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颌第一乳磨牙的特征:- 行贿受贿被严判,哪一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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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被严判,哪一方也不冤

萧敬重
  • 发布日期: 2011-12-0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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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日前同时刊登了两起案件,都与行贿有关。一起是“韶关8·14系列腐败案”。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另一起是一个药商行贿多家结核病防治所案件。44岁药商王尊合在4年多的时间里,先后向北京多家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相关负责人行贿,总数高达307万余元。此案曾引致全市结防所大动荡,多名受贿医生因此获刑。王尊合因犯有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而值得深思的是,这两起案件的行贿者都大呼自己很冤枉:“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

“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这句话真要好好琢磨琢磨。

在这两个行贿者看来,自己只是送钱的,却没有收钱的判得重,有点不合常理。估计持这样看法的不仅是这两个行贿者吧。但是首先得弄明白:什么是“常理”?到底有没有他们头脑中的“常理”?这又让我们想起了一些贪官们的“枉冤”来:我受贿被判刑,但行贿的没事!

如果把两者看做行贿在先、受贿在后,则是不对的。因为有很多的行贿受贿行为,根本分不清谁“害”了谁。根据那些报道的案子,我们可以看到,有的是行贿者因为对方的索贿而不得不行贿,也有的受贿者是因为架不住行贿者频频的“金弹攻势”而收钱。

固然,在具体的案件中,行贿受贿行为的发生可以调查清楚,但作为一个现象——行贿受贿,是一个整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用物理学上的概念比喻,行贿和受贿可以看做是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它们同时产生,虽然方向相反,但是大小一样。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所谓的“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我受贿被判刑,为什么行贿的没事”的谁该重谁该轻的“常理”。

没事时,行贿受贿两方可谓“双赢”,各取所取;出事时,便互相指责、互相揭底。所以行贿受贿双方,都该在严厉打击之列,都该是反腐败斗争中同等重要的打击对象, 一个也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