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哪里拔牙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刚性制度学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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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刚性制度学习手册 2010-09-03

    说    明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要求,增强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纪律意识、法规意识和执行意识,有效预防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特将中央和省委关于干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严肃干部工作纪律、干部工作责任追究、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干部处理、干部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汇编成册。所选编的这些政策规定,是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不可违背的刚性制度、不可触及的高压线、不可逾越的红线。违反这些政策规定,有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必须受到责任追究(谁也逃脱不了,谁也躲避不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组织各级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及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使领导干部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广大干部群众知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编  者
                                                     2010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第二部分 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规定----------(*)
    第三部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部分 对基本称职、不称职干部处理规定-------- (*)
    第五部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部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二种情形必须报告
  (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1、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2、越级提拔干部的;
  3、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4、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5、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第4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1、破格提拔干部的(没有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破格提拔的);
  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一次性提拔干部数量超过30人和一次讨论研究干部超过50人的;非换届期间一次性一年内累计提拔调整干部批次超过10次(含10次)以上的];
  3、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4、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5、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6、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摘自中组发〔2010〕8号文件、黑组通字〔2009〕45号文件)

  第二部分  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二十不准”纪律
  1、不准超职数、自设职务名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擅自或变相增加领导和非领导职数。
  3、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5、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6、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7、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8、不准在换届前、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串联部分人员为考察对象捏造问题,影响考察结果真实性。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1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1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1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14、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帮结派,进行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或制造有利于自己的消息、诋毁中伤他人,误(引)导他人为自己拉票。
  15、不准采取授意、暗示或召开会议等方式,事先在班子中统一思想,把个人意志变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制造假民意,影响推荐结果真实性。
  16、不准拿原则送人情、做交易,行贿受贿,买官卖官;
  17、不准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调动找关系、说情打招呼、搞串联,跑官要官;
  18、不准将已经被查实有拉票行为的干部列入被推荐对象或拟任人选。
  19、不准提拔重用已经被查实有跑官要官行为的干部。
  20、不准出于个人恩怨或谋取小团体利益,串联或煽动群众上访,或写“黑信”诬告拟提拔调整对象,干扰正常干部工作。
  (摘自中发〔2010〕3号文件、中发〔2002〕7号文件、黑组通字〔2006〕12号文件、黑组通字〔2005〕28号文件)

  第三部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规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追究三十九种责任情形
  (一)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1、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2、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3、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4、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5、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6、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7、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8、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10、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2、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3、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4、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5、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6、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7、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三)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2、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3、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4、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5、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6、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7、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四)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9、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摘自中办发[2010]9号文件)

  第四部分  对基本称职、不称职干部处理规定

  1、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过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其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2、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20%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4、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到20%(含20%)以上,或不称职票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含50%),经考核确实存在突出问题,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5、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问题;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6、在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摘自中办发〔2009〕35号文件、中组发〔2007〕2号文件、中发〔2002〕7号文件、黑发〔2008〕18号文件、黑办发〔2006〕33号文件)

  第五部分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规违纪行为被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规违纪行为被追究责任,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3、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4、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对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受到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6、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要严肃批评教育,并取消其被推荐和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且两年内不得提拔。
  7、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组织人事干部的,要调离组织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摘自中发〔2003〕18号文件、中办发[2010]9号文件、中组发〔2008〕12号文件、中组发〔2005〕4号文件、黑组发[2005]5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