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中医康复:礼制、人殉和人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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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礼制是其政治思想、信仰的具体表现。西周时期已有较系统、完备的礼制。《论语?为政》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可见,夏、商、周三代的礼制存在着继承发展的关系。关于商代礼制的具体内容如何目前我们知道的不多,只能根据周礼而略知一二。周礼强调“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宗旨是维护族权与王权的统治,因此,可以说礼是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种具体规定。商代实际上已存在等级差别。国王自称为“余一人”表明其已初步具备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下的王室贵族也各有等差。在考古发掘中,已发现了许多表明等级身份制度的迹象。例如,中字形、亚字形的大墓只有王陵区才有,平民只能用土坑竖穴墓。精美的青铜礼器只有在贵族墓葬中才有大量出土,一些重器如司母戊大鼎只能出于王陵。钺做为权力的象征也仅见于少量级别较高的墓葬。其他诸如青铜制成的人面形饰、兽面形饰的使用也是如此①。由此可见,商代已有一套礼制,这种礼制应是原始社会末期以来形成的礼制的继续与发展,也是西周礼乐制度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因为商人特别敬鬼神,所以当时礼制未能占有突出地位。
  ① 柴晓明:《论商周时期的青铜面饰》,《考古》1992 年第 12 期。
  商人最敬鬼神、祖先。“先鬼而后礼”的最突出的体现是当时特别盛行人祭与人殉。在我国古代,人祭和人殉的陋习由来已久,延续时间亦极长。根据考古发现,早在新石器时代仰韶文化时期即已出现人祭,到明清时期皇室尚有嫔妃殉葬之俗。若从整体上看,商代是中国历史上人殉人祭最为盛行的时期,其它任何朝代都无法比拟。
  人祭也称人牲,是指用活人做牺牲,杀之以祭祀神灵、祖先的一种行为。在商代,人们相信万物有灵、鬼魂不死,为了祈求神灵消灾赐福,他们不但要用大小牲畜作为祭品,而且还要杀人祭奠鬼神,认为以人肉为盛馔供献于神灵之前,才是对鬼神的最大敬意。武丁时期的甲骨 673 片,卜辞 1006 条,记载祭祀用 9021 人,最多的一次用 500 人,另有 531 条相关卜辞未记人数。廪辛至文丁时期,祭祀用 3205 人,最多的一次用 200 人。祖庚、祖甲时期祭祀用 622 人,最多的一次用 50 人。帝乙、帝辛时期,用 104 人,最多的一次30 人。从盘庚迁殷到帝辛亡国的八世十二王,即整个商代后期,按目前掌握的甲骨资料,共用人牲 13000 余人,其中尚未包括 1000 余条未记人数的有关人牲的卜辞①,仅此就足以证明商代人牲是多么盛行。
  ① 胡厚宜:《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文物》1974 年第 8 期。
  据甲骨卜辞可知,商王祭祀所用人牲的来源以羌人最多。羌人经常与商王朝发生战争,大量的羌人在战争中被商人俘获,其中的一部分便成了祭祀的牺牲品。
  以人为牺牲的献祭方法至少有十多种,如俎、伐、沈等。所谓俎,是指用全人做牺牲。伐,甲骨文中凡是被砍头的人牲都叫作伐,包括用作祭祀牺牲品的俘虏。沈,是指在祭河神时将牲畜或人投入水中的献祭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向河神祈福,防止水患。其它还有诸如火烧、风干等用牲方法,这里不再一一叙述,有关情况可参见姚孝遂先生的《商代的俘虏》一文①。甲骨文所见人牲只是反映了商代后期人牲的一部分情况。而考古发现所见则较此更为触目惊心。
  ① 《古文字研究》第 1 辑,中华书局 1979 年版。
  目前已发掘的商代前期的重要遗址有二里头遗址、郑州二里岗遗址等。
  二里头遗址位于河南省偃师县二里头村,其文化堆积被分为四期,其中一、二期尚处于夏代纪年范围内,三、四期的年代已进入商代早期。已发掘数座三、四期的建筑基址,在 1 号基址周围发现有五六十个个体的人骨架,它们无固定的葬式,无随葬品,有的双手反缚,甚至身首异处,与牲畜同埋。从掩埋状况和所在位置看,这些尸骨可能是祭祀用的人牲。郑州二里岗遗址有一座很大的商城,一般认为它是一座商代前期的都城。在商城内外,共发现200 多座废弃坑,坑中经常发现被砍杀的人头骨、躯骨、残缺不全的肢骨、以及双手反缚、截断下肢的异常死亡者的遗骸等。它们或多具骨架叠压埋葬、或与牲畜同埋,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祭祀用的人牲遗骸。
  商代后期的人牲资料以王都安阳殷墟最为丰富,除了前述的甲骨文资料外,尚有大量的实际人祭资料。现在的小屯村一带是当时王都的宫殿区,在这里发现了许多大型建筑基址,有的基址周围规律地排列着许多祭祀坑,坑内埋有大量祭祀时所用人牲的遗骨。例如,在小屯乙组基址范围内,共发现189 个祭祀坑,坑内埋人牲遗骨 641 具,马 15 匹、牛 40 头、羊 1119 只、狗127 只,木车 5 辆,它们是与营造宫殿有关的祭祀遗迹。在西北岗王陵区,还发现了大批商王祭祀祖先的杀祭坑。1950 年在武官大墓周围就已发现了一些“排葬坑”和“散葬坑”,7O 年代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发掘。在已揭露的4700 多平方米的范围内共发现 190 余座排葬坑。发掘者根据葬坑排列的疏密、深浅、大小的不同而将它们分为 22 组,最多的一组有 47 坑,最少的一组仅 1 坑,共用人牲 1300 多人。这些葬坑的位置恰好在几座王陵之间,从其分布及排列情况分析,它们不可能专属于某座大墓,因而不是某些大墓下葬时的杀殉坑,而应是若干次祭祀后的埋葬遗迹。因此,可以确定这里是一处商王室祭祀祖先的祭祀场。现已发掘的仅是这个祭祀场的一部分。除了王陵区以外,在其它墓地也发现了一些规模不等的祭祀坑。1959 年发现的后岗圆形祭祀坑就是其中之一。该坑共埋有人牲遗骨 54 具,分上下两层放置。上层25 具,其中全躯者 20 具,头骨 5 具,骨架上或染有红色,没有固定的葬式,个别头骨前额还有刀砍痕迹。经鉴定,死者均为男性,年龄多在 14—17 岁之间。下层 29 具,全躯者 18 具,头骨 10 具,死者的性别、年龄与上层相仿。殷墟祭祀中的人骨经鉴定其人种成分较为复杂。它们属于“蒙古人种主干下的类似现代北亚、东亚和南亚的种系成分,其中,接近东亚的仍然居多。体型上的这种多种系成分,可以解释为殷人向四邻的方国部落征伐时,掳获了不同方向的异族战俘”。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商代的人牲来源于战俘,而这也与甲骨文的记载相一致。
  人殉与人祭具有质的区别。人牲(人祭)是供神灵食用的,所用的是俘虏、“仇人”。而人殉则是供主人役使的,因此所用之人则多是亲近故旧,殉者与被殉者的关系应是二者生前关系的继续。殉者的身份较复杂,其中有办事的臣僚、有侍卫、有妻妾,有供杂役的奴仆,他们大都不出近亲、近臣、近侍的范围。在他们看来,他们的一切都是从属于主人的,主人死了,自己有义务从死,也愿意从死。活着的人按其生前的地位、职业的不同予以不同的安排,各就其位,一般均被全躯置于主人墓葬中的不同部位。带有墓道的大型商代墓葬,均有较多的殉人,中型墓一般有一至数个、十数个殉人,个别小型墓也有殉人。殉人有的置于墓道,有的置于二层台,有的置于墓室下的腰坑,也有的置于椁室内。一般认为放置的位置愈接近于墓主,其生前的地位可能愈高。
  在甲骨卜辞中以武丁时期人牲的数量最多,祭祀的次数也最为频繁,此后逐渐减弱,到帝乙、帝辛时期的数量已大大减少①。人牲的逐渐减少可能反映出商代统治者对人的价值在看法上有所变化。人牲的主要来源是俘虏。早期人牲特别盛行,一方面反映出当时战争频繁,俘虏来源充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时商王朝尚未充分认识俘虏可用于劳役,使他们为自己创造财富。后期人牲减少,可能是统治者已将一部分俘虏转化为生产奴隶。商代的人殉从整体上看,用人的数量远较人牲为少。商代早、中期的殉人更少,但在后期却越来越多,这可能反映出奴隶制逐渐得以发展,主仆名分亦愈加固定,奴仆为主人殉死已成为当时主奴关系中的准则。人殉之风因此也日益猛烈。总之,商代的人祭和人殉到其后期已成为一种制度。如建筑宫殿时要用人牲祭祀;祖先也需要按时祭祀,西北岗祭祀场便是其具体反映。奴仆为主人从死殉葬亦成为一种制度。因此,人殉和人祭制度可以看做是商代礼制的一种特殊表现,并已成为当时许多政治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已成为整个国家大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① 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考占》1974 年第 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