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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0:18:25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2009-07-07

案例:
某公司2004年3月30日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期限至2006年3月29日止,工作岗位为销售员。2005年5月王某怀孕,之后便以身体不适为由,未按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便停止工作,在家休息待产。2006年3月王某生一男孩,按照晚婚晚育的相关规定,王某享有四个月产假。2006年7月产假期满,公司通知王某上班,并提示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累计无辜旷工十五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王某逾期不上班工作,也不履行公司的相关事病假请假制度,公司将按照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王某收到通知后,担心孩子太小,别人照顾不周,继续在家照顾孩子,未到公司上班。而且王某认为自己正在哺乳期,即使不请假,公司也应当知道自己在家照顾孩子,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于是,王某没有理会公司的通知,既未到公司上班,也没有按照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在发出通知一个月后,再次通知王某,因王某无辜旷工累计达到十五天,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法律法规,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王某对公司的决定提出异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遂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现行劳动法规对女职工的权益有那些特殊保护?
2、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应当如何处理?
3、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一、女职工在就业劳动中,因其自身的特点和弱点,法律在劳动用工方面给与了女职工更多的保护和照顾。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不得因以劳动者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或用人单位具备法定理由需要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本案的情况,王某怀孕后应当在身体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身体确有不适,应当在取得医院建议病假证明,并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履行相关病事假的请假手续后,休息休假。产假结束后,王某应当按时到岗参加工作,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应当履行病假请假手续;因其他原因不能工作,应当履行事假请假手续。但是,本案中,王某产假后既未按时到岗工作,也未按照规章制度履行相关请假手续,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认定为旷工。公司向王某发出限期到岗工作的通知后,王某置之不理,仍处于旷工状态,实际旷工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十五天。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对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王某负有过错,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张真颖 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