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房呼叫器的设计: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成因及对策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18:56:52
对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成因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潘胜文◇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我国居民收入差别程度的认识中包含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近期中国居民的收入差别程度基本适当;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认为我国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收入分配差距太大。上述两种观点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偏差,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是,他们考察的范围和口径及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同:前者考察的主要是居民正常收入的差别程度,后者则往往涉及到若干非法非正常收入及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前者由于没有考虑到居民的非法非正常收入,而是以官方提供的居民正常收入方面的数据作为研究的依据,因而得出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别程度基本适当的结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并结合社会上贫富分化的现象,自然会得出我国目前已出两极分化局面的结论。那么,正常收入与非正常收入的判别依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判别二者的依据应该看该收入是否是通过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途径所获得。如果是通过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即为正常收入,如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利息股息收入、投资的利润收入、租金收入等;另外,接收赠与、遗产继承、中奖收入等非按劳分配和非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获得的收入也应该纳入正常收入的范围。除此之外的收入,即可纳入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范围,如偷税漏税、贪污腐败、走私诈骗、集团消费转化成个人消费等等。因此,在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差别大小及其变动趋势的时候,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分析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的大小及其变动趋势;另一方面分析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因素后的我国居民收入差别的大小及其变动趋势。另外,本文使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反映指标主要是“基尼系数”。 一、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变动的成因分析 有人用“倒U假说”分析了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变动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居民收入的变动基本符合“倒U假说”,也就是说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经济增长的结果。但本人还是认为,即使在没有计算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情况下,我们仍不能简单用经济增长因素来解释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因为,我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变动仍然受到制度变迁因素的强烈影响。 “倒U假说”是由西蒙·库兹涅茨提出来的。该假说认为,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呈现一种倒U形的关系,即在经济未充分发展的早期阶段,即从前工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最迅速时期,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增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或集中度会逐渐扩大,然后有一段稳定期,后期阶段收入分配的集中度又会缩小。所以收入分配差距或集中度的长期变动轨迹是一条形似倒U型的曲线。根据库兹涅茨的估计,倒U曲线从上升到下降,也就是走过“倒U曲线”的“拐点”(“倒U曲线”的最高点为“拐点”),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是,非农人口所占的比重必须达到60%--70%,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以上。走过这个“拐点”,英国大约经历了100年时间,美国和德国大约经历了60—70年。而我国目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只有700多美元,收入差距正处于“倒U曲线”的左边,也就是仍处在收入差距扩大的阶段,至于何时走过这个“倒U曲线”的“拐点”,必须由我国经济增长的情况决定。另外,库兹涅茨认为,这种个人收入差距的倒U变动趋势主要是与一国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农业经济向非农业经济转变的因素相关。因此,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可以说是经济增长型的“倒U假说”。那么,我国的居民正常收入差距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倒U曲线”呢? 1988—1999年,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4976、0.36965、0.34688、0.36904、0.37719、0.40173、 0.43561、0.4194、0.40582、0.40269、0.40380、0.40456。①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动轨迹基本上处于“倒U曲线”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基尼系数逐年扩大,但扩大的趋势并不是很大。这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型的“倒U假说”基本上能够解释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为什么说经济增长型的“倒U假说”基本上能解释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而不能完全解释呢?虽然,中国是一个正处在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经济结构的大转变过程中,中国在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上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出与其它国家同样由生产力决定的共同特征。但是,中国个人正常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不完全是由经济增长来决定的,经济体制变迁的因素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也可以说中国个人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是由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共同决定的。笔者认为,影响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变动呈现倒U曲线形状的制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转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调节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市场是按照投入生产的要素的贡献来分配的。这就是说,在市场分配收入制度下,人们的相对收入水平取决于人们对生产诸要素的占有水平。不同的要素所有者,由于他们拥有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同,他们的竞争机会也就不均等,从而他们的收入也就不平等。要素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拥有财产的差距,同时也有个人人力资本差别。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分配制度上,就必然要承认和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因而在转轨过程中,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此外,在竞争社会中,优胜劣汰是竞争的一般原则,但这一市场原则应用于个人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却是不适合的,因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了可以破产淘汰,而人却不能因为他在就业竞争中失败了,就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利。可见,收入分配不公平是市场机制调节的天然缺陷。这就需要引入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来克服市场缺陷。这就是任何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通常的做法。政府收入调节政策的引入,将会抑制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并转向趋于缩小。 ②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对收入的市场分配的调节制度和政策体系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建立起来,这就会使市场造成的收入差距在没有或缺乏政府调节的情况下迅速趋向扩大。政府的收入调节制和政策体系之所以在短期内无法建立起来,这是因为:一是要彻底改革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收入调节制度,重新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制度和政策体系,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二是新制服度和政策体系的建立与运作需要有一个逐步认识、熟悉和适应的过程。三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资缺乏是一个基本的发展特征,因而在短期内能够筹集出足够的资金以应付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是不可能的。③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这个渐进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市场不断发育和成熟的过程。这样,在市场尚处于不发育和不成熟的时期内,居民收入差距不仅会因市场分配收入而趋扩大,而且还会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这种扩大趋势得以强化。这是因为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如垄断企业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价格信号失真、信息不对称等也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公平分配等。 二、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因素后的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成因 用于上文所分析的各种个人收入资料基本上都来自我国官方统计出的资料,如《中国统计年鉴》,它们主要指的是居民的正常收入,不包括居民的非法非正常收入。但实际上,近几年来,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领域产生矛盾、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主要因素。所谓非法非正常收入是指在目前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合法的收入,如偷税漏税、贪污腐败、走私诈骗等,或貌似合法但有悖于道德规范的非正常的收入,如集团消费转化成个人消费等。这些收入都不是通过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途径所获得的,从性质上看,它们是社会总收入中被一部分人以非法非正常手段占有的部分。正常收入资料来源于官方公开出版的各类统计资料年鉴等。非法非正常收入都是通过非法、非正常途径所获得,居民不愿意也不敢公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官方的关于收入分配方面的统计资料中一般都没有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因素。笔者在这里要想分析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后的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的成因,就必须获得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后的中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如何获得这些资料呢?值得庆幸的是,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陈宗胜教授的研究成果为本人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最近,陈宗胜教授在《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的文章。该文中就提供了考虑了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以及其他类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后的我国居民的总收入差别的1988-1997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68、0.4245、0.4015、0.4170、0.4262、0.4595、0.5111、0.5173、0.4990、0.4932。而1988—1999年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4976、0.36965、0.34688、0.36904、0.37719、0.40173、 0.43561、0.4194、0.40582、0.402690、40380、0.40456。 我们从上面的两组数据可以看出,1988—1999年,我国的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基本上处于0.3-0.4之间,属于比较合理的收入差距。①但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以后的基尼系数则进入了0.4-0.5的差距较悬殊的区间,甚至1994、1995年超过了0.5,进入了差距悬殊的区间。为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因素。目前,在我国,非法非正常收入存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以造假、贩假、卖假为业,坑害消费者,获取暴利。如今,在我国假货泛滥问题非常严重,假货已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假货出口、假货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等又大大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应该来讲,近几年,我国政府打击制假、贩假行为的力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加强,制假、贩假的风险成本应该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不法分子制假、贩假行为却根本没有因为制假、贩假的风险成本的提高而有所收敛。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制假、贩假的利润太高了。据报导,生产一片盗版光盘的成本仅1-2元人民币,一条最普通的生产线每天也可生产十几万乃至几十万片,前几年,每片批发5元左右,现在批发3元左右。如果假定某生产线每天生产10万片,每片利润1元,那么每天的总利润就是10万元,每月就是300万元,而据说引进一条普通的光盘生产线只需100多万元。②沿海、沿边的一些地区的不法分子,靠走私贩私逃税,获取非法收入。不久前,我国查处的福建夏门特大走私案件中,赖昌星一伙在几年之内走私总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中逃税300多亿元。③证券市场供求失衡,法制不健全以及监管不力,部分人传播假信息,扰乱市场,从中牟取暴利。中国的证券市场被一些人称之为“看不懂的市场”。中国经济学界的泰斗吴敬链研究员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一次“对话”栏目中,发表过“中国的股市不如赌场”的观点。笔者觉得吴老的话并不为过。中国股市场存在庄家操纵股市、靠事先获得政府相关的信息而预先操作在股市上获利、散布假信息欺骗中小股民而使自己从中获利等等行为在中国的股市上屡见不鲜。这些人从中获得了多少利益,谁也无法统计。而根据“零和博弈”理论,这些人获得的利益肯定会有人为其支付,为其支付的人就是那些可怜的中小股民了。极度不健全的中国股市也是一些人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地。④房地产市场开放之初,有些房产商炒卖地皮获得大量非法收入。在南方的一些地方以及全国各主要城市,很多的富人都是靠在房地产市场开放之初炒卖地皮获利发家的,这与当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严重不规范、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是息息相关的。⑤部分党政官员,靠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党中央和政府虽然时刻在强调反腐创廉,也着手清理出了一些党政干部中的“巨贪”,如王宝森、陈克杰等,但这仅仅是贪污受贿这一冰山中的一角罢了,有多少党政干部、贪污受贿了多少钱财,恐怕许都统计不了。某些“人民公仆”的这种致富手段最令老百姓痛恨,也最令老百姓心中不平衡。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在中国近期的大量滋生,是有客观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可以说,制度或体制的缺陷以及政策不到位等因素是非法非正常收入大量滋生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制度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旧体制并存,即双重体制同时运行,如双重汇率制度等;二是体制缺位,即旧体制已被破除,但新体制又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如国有企业内过去对领导层的监督机制已经消亡,但取而代之的新的监督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三是体制错位,即新体制的各个部分不配套等;四是体制虚设,即新体制名存实亡,比如对党政官员的同级监察形同虚设。在政策措施方面也存在类似的缺陷:一是法律政策缺位,即在一些领域至今仍是无法可依,比如某些娱乐行业;二是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比如售假制假的惩罚过轻;三是政策规定有不周延的空隙,比如某些税收返还措施;四是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正是这些体制和政策的缺陷为寻租活动设置了大量的租金①,导致了大量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 三、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变动是经济增长和制度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变动的轨迹基本上符合库滋涅茨的“倒U曲线”的走势。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也在0.3—0.4这一比较合理的区间内。因此,对我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差距现状,我们不必刻意采取太多的措施去消灭其差距。要知道,收入分配太过平均也不是什么好事,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收入分配是绝对公平,基尼系数长期在0.2以下,但那时候的经济运行效率却实在是太低了,那种贫困中的绝对公平是不可取的。历史已证明了这一点。再说,根据库滋涅茨的理论,随着一国工业化程度的加深,收入分配差距会由经济发展初期的不断拉大慢慢转向稳定乃至趋向缩小。有许多经济学界的人士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已使得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的“倒U曲线”快接近其“拐点”,即收入分配差距很快便会由原来的不断扩大变为不断缩小。因此,对于正常收入的变动,我们不必太过担心其差距会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拉大,相反,我们还应该努力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使得我国的收入分配曲线尽快走过“拐点”,走向自动缩小的阶段。当然,对于正常收入的分配所引致的收入差距,我们不必太担心,并不意味就应该放任不管,国家还是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加以调节,防范于未然。但是,对于导致人们心理不平衡、引致收入分配矛盾的非法非正常收入,政府则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整治和管理。因为,笔者认为,导致近几年分配领域矛盾的不是正常收入分配所引致的差距,而是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所引致的收入差距拉大部分。这一部分收入差距拉大部分虽然不大,仅仅使得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上升10个百分点左右,但它却使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整体基尼系数由0.3—0.4这一比较合理的区间演进到0.4—0.5这一差距较大的区间,使得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性质大大改变。但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罪过”却很容易被显现在社会整体收入分配上,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很多人认为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已走向两极分化的原因之所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比较严重不均等问题不是由正常收入分配所引致的,而主要是由于有那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而引致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该将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放在解决非法非正常收入方面。下面笔者将就针对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的现状,国家应该采取那些调节措施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的对策建议。 (一)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平、合理、全面清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 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就是一切活动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这种公平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市场机会的公平,即劳动者都有公平参加劳动和获取收入的权利和机会;二是市场交换的公平,即供求双方在公认的市场运行规则下进行自愿的交换。对于机会的不公平,目前群众反映最大的是行业垄断,政府虽然近几年虽然已着手解决,但解决的步伐显然太慢。因此,应进一步加快对那些仍有很强烈的非自然垄断特点(如政府垄断)的行业进行改造,并允许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竞争。同时,要通过加强政府机构和职能的转变,从限制、约束和监督权力入手,彻底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问题;对各种必需的权力及其如何运用,一定要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对要收取的费用,必须来源合法、标准合理、去向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企业多本帐、小金库、乱发各种代币券、隐匿利润、偷税逃税和避税等行为要认真清理,加强管理;对于证券市场上的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有些不够完备的证券市场规则,要加强进行完善;对目前社会上十分普遍存在的“灰色收入”也就是非正常收入,要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的方式进行梳理,合理的纳入规范轨道进行动作,不合理的予以取消。而对于各种非法的所谓“黑色收入”,则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努力遏制腐败势头。在交换公平方面,主要是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承认通过市场公平原则获得的收入的合理性。 (二) 要特别重视调整初次分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是: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要想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化,首先,要注意教育投入的公平性和足够的强度。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教育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在收入分配方面,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人收入越高。同理,一些高素质劳动者因对社会能提供更多的贡献而获得的高收入,也与其受到的良好教育有关。即使对普通劳动者而言,只要他们能通过教育或培训提高自已的素质和技能,也会改变其就业和相应的收入状况。例如,据美国经济学家D.Gale.Johson分析,中国农民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其收入就可以增长3.6-5.5%①。如果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达到城市的水平,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可缩小15-20个百分点。由于教育对收入的影响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受教育机会的公平问题也是影响收入公平的重要因素。其次,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破除各种人为障碍,促进劳动力合理、自由流动。在现有收入差距状况下,允许劳动者自由流动,是一个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直接途径。它的实际意义在于,作为劳动者个人,如果不满意自已当前的收入状况,社会能够为其提供一个通过自由流动选择和争取更高收入的机会和条件。当然,能否真正如愿,还要看供求双方的实际需要和合作关系的确定。一个无人为障碍的、合理、有序、信息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不仅对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基础性作用,对缓解劳动者对收入状况的不满,并采取自主措施解决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社会对收入分配问题的一种自动调节机制。 (三) 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再分配功能。 社会的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后手段。与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机制相比,它的作用有限,但其社会影响却比较大。因为,再分配是许多对收入分配不满以及在收入问题上陷入困境的人的最后希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收入分配的重点必须放在初次分配方面,如果初次分配遗留的问题太多,再分配终将无能为力。但同时也要切实注意不断改进和完善再分配功能,以重点解决一些社会上突出的收入分配问题。在这方面,目前的重点有两个: 1、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是从结果上对个人收入的再调节。这个调节对平衡社会心态、缩小收入差距、保证社会稳定与和谐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对高收入的调节。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不够。如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45%,而国外,如美国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为75%。同时,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中低收入者的调节也有不完善之处。如,起征点过低;遗产税、赠与税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等。当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尽快出台遗产税、赠与税制度已迫在眉睫。 2、要加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一方面改革的深入使下岗人员增多,职工货币收入增幅下降,导致社会中低收入阶层规模扩大;而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保障制度正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旧的福利制度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形成,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教育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建设结果尚不明朗,使大多数人心存疑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尽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失业、疾病、年老等因素所带来的贫困的有力措施,也是平抑公众因收入分配不均等而产生的不平心理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养老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普遍推行上,同时,还必须努力探索在农村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式、方法与途径。 (四) 要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分配行为 依法规范分配行为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去规范、约束个人收入分配行为,而不直接介入分配过程,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法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具体表现在立法调节和司法调节两个方面。 1、立法调节。立法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包括工资立法、最低工资立法、公务员工资立法、各种社会保障立法等。针对当前个人收入立法不健全不完善问题,今后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首先,应抓紧制定《最低工资法》。制定这一法律时,需考虑国民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全国就业水平、工资水平、生活费用指数、保障水平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要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次,应把制定《公务员工资法》放在议事日程上,加快推进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逐步扩大货币性收入,减少实物发放,增加收入的透明度,扩大国家对工资的宏观调控范围。再次,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制度缺失问题,可考虑出台《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单项法规,以后随着保障内容的不断扩大,再制定较为完整系统的《社会保障法》。 2、司法调节。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收入分配司法主要是监督检查收入分配方面已制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解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中发生的争议,调解裁决有关案件。针对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分配司法的重点应是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从执法的角度看,当前我们对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过轻,这不利于遏制非法收入的滋长。近年来,经济领域内的多数违法犯罪行为与法盲无关,他们都是在清楚地知道其违法行为将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特殊条件下的预谋犯罪,如果惩罚过轻,难以起到警示惩戒作用,相反,在某种程度上还成了助长一部分犯罪的因素之一。为此,应加大打击力度,从重处罚和惩处非法暴富,使其违法行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在经济上、政治上、心理上的收益,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罚概率,以法律的威慑力遏制非法收入的滋长,维护经济秩序,为公平分配创造条件。 从监督的角度看,当前应健全分配监督机制,在加强国家对个人收入监督的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分配活动实行监督,形成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党的监督、上下联动的分配监督体制。当前尤其是应严格监督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对《劳动法》、《最低工资法》的执行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收入,控制不合理分配差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各项分配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才能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大量的非法暴富行为,从而真正鼓励一部分人靠勤奋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并鞭策后富的人奋发图强,实现共同富裕。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实 张平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 2、 陈宗胜 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3、 韩留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及调控措施研究”,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2期。 4、 黄泰岩,“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动特征及其调节政策”,当代经济科学,2001年第4期。 5、 李建立,“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对策思考”,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10期。 6、 陈坤木,“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与经济发展”,经济问题,2001年第10期。 7、 熊俊,“从公平、效率和经济增长看居民收入分配”,改革,2001年和4期。 8、 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3月。
◇潘胜文◇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我国居民收入差别程度的认识中包含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近期中国居民的收入差别程度基本适当;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认为我国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收入分配差距太大。上述两种观点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偏差,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是,他们考察的范围和口径及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同:前者考察的主要是居民正常收入的差别程度,后者则往往涉及到若干非法非正常收入及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前者由于没有考虑到居民的非法非正常收入,而是以官方提供的居民正常收入方面的数据作为研究的依据,因而得出我国目前收入分配差别程度基本适当的结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并结合社会上贫富分化的现象,自然会得出我国目前已出两极分化局面的结论。那么,正常收入与非正常收入的判别依据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判别二者的依据应该看该收入是否是通过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途径所获得。如果是通过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即为正常收入,如工资收入、奖金收入、利息股息收入、投资的利润收入、租金收入等;另外,接收赠与、遗产继承、中奖收入等非按劳分配和非按生产要素分配所获得的收入也应该纳入正常收入的范围。除此之外的收入,即可纳入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范围,如偷税漏税、贪污腐败、走私诈骗、集团消费转化成个人消费等等。因此,在分析我国居民收入差别大小及其变动趋势的时候,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分析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的大小及其变动趋势;另一方面分析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因素后的我国居民收入差别的大小及其变动趋势。另外,本文使用的居民收入差距的反映指标主要是“基尼系数”。 一、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变动的成因分析 有人用“倒U假说”分析了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变动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居民收入的变动基本符合“倒U假说”,也就是说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扩大是经济增长的结果。但本人还是认为,即使在没有计算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情况下,我们仍不能简单用经济增长因素来解释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因为,我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变动仍然受到制度变迁因素的强烈影响。 “倒U假说”是由西蒙·库兹涅茨提出来的。该假说认为,在一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增长与收入分配呈现一种倒U形的关系,即在经济未充分发展的早期阶段,即从前工业文明转向工业文明最迅速时期,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的增加,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或集中度会逐渐扩大,然后有一段稳定期,后期阶段收入分配的集中度又会缩小。所以收入分配差距或集中度的长期变动轨迹是一条形似倒U型的曲线。根据库兹涅茨的估计,倒U曲线从上升到下降,也就是走过“倒U曲线”的“拐点”(“倒U曲线”的最高点为“拐点”),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是,非农人口所占的比重必须达到60%--70%,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以上。走过这个“拐点”,英国大约经历了100年时间,美国和德国大约经历了60—70年。而我国目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只有700多美元,收入差距正处于“倒U曲线”的左边,也就是仍处在收入差距扩大的阶段,至于何时走过这个“倒U曲线”的“拐点”,必须由我国经济增长的情况决定。另外,库兹涅茨认为,这种个人收入差距的倒U变动趋势主要是与一国经济增长过程中从农业经济向非农业经济转变的因素相关。因此,库兹涅茨的“倒U假说”可以说是经济增长型的“倒U假说”。那么,我国的居民正常收入差距变动趋势是否符合“倒U曲线”呢? 1988—1999年,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4976、0.36965、0.34688、0.36904、0.37719、0.40173、 0.43561、0.4194、0.40582、0.40269、0.40380、0.40456。①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动轨迹基本上处于“倒U曲线”的第一阶段,也就是基尼系数逐年扩大,但扩大的趋势并不是很大。这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型的“倒U假说”基本上能够解释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为什么说经济增长型的“倒U假说”基本上能解释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而不能完全解释呢?虽然,中国是一个正处在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转变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经济结构的大转变过程中,中国在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动趋势上不可避免地会表现出与其它国家同样由生产力决定的共同特征。但是,中国个人正常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不完全是由经济增长来决定的,经济体制变迁的因素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也可以说中国个人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是由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共同决定的。笔者认为,影响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变动呈现倒U曲线形状的制度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转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机制调节会导致收入分配不公平。市场是按照投入生产的要素的贡献来分配的。这就是说,在市场分配收入制度下,人们的相对收入水平取决于人们对生产诸要素的占有水平。不同的要素所有者,由于他们拥有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同,他们的竞争机会也就不均等,从而他们的收入也就不平等。要素的差别,主要体现在拥有财产的差距,同时也有个人人力资本差别。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分配制度上,就必然要承认和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因而在转轨过程中,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此外,在竞争社会中,优胜劣汰是竞争的一般原则,但这一市场原则应用于个人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却是不适合的,因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了可以破产淘汰,而人却不能因为他在就业竞争中失败了,就剥夺他们生存的权利。可见,收入分配不公平是市场机制调节的天然缺陷。这就需要引入政府的收入调节政策来克服市场缺陷。这就是任何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通常的做法。政府收入调节政策的引入,将会抑制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并转向趋于缩小。 ②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政府对收入的市场分配的调节制度和政策体系不可能在短期内迅速建立起来,这就会使市场造成的收入差距在没有或缺乏政府调节的情况下迅速趋向扩大。政府的收入调节制和政策体系之所以在短期内无法建立起来,这是因为:一是要彻底改革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收入调节制度,重新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制度和政策体系,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二是新制服度和政策体系的建立与运作需要有一个逐步认识、熟悉和适应的过程。三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资缺乏是一个基本的发展特征,因而在短期内能够筹集出足够的资金以应付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是不可能的。③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一个渐进的改革过程,这个渐进的改革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市场不断发育和成熟的过程。这样,在市场尚处于不发育和不成熟的时期内,居民收入差距不仅会因市场分配收入而趋扩大,而且还会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使这种扩大趋势得以强化。这是因为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也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如垄断企业会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得垄断利润;价格信号失真、信息不对称等也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不公平分配等。 二、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因素后的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变动的成因 用于上文所分析的各种个人收入资料基本上都来自我国官方统计出的资料,如《中国统计年鉴》,它们主要指的是居民的正常收入,不包括居民的非法非正常收入。但实际上,近几年来,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社会收入分配领域产生矛盾、引起人们心理不平衡的主要因素。所谓非法非正常收入是指在目前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合法的收入,如偷税漏税、贪污腐败、走私诈骗等,或貌似合法但有悖于道德规范的非正常的收入,如集团消费转化成个人消费等。这些收入都不是通过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要素分配途径所获得的,从性质上看,它们是社会总收入中被一部分人以非法非正常手段占有的部分。正常收入资料来源于官方公开出版的各类统计资料年鉴等。非法非正常收入都是通过非法、非正常途径所获得,居民不愿意也不敢公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官方的关于收入分配方面的统计资料中一般都没有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因素。笔者在这里要想分析考虑非法非正常收入后的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的成因,就必须获得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后的中国居民的基尼系数。如何获得这些资料呢?值得庆幸的是,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的陈宗胜教授的研究成果为本人的研究提供了便利。最近,陈宗胜教授在《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的文章。该文中就提供了考虑了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以及其他类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后的我国居民的总收入差别的1988-1997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4168、0.4245、0.4015、0.4170、0.4262、0.4595、0.5111、0.5173、0.4990、0.4932。而1988—1999年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4976、0.36965、0.34688、0.36904、0.37719、0.40173、 0.43561、0.4194、0.40582、0.402690、40380、0.40456。 我们从上面的两组数据可以看出,1988—1999年,我国的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基本上处于0.3-0.4之间,属于比较合理的收入差距。①但考虑了非法非正常收入以后的基尼系数则进入了0.4-0.5的差距较悬殊的区间,甚至1994、1995年超过了0.5,进入了差距悬殊的区间。为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因素。目前,在我国,非法非正常收入存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以造假、贩假、卖假为业,坑害消费者,获取暴利。如今,在我国假货泛滥问题非常严重,假货已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而假货出口、假货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等又大大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应该来讲,近几年,我国政府打击制假、贩假行为的力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加强,制假、贩假的风险成本应该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不法分子制假、贩假行为却根本没有因为制假、贩假的风险成本的提高而有所收敛。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原因很简单,就是制假、贩假的利润太高了。据报导,生产一片盗版光盘的成本仅1-2元人民币,一条最普通的生产线每天也可生产十几万乃至几十万片,前几年,每片批发5元左右,现在批发3元左右。如果假定某生产线每天生产10万片,每片利润1元,那么每天的总利润就是10万元,每月就是300万元,而据说引进一条普通的光盘生产线只需100多万元。②沿海、沿边的一些地区的不法分子,靠走私贩私逃税,获取非法收入。不久前,我国查处的福建夏门特大走私案件中,赖昌星一伙在几年之内走私总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其中逃税300多亿元。③证券市场供求失衡,法制不健全以及监管不力,部分人传播假信息,扰乱市场,从中牟取暴利。中国的证券市场被一些人称之为“看不懂的市场”。中国经济学界的泰斗吴敬链研究员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一次“对话”栏目中,发表过“中国的股市不如赌场”的观点。笔者觉得吴老的话并不为过。中国股市场存在庄家操纵股市、靠事先获得政府相关的信息而预先操作在股市上获利、散布假信息欺骗中小股民而使自己从中获利等等行为在中国的股市上屡见不鲜。这些人从中获得了多少利益,谁也无法统计。而根据“零和博弈”理论,这些人获得的利益肯定会有人为其支付,为其支付的人就是那些可怜的中小股民了。极度不健全的中国股市也是一些人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地。④房地产市场开放之初,有些房产商炒卖地皮获得大量非法收入。在南方的一些地方以及全国各主要城市,很多的富人都是靠在房地产市场开放之初炒卖地皮获利发家的,这与当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严重不规范、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因素是息息相关的。⑤部分党政官员,靠贪污受贿,利用职权侵吞国有资产牟取暴利。党中央和政府虽然时刻在强调反腐创廉,也着手清理出了一些党政干部中的“巨贪”,如王宝森、陈克杰等,但这仅仅是贪污受贿这一冰山中的一角罢了,有多少党政干部、贪污受贿了多少钱财,恐怕许都统计不了。某些“人民公仆”的这种致富手段最令老百姓痛恨,也最令老百姓心中不平衡。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在中国近期的大量滋生,是有客观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可以说,制度或体制的缺陷以及政策不到位等因素是非法非正常收入大量滋生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制度上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新旧体制并存,即双重体制同时运行,如双重汇率制度等;二是体制缺位,即旧体制已被破除,但新体制又没有及时建立起来,如国有企业内过去对领导层的监督机制已经消亡,但取而代之的新的监督机制又没有建立起来;三是体制错位,即新体制的各个部分不配套等;四是体制虚设,即新体制名存实亡,比如对党政官员的同级监察形同虚设。在政策措施方面也存在类似的缺陷:一是法律政策缺位,即在一些领域至今仍是无法可依,比如某些娱乐行业;二是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比如售假制假的惩罚过轻;三是政策规定有不周延的空隙,比如某些税收返还措施;四是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正是这些体制和政策的缺陷为寻租活动设置了大量的租金①,导致了大量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 三、调节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政策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距的变动是经济增长和制度变迁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变动的轨迹基本上符合库滋涅茨的“倒U曲线”的走势。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也在0.3—0.4这一比较合理的区间内。因此,对我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差距现状,我们不必刻意采取太多的措施去消灭其差距。要知道,收入分配太过平均也不是什么好事,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收入分配是绝对公平,基尼系数长期在0.2以下,但那时候的经济运行效率却实在是太低了,那种贫困中的绝对公平是不可取的。历史已证明了这一点。再说,根据库滋涅茨的理论,随着一国工业化程度的加深,收入分配差距会由经济发展初期的不断拉大慢慢转向稳定乃至趋向缩小。有许多经济学界的人士认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已使得我国的居民收入分配的“倒U曲线”快接近其“拐点”,即收入分配差距很快便会由原来的不断扩大变为不断缩小。因此,对于正常收入的变动,我们不必太过担心其差距会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拉大,相反,我们还应该努力推动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使得我国的收入分配曲线尽快走过“拐点”,走向自动缩小的阶段。当然,对于正常收入的分配所引致的收入差距,我们不必太担心,并不意味就应该放任不管,国家还是应当采取适当的手段加以调节,防范于未然。但是,对于导致人们心理不平衡、引致收入分配矛盾的非法非正常收入,政府则应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来加以整治和管理。因为,笔者认为,导致近几年分配领域矛盾的不是正常收入分配所引致的差距,而是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所引致的收入差距拉大部分。这一部分收入差距拉大部分虽然不大,仅仅使得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上升10个百分点左右,但它却使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整体基尼系数由0.3—0.4这一比较合理的区间演进到0.4—0.5这一差距较大的区间,使得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性质大大改变。但非法非正常收入的“罪过”却很容易被显现在社会整体收入分配上,这就是为什么近年来,很多人认为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已走向两极分化的原因之所在。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比较严重不均等问题不是由正常收入分配所引致的,而主要是由于有那些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而引致的。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应该将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放在解决非法非正常收入方面。下面笔者将就针对当前我国的收入分配的现状,国家应该采取那些调节措施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的对策建议。 (一)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平、合理、全面清理整顿收入分配秩序 成熟的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特征,就是一切活动必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这种公平主要有两个含义,一是市场机会的公平,即劳动者都有公平参加劳动和获取收入的权利和机会;二是市场交换的公平,即供求双方在公认的市场运行规则下进行自愿的交换。对于机会的不公平,目前群众反映最大的是行业垄断,政府虽然近几年虽然已着手解决,但解决的步伐显然太慢。因此,应进一步加快对那些仍有很强烈的非自然垄断特点(如政府垄断)的行业进行改造,并允许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竞争。同时,要通过加强政府机构和职能的转变,从限制、约束和监督权力入手,彻底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问题;对各种必需的权力及其如何运用,一定要有明确具体的立法,对要收取的费用,必须来源合法、标准合理、去向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一些企业多本帐、小金库、乱发各种代币券、隐匿利润、偷税逃税和避税等行为要认真清理,加强管理;对于证券市场上的不规范甚至违规操作的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有些不够完备的证券市场规则,要加强进行完善;对目前社会上十分普遍存在的“灰色收入”也就是非正常收入,要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的方式进行梳理,合理的纳入规范轨道进行动作,不合理的予以取消。而对于各种非法的所谓“黑色收入”,则要进一步加大打击的力度,努力遏制腐败势头。在交换公平方面,主要是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承认通过市场公平原则获得的收入的合理性。 (二) 要特别重视调整初次分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是:教育与劳动力市场。要想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化,首先,要注意教育投入的公平性和足够的强度。随着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教育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在收入分配方面,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受教育水平越高的人收入越高。同理,一些高素质劳动者因对社会能提供更多的贡献而获得的高收入,也与其受到的良好教育有关。即使对普通劳动者而言,只要他们能通过教育或培训提高自已的素质和技能,也会改变其就业和相应的收入状况。例如,据美国经济学家D.Gale.Johson分析,中国农民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其收入就可以增长3.6-5.5%①。如果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达到城市的水平,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可缩小15-20个百分点。由于教育对收入的影响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受教育机会的公平问题也是影响收入公平的重要因素。其次,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破除各种人为障碍,促进劳动力合理、自由流动。在现有收入差距状况下,允许劳动者自由流动,是一个通过市场机制自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直接途径。它的实际意义在于,作为劳动者个人,如果不满意自已当前的收入状况,社会能够为其提供一个通过自由流动选择和争取更高收入的机会和条件。当然,能否真正如愿,还要看供求双方的实际需要和合作关系的确定。一个无人为障碍的、合理、有序、信息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不仅对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具有基础性作用,对缓解劳动者对收入状况的不满,并采取自主措施解决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也是社会对收入分配问题的一种自动调节机制。 (三) 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社会再分配功能。 社会的再分配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后手段。与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机制相比,它的作用有限,但其社会影响却比较大。因为,再分配是许多对收入分配不满以及在收入问题上陷入困境的人的最后希望。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尽管从社会管理角度出发,收入分配的重点必须放在初次分配方面,如果初次分配遗留的问题太多,再分配终将无能为力。但同时也要切实注意不断改进和完善再分配功能,以重点解决一些社会上突出的收入分配问题。在这方面,目前的重点有两个: 1、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是从结果上对个人收入的再调节。这个调节对平衡社会心态、缩小收入差距、保证社会稳定与和谐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对高收入的调节。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不够。如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为45%,而国外,如美国个人所得税率最高为75%。同时,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中低收入者的调节也有不完善之处。如,起征点过低;遗产税、赠与税制度迟迟不能出台等。当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尽快出台遗产税、赠与税制度已迫在眉睫。 2、要加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一方面改革的深入使下岗人员增多,职工货币收入增幅下降,导致社会中低收入阶层规模扩大;而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企业保障制度正向社会保障制度转变,旧的福利制度被打破,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形成,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教育政策等一系列制度建设结果尚不明朗,使大多数人心存疑惑。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尽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失业、疾病、年老等因素所带来的贫困的有力措施,也是平抑公众因收入分配不均等而产生的不平心理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将工作重点放在养老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普遍推行上,同时,还必须努力探索在农村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式、方法与途径。 (四) 要加强法制建设,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分配行为 依法规范分配行为是指用法律制度和规则去规范、约束个人收入分配行为,而不直接介入分配过程,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法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具体表现在立法调节和司法调节两个方面。 1、立法调节。立法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包括工资立法、最低工资立法、公务员工资立法、各种社会保障立法等。针对当前个人收入立法不健全不完善问题,今后应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首先,应抓紧制定《最低工资法》。制定这一法律时,需考虑国民经济增长率、劳动生产率、全国就业水平、工资水平、生活费用指数、保障水平等因素,最低工资标准要与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其次,应把制定《公务员工资法》放在议事日程上,加快推进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逐步扩大货币性收入,减少实物发放,增加收入的透明度,扩大国家对工资的宏观调控范围。再次,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的制度缺失问题,可考虑出台《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等单项法规,以后随着保障内容的不断扩大,再制定较为完整系统的《社会保障法》。 2、司法调节。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收入分配司法主要是监督检查收入分配方面已制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解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中发生的争议,调解裁决有关案件。针对个人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分配司法的重点应是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从执法的角度看,当前我们对经济领域内的犯罪过轻,这不利于遏制非法收入的滋长。近年来,经济领域内的多数违法犯罪行为与法盲无关,他们都是在清楚地知道其违法行为将引起怎样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种特殊条件下的预谋犯罪,如果惩罚过轻,难以起到警示惩戒作用,相反,在某种程度上还成了助长一部分犯罪的因素之一。为此,应加大打击力度,从重处罚和惩处非法暴富,使其违法行为的成本远远大于其在经济上、政治上、心理上的收益,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受罚概率,以法律的威慑力遏制非法收入的滋长,维护经济秩序,为公平分配创造条件。 从监督的角度看,当前应健全分配监督机制,在加强国家对个人收入监督的同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对个人分配活动实行监督,形成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党的监督、上下联动的分配监督体制。当前尤其是应严格监督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对《劳动法》、《最低工资法》的执行情况,维护劳动者合法收入,控制不合理分配差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各项分配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才能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大量的非法暴富行为,从而真正鼓励一部分人靠勤奋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带动并鞭策后富的人奋发图强,实现共同富裕。 主要参考文献 1、 李实 张平等,《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实证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9月。 2、 陈宗胜 周云波,“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经济研究,2001年第4期。 3、 韩留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及调控措施研究”,经济体制改革,2001年第2期。 4、 黄泰岩,“我国个人收入差距的变动特征及其调节政策”,当代经济科学,2001年第4期。 5、 李建立,“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对策思考”,宏观经济研究,2001年第10期。 6、 陈坤木,“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与经济发展”,经济问题,2001年第10期。 7、 熊俊,“从公平、效率和经济增长看居民收入分配”,改革,2001年和4期。 8、 贺卫,《寻租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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