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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4 01:07:11
第七章 比较选举制度
导学部分|名词解说|案例分析|背景资料|单元小结|知识测试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部分内容
一、选举中的选民资格二、选区的划分三、选举方式四、选举过程
三、选举方式
(一)选举方式概述
选举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选举是公开进行或是秘密进行,以及选民是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或议员)或公职人员,或者选民只选举产生选举人,通过选举人再选举产生代表(议员)或公职人员。概括地说,选举方式包括公开选举和秘密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不同的选举方法和形式。
(二)西方国家选举的主要方式
1、公开选举和秘密选举
在选举制度确立之初,按照一些人的观点,参加选举的每个人的投票,必须能够对日后的社会秩序的维护负责,因此选举必须是公开的。采取的方式通常是口头选举、喝彩选举、举手选举、双记名投票等多种方式。
为了维护民主,选举逐步由公开选举向秘密投票转变。秘密投票经过几经发展变化,最后出现了“澳大利亚式投票制”(1856年,当时处于英国海外殖民统治下的澳大利亚,发明了一种新的秘密投票方式。这种投票方式的特点表现在:选票由政府独立承担印制任务,且选票的色泽、大小、形状统一,而不再由各政党各行其是印制选票。选举时,由政府负责选举的官吏向选民发放选票;选票上印有该选区全部候选人的姓名,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赞成人的姓名上划下规定的记号,无需由选民写被选举人的姓名,这就更有得保密;选举投票时设独立的投票室,不允许其他人在投票室附近逗留、窥视或作选举宣传等。澳大利亚实行的这种秘密投票方式,无疑使选举方式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使投票人能够有效抵御任何外来压力,充分行使自己独立的选举权。同时,由于选举投票时除了按规定在候选人的姓名下划记号外,不允许作任何其他特殊标记,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使投票的贿买贿卖成为不可能。正是由于这些优越性,这种后来被称之为“澳大利亚式投票制”很快为西方各国所仿效。)后来许多国家纷纷采用。
2、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即代表(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是由选民以直接投票的方式产生的一种选举方式。直接选举的运用使选民与被选举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选民的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的距离较小,因而被认为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民主方式。
间接选举方式,就是代表(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或选举人的投票选举产生的。也就是说,间接选举是由两级或多级选举完成的,因此有人将其称为多级选举。间接选举由于便于组织和控制,选举成本较低等优势,以致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所采用。例如英国下院议员全部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但作为政府实际首脑的内阁首相,则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在下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执政党首领出任的,从某种意义上说,首相是由下院间接产生的。美国的国会议员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但美国的总统则由间接选举产生。即选民在每次大选投票选举产生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在指定时间集中在各州的州府所在地投票选举总统。可见,美国实行的也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方式。
3、竞选
竞选是通过候选人的种种活动和表现,帮助选民在选择中作出决定的一种方式。竞选作为西方各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和西方国家实行的政党政治密切相关联的。由于竞选需要一系列笼络选民的活动,需要大量的经费作后盾。正如美国加利弗尼亚众议院前议长杰斯·昂鲁也指出:“金钱是政治活动的母乳”。美国《底特律新闻》记者特霍斯特70年代对美国第三十八任总统福特30年前竞选国会议员时活动情形的回忆和描述那样:1948年6月底的一个下着大雨的早晨,福特为了竞选的需要,在F·特霍斯特等人的陪同下,冒着瓢泼的大雨,一连走访了7个农场(这7个农场共有17个投票人)。但是,他在每个农场重复的是同样的话语,即想法让这些选民记住他的名字,甚至留下竞争卡片给那些农场主。虽然福特也曾“认真”地倾听了农场主的牢骚,并且讲了许多热情的话,但正如特霍斯特所言,那不过是一些“热烈的废话”,当他进入国会后便会将这些废话忘得一千二净。从这些描述中我们可以窥见西方国家竞选的一斑。
(三)中国选举的主要方式
1、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举,是中国选举方式的一大特色。所谓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就是指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通过基层的直接选举产生的中层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按照中国现行的选举法的规定,乡、县两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然后由县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省级人大代表,最后由省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在一些设有区的市和自治州,则由县级人大代表选举第五章选举方式和选举类型产生市、州的人大代表,由市、州的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省级人大代表,最后再由省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也就是中间多了一级间接选举的层次。也有学者将这种选举方式称为多级间接选举的方式。
2、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系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中国在1979年选举法颁布前的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均采用等额选举的方式。实行等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主要是从不同党派、人民团体中产生。目前,等额选举只在极少数情况下被采用。如对正职领导人的选举,法律规定应该实行差额选举,但如果代表只提出一位候选人时,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
3、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即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一种选举,称之为差额选举。亦称为“不等额选举”。1979年选举法颁布后,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同时,选举法还明确规定了法定的差额数字,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1倍(1986年修改为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目前,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是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的。对于领导人的选举,按照规定,副职领导人必须实行差额选举;正职领导人的选举,应该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4、举手、投豆和无记名投票
由于中国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在最初的民主选举中创立了一些适合广大民众的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例如圈名法(就是由选举的组织人员将候选人的名字写在选票上,让识字不多的选民在自己同意的候选人名字上画圈,这有些类似现时的无记名投票方法,不同的是选票上的姓名不是印制的,而是他人代写的)、投豆法(就是让候选人面对选民坐成一排,每人背后放一个碗。选举委员会主任宣布选举开始后,选民则依次排队走到候选人背后,将事先发给他们的豆粒投给他们赞成的候选人背后的碗中,以身后碗中豆多者当选。)、举手表决(1953年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直接选举采用以举手代投票的方法来表达投票意愿)和无记名投票(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文化素质、政治素质的提高,1979年选举法对投票方式作了重大修改,新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方法。
5、委托投票
即选民因为身体、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写选票或参加投票的,可请他人代其写票或投票的一种方式。1979年选举法规定,由于文盲或残疾人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则赋予委托人选择代写人的权利。同时,1979年选举法还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委托投票的程序在1986年修正后的选举法又作了某些修正,除前述限制条件外,还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