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营销推广策略: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能否视为续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23:19:51
笔者认为该情况是否为续签,事实上在《劳动法》颁布后对于劳动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下达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司法上已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是劳动合同保护下的劳动关系,而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劳动关系不同在于,劳动条件是以原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基础。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1号]确认废止了7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拟修订5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现行有效52件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虽然[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因级别较低没有列入修订范围。但该文件第14条规定却与《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相冲突。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虽然许可双方在劳动关系建立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超过这一时间是以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为代价。
在《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约束下,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劳动合同,双方仍然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而不具备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的基础。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视为按本合同期限及劳动条件续签一次。”但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续签只能适用一次。在2008年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次到期后,在员工未书面确认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约定:“第二次或者以后劳动合同到期后,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视为按本合同期限及劳动条件再续签”为无效条款),用人单位按续签劳动合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将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每月(无一个月的过渡期)支付双倍工资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