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招聘活动:[转载]又一个谎言:蒋介石出卖了外蒙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8:29:07
转载]又一个谎言:蒋介石出卖了外蒙古 (2011-12-05 19:11:16) 转载标签:

转载

分类: 艷陽牌坊 谁使得外蒙独立了? 原文地址:又一个谎言:蒋介石出卖了外蒙古作者:平侯斋之白话



按照中华民国当时法律规定,关乎重大外交条约和领土问题,必须由国会(立法院)三读批准才可以产生真正的法律效力,而外蒙问题所谓的“换文”并没有进入立法院审议,仅仅是政府的一厢情愿而已。读者可以去请教一个所信任的懂国际法的专家,问问他两国签约最终生效是否需要该国最高立法机关审核三读。大家有兴趣也可以查一下,当时“中苏条约”确实是在孙科院长手里通过的(因此需要联大同意才能宣告废除),但中蒙换约根本就被蒋介石故意延搁,没有进入立法程序。1932年3月15日修正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第27条:“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立法院有决议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国民政府组织法》的确多次修订,但从1928年10月设立五院伊始,立法院这条职权可是从来纹丝未动。1943年9月10日再次修正了《国府组织法》,规定立法院职权的第27条还是一字未改。

国民政府从1928年11月起成立了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院。这个立法院是否合理,是否为全民选举产生,是否代表民意,是否是枚“橡皮图章”,我们事后完全可以赞成或否定,但就1946年来说,中华民国和外国缔结的所有协议盟约都是由这个国会中的99位议员三读通过的,如果没有批准,那就意味着非法和无效。比如1945年8月24日,立法院在孙科主持下,以95人赞成,4人反对(以起立方式表决)通过《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在民主国家,政府的决定和提交的法案被国会否决的屡见不鲜,政府和国际间的交往协定更是要受到国会的严厉审核与批准。

而独立是指主权国家中的一部份分裂独立成新的主权国家。达成独立的条件是:一、母国与新独立的国家签署同意独立的条约;二、双方建立外交关係;三、划分边界及交换边境地图,将已独立的国家的领土从自己的地图上取消;四、双方举行主权移交仪式;五、联合国承认。大家请对照一下,外蒙独立符合了哪一条?

按照当时窘迫的地缘政治现状,蒋介石只是信不过交易方斯大林的信用,延时付款而已。看来蒋的这个决策还真是做对了。一旦拖延到1947年元旦,那么变更疆域的职权就到了国大那里,批准条约的难度无形倍增。如果斯大林如实履行“中苏条约”并保障中国如期收复东北和新疆的主权,中国政府当然会如期交割,但斯大林违约在先,中国只能走法律途径去联合国喊冤递状纸。笔者看过很多当时的地理民政社会调查报告,都是对于外蒙的独立不置可否,这也正是蒋介石的拖延战术在发生作用。比如徐堪主计长主编的《1948年中华民国统计年鉴》中,第1页就写明中国疆域面积为“11357488方公里”;而在第一张表格“中华民国之陆地境界”中,“接壤国别”并没有外蒙,北部边境邻国只标明了苏俄。

《中苏条约》一经签订和立法院批准,实际上已经认可外蒙的独立,因此就国际观瞻而言,必须通过联大的审查和同意来废止这个条约,其最大目的就是阻止了盟邦和联合国对于外蒙独立的承认。但就国内法源而言,中国始终没走立法途径来确认对于外蒙独立的最终允许。《中苏条约》签署以后的蒋介石的确已经从心底承认外蒙的分离,但他绝不会那么轻易地付账,因为斯大林迟迟没有兑现他的诺言;当然,斯大林也没有主动翻脸撕毁条约,于是蒋介石只能拖延时间寻找付款或赖账的机会。因此他要求政府对于外蒙独立采取模棱两可的态度,比如地图上承认,但“统计年鉴”中不承认,比如国际上承认,但国内立法程序上又不承认。这样终于拖到1949年10月,中苏断交,斯大林用实际行动撕毁了4年前的条约,而《中美关系白皮书》也承认了北京和莫斯科的从属关系,那么蒋廷黻就可以放胆去联合国“控苏”了。

至于延安(以及后来的北京)政权对于外蒙独立的姿态,网上已经有很详细的介绍和辩论,这里就不再一一赘述了,下面仅仅列举几条原始文献以飨读者:

“否认蒋介石独裁政府的一切卖国外交,废除一切卖国条约,否认内战期间蒋介石所借的一切外债。要求美国政府撤退其威胁中国独立的驻华军队,反对任何外国帮助蒋介石打内战和使日本侵略势力复兴。同外国订立平等互惠通商友好条约。联合世界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1947.10.10.

“在国民党军队被消灭、国民党政府被打倒的每一个城市和每一个地方,帝国主义者在政治上的控制权即随之被打倒,他们在经济上和文化上的控制权也被打倒。但帝国主义者直接经营的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依然存在,被国民党承认的外交人员和新闻记者依然存在。对于这些,我们必须分别先后缓急,给以正当的解决。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任何外国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的合法地位,不承认国民党时代的一切卖国条约的继续存在,取消一切帝国主义在中国开办的宣传机关,立即统制对外贸易,改革海关制度,这些都是我们进入大城市的时候所必须首先采取的步骤。在做了这些以后,中国人民就在帝国主义面前站立起来了。”——《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3.5.

以上引文均出自《毛泽东选集》第4卷。

1946年1月26日,正在莫斯科进行中苏谈判的周恩来向维辛斯基提交“中苏关于蒙古问题的互换照会”文本,苏俄在3天以后同意接受。其主要内容如下:

1、 “1945年8月14日中苏之间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及其所有附件全部无效”;
2、 “缔约国双方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地位,这一点因为1945年在外蒙进行的证明其要求独立的公民投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业已与之建立了外交关系而获得了充分保证”。

最后简单介绍一下1961年外蒙加入联合国的问题。当时美国民主党政府拟同意外蒙加入联合国,但中国坚决反对,蒋介石总统电令驻美大使叶公超和驻联合国代表蒋廷黻,说如果美国干涉中国决策,那么中国就主动和美断交。但外蒙入联和毛里塔尼亚入联是捆绑审议的,苏俄公开声明,如果中国拒绝外蒙申请,那么苏俄将拒绝毛国申请。此时毛国的区域同盟20余国向中国威胁,说如果事态如此,那么整个非洲新兴国家将同中国断交,同时拥护北京政权进入联合国。此时行政院长陈辞修屈服于这20余国的胁迫,劝说蒋公收回成命,于是中国只得在此事的安理会审议中弃权,之后外蒙和毛里塔尼亚同时进入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