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客服被质检扣10分:“辩证逻辑”的历史与未来——《数理辩证逻辑导论》读后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13:50
“辩证逻辑”的历史与未来
——《数理辩证逻辑导论》读后感
【作 者】王路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

一个确切的历史事实是:黑格尔的逻辑学就是辩证法,后经马克思的改造,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内容;恩格斯曾经使用过“辩证逻辑”这个概念,用它来称谓黑格尔的逻辑学。因此,辩证法与“辩证逻辑”一定关系密切。我国学术界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许多研究哲学的人都注重辩证法,而不怎么重视辩证逻辑;倒是逻辑界有一些人一直在研究辩证逻辑,但是他们却不注重辩证法。近年来,在我国辩证逻辑的研究中,除了依然像过去那样研究以外,出现两种比较显著的现象,一种是把辩证逻辑的研究纳入科学方法论的范围,甚至不再称其为辩证逻辑,而叫作辩证思维论;另一种是应用现代逻辑方法进行所谓辩证逻辑形式化的研究。1995年出版的的赵总宽先生所著《数理辩证逻辑导论》一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以下简称《导论》),比较有代表性地体现了后一种现象。
读过《导论》之后,我感到,辩证逻辑形式化的研究主要存在新老两个问题。新问题是现代逻辑方法的应用和与此相关的问题。首先,过去的辩证逻辑研究总是要对辩证逻辑与辩证法做出区别,而现在,除了这种区别以外,还要区别数理辩证逻辑与数理逻辑。其次,要把辩证逻辑形式化,这样一个工作能不能做到?从过去的有关论述来看,辩证逻辑包含的内容之博、覆盖的范围之广、展示的能量之大,似乎没有什么局限性可言。过去辩证逻辑所论述的许多东西,比如量变质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等等,都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这些东西远远超出逻辑的范围,是逻辑根本不研究的东西,因此它们所涉及的问题也是逻辑所无法解决的。很难想象如何把这样的东西也进行形式化。看一看今天现代逻辑的成果,我们清楚地知道形式化的作用和能量。如果辩证逻辑也可以得到形式化,形式化的作用简直是不可思议!退一步说,即使辩证逻辑可以形式化,那么它还能不能叫辩证逻辑?就是说,过去通常所说它具有的那些作用和力量还在不在?过去通常认为它能够解决的那些问题还能不能解决?假如经过形式化以后,这些作用和力量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真能够保持不变,那么它还叫不叫逻辑?这些问题无疑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但是我在这里却更想讨论辩证逻辑中一直存在的一个老问题,这就是辩证逻辑的来源以及总是与它联系在一起的所谓低级和高级的比喻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在我国,不仅在逻辑界,而且在哲学界,影响都是很大的。
《导论》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是近代的第一本逻辑著作,其体系也是近代的第一个辩证逻辑体系”(第2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了恩格斯所命名的唯物主义‘辩证逻辑’理论”(第4页)。 这个观点乃是我国从事辩证逻辑研究者的一个根深蒂固的认识。它由来已久,主要的依据是恩格斯的论述。具体地说,一个根据是,辩证逻辑是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科学,而“恩格斯最早明确地把这种逻辑称之为辩证逻辑”(《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第1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9页);另一个根据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一段话。此外还有列宁的一些论述。为了能够比较清楚地探讨所谓低级和高级的问题,我们首先仔细地分析和理解恩格斯的有关论述。
恩格斯提到“辩证逻辑”是在《自然辩证法》中。这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在恩格斯生前也没有发表。其中在“札记和片段”部分,有一部分是专门关于“辩证法”的,它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辩证法的一般问题。辩证法的基本规律”,第二部分是“辩证逻辑和认识论。关于‘认识的界限’”。在含有“辩证逻辑”这个名称的部分中,恩格斯论述得非常广泛,只是在“关于判断的分类”这一节下谈到“辩证逻辑”:
“辩证逻辑和旧的纯粹的形式逻辑相反,不像后者满足于把各种思维运动形式,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列举出来和毫无关联地排列起来。相反地,辩证逻辑由此及彼地推出这些形式,不把它们互相平列起来,而使它们互相隶属,从低级形式发展出高级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5—546页)
接着,恩格斯谈到黑格尔关于判断的划分,即实然的判断、反思的判断、必然性的判断和概念的判断。他认为,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这种分类的内在的真和内在的必然性可以看得明明白白。他通过举例的方式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
a)摩擦是热的一个源泉。
b)一切机械运动都能借摩擦转化为热。
c)在每一情况的特定条件下, 任何一种运动形式都能够而且不得不直接或间接地转变为其他任何运动形式。
恩格斯认为,a)是实然的肯定判断,它的形成不知道用了多少年;在a)的基础上,b)的形成用了几千年,这是一个全称的反思判断;在b)的基础上,只用了3年,就形成了c),这是一个概念的判断,并且是必然的判断,是判断的最高形式。这样,他通过上述例子说明,人的思维形式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因此,“表现在黑格尔那里的是判断这一思维形式本身的发展,而在我们这里就成了对运动性质的立足于经验基础的理论认识的发展。由此可见,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相互一致的”(同上书,第547页)。
我们看到,在恩格斯的这些论述中,确实提到了“辩证逻辑”,确实谈到黑格尔的逻辑,而且这大概是恩格斯明确谈到辩证逻辑的唯一段落,因此值得认真分析。我的问题是:恩格斯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他把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相对照。但是,他为什么在形式逻辑的前面加上“纯粹”这样一个修饰呢?自康德以后,就有了形式逻辑的说法,而且形式逻辑等同于逻辑。但是,并没有“辩证逻辑”的说法。自黑格尔的《逻辑学》问世以后,特别是经过马克思的解释,“辩证法”这个词有了明确的、不同于过去的含义,但是仍然没有“辩证逻辑”的说法。因此当恩格斯把黑格尔的逻辑称为辩证逻辑并且把它与形式逻辑相对照时,实际上就是把辩证逻辑与逻辑相对照。那么,他为什么要说“纯粹”的逻辑呢?按照这种说法,是不是我们至少可以理解,他的意思是说,形式逻辑是纯粹的逻辑,而他所谓的辩证逻辑不是纯粹的逻辑呢?所谓“纯粹”,当然可以作“真正的”来理解,因此,他的意思会不会是说,形式逻辑是真正的逻辑,辩证逻辑不是真正的逻辑呢?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大概是不会有什么问题的。还有一点是比较明确的:恩格斯这里所说的主要是黑格尔的思想,特别是他的《逻辑学》中的思想或与之有关的思想。因此会不会有这样的可能:黑格尔称自己研究的东西是逻辑,恩格斯既然论述它,当然也就跟着这样称谓了呢?如果是这样,那么这里的“逻辑”不过就是黑格尔意义上的东西。既然黑格尔口口声声批判形式逻辑,声称要发展逻辑,恩格斯当然知道他的逻辑与过去的逻辑根本不同,特别是,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研究的主要是辩证思维,其最主要的精神和特征就是辩证法,因此会不会有这样的可能:恩格斯不过是把“辩证的”作形容词来修饰黑格尔的逻辑呢?我认为,这样不会对理解恩格斯的论述带来任何麻烦和问题,因为,辩证的逻辑与形式的逻辑不同,形式的逻辑是纯粹的,辩证的逻辑不是纯粹的,二者是有根本区别的。但是这样一来,所谓“辩证逻辑”也就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了,它不过是恩格斯对黑格尔的所谓逻辑的一种称谓。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以上我的理解都是根据中译文提供的翻译做出的。就是说,我是按照国内学界的引文来理解的。但是,如果我们看一看原文,我们就会发现,上述中译文可能会给我们造成一些误解。在原文中,“辩证”(dialektisch)是个形容词,修饰“逻辑”, “形式”( formell )也是形容词, 修饰“逻辑”, 但是“纯粹的”(bloss)不是形容词,而是副词,它修饰的是“形式的”这个形容词。(F. Engels:Dialektik der Natur,Dietz Verlag Berlin,1955,s.237)这样来看,恩格斯的话也可以翻译为:
“辩证的逻辑和旧的纯(粹)形式的逻辑相反,……”
这样,他实际上是用了两个不同的修饰来区别黑格尔的逻辑与以前的逻辑,把“辩证的逻辑”与“纯(粹)形式的逻辑”相对照,也就是说,黑格尔的逻辑与以前的逻辑不同,不是“纯(粹)形式的”,而是“辩证的”。这样似乎就可以有两种理解,其一:“辩证的逻辑”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不过是对黑格尔的逻辑的一种称谓;其二:“辩证的逻辑”好像是有意义的,是与“形式的逻辑”不同的逻辑。但是应该看到,这里的结论从中译文是得不出来的。
我认为,这里最值得注意的并不是恩格斯用了什么形容词,而是应该看到,恩格斯绝不是在建立什么逻辑体系,也不是对逻辑这门科学进行专门的分析和研究,而是在专门探讨“辩证法”这个问题。这才是问题的要害。黑格尔是辩证法大师,恩格斯研究他的思想,谈论他的《逻辑学》,这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恩格斯的这些论述只是一些笔记,而不是正式发表的完整的论文,因此似乎也可以这样理解:“辩证逻辑”只是一种随机性的表述方式。这是对黑格尔的《逻辑学》中讲述的东西的一种称谓,而不是恩格斯对逻辑这门科学本身的看法。
虽然研究和论述辩证逻辑的人都认为恩格斯最先提出了辩证逻辑,但是他们在论述恩格斯关于辩证逻辑的思想时,往往引用的不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的上述论述,而是他在《反杜林论》中的话。下面我把经常引用的恩格斯的两段话完整地摘引如下:
“下面的事实也足以说明杜林先生完全不懂辩证法的本性,他认为辩证法是某种单纯证明的工具,正像由于狭隘的理解可以把形式逻辑或初等数学看成是这样的工具一样。可是甚至形式逻辑也是寻找新结果的方法,由已知探寻未知的方法;辩证法也是这样,只不过是更高级得多罢了;而且,由于辩证法突破形式逻辑的狭隘界限,因而在自身中包含着更广大的世界观的萌芽。在数学上也有类似的关系。初等数学,即常数的数学,至少就总的说来,是在形式逻辑的范围内活动的,而变数的数学——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微积分——按其本质来说也不是别的,而是辩证法在数学方面的应用。在这里,单纯的证明同这一方法在新的研究领域内多方面的运用相比较,肯定地退居次要的地位。可是高等数学中从微分学的最初的一些证明开始,几乎所有的证明,从初等数学的观点来看,严格地说都是错误的。同样,像在这里似的要用形式逻辑去证明辩证法领域中所获得的结果,情况也必然如此。”(恩格斯:《反杜林论》,吴黎平译,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44—145页。这段引文中的黑体为引者所注;在下文中,这段引文称为[引文1])
“从全部以前的哲学中,还保存独立意义的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属于自然的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之中了。”(同上书,第25页。这段引文在下文中称为[引文2])
[引文1]中的黑体部分是人们经常引用的, 而其他部分几乎从不被引用。在恩格斯的这两段话中,非常清楚、没有歧义的有三点。第一,他把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对照着来谈。第二点,他认为辩证法是高级的。第三,他没有使用“辩证逻辑”这个术语。但是,国内引用这段话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恩格斯这里是把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相对照,并且认为形式逻辑是低级的,辩证逻辑是高级的。我认为,这样的理解是很成问题的。具体地说,只有恩格斯这里所说的辩证法就是指辩证逻辑,这样的理解才可以说是有道理的。问题是,辩证法是不是等于辩证逻辑?(这里涉及许多问题,比如,在列宁关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的统一的著名论述中,辩证法是不是就是指辩证逻辑?)人们在这个问题上似乎是从来也不加思考的,好像恩格斯提出了“辩证逻辑”,这里论述的肯定就是辩证逻辑。我的问题是,能不能这样肯定?
我们知道,恩格斯之所以没有完成《自然辩证法》这部著作,起初是因为他中断了这部著作的写作,后来又忙于整理马克思的《资本论》的遗稿。而他最初中断《自然辩证法》的写作,主要就是为了写《反杜林论》,因此,《反杜林论》与《自然辩证法》是差不多同时期的著作。也就是说,关于辩证法的基本看法,在这两部著作中不仅是一致的,而且差不多应该是一样的。如果说它们有什么不同,那么只能是:《反杜林论》是正式发表的著作,因而无论是从思想表达的严谨,还是从术语使用的准确方面来说,它肯定比《自然辩证法》好得多;《自然辩证法》是未发表的札记和笔记,因此,从思考的成熟方面讲,它可能不如《反杜林论》。所以,探讨恩格斯同样的思想,依据《反杜林论》的论述显然要比依据《自然辩证法》中的论述可靠得多。我认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不使用“辩证逻辑”这个概念,而使用“辩证法”,绝不是随意的。它证实了我的上述理解,即“辩证(的)逻辑”很可能是恩格斯在写札记和笔记时一个即兴的、临时性的用语,因此并不是他的一个正式的学术用语。如果“辩证逻辑”是他的正式的、有意识创造出来的、具有特定含义的学术用语,那么为什么在同时期正式发表的著作中,在探讨和论述相同问题的地方,恩格斯会不使用它呢?
让我们换一种方式来理解:假定这里说的“辩证法”就是“辩证逻辑”。也就是说,即使这里说的与《自然辩证法》中的表达是一致的,那么它说明的是什么呢?我认为,“形式逻辑是低级的,辩证逻辑是高级的”,这不过是一个比喻,并没有说明具体的问题。换句话说,恩格斯用这个比喻是为了更形象地说明辩证逻辑比形式逻辑用处更大。它的结果也只能是使人感觉到这一点。至于说从根本上说明具体问题,比喻是没有什么用的。因此可以说,这个比喻其实是不重要的,重要的实际上是恩格斯关于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在具体用处方面的差异的说明。因此我们可以完全不考虑恩格斯的这个比喻,而认真思考他是如何具体论述这两种逻辑的差异的。在这段话中,可以看得比较清楚的有三点:第一,辩证逻辑“在自身中包含着更广大的世界观的萌芽”;第二,形式逻辑是“单纯的证明”,而辩证逻辑是“在新的研究领域内多方面的运用”;第三,企图用形式逻辑来证明辩证逻辑领域所获得的结果,这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形式逻辑根本证明不了辩证逻辑领域所取得的结果。第一点出现在人们经常引用的部分,而第二点和第三点出现在一般不被引用的部分。我想问的是:这三点不同说明了什么?更确切的问题是:“世界观的萌芽”是什么意思?“新的研究领域”是什么意思?“辩证法领域”是什么意思?我的理解是,第一点说明辩证逻辑至少是与世界观方面的问题有关,而形式逻辑与世界观方面的问题没有关系;第二点说明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研究的东西属于不同的范围,因为所谓“新的领域”就是以前没有的领域,因此绝不是形式逻辑研究的领域,也就是与形式逻辑所研究的不同的领域;从第三点来看,恩格斯没有说辩证逻辑是不是可以证明形式逻辑领域的结果,但是他明确地说,形式逻辑不能证明辩证逻辑领域的结果,这也说明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属于不同的领域。联想到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把“纯(粹)形式的”逻辑与“辩证的逻辑”相对照,可见恩格斯并不认为它们是一回事。
此外也可以说,这里恩格斯实际上是在为辩证逻辑进行辩护。仅从其第三点来看,恩格斯实际上是认为,形式逻辑根本证明不了辩证逻辑领域所取得的结果。我认为,恩格斯的这个论证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形式逻辑确实解决不了辩证逻辑领域里的问题,它解决不了与“世界观”有关的问题,也解决不了有关自然和历史的问题,因为它只考虑纯粹形式方面的问题,对涉及内容的东西从不考虑,而世界观、自然、历史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内容,因此都超出形式逻辑的能力范围。但是我想反问:辩证逻辑能够证明形式逻辑领域里的问题吗?对于这个问题,恩格斯没有说。因此我们也就不能说他认为能。我则认为它不能。具体地说,形式逻辑提供了一套方法,只要满足这套方法,那么从真的前提必然得出真的结论。这样的问题辩证逻辑根本解决不了。因此,我们同样可以说,企图用辩证逻辑来证明形式逻辑领域所获得的结果,这是错误的,也就是说,辩证逻辑根本证明不了形式逻辑领域所取得的结果。但是,我并不因此就认为形式逻辑比辩证逻辑高级,我只是认为,辩证逻辑不是形式逻辑,它所研究的东西与形式逻辑研究的东西不同,属于不同的领域。因此,我认为,如果辩证法不等于辩证逻辑,那么恩格斯在这里论述的就不是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差异,而是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差异。而且,即使这里说的辩证法等于辩证逻辑,从恩格斯所论述的它与形式逻辑的差异来看,它也不是与形式逻辑同属于一个领域。
但是,从[引文2]来看, 恩格斯似乎又认为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属于同一个领域,即它们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科学”。或者说,他认为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属于同一门科学,但是属于不同的领域。“研究思维及其规律”是中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关于逻辑的一般说法,这是一个非常含混的说法。这里,恩格斯显然是沿袭了这一说法。总的说来,恩格斯对形式逻辑论述得并不多,而且也比较简单。但是,他对辩证法的论述却非常多。比如,他认为,辩证法“主要是从其联系上,从其错综上,从其运动上,从其产生和消灭上去把握事物以及它们在思想上的反映的”(同上书,第21—22页);他甚至明确地说:
“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同上书,第151页。这段引文在下文中称为[引文3])
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恩格斯并不认为辩证法是仅仅关于思维的科学。因此仅仅依据[引文2], 很难说明恩格斯把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看作同属于一门科学。虽然有关思维的说法很含混,因而说形式逻辑研究思维会有许多问题,但是思维这个概念绝不会含混到包含着自然和社会,因此从来就没有什么人会认为形式逻辑是关于自然和社会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我认为,恩格斯的著作并不是每一句话都是非常清楚、非常精确的。但是应该说,绝大部分地方说得还是清楚的。因此,我们至少应该弄明白他说得非常清楚的那些地方,而不应该把他说得非常清楚的地方解释得含含糊糊。我们绝不应该凭想当然地以为他说过“辩证逻辑”,就可以把他说的辩证法当作辩证逻辑,把他关于辩证法的论述当作他关于辩证逻辑的论述。我们也绝不应该仅凭他一处的一句话就下绝对断言。实际上,如果分别依据[引文2]和依据[引文3]来论述辩证法,就会有非常大的区别。我们最不应该的就是满足于他打的低级和高级的比喻,而不对他的具体说明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思考。实际上,这样做产生了很坏的结果。举一个例子。在我国普遍使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教材中,讲到逻辑的地方很少。但是有一个十分显著的特点,这就是把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放在一起来讲,并且简单地依据[引文1]把它们的关系比作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认为辩证逻辑高于形式逻辑,以此说明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和辩证逻辑怎样突破形式逻辑的局限性。(参见肖前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9—443页;肖前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94—597页)这似乎是自然的,因为专门从事辩证逻辑的人都是这么说的,而他们又自诩为研究逻辑。问题是,这样的看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而且对于我在前面论述的那些问题,它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至少是没有进行过认真的思考。
《导论》与过去的辩证逻辑著作有一个明显不同,就是它不再一成不变地引用这种低级高级的比喻。这无疑是它进步的地方。但是在论述数理辩证逻辑与经典数理逻辑的关系时,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它沿袭过去一些思维方式的老套数。比如它认为,“数理辩证逻辑与经典数理逻辑的根本区别,归根结底,是由二者所依据的哲学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不同决定的。数理辩证逻辑的哲学背景是辩证唯物主义。……而经典数理逻辑基本的哲学背景是分析哲学”。(第17页)且不论这里的疏漏,因为分析哲学是现代逻辑产生以后才发展起来的,我们至少可以问:《导论》当然可以自称以辩证唯物主义为背景,但是凭什么而且为什么说经典数理逻辑的背景就是分析哲学呢?这里实际上仍然是在像过去那样进行比较。又比如,《导论》认为,数理辩证逻辑与经典数理逻辑存在着“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学科性质和所起作用诸方面”(第15页)的区别,而且是“本质区别”(同上)。仅以对象方面的区别为例,《导论》认为:
“二者都以思维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方法为研究对象,都主要研究有效推理论证及其规律。数理辩证逻辑是经典数理逻辑的交叉系统。经典数理逻辑演算的非实质蕴涵定理集是数理辩证逻辑演算的子系统或基础,有些经典数理逻辑的公理、推理规则和定理也是数理辩证逻辑的公理、推理规则和定理,但不包含由实质蕴涵所导致的一些违反直觉的定理,如实质蕴涵怪论,而数理辩证逻辑的扩充部分又增加了数理逻辑所不研究的定理。这些新增加的定理,在经典逻辑系统中是不可证的。在其扩充部分中,排除了与实质蕴涵怪论类似的违反直觉的定理。”(第15—16页)
在这一段论述中,有许多令人不明白的地方。首先,什么是“经典数理逻辑”?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经典数理逻辑就是指一阶逻辑。一阶逻辑包括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命题演算部分处理的命题联结词包括蕴涵,这种蕴涵为了与其他蕴涵相区别,一般也叫实质蕴涵。所以,经典数理逻辑只包含关于实质蕴涵的定理,以及关于量词(谓词演算)的定理。这样,“非实质蕴涵定理集”指的是什么就是不清楚的。也就是说,“经典数理逻辑”的概念不清楚,“经典数理逻辑演算的非实质蕴涵定理集”这个概念也是不清楚的。而这两个概念恰恰涉及到数理辩证逻辑的具体内容。其次,如果经典数理逻辑指的不仅仅是一阶逻辑,而是一般的现代逻辑,那么数理辩证逻辑就是一个非常非常强的概念,因为它是“经典数理逻辑的交叉系统”。如果一个逻辑系统能够是一阶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等等的“交”,或者“交叉”(随便怎么理解),那么结果是不敢想象的。真要是有了这样的系统,难道还有什么问题解决不了吗?问题是谁能构造这样的系统?又有谁能证明它的可靠性和完全性呢?第三,既然数理辩证逻辑包含经典数理逻辑的公理、推理规则和定理,那么一定包含这些经典逻辑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它怎么能够排除像实质蕴涵怪论这样的定理呢?难道定理不是从公理出发根据推理规则证明出来的,而是我们任意规定出来的吗?构造形式系统,特别是逻辑演算系统难道能够这样随意和混乱吗?这些论述虽然含混模糊,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即它所考虑和陈述的实际上仍然是过去那种没有局限性的包罗万象的辩证逻辑。
亚里士多德没有使用“逻辑”这个词,但是被公认是逻辑的创始人。黑格尔写下厚厚两卷本《逻辑学》,一般却不被认为是逻辑学家。可见是不是逻辑,并不在于名字,而在于实质。因此,恩格斯随意写下的一个“辩证(的)逻辑”,人们固然可以进行研究,却无论如何也不应该成为教条。我想,有些人可能仍然愿意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称为辩证逻辑,并且认为这样的研究就是逻辑研究,而且是更高级的逻辑研究;他们甚至可能仍然会认为这种研究将促进和推动逻辑研究本身的发展。但是我想说: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一下哲学史。黑格尔不仅是这种研究的伟大的鼻祖,而且也是一面透彻的镜子。他在所谓研究和发展逻辑的过程中所做的工作,以及他的最初的愿望、动机和最终所达到的结果,实际上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