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harts dblclick:嫖宿幼女”概念为谁发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6:40:29

嫖宿幼女”概念为谁发明?

舆论从声讨涉案个人转向呼吁修改刑法


    警方改口引网民质疑

    11月25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称陕西省略阳县郭镇4名干部酒后轮奸少女。11月30日,西部网报道称,略阳县公安局人员表示,强奸案确有其事,4名男子已被警方刑拘,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是一名12岁的女孩子,对强奸者的身份警方未予透露。仅仅一天后,12月1日《华商报》报道,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

    一夜之间,略阳警方的口径天翻地覆,引起了广大网民的不满。除了怀疑案件背后是否有猫腻,更多的网民则是质疑“嫖宿幼女罪”存在的合理性。著名记者王克勤在新浪微博上写道:“「嫖宿幼女是特权对法律的奸淫」特权人物强奸未成年女孩,会被定义为”嫖宿幼女“了事。嫖宿是性交易概念,客观上定义了买卖交易事实……嫖宿幼女恶劣地将未成年女孩暗中定义为性工作者,法律既不能承认性工作者,也不保护其权利。嫖宿幼女的法律概念是为谁发明的?”

    该条微博受到了大量关注,其中不乏知名人士。截至12月5日中午12点,王克勤的这条微博已经被转发1032次,评论363次。

    舆论指向废除“嫖宿幼女罪”

    网易一条“你认为‘嫖宿幼女罪’有何缺陷”的调查显示,截至12月5日中午12点,79.9%网友认为“嫖宿幼女罪”刑罚太轻,可成奸淫者逃避罪责的通道,选择了“该罪是对道德有‘瑕疵’的幼女的歧视”和“难以判断幼女是否违背自己意愿而卖淫”两项的分别只占8.1%和12%.

    新浪微博上参与讨论此话题的网友也大部分认为“嫖宿幼女”既不能有效保护女童,亦易成权贵强奸幼女后用来脱罪的法宝。

    @张鸣:正是有权有势的男人对于幼女的淫欲,才构成了幼女卖淫的市场。而嫖宿幼女则成为给这些淫棍开脱的借口,让他们即使被抓,也只能获得较轻的惩罚。

    @ zylee89:不管女孩是做什么的,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是强奸。这是一个人性社会的良知:保护孩子,谨防在他们不懂事的时候,被利用被伤害。

    @张欧亚:因何强调只是“嫖宿幼女”?嫖宿与奸淫幼女有何不同?《刑法》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处罚幅度不同。刑法360条规定,嫖宿幼女判处5年以上徒刑,若情节严重最高可判15年。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妇联界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在2007年和2008年贵州习水、四川宜宾等地“嫖宿幼女”案发之后,众多网民纷纷声讨涉案官员。这次陕西略阳的案情曝光后,大多数的网民都把话题集中在探讨“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上。因为他们意识到,只有废除这条纵容少数人侵害女童的法律,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的土壤。从呼吁严惩涉案个人,到呼吁修改法律,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