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征信官网:角力环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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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力环保法修订

2011年12月04日 02:47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      被称为当代中国法律中执行效果最差之一的环保法,22年的修法之路折射出环保部、相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间的利益纠葛
2011年4月29日,兰州遭遇今年以来最强沙尘暴。图为沙尘天气中练功的舞者。陈明哲/CFP

 

财新《新世纪》 记者 徐超 任重远

  多位环境学者将《环境保护法》(下称环保法),称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他们的理由是,从1979年这部法律试行至今32年,中国环境非但未得到保护,反而每况愈下。

  1989年,环保法正式颁行。其后,水、大气、土壤、海洋、森林等各领域都有了自己的专门法,而位阶本应在其上的环保法,作用却一步步后退、弱化。其原因则在于环保、国土、水利、林业等十余个国家部委,以及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利益争斗,这亦印证了环境保护在中国经济棋局中的弱势地位。

  多年来,关于修订环保法的呼吁此起彼伏,但实际进展徘徊不前。今年11月初,作为修法中的一个步骤,环保法修正草案稿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阅。尽管前路尚远,总算走出实质性的一步。

  从草案内容看,环境学界期待的脱胎换骨般的改造并未实现。尽管如此,修法过程仍体现出众多亮点,并给未来的继续修订留下了空间。

22年修订难产

  2011年初,距离本届人大换届只剩两年多的时间,环境学者对环保法近期修订原本已不抱过高期望。但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该法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

  一位环保部人士告诉财新《新世纪》,2011年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召开了环保法修改工作启动会,同时正式委托环保部起草修改草案部门建议稿,重点对环境影响评价、人民政府环境质量责任等八个方面内容,以及法律责任中的相关条款提出修改建议。

  22年来,围绕环保法的未来去向,学界和政界一直争论不断。概括起来有四种主张:一为废除,二为搁置,三为改造,四为修改。此番人大环资委委托环保部起草建议稿,并提出“有限目标,突出重点”的要求,意味着修改方向已定。又由于八个方面已被圈出,修改也只能是“有限修改”。

  “有限修改”出乎很多学者、官员意料。经过多年研讨,环境法学界人士几乎一致认为,环保法要么推翻、搁置,要么彻底改造新生;就是要修,也要大修。多位受访学者认为,有限修改本身,是立法机关在衡量各方利益后采取的妥协、保守做法。

  学者认为,此次有限修改,与环保法正式颁行后22年日益被架空的原因相同,即中央十余个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争夺。

  鲜有人知的是,环保法曾是中国一部很超前的法律。在1979年试行时,中国的改革开放才刚刚开始,环境也尚未被破坏。在此前后,环境保护被写入宪法,成为基本国策之一。1989年,环保法结束试行,修订后正式施行,至今22载未予修订。

  早在1993年全国人大成立环境资源委员会时,修订1989年正式颁布的环保法就被列入日程。18年以来,立法机关开展数十次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其中包括多次组织法律专家和官员赴境外考察环境立法。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教授多年来一直认为,环保法事实上已被架空。

  从1979年至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近30部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方面的单行法律,其内容几乎替代了1989年环保法。上述单行法律边界清楚,分别由水利、国土、海洋、林业等国家部委主导,因此立法容易,执行较为顺畅。但由环保部门主导的环保法,不仅事涉环保部,还与上述所有部委职责、利益有交叉。而各部门意见严重分歧,从根本上导致环保法修订22年难产。

  业内认为,环保法能在2011年意外开启修订,也与环保部近年扩权有关。2008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不再比水利、农业、国土等部委“个矮一头”。修法过程恰是新一轮权力和利益角逐的上演。

环保“管政府”遇阻

  对于环保部来说,修订环保法格外重要。

  在一份对外的修法说明文件中,环保部称,现行环保法确立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这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职责,是环保部门开展工作的基础,也是未来大部制改革的有利条件。“对此,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继续坚持,确保在法律中得到稳定和固化。”

  2011年2月16日,环保部召开了部长专题会,成立了以周生贤部长为组长、潘岳副部长为副组长、各司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当月,在征求部内司局意见的基础上,环保部起草了最早的修改建议初稿。

  4月,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环保部牵头,两个机构在湖北、湖南两省进行调研,并在武汉市开展了针对2月修改版的学术研讨会。9月7日,草案建议稿被正式提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之后,环资委将草案稿的修改版——送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据了解,直到截稿时,送审稿仍在不断修改中。

  在整个修法过程中,环保部极为低调,基本上不主动对外界谈及修法内容。这种谨慎在上述文件中也能看出端倪:“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对一些容易引发部门间不同看法的问题,尽量不去涉及,给法律的修改和审议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据财新《新世纪》记者多方了解,在环保部最早草案建议稿和9月7日提交稿中,环保部对修法寄望颇高。读过两稿的专家介绍,两稿显示,环保部门权力大为扩张,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空前强化。

  例如,在2月最早的草案修改版中,环保部建议对环保法第二十二条替换修改,加入了近年公众呼声较高的“国家要考核地方政府的环保政绩”,对没达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由环保部“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约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并在全国通报”。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向本级人大汇报环境目标完成进度,接受人大监督。

  事实上,强化环境部门权力、约束地方政府,也一直是环境学界呼吁的方向。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曾于2009年开始起草学者版的环保法修改建议稿,并在2011年4月的研讨会上,将修改建议稿提交给环保部和人大环资委。

  他的研究团队分析了国内近年数十起环境事件,认为中国环境污染问题主要责任在各级地方政府。在考察了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在内的十几部环境法律之后,王曦的研究组发现,对可能引起环境问题的政府行为,法律上基本是空白的。因此,最终他提交的环保法修改建议稿的主旨之一,就是建议把环保法修改成填补这个空白的法律,“让这部法律成为以‘管政府’为主的法律。”

  然而,学者、环保部和人大环资委共同的“环保法管政府”修法理想,还是遇到了现实阻力。在9月7日的送审稿中,上述约谈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条款已然消失。知情学者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目前人大环资委对送审稿修改较多,不少政府责任条款被删除或弱化。

  多位环境学者认为,这些“管政府”的条款一旦最终成为法律,地方政府受到的环境约束将空前加大,环保部门就可以干预政府的许多事,这当然是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

  王曦认为,全国人大环资委肯定希望此次修法尺度能大些。但根据中国的立法惯例,环资委必须将这份修改稿发给国务院相关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去征求意见。这难免会遭遇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反对。

政策环评入法博弈

  在环保法要“管政府”思路下,环保部在最初稿和提交稿中写入了政策环评。这是中国环保官方首次提出政策环评入法,学界对此举大为赞赏。

  在环保部两稿中,政策环评均出现在第十五条。提交稿中该条写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拟定的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草案,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政策环评在西方国家已普遍实施,但在中国迟迟没有落地。政策环评是指对可能给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在起草时应进行环评,并形成政策环境评价说明书;而环评单位则会对此说明书给出书面审查意见。按照国际惯例,政策环评意见不具强制性,但这些意见将是政府制订政策的重要依据或参考建议。

  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中心主任王亚男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在国际上,环境评价分为项目环评和战略环评,其中战略环评分为三个层次,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中国应用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已有数十年,规划环评实施尽管困难,也有近十年历史,但至今没有政策环评和法律环评。

  王曦举例说,在近年的太湖污染事件中,可以看出,尽管江苏、浙江两省太湖流域的单个企业项目大多通过了项目环评,可是累积起来环境污染总量仍是太湖不能承受的。单个的合理性加起来不等于整体的合理性,而从总体上的把握,正是政策环评的作用。

  环境专家认为,对于中国这个世界工厂来说,政策环评拥有很多现实意义。中国是铅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服装、电子器件等的生产大国,这些产品大量出口国外,在促进国内经济增长的同时,也造成了很大的环境污染灾害。如果中国有政策环评,许多事情或许可以提前避免。

  显然,如果政策环评入法,相关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实施的政策,今后将可能被套上环境“紧箍咒”。这是环保部门的又一扩权之处。

  不出所料,在人大环资委向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征求意见过程中,政策环评已被悄然拿下。令业界失望的还有,原本希望在新环保法中把规划环评由“应当进行”变为强制执行,目前看来也未有进展。

  与政策环评一起被拿下的,还有“按日计罚”条款。一个事实是,现有法律对违法行为惩罚过低,基本上只要求其“限期整改”。为改变局面,环保部两稿中都加入了“按日计罚”条款,即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超出每日可罚“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众参与未破冰

  业界公认的是,中国当下的环境治理存在一个体制性弊病,即主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封闭运行,基本将环境问题的承受者——公众排除在外。而在发达国家,公众是环境问题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推动者。

  2006年,国家环保部门虽出台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的规章制度,受害民众近年也通过信访、抗议等方式参与环保,但至今鲜有成功维权案例。民众的力量远未形成对政府和企业的有效制约,因此,环境学界特别希望新环保法修订在公众参与方面着力。

  目前环保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者。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教授蔡守秋认为,新环保法应明确公众的环境权,上述条款应加入“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才合适。

  财新《新世纪》记者发现,在环保部今年2月的修订初稿中,第六条加入了“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内容。然而在9月的上交稿中,第六条则未作修改,“鼓励参与”字样已被拿下。幸运的是,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公开环境信息的新内容,目前尚在送审稿中。

  有学者认为,在各方阻击之下,希望此次环保法修订在众多领域破冰已不现实。能等来的,至多是有限进步。

  “一部环保法,学界当然会提出一个理想模式,但经过方方面面的协调,面貌会变样。最终出台的是一个各方妥协后的产物。这种妥协可以反映出我们国家整体的环保意识到了一个什么程度。”一位学者说。

  财新《新世纪》记者秦旭东对此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