1967年后高中毕业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的中学教师和已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或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的小学教师 ,任职年限已满,可相应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  (八)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各系列破格条件执行。具备规定学历,符合高、中级职务破格晋升条件,成绩特别显著者,可以越级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凡不具备试行条例规定学历人员,推荐晋升中、初级任职资格必须按人事厅《关于对不具备规定 学历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统一考试的通知》(赣人职发[1994]3号)要求,参加相应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推荐评审。对符合中级职称破格条件者,可适当降低分数线推荐评审。  (九)1991年1月1日以后从机关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试行条例规定学历且符合累积计算专业技术年限和评审条件,在本单位岗位数额内可比照同类人员推荐申报高、中级(以考代评的系列除外)专业技术职务。  (十)推荐晋升高、中、初级任职资格,凡是相应系列试行条件有外语要求的(除免试人员外),必须持有效期内的外语考试证书,否则不得推荐评审。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参加不具备规定学历考试合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外语考试必须合格,方可推荐。1993年及以后外语考试成绩,1995年度申报晋升均有效。  五、有关具体问题  (一)破格推荐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送省高级评委会评审,否则不予认定。  (二)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了更高学历(即符合试行条例相应职务档次学历)的人员,如所学专业对口,并且现已具备试行条例的任职年限,其学习前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以折算。折算办法仍按赣职改字[1991]038号文件执行。  (三)专业岗位发生变动的人员,需转换系列仍按《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赣职改[1992]68号)办理。如原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对口或相近,申报转换系列并晋升高一级职务,可送高一级评委会评审转换系列,同时评审晋升。如专业不相近,则应转换岗位满一年,先通过所转系列同级评委会评审转换系列,再报高一级评委会评审晋升。  (四)1995年度职务评审资历终算时间为1995年12月底。  六、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文件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不符的按本文执行。  七、本文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