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掉第一磨牙后矫正:关于对公务员身份不明确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进行公务员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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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务员身份不明确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进行公务员登记的通知浏览次数:2646    发布时间:2007-11-08   信息来源:公务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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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发〔2007〕12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省委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干部人事处: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发〔2006〕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组字〔2006〕64号)精神,现将机关中公务员身份不明确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本着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公务员“凡进必考”的有关规定,对机关中公务员身份不明确人员,通过考试考核,择优进行公务员登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考试对象

  本次考试对象是2002年9月30日之前进入全省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均在机关,至今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在机关总编制内,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不含聘用制干部)。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现实表现良好;

  2、2005、2006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县级以上机关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乡镇机关须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2、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以辞退的人员;

  3、2005、2006、2007年度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被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

  4、各机关在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使用工勤编制的人员;

  5、编制不在机关的借用(借调)人员;

  6、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考试方法和程序

  (一)确定考试对象和资格审查

  由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确定考试对象,经机关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在本单位范围公示3天。公示结束后,符合条件人员由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填写《考试资格审查表》(附表一),所在机关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以下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县(市、区)、乡镇(街办)机关考试对象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汇总报设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进行资格审查;设区市直机关考试对象由设区市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省级机关及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考试对象,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进行资格审查。

  各设区市、省直各机关汇总填写《考试资格审查(备案)人员花名册》(附表二),并附电子文档一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备案或审查。

  (二)考试

  考试时间为2007年12月16日。考点设在各设区市,省直垂管单位人员,在当地参加考试。考务工作由省、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为闭卷笔试。考试内容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资料分析、法律知识(包括宪法、公务员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四个部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划定合格分数线

  根据考试情况,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划定合格分数线。

  (四)确定考核登记对象

  对考试合格人员由各机关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列入登记对象。

  (五)登记

  对确定为登记对象的人员,按照《江西省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方案》(赣发〔2006〕7号)的规定,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五、有关事项和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次考试的目的和意义,严格执行考试范围、对象等规定,不属于考试对象的人员,不得列入考试。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开展工作,考试、考核、登记各个环节要责任到人,层层把关,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对弄虚作假、考试舞弊的人员,取消考试资格,不予进行公务员登记;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处分。

  附件1、机关身份不明确人员考试资格审查表(略)

      2、机关身份不明确人员考试资格审查(备案)花名册(略)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