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逸花2000利息多少:新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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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一

(2011-01-10 13:23:30)转载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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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煽动分裂国家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

     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应予移送。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以及印刷业监管时可能涉及)——刑法第10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

     1、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应予移送。

     2、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应予移送。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案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案时涉及)——刑法第125条第二款、法释〔2003〕14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四、危险物品肇事案(查处非法制售危险化学品案可能涉及)——刑法第13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六、生产、销售假药案(查处商标侵权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41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七、生产、销售劣药案——刑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9号)。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予移送。

     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八、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刑法第143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

     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刑法第144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

     2、使用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移送。

     3、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移送。

     十、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刑法第145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三)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合符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四)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视为本条规定的“销售”。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移送。

     十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刑法第146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刑法第147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十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148条、法释[2001]1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十四、走私文物案(文物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应予移送。

     十五、走私贵重金属案(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应予移送。

     十六、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市场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51条第2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及其上述珍贵动物制品的,应予移送。

     十七、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案——刑法第151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七)》。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应予移送。

     十八、走私淫秽物品案——刑法第152条第一款、法释[2000]30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十九、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十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十二、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十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162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十四、虚假破产案——刑法第162条之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查处商业贿赂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6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二十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16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11月20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企业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6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二十八、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十九、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企业、合同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6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三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16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16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16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七)其他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十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查处无照经营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移送。

三十六、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三十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市场监管及打击传销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八、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十九、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二、侵犯著作权案(查处非法出版物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四十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十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十六、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七、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八、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十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移送。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