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王泡泡染发剂副作用: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选修2)》 教师教学用书 第四单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5 19:33:56
第1课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
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权利法案》及其主要内容。
从背景去理解《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探究《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与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及其对英国历史及欧洲乃至世界的影响。
史料解读
概述内容
史论结合
问题探究
近代社会民主制度取代专制制度是人类社会的进步,英国建立君主立宪制是国情所致,是历史的必然,树立民主与法制的意识。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基本原则、代议制立宪政体。
从目的去理解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与封建君主制的明显区别、意义。
史料解读
归纳理解
分析比较
问题探究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1.知识结构

2.教材分析与建议
重点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难点
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教材内容分析与建议
本课教材主要讲述了英国《权利法案》的产生、主要内容、意义;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基本原则、意义。需要引导学生主要探究两个问题:一是《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二是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需要学生明确的主要概念有两个:《权利法案》和君主立宪制。
建议从导入框里弥尔顿极力批判君主专制制度伸张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的史实引入新课。建议联系《历史Ⅰ》(必修)中第7单元所学过的有关知识,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探究两个主要问题,理解两个重要概念。
在“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一目中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①《权利法案》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
提出问题:《权利法案》是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让学生带着问题阅读教材第一、第二自然段和第三自然段第一句,得出三点答案:英国悠久的宪政发展史(了解“历史纵横”栏内有关宪政的情况),1688年“光荣革命”(从P45“历史纵横”栏内了解英王威廉三世,可结合有关史实简要说明他在英国民主化进程中所起的一定作用),1689年议会通过英王签署。接着引导学生认识:悠久的宪政发展史说明了《权利法案》既是传统的遗存,又是《权利法案》的有力依据;“光荣革命”的“不流血”推翻了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表明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资产阶级的力量的强大,而迎来新的国王又说明资产阶级的妥协;议会通过英王签署《权利法案》既是矛盾的体现又是妥协的结果。归根到底,这一切都是英国国情所致,是历史的必然。然后提示学生,根据议会和英王的权利与地位去理解《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二者的权利问题,或者反过来说《权利法案》一定会有关于二者的权利问题。
②《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本课的重点。其主要内容有四点:一、二点讲议会拥有的权力。一是议会必须定期召开及征税的权力。二是议会的自由权力(包括了选举、演说等的自由,让学生阅读“资料回放”栏的史料加以说明)。三、四点是讲限制国王的权力,而实际上仍是讲议会拥有的权力。三是国王不得废止或停止法律。四是限制国王随意征税和和平时期招募或维持常备军的权力,即国王没有的征税权和军权。《权利法案》是一个保障了议会权力而限制了国王统治权力的法案,它使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得以确认。【这时须得区别“权利”与“权力”的不同意思】《权利法案》是“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向往自由的英国人民”(如弥尔顿、克伦威尔等)努力的结果,是英国国情的产物,是人类历史进步的表现。
③关于《权利法案》的历史意义,教师要引导学生联系英国的宪政史等来认识它对英国历史和对其他国家的影响,由学生总结出要点:一、它是英国宪政史上的重要文献,在英国历史上从此结束了君主专制统治,确认了议会高于王权的原则。二、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成为以后很多国家资产阶级效法的样板。关于第二点意义,教师要引导学生举日本、荷兰、西班牙、丹麦、瑞典、卢森堡、挪威等为例加以说明。
《权利法案》的概念可以简单地用一句话加以概括:1689英国的《权利法案》是一个限制了国王的统治权利,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原则的法案。
在“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一目中需要明确以下五个问题:
①首先要通过已学史实的回忆与补充让学生认识到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是历史的必然,以帮助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1649年成立了共和国。然而,这个共和国并没有民主的味道,克伦威尔独揽大权,很快建立了“护国主”的统治。这在当时稳固新诞生的革命政权,防止旧势力卷土重来却是必要的。1658年克伦威尔死后,立时天下大乱,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旧的王朝绝对不行,民主共和国也行不通。惟一可行的就是改造君主制度,使它在形式上保留君主制,但在本质上要适应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行议会民主制,以保障议会下院掌握最高的权力。这就是君主立宪制。
②关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按照教材讲是一个过程:1688年光荣革命奠定了基础,即实行这种制度;1689年《权利法案》用法律把这个制度固定了下来;以后通过的《三年法案》和《王位继承法》都是对《权利法案》的重要补充。讲《三年法案》只要联系《权利法案》中“议会必须定期召开”一款提示就行了。而讲《王位继承法》则要结合查尔斯·斯图亚特的图和文字来说明它对王位继承的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以后英国王位不得传给天主教徒,未来的国王必须是英国国教信徒。教师要引导学生联系斯图亚特王朝信奉天主教相信“君权神圣”“君权神授”实行君主专制主义统治的史实,让学生进一步认识到:此时的英国就从根本上否定专制主义传统,彻底抛弃了长期支配英国政治生活的“君权神圣”与“君权神授”的理论,为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确立开辟了道路。
③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难点。其基本原则是两个:限制王权和议会权力至上。虽然基本原则只有两条而语言又简短,但在历史上的地位重要,对它的分析理解得出正确的认识就是难点了。1688年英国议会中的政治反对派发动宫廷政变废除了詹姆士二世,推翻了复辟的斯图亚特王朝,却请来了信奉新教的玛丽和丈夫威廉共同继承王位。这是一次政治妥协,又是一次政治变革,它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两个基本原则,即限制王权和议会至上。对这两个基本原则的理解要剖析议会与国王之间的权利矛盾冲突,而议会为了限制国王的权力和扩大议会的权力先后通过并实施了一系列法案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引导学生看教材,具体把握这两个基本原则。可以打个简单的比方来说明,把英国的权力比作一个整体,议会和国王各占多少比例,孰轻孰重?结果是议会权力至上,而国王的权力被分割被架空,国王要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与英国的历史相比较,就可自然地得出这样的结论:通过议会法案的形式限制了王权,就从政治上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使英国朝着君主立宪制的方向发展。
④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代议制立宪政体。引导学生从君主立宪制的两个基本原则去归纳出君主立宪制与封建君主制度之间的三个明显区别:国王与议会共存(这一点,从议会限制王权的史实就可以认识国王的存在,进而推出“国王与议会并存”来,并让学生看教材英国王室所在地温莎堡图和英国议会大厦图以加深印象;但要说明国王只是“统而不治”的虚位君主),王权受限,议会权力至上。
⑤关于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历史意义,教师要引导学生从英国历史进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对欧洲乃至世界贡献等方面加以理解归纳。第一,英国资产阶级分享到了国家权利,英国获得了政治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这达到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目的。社会政治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这是评价一个举措功过好坏的重要标准,是一个实践标准。第二,英国在本质上逐渐实现了向现代民主国家的转变,是英国政治体制上的创新。第三,它为欧洲乃至世界作出了贡献。
君主立宪制的概念可以归纳为: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用宪法限制君主权力的政治制度,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
讲完新课后,教师可引导学生将《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与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加以联系,以探究出它们的共同点,加深对它们的理解。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本课教材主要讲述了英国《权利法案》的产生、主要内容、意义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实行、基本原则、意义。重点要求学生掌握两个问题和两个概念。两个问题是:一、《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是重点。二、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这是难点。两个概念是:《权利法案》和君主立宪制。
新课的导入,指导学生阅读本课导入框的内容,从弥尔顿极力批判君主专制制度、伸张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等引入新课,并根据课程标准进而引出本课要学生学习掌握的两个主要问题及其要求:概述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同时学生要明确的还有两个重要概念:《权利法案》和君主立宪制。
建议联系《历史Ⅰ》(必修)中第7单元所学过的有关知识,引导学生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以实现自己的政治经济目标这一目的出发,并结合英国悠久宪政发展史等国情,以帮助学生更好地探究两个主要问题,理解两个重要的概念。
在学习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时,重点探究其内容。首先应讲清《权利法案》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基础上,在“光荣革命”获胜的条件下产生的,以理解《权利法案》内容是保障议会权力而限制国王权力的。教材主要讲述了英国《权利法案》的四点主要内容,而每一点内容都直接或间接涉及保障议会权力而限制国王权力。为了学生便于学习理解掌握,可以将一、二点直接归纳为保障议会权力,将三、四点直接归纳为限制国王权力。再从其意义的角度进行探究,加深对《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的理解,更好地给以概述。
在学习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时,应着重理解其原则。要求学生阅读此目的第一自然段,认识到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过程完成的:光荣革命后实行(教材讲的是奠定基础)并用法律固定的是《权利法案》,重要补充是《三年法案》和《王位继承法》。这个过程说明政治制度的创新也不是简单容易的事,它须得探索须得完善;这个过程也主要是确立限制王权和议会至上这两个基本原则。这两个基本原则的确立,使得英国朝着君主立宪制的方向发展,英国获得了政治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英国在本质上也逐渐实现了向现代民主国家的转变。其意义已超出了一国范围,对欧洲及至世界作出了贡献。
2.教学案例
案例一 导入新课
教师:17世纪英国著名诗人、政论家弥尔顿的诗篇《失乐园》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现的?它反映了当时哪个阶级什么样的主张和精神?效果如何?
学生:(回答)
教师:封建专制制度阻碍资本主义发展,主张主权在民的民主思想的资产阶级最终推翻了斯图亚特封建王朝,通过一系列法案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思想,建立起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度。这节课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来探究其中一个主要法案《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探究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案例二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与君主立宪制基本的联系
教师:我们共同学习完了这一课,老师请同学们再思考一个问题。这一课的主要内容就两点:《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与君主立宪制基本原则。请问:《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与君主立宪制基本原则相同的是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它们都限制王权和议会至上,都维护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教师并进一步指出:这样,《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与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就统一在一起了,是一个目的的相同举措。
四、问题解答
【探究的主要问题】
均参考“本课测评”
【探究学习总结】
本课测评
1.英国《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解题关键:理解《权利法案》的概念。
思路引领:本题答《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即排出了《权利法案》产生的背景、通过、意义这三方面内容,并且不答《权利法案》的所有内容。
答案提示:① 议会必须定期召开,征税权属于议会。② 议会下院议员自由选举产生,有演说、辩论、讨论国家大事的自由。③ 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废止法律或停止法律的实施。④ 国王不得借口随意征税,和平时期不得招募或维持常备军。
2.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解题关键:理解君主立宪制的概念。
思路引领:本题只要求答出君主立宪制的基本原则。
答案提示:限制王权和议会至上。
学习延伸
1.探究活动:什么叫“虚位元首”?除了英国之外,今天还有哪些国家实行了君主立宪制。
解题关键:理解“虚位元首”的含义,了解今天还有哪些国家实行了君主立宪制。
思路引领:本题有一定难度,要求学生探究现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答案提示:虚位元首即虚位君主,指君主依然是国家元首和国家的象征,但没有真正掌握国家的实权。今天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除英国外有日本、荷兰、西班牙、丹麦、瑞典、卢森堡、挪威、泰国等。
2.思考并讨论:君主专制与君主立宪制之间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
解题关键:理解君主专制与君主立宪制的概念。
思路引领:本题要求学生进行思考并讨论,得出实质性的区别。
答案提示:君主专制的国王权威至上,而君主立宪制的国王失去了至上权力,王权本身要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即实质是封建的君主专制与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的区别。
(四川省内江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邓吉贵)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王位继承法》(1701年)
本法为更加限制皇位之继承并确保臣民权利与自由者。
伏查陛下与先女皇玛丽共同御宇之第一年国会曾制定“宣布臣民权利与自由并确定皇位继承之法令”,其中规定如下:
英格兰、法兰西与爱尔兰各皇国及所属领土之皇位与皇政,当两陛下在日,应归于两陛下,陛下一人独存时则由陛下一人承统之。两陛下千秋万岁后,此项皇位与皇政应归于先女皇血统之嗣子。若无此项继嗣,则归于丹麦女君安殿下及女君血统之嗣子,若又无之,然后归于陛下血统之嗣子继承之。
不论何人,凡现在或此后与罗马教廷或教会和好或相交通者,信奉教皇之宗教或与天主教徒结婚者,皆当摈斥,并依本法永远不得继承或享有本国与爱尔兰及所属领土或共任何部分之皇位与皇政,亦不得具有使用或行使该国土内之皇权威权或权限。
苟遇此事,全国人民皆应因之解除共忠顺之义务。凡上述与罗马教会和好,交通,信奉罗马教且与共教徒结婚者,一旦自然死亡时,该项皇位与皇政应随时传与信奉新教而应继承并享有皇位与皇政之人。
2.课文注释
英国国教(Church of England)
英国国教指在16世纪宗教改革中建立起来的英格兰民族教会,安立甘教会或英格兰圣公会。
16世纪的欧洲是宗教改革的时代,而宗教改革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民族国家形成时期世俗政权对僧侣统治的反抗,是世俗君主国反对天主教会一统天下、争取民族独立的重要途径。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英国专制王权与罗马教廷争夺英国教会最高统治权的斗争日益加剧。由于教皇迟迟不批准英王上诉的离婚案,亨利八世为了自身的利益相加强王权的需要,毅然领导英格兰民族走上反抗教皇权的道路。
自1529年起,亨利八世在议会的支持下,先后通过法令禁止向教廷纳贡,取消其最高司法权和其他种种特权。1534年,《至尊法案》正式宣布国王为英教会的最高首脑,建立脱离罗马教廷的英国国教会。但是,英国国教基本沿用旧教教义、礼仪和主教制。亨利八世倡导的宗教改革不仅提高了王权在英格兰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地位,也加强了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爱德华六世时期,宗教改革朝着激进的方向发展,尤其在教义和仪式上逐渐接近于新教的其它派别。玛丽女王上台后,一度废除新教,恢复天主教。伊丽莎白一世继位后,重立英国国教会,颁布《公祷书》和《三十九条信纲》,规定官方教义和礼仪,确认英国国教教义,以圣经为信仰的唯一原则,否认教皇的权力。在17世纪英国革命中,国教会成为维护专制君主制和对抗清教运动的工具。
代议制(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system)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宪政要求公民有参与权,但实际上所有人的参政能力和参政条件并是不相等的,代议制就成为公民平等享有自由选择代议人的政治制度。“代议制”是一种民主制度和组织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间接参政议政,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行使国家权力。无论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统治阶级,只要实行民主政治,都普遍采取代议制的形式,只不过具体的代议方式有所不同。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是国家的立法机关,独立行使立法权,并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形成“三权分立”的制约与平衡关系。在代议机构的设置上,西方国家较普遍地实行两院制,而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一院(代议)制。
3.学术观点
关于17世纪英国革命的保守性问题
17世纪英国革命,是中国英国史学者研究较多、观点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内基本上沿用苏联的观点,认为英国革命具有浓厚的保守性和不彻底性,主要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
(1)衡量一个革命彻底与否就是要看完成这一任务的程度,而实现农民的土地要求以及革命后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是它的重要表现,由于英国革命未能很好解决这些问题,因而革命就不够彻底。
(2)由于英国封建制度发展之不完备,由于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无经验可以借鉴,而且由于新贵族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主导作用,造成这次革命的不彻底,具体表现为对封建制度的废除是有限度和保守的。
(3)英国革命由于建立君主立宪制而保守,君主立宪制表明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的让步,而且革命后在地主和资产阶级联盟中贵族占主导地位。
(4)在革命的各个发展阶段,各个阶级集团都想按自身的利益去对待土地问题,但革命最终未能按资产阶级民主方式完成废除农民封建义务和实现自由农民土地占有制的任务,同法国革命相比不彻底。
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史学界对17世纪英国革命保守的观点提出了质疑,主要观点有:
(1)由于资产阶级革命的任务是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本主义制度,所以在评价资产阶级革命时,只能用这个标准去衡量,而不应另立别的标准。如果以农民是否分到土地为衡量尺度,而不是以是否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造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为解决土地问题的标准,实际上忽视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任务。
(2)把1688年“光荣革命”后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作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保守的立论根据是站不住脚的,不能认为君主立宪制就一定比共和制保守。用历史主义分析,君主立宪最符合当时英国历史的发展,正是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历史发展,在英国才开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巨大发展与改造。
(3)马克思在“评基佐《英国革命为什么会成功? 英国革命史讨论》”一文中并不是说英国革命是保守的,也没有用资产阶级和大土地所有者的“长期联盟”的存在来划分是“彻底革命”或是“保守革命”的意思。
4.图画说明
温莎堡(Windsor Castle)
位于英格兰东南部伯克郡内的英国皇家居住地。古堡所在地温莎镇,在伦敦以西22英里处,濒临泰晤士河南岸,因女王行宫温莎堡在此而著名。这座小镇最早建造于罗马人统治时期,那时这里曾一度被称为“Winding Shore”,所以它的历史比城堡的历史要悠久得多。
温莎堡是世界上最大的一座现今仍供居住用的古堡,它座落于泰晤士河岸的白垩山上,占地面积达到13英亩,为英国最大的城堡。初建于1070年,当时正处于“征服者”威廉时代。后经亨利二世和爱德华三世的不断改造,以栅栏围建起来的土木工事,日益变成越来越坚固的城堡。再经过19世纪乔治四世和维多利亚女王的倾力扩建,古堡得以完善起来。从1917年起,英国王室以温莎命名,称温莎王室。
温莎堡周围是温莎大公园,过去是王室贵族狩猎的御苑。附近有皇家陵墓。从历史的角度看,温莎堡是一些英王的出生地、举行婚礼的场所、囚禁处和墓葬地,也是英国王室成员的住地。据说,它是伊丽莎白二世最钟爱的居所。女王及其亲属经常到这里度周末。每逢圣诞节,王室成员都要齐集堡内庆祝。
5.参考资料目录
1.[英]肯尼迪·O·摩根《牛津英国通史》,王觉非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2.贾士蘅译《英国史》,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
3.王荣堂编著《英国近代史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英]S·李德·布勒德著《英国宪政史谭》,陈世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济南:齐鲁书社 2001版
7.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8.钱乘旦、陈晓律著《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9.www.chinalaw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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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课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
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内阁的起源、形成惯例、开始形成、完善,内阁主要职权,首相、内阁和政府产生的程序
英国责任制内阁形成的过程与背景
探究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探究英国代议制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影响
史料解读
归纳概括
分析理解
问题探究
英国形成责任制内阁,建立代议制民主政治,促进了英国的发展,促进了世界文明的进程
英国代议制 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
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建立、内容、特点
英国代议制民主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影响
史料解读
分析对比
归纳概括
问题探究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1.知识结构

2.教材分析与建议
重点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
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
难点
英国代议制民主的主要内容
教材分析与建议
本课教材主要讲述了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影响。需要引导学生探究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英国的责任制内阁是如何形成的?二是英国的代议制民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是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各是什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学生明确的还有两个重要概念:责任制内阁和代议制民主。
在“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一目中需要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①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过程。英国的内阁制度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内阁制依然处于萌芽状态。18世纪早期英王乔治一世统治时(在“历史纵横”栏内了解乔治一世及首开英国内阁制的先声),由下院多数党领袖(当时是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这形成了一种政治惯例,首开了英国内阁制的先声。18世纪初期,辉格党在英国政坛日益占有优势,实际掌握了政权,国王的主要咨询机构逐渐发展成内阁。辉格党领袖华尔波尔实际上是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在“历史纵横”栏内了解华尔波尔及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并逐渐向责任制内阁的方向发展),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上半期,英国的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这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政治的最终确立。长期以来,自由和民主一直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从内阁制度的起源到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经历了三个多世纪,这说明人类文明的创造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说明文明的脚步也是不可阻挡的。
② 内阁的主要职权有三:一是对提交议会讨论的政策作出最后的决定。二是按照议会规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权力。三是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议会与内阁的关系是:最高的立法机关议会产生内阁,阁员大都由议员兼任,内阁必须集体对议会负责,因此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让学生看“历史纵横”关于英国行政机构一栏的内容,了解英国行政机构的构成比较复杂及内阁的组成与权力。
③ 首相、内阁和政府的产生与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内阁成员和政府成员名单→英王批准后内阁和政府便告组成。在英国内阁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脑和多数党领袖)是掌握国家实权的关键人物,但是以首相为首的内阁和政府都必须接受议会的监督,如首相有义务向议会报告工作,有责任回答议员的质询。可举一例来说明首相被质询的情况:如因情报称伊拉克拥有核武器,美英等国派兵联合打击伊拉克。后来,首相布莱尔遭到议员的质询。
可引导学生列举英国的首相:华尔波尔、丘吉尔、撒切尔夫人、布莱尔等。撒切尔夫人于1982年访问中国,邓小平就香港前途问题与她进行了会谈。并指导学生看教材撒切尔夫人像。
责任制内阁,可以用这样一句话概括:是资本主义国家由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向议会负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在“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一目中需要明确以下六个问题:
① 教材与古代雅典的直接民主相比较地讲,近代西方代议制民主或称代议民主制属于间接民主。近代的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既要求政府对民众负责,又使它具有较高的行政效率。关于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请同学们联系已学《历史Ⅰ》(必修)第六单元的知识。公元前5世纪雅典当政的伯利克里说:“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少数人手中。”
② 英国代议制民主的形成并完善。近代以来,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建立,英国的代议制民主形成并完善起来。
③ 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它是一种间接民主,它具有更多的弹性、更广泛的包容性和更大的自由度。
④ 引导学生看“历史纵横”栏内关于代议制的内容,结合有关史实归纳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主要内容是:按一定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由代议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贯彻主权在民的根本原则,要受到相应的机构监督约束,它是一种间接的民主,基本框架主要由国王、上院、下院、内阁组成。
可引导同学们在此基础上明确代议制民主的概念。
让学生看“学思之窗”的内容,引导学生结合有关史实思考“为什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实行的是间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可不急于得出答案,学完新课后再讨论得出答案。
⑤ 英国是比较成功地实行代议制民主政体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其政治制度大多保留着中世纪的传统特征。为便于理解,列表讲述。(表见教学案例二)
然后分析指出:这表实际是一份英国近代政治制度文明进程的履历表。
让学生看“历史纵横”栏内的内容,了解英国推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史实;再让学生看英国议会大厦图,从建筑角度去体会议会的地位。
⑥ 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影响可以归纳为四点:一是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使英国进入一个政治稳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二是顺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社会的历史潮流,促进了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发展。三是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欧洲和北美地区以及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政治文明进程。四是今天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用了英国式的代议制民主的政治框架。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本课教材主要讲述了英国责任内阁的形成,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特点和影响。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教材的要求,重点需要引导学生探究三个主要问题和两个重点概念。三个主要问题是:一是英国的责任制内阁是如何形成的?二是英国的代议制民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三是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各是什么?其中的第一和第三是重点,第二是难点。两个重要概念是:责任制内阁和代议制民主。
从导入框里了解中世纪以来英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引出独具特色的内阁制度,再从生活中的小房间引入特殊的小房间引入新课。
学习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时,应突出形成的过程,同时归纳出形成的背景,理清议会与内阁的关系和首相、内阁、政府产生与组成的法定程序。
学习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和影响时,要将近代西方代议制民主或称代议民主制属于间接民主与雅典的直接民主相比较,进而探寻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实行间接民主的原因;引导学生理解英国代议制民主政治的特点;归纳概括英国代议制民主的主要内容;理解英国代议制民主政体比较成功和英国政治制度的传统特征;认识英国代议制民主政体建立的意义。
2.教学案例
案例一 新课的导入
教师:同学们,也许在家里都有一个属于你们自己的空间──小房间(cabinet)吧。
学生:(回答)
教师:对于你们来说,这个小房间并不小。它是你学习休息的地方,它是你的秘密,它是你的特殊!你们知道吧,在英国历史上却有这样一个特殊的小房间:它曾是英王单独会见或举行秘密会议的地方,它是一个政治制度的由来,它是一个政治机构名称的由来。英国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框架里包括了它。它是什么?英国近代资产阶级代议制的政治框架里包括了些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这节课我和同学们一起来学习、探究关于这小房间的历史吧。
案例二 讲述英国政治制度的比较成功和传统特征
教师:请同学们看看教材这一段内容,然后思考并讨论这样一个问题:想想办法怎样简单明了地描述它?
学生:(思考,回答)
教师:简要评价学生的回答,以足够的鼓励和肯定。然后说:学习,要同学们自己去寻找适合自己的方法。老师列了一个表,给同学们学习这一内容作一个参考吧。
师生:(共同填表)
教师:下表简单明了地描述了英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没有根本的变化,但议会和权力重心有根本性的变化的情况。这个变化实际是英国政治制度文明的步伐,这个表实际是一份英国近代政治制度文明进程的履历表。
议会
基本框架不大变,权力重心变化
封建君主和贵族发明议会
国王是权力重心
17世纪革命,议会被改造成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度
下院开始居于权力重心
19世纪议会改革
扩大了人民的一部分民主权利
随着时代发展
内阁渐成英国现代政治权力中心
教师:同学们看看教材右边“历史纵横”栏内的内容,了解英国推进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例证;再看看英国议会大厦图从建筑的角度去体会英国议会的地位。
四、问题解答
【探究的主要问题】
1. 英国的责任制内阁是如何形成的?
解题关键:弄清题目的内容与要求,题目要求回答英国的责任制内阁形成的过程。
思路引领: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过程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间。
答案提示:英国的内阁制度起源于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的外交委员会,从16世纪初直到18世纪初依然处于萌芽状态。18世纪早期乔治一世统治时首开英国内阁制的先声。18世纪初期,辉格党实际掌握了政权,领袖华尔波尔实际上是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上半期,英国的责任制内阁进一步完善。
2. 英国代议制民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解题关键:理解代议制民主的概念。
思路引领:选取代议制民主内容的主要部分作答。
答案提示:英国代议制民主,按一定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由代议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贯彻主权在民的根本原则,代议机关要受到相应的机构监督约束,它是一种间接的民主,基本框架主要由国王、上院、下院、内阁组成。
【学思之窗】
为什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实行的是间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
解题关键:解读材料理解间接民主和回忆所学知识了解直接民主。
思路引领: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归纳实行间接民主而不是直接民主的原因作答。
答案提示:一是到了近代,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人口和疆域的扩大,实行直接民主制失去了历史和客观的条件,代议制成了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选择的政府形式。二是资产阶级摧毁了封建制度的政治特权,建立了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从而为资产阶级政治平等自由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和民意基础。三是代表来自于公民的选举,职责是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并有一套相应的机构对之加以监督约束,人民的权益能得到保障。
【探究学习总结】
本课测评
1. 英国的责任制内阁形成的背景是什么?
解题关键:背景与责任制内阁形成的关系。
思路引领:回忆英国责任制内阁制形成的有关史实,选取其中的背景部分作答。
答案提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资产阶级的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国王的权力逐渐进一步得到限制;不会英语的英王乔治一世对国务不感兴趣,下院多数党领袖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此后,议会的权利日益超过国王,国王逐渐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
2.英国代议制民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见“探究的主要问题”第2题)
学习延伸
1.探究活动:结合教材《历史Ⅰ》(必修)第六单元内容,请将英国的代议制民主与雅典城邦的民主进行对比。
解题关键:弄清这两种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思路引领:对比出主要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作答。
答案提示:相同的都是人类追求的自由和民主的政治理想。雅典城邦的民主是全体公民有权直接参与城邦事务管理即实行的直接民主;英国代议制民主实行的间接民主,不过,它具有更多的弹性、更广泛的包容性、更大的自由度。
2. 阅读与思考:请分析上述两段话的基本含义,谈谈你对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的认识。
解题关键:带着问题阅读分析理解材料,找出其中的重点字句“重要的和主要的目的”、“最高权力才能制定法律”以重点理解。
思路引领:深层次地理解两段话的基本含义,再对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进行较为全面地概括认识。
答案提示:第一段话的基本含义是,人们选举国家政府是为保护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第二段话的含义是,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赞成君主立宪制的政权形式。
认识: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按一定民主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是一种间接民主,要求政府对民众负责又有较高的行政效率,有一套相应的机构监督约束。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作为一种民主政治适应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至今仍起着作用。近代代议制民主较为完备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是英国和美国。(还有更多的探究认识)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略)
2.课文注释
枢密院(Privy Council)
枢密院原是最初的英国政府组成部分之一,为国王之下的最高行政机关。早在亨利三世(1216—1272年)即位前,王室就设立主要由首席大法官、王室总监、法官、坎特伯雷大主教、约克大主教、贵族等参加的御前会议或宫廷会议(Concilium Regis或King’s Council),这是一个独立的王室顾问团体。枢密院这个名称出现于14世纪,它作为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却是克伦威尔(Thomas Cromwall,约1485—1540年)主持下的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
经过18~19世纪的政治改革,随着议会的权力中心由上院转移到下院,议会多数党领袖领导的责任内阁取代枢密院掌握了行政大权,而原来的实权国王也就转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虚位君主”。枢密院自从职责被责任内阁取代后,重新回归其国王咨询机关的地位。今天,它的主要作用是礼节性的,如建议君主批准政府的法令等。枢密院的主要成员有400人左右,包括内阁阁员、下议院议长,以及英国、英联邦的高级政治家等,通常透过自己的各种委员会发挥作用,其中最著名的是司法委员会。
3.学术观点
(略)
4.图画说明
撒切尔夫人(Margaret Hilda Thatcher)
撒切尔夫人是英国保守党政治家,原名叫玛格丽特·罗伯茨,1925年10月13日诞生于英格兰格兰瑟姆镇上的一个杂货商家庭。尽管出身普通,但玛格丽特学习勤奋刻苦,以优异的成绩考取牛津大学,攻读化学专业,兼任该校保守党协会主席,先后获牛津大学理学士、文科硕士学位。1951年12月,26岁那年,玛格丽特在政治选举失败后,在一次政治集会上遇到了高大英俊、彬彬有礼的富商丹尼斯·撒切尔。1954年获税务律师资格,1959年当选为保守党下院议员。
1974年当选保守党领袖,1979年带领保守党赢得大选,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女首相,并于1983年和1987年两度连任。1990年11月28日,当她向唐宁街十号告别的时候,她已成为英国20世纪任职时间最长的政府首脑。任职期间,她推行的各项政策被统称为“撒切尔主义”,主要表现为对内推行货币主义政策,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对外重视巩固和发展英美特殊关系,加强西欧防务体系。
英国议会大厦(Houses of Parliament)
英国议会大厦原为皇家宫殿,亦称西敏宫(Westminster Palace,威斯敏斯特宫),位于伦敦白厅大街南部的泰晤士河畔。
西敏宫几乎被1834年的大火完全毁灭,只有建于1097年的西敏厅(Westminster Hall)得以幸存,经理查二世国王重修后保留至今。从13世纪起直到1882年,大厅一直是英国高等法院的所在地,曾审判过人文主义者托马斯·莫尔和国王查理一世等名人。
经过几次火灾后,西敏宫重建,设计者为查尔斯·巴里爵士。整个建筑占地3万平方米,全长300米;共有1100个房间,走廊长度约3公里;有100多处楼梯11个内院。这是浪漫主义的杰作,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哥特式建筑物。从1840年起,西敏宫成为英国议会的所在地。1852年,维多利亚女王在这里正式主持议会开幕仪式。
相邻的是高耸挺立的钟塔,建于1856年,是以建造该工程的第一监督官本杰明·霍尔爵士的名字命名的。钟塔里有一座十几吨重的“大笨钟”(Big Ben),自1859 年开始每隔15分钟便敲响一次。
5.参考资料目录
1.[英]肯尼迪·O·摩根《牛津英国通史》,王觉非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2.贾士蘅译《英国史》,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6年版
3.王荣堂编著《英国近代史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英]S·李德·布勒德著《英国宪政史谭》,陈世第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济南:齐鲁书社 2001版
7.何勤华主编《英国法律发达史》,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8.钱乘旦、陈晓律著《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9.www.chinalawedu.com
10.http://www.qianlong.com/
第3课 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
一、教学目标
目标
内容
知识与能力
过程与方法
情感态度
价值观
识记
理解
运用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
《邦联条例》,1787年《联邦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探究1787年宪法产生的背景、规定的政体以及产生的影响
史料解读
概括阐释
问题探究
美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了贡献,政治制度因国情差异而呈现多样化特点,近代代议制的典型国家是英国和美国
美国的政治体制
1787年美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的政体,三权分立与制衡,意义与修正
史料解读
归纳比较
问题探索
二、教材分析与教学建议
1.知识结构

2.教材分析与建议
重点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难点
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体制
教材分析与建议
本课教材主要讲述了美国1787年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背景、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内容和意义。需要引导学生探究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二是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体制是什么?在此过程中需要学生明确的主要概念有两个: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三权分立。
在讲《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一目时,需要学生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① 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
在学习此目之前,可引导学生简要回忆美国独立战争的原因及其战争的爆发。目的是为讲战争的需要联合等作铺垫。抗英斗争迫切需要13个殖民地进一步联合起来,成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为此,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见教材《邦联条例》封面)。《邦联条例》正式定名“美利坚合众国”,邦联国会是惟一的中央政府机关。邦联政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它不是有效的全国性政府,各州的结合仅由一根“沙土做成的绳索”所联系。当时有的州已开始单独与外国谈判,并建立自己的陆军和海军。各州发行的纸币在流通中异常混乱,并且很快就贬值。战争结束后,社会矛盾激化。1786年发生的“谢司起义”(根据“历史纵横”栏目简介谢司起义)向新生的国家发出了警信。维护祖国的统一保护独立战争的成果,已是北美人民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② 1787年宪法的制定。
1787年夏天,12个州(罗得岛没有代表参加)55名代表在费城开会准备修改和补充《邦联条例》,三个半月无果,转而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看《制宪会议》图,领略当时的情景。结合“历史纵横”栏目关于麦迪逊的内容和麦迪逊的像,简要介绍他在制定宪法中的独特贡献。1787年9月通过《联邦宪法》草案,1788年正式生效。引导学生观看宪法影印图片,并结合导言框里富兰克林的言行了解宪法签字时的情景。
在讲“美国的政治体制”一目时,需要学生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① 1787年宪法的组成。
指导学生看一、二自然段,了解宪法形式上的组成和内容上的组成。关于宪法的目的和宗旨,教材没有文字直接叙述,但只要分析背景就可以略知其一二。引导学生这样思维的目的是便于更好地理解宪法内容便于更好地评价宪法。从注释①中了解现在美国宪法还包括27条修正案。
② 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确立了代议共和制度。宪法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和代议共和制的原则。规定所有的公职向人民开放,总统和国会议员都是民选的。
第二,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体现了“分权与制衡”的思想。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代表州议员各2人,体现各州平等。众议院代表各州的人民,席位按各州人口占全国比例分配,但每州至少应有一个席位。其立法的程序是:国会议员提出议案,经国会两院审议后表决通过,再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行政权属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实权。总统由人民间接选举产生(可引导学生与英国的世袭君主制稍作比较),任期四年。后来明确规定总统不得超过两届。结合“历史纵横”栏目的内容和《华盛顿像及告别词》图,了解华盛顿罗斯福在美国历史上的贡献和人格魅力。引导学生观察“学思之窗”之漫画图,思考诠释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关系。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处于美国司法系统的最顶端。它的裁决是终身裁决。联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一名及大法官数名组成,终身任职。同时宪法也规定了三个部门间的相互制衡,使部门间相互独立却又相互制约。
第三,确立了联邦制。规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割,互不侵权。
③ 1787年宪法的评价。
宪法的重要历史意义:第一,建立了总统制、联邦制、代议共和制相结合的国家制度。教材提及了美国建立这种国家制度的条件。可引导学生认识以下三点:一是这些条件也是1787年美国宪法产生的一部分条件,二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建立跟这个国家的国情密不可分。三是这个制度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有同也有别。第二,为美国两百多年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第三,这个制度为以后很多国家所效仿。(结合P55“历史纵横”举例说明美国的共和政体在中国的传播及对孙中山革命的影响)这时,可提示学生从宪法这个角度去认识《权力法案》,得出这样的结论:1787年宪法是近代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宪法的缺陷与修正。教材先叙述宪法出现明显缺陷的两点原因,再在奴隶制的合法性、黑人和妇女的权利等方面举例说明了存在的明显缺陷。接着可提示学生:美国人为了维护祖国的统一保护独立战争的成果能够制定1787年宪法,当然也能够修正宪法的缺陷使宪法得到不断补充和完善。从“历史纵横”栏内了解前10条修正案的情况。看图认识20世纪早期美国著名影星玛丽·皮克福特是为女权不懈斗争的战士。1791年至1992年共有修正案27条,这些修正对美国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讲完本课后,可提示学生以1787年宪法为中心,从宪法的背景、制定、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和修正等部分来结构内容以小结本课。
三、教学设计与案例
1.教学设计
本课教材主要讲述了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内容和意义及其补充完善。重点需要学生掌握两个问题和两个概念。两个问题是: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二、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体制是什么?两个概念是: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和三权分立。其中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重点,理解宪法所规定政治体制是难点。
新课的导入可以从观察“历史纵横”栏内的《要么联合,要么死亡》这幅招贴画入手,理解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导入新课的学习。
在学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时,应突出宪法制定的背景──新生国家面临的危机,从而为理解宪法制定的目的、宪法的主要内容、意义、缺陷及修正作好铺垫。
在学习宪法制定时,应结合制宪会议图概括了解制宪的过程,突出麦迪逊的制宪贡献。
在学习美国的政治体制时,首先概括了解宪法的组成,然后结合背景、制定宪法的目的和制定情况去探究宪法的主要内容、意义、缺陷及修正,分析理解宪法确立的美国的政治体制,对美国代议共和制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可以引导学生作以比较。
可以以1787年宪法为中心从宪法的背景、制定、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和修正等部分来结构内容以小结本课。
2.教学案例
案例一 新课的导入
教师:同学们,我们先来看一幅画吧,这就是教材p51“历史纵横”栏内的一幅招贴画。大家在画中看到了什么?又想到了什么?
学生:(回答)
教师:(对同学们的回答略加评点)这幅招贴画就一条断成几截的蛇再配三个英语单词,很简单吧。却极不简单,这条断成几截的蛇象征着松散的、危机中的邦联,真可谓危在旦夕啊!给人以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悲恸之感!可那三个英语单词又让人看到了努力的希望。这幅画的比喻意义也可以这样表达:如果加入联邦,就不会死亡。后来,美国人民是怎样把希望变成现实的呢?今天的美国为何又如此强大呢?我们在这节课里就一起来探究当时美国人民的努力吧。引入新课。
案例二 讲《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签署
教师:1787年9月,制宪会议通过了《联邦宪法》草案,提交各州批准。1788年6月,宪法正式生效。有同学知道当时有的美国人是怎样认识这部宪法的吗?谁能再现当时宪法签署的一点情景?
学生:(从导言框里回答富兰克林签署宪法时的言行)
教师:1787年宪法究竟是一部什么样的宪法?后来,美国人对这部宪法又有什么行动?接下来学习探究就知道了。
四、问题解答
【探究的主要问题】
1.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解题关键:回忆再现1787年宪法产生前美国面临的困难。
思路引领:《邦联条例》下的邦联只是松散的联盟,社会矛盾激化。
答案提示:邦联政府只是松散的联盟,社会矛盾激化发生了“谢司起义”。
2. 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体制是什么?
解题关键:美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政治体制的概念。
思路引领:选取美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中对美国政治体制所规定的部分作答。
答案提示:以代议制为基础的共和政体。
【学思之窗】
试翻译图中的英文。然后思考,它是如何诠释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关系的?
解题关键:仔细观察漫画,弄清楚宪法中对总统与国会权力的规定。
思路引领:经思考题的提示得知漫画中的两个人分别象征着美国总统和国会,他们的语言和行动都表达出“你需要我的支持”这同一个意思。
答案提示:象征着总统和国会的两人在一个舞台上空的中央合作表演节目。左边的总统用力拉着国会站着的绳索使国会在空中站立;右边的国会又用力拉着总统站着的绳索使总统在空中能够站立。两个人谁也不能放手,只要其中一人放手,不仅对方要掉下去,自己同样也掉下去。即总统和国会都需要对方的支持,这就形象地诠释了美国总统与国会的关系。
【探究与学习总结】
本课测评
1787年宪法规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哪些基本原则?它对美国的发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
解题关键:深刻理解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思路引领:从宪法内容出发,去挖掘宪法对美国的发展所起的作用。
答案提示:基本原则有:一是主权在民的原则,二是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原则,三是联邦与州政府政权力分割互不侵权的原则,四是共和制度的原则,五是人民通过选举对政府进行控制的原则等。对美国的发展起所的作用:为美国在此后两百多年间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学习延伸
读图并思考:请同学们比较这两幅图片,并联系美国宪法两百多年的发展历程,探究美国妇女、黑人、印第安人等弱势群体是如何以宪法为武器,为争取平等权利而斗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又是如何通过宪法修正案,一步步得到改善的?
解题关键:观察比较两幅图片所反映的美国历史进步。
思路引领:结合所学知识和查阅有关资料,探究两百多年美国弱势群体争取权力的斗争以及他们合法权益的一步步改善。
答案提示:弱势群体争取权力的斗争:19世纪上半期,美国废奴运动高涨;美国总统林肯1854年在一次演说中抨击奴隶制度,他说“奴隶制度是建立在人性中的自私自利上面的,是与人热爱正义的天性相违背”;1862年林肯政府颁布《解放黑人奴隶宣言》;20世纪早期美国著名影星玛丽·皮克福特为争取女权而不懈斗争等。他们合法权益的一步步改善:通过正当的宪法修改程序,最初被排除在外的黑人和妇女的权利陆续得到承认。黑人、妇女、印第安人为了在法律上获得选举权,先后争取了94年、114年和172年之久。直到1971年即美国建国将近200年之后。美国才在法律上实现了普选权。
(四川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陈静亦
四川省内江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邓吉贵)
五、资料与注释
1.原始资料
华盛顿告别词
关于我最初负起这个艰巨职责时的感想,我已经在适当的场合说过了。现在辞掉这一职责时,我要说的仅仅是,我已诚心诚意地为这个政府的组织和行政,贡献了我这个判断力不足的人的最大力量。就任之初,我并非不知我的能力薄弱,而且我自己的经历更使我缺乏自信,这在别人看来,恐怕更是如此。年事日增,使我越来越认为,退休是必要的,而且是会受欢迎的。我确信,如果有任何情况促使我的服务具有特别价值,那种情况也只是暂时的;所以我相信,按照我的选择并经慎重考虑,我应当退出政坛,而且,爱国心也容许我这样做,这是我引以为慰的……
──引自《美国历史文献选集》,美国驻华使馆
新闻文化处1985年版,第66~67页。
麦迪逊关于共和制的论述
共和政体,我是指采用代议制的政体而言,情形就不同了,它能保证我们正在寻求的矫正工作。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它和纯粹的民主政体的差别,我们就能理解矫正的性质以及它必然会从联邦得到的功效。
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
──转引自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
《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
印书馆2004年版,第十篇,第49页。
麦迪逊关于联邦制的论述:
因此,我们发现,在联邦的范围和适当结构里,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根据我们赞成共和政体,并以此自豪的程度,我们应该以相应的热情拥护联邦党人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人格。
──转引自:同上书,第51页。
汉密尔顿关于联邦制的论述:
联邦对你们政治繁荣的裨益,目前的邦联不足以维持联邦,为了维持一个至少需要同所建立的政府同样坚强有力的政府;新宪法与共和政体真正原则的一致,新宪法与你们的州宪是相类似的,以及,通过新宪法对维持那种政府、对自由和财产的进一步保证。
──转引自:同上书,第一篇,第6页。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 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①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拥有弹劾权。
第三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②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得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③
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须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合众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受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每个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④举行。
第五款 每院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每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每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分之二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的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此项报酬由法律确定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连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将此项反对意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在生效前,须由总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以合众国的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用货币的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英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
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⑤
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税。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 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州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
第二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
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⑥
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合众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三十五岁、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十四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⑦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二款 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他得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弹劾案除外。
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参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 总统应不时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三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⑧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因叛国罪而剥夺公民权,不得造成血统玷污,除非在被剥夺者在世期间,也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四条
第一款 每个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⑨
第三款 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
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五条
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⑩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第六条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第七条
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本宪法于耶稣纪元一千七百八十七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经出席各州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签名从略)
按照原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
并经各州批准、增添和修改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第十一条修正案
〔1794年3月4日提出,1795年2月7日批准〕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适用于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
〔1803年12月9日提出,1804年7月27日批准〕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三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时,如该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一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
〔1865年1月31日提出,1865年12月6日批准〕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外。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
〔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 日批准〕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举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众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任何选举中,一州的〔年满二十一岁〕并且是合众国公民的任何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其他犯罪外,如其选举权遭到拒绝或受到任何方式的限制,则该州代表权的基础,应按以上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二十一岁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或合众国官员、或任何州议会议员、或任何州行政或司法官员的身份宣誓维护合众国宪法,以后又对合众国作乱或反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帮助或鼓励,都不得担任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或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担任合众国或任何州属下的任何文职或军职官员。但国会得以两院各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种限制。
第四款 对于法律批准的合众国公共债务,包括因支付平定作乱或反叛有功人员的年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有所怀疑。但无论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援助对合众国的作乱或反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这类债务、义务和要求,都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十五条修正案
〔1869年2月26 日提出,1870年2月3日批准〕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六条修正案
〔1909年7月12日提出,1913年2月3日批准〕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和征收所得税,无须在各州按比例进行分配,也无须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人口统计。
第十七条修正案
〔1912年5月13日提出,1913年4月8日批准〕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每个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的议会,在人民依该议会指示举行选举填补缺额以前,得授权本州行政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
本条修正案不得作如此解释,以致影响在本条修正案作为宪法的一部分生效以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
第十八条修正案
〔1917年12月18日提出,1919年1月16日批准〕
第一款 本条批准一年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类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议会按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十九条修正案
〔1919年6月4日提出,1920年8月18日批准〕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条修正案
〔1932年3月2日提出,1933年1月23日批准〕
第一款 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二十日正午结束,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在本条未获批准前原定任期届满之年的一月三日正午结束,他们继任人的任期在同时开始。
第二款 国会每年至少应开会一次,除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一月三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 如当选总统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已经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总统任期开始的时间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合乎资格,则当选副总统应代理总统直到一名总统已合乎资格时为止。在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都不合乎资格时,国会得以法律规定代理总统之人,或宣布选出代理总统的办法。此人应代理总统直到一名总统或副总统合乎资格时为止。
第四款 国会得以法律对以下情况作出规定:在选举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时,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在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时,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
第五款 第一款和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以后的十月十五日生效。
第六款 本条除非在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修正案
〔1933年2月20日提出,1933年12月5日批准〕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现予废除。
第二款 在合众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内,凡违反当地法律为在当地发货或使用而运送或输入致醉酒类,均予以禁止。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各州制宪会议依本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修正案
〔1947年3月24日提出,1951年2月27日批准〕
第一款 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两年以上,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修正案
〔1960年6月16日提出,1961年3月29日批准〕
第一款 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依国会规定方式选派:
一定数目的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其人数如同特区是一个州一样,等于它在国会有权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决不得超过人口最少之州的选举人人数。他们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以外增添的人,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在特区集会,履行第十二条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四条修正案
〔1962年8月27日提出,1964年1月23日批准〕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的任何预选或其他选举中的选举权,不得因未交纳任何人头税或其他税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1965年7月6日提出,1967年2月10日批准〕
第一款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 凡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名副总统,经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 凡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他不能够履行其职务的权力和责任,直至他向他们提交一份相反的声明为止,其权力和责任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履行。
第四款 凡当副总统和行政各部长官的多数或国会以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时,副总统应立即作为代理总统承担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丧失能力的情况不存在时,他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除非副总统和行政各部长官的多数或国会以法律设立的其他机构成员的多数在四天之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书面声明,声称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国会应决定这一问题,如在休会期间,应为此目的在四十八小时以内集会。如国会在收到后一书面声明后的二十一天以内,或如适逢休会期间,则在国会按照要求集会以后的二十一天以内,以两院的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利和责任,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否则总统应恢复总统职务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修正案
〔1971年3月23日提出,1971年7月1日批准〕
第一款 年满十八岁和十八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1989年9月25日提出,1992年5月7日批准〕
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服务报酬的法律,在众议员选举举行之前不得生效。
注释
①  已由第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修正案修正。
②  已由第十七条修正案修正。
③  已由第十七条修正案修正。
④  已由第二十条修正案第二款修正。
⑤  已由第十六条修正案修正。
⑥  已由第十二条修正案代替。
⑦  已由第二十五条修正案修正。
⑧  已由第十一条修正案修正。
⑨  已由第十三条修正案代替。
⑩ 已经过时。
已由第二十条修正案第三款代替。
已由第二十六条修正案修正。
已由第二十一条修正案废除。
转引自李道揆著:《美国政府与美国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下册,第775~799页。
第3课 美国代议共和制度的建立
2.课文注释
分权
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该学说最初的内容是指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离。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利益的“平等派”提出了分权的要求。后来,英国著名政治学家约翰·洛克将其改进,用以巩固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为君主立宪制辩护。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和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将政府职能和权力诠释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这一学说对美国的立国者们影响巨大,经他们仔细研究和充分论辩,形成了分权和三权分立的严格的现代形式,即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大权分别由政府相应的三大部门掌管,它们各自独立行使掌管的权力,且互相制衡;同时,对州和联邦两级政府也进行了权力划分。
制衡
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指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间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与平衡的机制,以防止某个部门滥用权力。虽然制衡是起源于古希腊的一种古老理论,但分权制衡思想直到17世纪后期才成为一种公认的宪法理论,并在18世纪被孟德斯鸠和布莱克斯通等人加以详细阐述。美国的“宪法之父”们受上述学者的影响,认为制衡是确保宪法规定的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原则,坚持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各分权机构应拥有同等重要的职能,而且相互间都有制约其他机构僭越的权力。约翰·亚当斯指出:“只有使三权中的一权与另外二权平衡,才能制约和抑制力图走向暴虐的人性,并维护宪法规定的任何自由。”
在美国宪法和权力运用的实践中,制衡的例子比比皆是,如:国会通过的立法,非经总统签署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对国会送交签署的法案行使否决权,如被否决,国会则可以2/3的多数票使否决无效;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对经总统签署后生效的法律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该法是否符合宪法做出判决;国会通过修改宪法,可以实际上推翻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总统须商得参议院同意,才能任命内阁成员、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等高级官员;国会对总统、行政及司法机关拥有弹劾权,等等。
《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s Papers)
美国宪法批准从1787年9月开始到1788年7月结束。由于宪法本身是妥协的结果,带有诸多前所未有的体制设计,各州的利益不尽一致,因此宪法的批准过程实际上成了一次有关宪法的全国性政治辩论,形成了支持宪法的联邦党人和反对宪法的反联邦党人。
面对反联邦党人对宪法的抨击,在1787-1788年间,力主实行联邦制的制宪领导人麦迪逊、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撰写了85篇为宪法辩护的政论文,对美国宪法的结构和思想、联邦制的设计、联邦政府的功能及权力制衡作了说明。这些当时匿名发表在纽约等地报刊上的文章,1788年被收集成册在美国印行,成为后来闻名于世的《联邦党人文集》。这本书被认为是对一直沿用至今的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最精辟的说明。
该书先后被译成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等多种文字,其中文版于1979年由商务印书馆在北京出版。
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
美国独立战争使北美殖民地人民彻底摆脱了英国的控制,但同时它们面临着独立后应当建立什么形式的政府这个崭新问题。革命期间各州签订的《邦联条例》在处理独立后的政治、经济、外交事务时漏洞百出。为了挽救美利坚联邦,各州代表于1787年制定了新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果说《独立宣言》确立了美国革命的理想,那么美国1787年宪法就是以一部成文的根本大法来实践这些理想。
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首先是主权在民原则。1781年通过的《邦联条例》是州政府之间的契约,而宪法则直接诉诸人民。宪法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再不是以各州的名义。制宪的目的是确立政府,但政府并不为自身而存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和最终目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其目的也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其次是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宪法是社会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在宪法中,人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政府,而仍然保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利。
第三是分权与制衡原则。美国的制宪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等人的思想,在宪法中清楚地把立法、行政、司法权分开,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美国大部分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依据洛克、孟德斯鸠等思想家所创立的欧洲启蒙时代最先进的政治思想,美国制宪者们精心制定出了一部切实可行的宪法,并将其付诸实践,在美国确立了以代议共和制、分权制衡、总统制和联邦制为主要内容的美国政治制度。
什么是代议共和制?
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称,其原则是国家的治理乃公民为着共同利益所从事的一项共同事业。但在实践中,全体公民共同治理国家绝非易事。由于现代国家地广人众,共和制国家很难实行小国寡民的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的那种全体公民共同议决的直接民主制,而多以属于间接民主制的代议制代替,即用公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来代表公民治理国家。这种制度即代议共和制。美国制宪者们在1787年宪法中确立了代议共和制。它使主权在民、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思想从理论变成了现实。
为什么自1787年宪法颁布以来美国没有制定另一部新宪法?
美国宪法自制定和实施以来已有二百余年。美国社会已发生很大的变化,但美国并未制定另外一部新宪法。这是因为1787年宪法主要是确立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对许多有关具体问题的重要条款规定得很笼统,也很模糊。制宪者们考虑到宪法是一部根本大法,涵盖面广,所以措辞简洁而概括,留有充分的解释和修正的余地,使之能与时代一起进步。他们也考虑到宪法毕竟不宜经常变动,因此为宪法的修正设置了不少障碍。宪法的修正权在国会和各州,总统对宪法修正案无权否决。
尽管没有制定新的宪法,但美国宪法并非200多年来一成不变。修改美国宪法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首先是宪法修正案。这是宪法规定的正式修改宪法的唯一手段。宪法规定,修正案可以用两种方式提出:一是国会两院的2/3 多数提出修正要求,二是2/3 的州提出召开制宪会议的要求。批准的方式也有两种:一是3/4 州的议会通过,二是3/4 州的制宪会议通过。从宪法制定至今,美国已陆续有27条宪法修正案被批准生效,其中1933年生效的第21条宪法修正案直接废除了1919年生效的第18条宪法修正案。可见,美国宪法是变化的。
其次是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不论1787年宪法还是后来的修正案,都未对谁有权解释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权是在宪政实践中形成的。联邦最高法院处于美国法院系统的最高地位,它的裁决是终审裁决,所以只有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最终权力。它通过一个案件解释宪法时不限于阐明宪法条款的含义,而是宣布某项法律、行政条例或总统命令是否违宪,这时它可能发展或改变了以往对宪法条文原有含义的理解,所以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成为实际改变宪法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总统、国会和政党所创立的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宪法中并未规定,但由于已有先例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沿袭,而被公认为是宪法制度的组成部分的那些惯例。例如,政党制、总统内阁等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但宪法并未对此明文规定。
今天的美国宪法与1787年宪法相比,已经有了很多变化,但1787年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没有变,其中4/5 原文无须改动仍能适用。通过宪法修正程序,使宪法得以面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问题,合法地自我补充、自我修正、自我完善,成为当今世界上使用最长久的一部成文宪法。因而,美国宪法被认为具有“超稳定性”,是一部“活的宪法”。
美国宪政史上的几个重要里程碑
迄今为止,美国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通过这些宪法修正程序,最初被排除在体制外的少数族裔的权利陆续得到承认,美国的联邦制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在美国宪政史上,有如下几个重要的里程碑式的事件:
一、关于奴隶制和黑人:
·1865年批准的第十三条修正案在全国范围内废除奴隶制。
·1868年批准的第十四条修正案使黑人成为美国和各州的公民。
·1870年批准的第十五条修正案使黑人男性获得选举权。
·分别于1964年和1965年在国会通过的《民权法》和《投票权利法》限制以行政手段或文化测验阻挠黑人投票,禁止在餐馆、公立学校、加油站等处实行种族隔离。
·1964年批准的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禁止因未缴纳人头税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
二、关于妇女
·1920年批准的第十九条修正案使妇女获得选举权。
三、关于印第安人
·1924年美国联邦政府承认美国境内所有印第安人的美国公民资格。
·1968年国会通过的《印第安民权法》规定《权利法案》适用于美国境内的所有印第安部落。
四、关于选举权的财产资格和年龄限制
·到1860年,几乎没有一个州把享有财产作为享有选举权的条件。至此,全体白人成年男子取得了选举权。
·1971年通过的第二十六条修正案把选举年龄降低到18岁。
五、关于总统任期
·1951年批准的第二十二条修正案规定总统任职不得超出两届。
美国联邦政府
美国制宪者在分权与制衡理论的基础上创立了联邦政府,他们将权力分别赋予立法、司法、行政三个相互独立的政府部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尽管后来者又创建了数十个联邦部、局及委员会,但联邦政府的结构基本未变。
4.学术观点
中外学术界和政界对美国宪法的评价
中外学术界和政界历来对美国宪法多有讨论。以往中国学者多强调1787年宪法的资产阶级性质,认为它所确立的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近年来,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在肯定1787年宪法独特贡献的同时,着重对宪法所规定的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近年来宪政所面临的挑战等问题进行分析。
中外学术者对美国宪法在以下几方面的看法基本一致:
首先,它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是美国的最高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其次,美国宪法创立了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的代议共和制。它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包括主权在民、限权政府、共和政体和公民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三权分立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启蒙思想家关于民主政治理论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的一种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不仅为美国200年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上册,第2页。
第三,1787年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其最明显的缺点在于默认奴隶制。制宪者当初的目的,并不是创造一种十全十美、民主正义、能流芳百世的政治制度,而是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走向失败边缘的邦联的途径。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但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政原则的内涵不断地衍生和发展出来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其结果是宪法的生命力不断得以更新。这是美国宪法具有“超稳定性”的主要原因。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前言,第7~8页。
关于三权分立,学者对分权使国会和法院能够有效地制约和防止政府领导人独断专行和滥用权力这一作用持肯定态度,但对于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则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分权导致国会同总统的对立,造成政治僵局,总统因国会的阻挠而不能制定和实施前后一致的、有效的全国政策,从而削弱了政府的效能;由于权力分立,国会和总统可以推诿责任,使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能对政策的得失负责,因而造成公众对政治冷漠。
另一种意见认为,美国政府所遇到的困难,不是政府结构造成的,因此不需要修改宪法。美国自建国起就实行三权分立,这并未妨碍有能力的总统决心采取迅速行动。
此外,随着近年来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如克林顿政府时期联邦政府的某些部门一度被迫关门、克林顿弹劾案、2000年的选举僵局等,暴露了宪政体制的一些缺陷,因而美国一些学者呼吁进行宪政改革。
5.参考资料目录
①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上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② 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
③ Linda R. Monk, The Words We Live by: Your Annotated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New York: A Stonesong Press Book, 2003.
④ Pauline Maier, “Introduction,” i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A Bantam Classic, 1998.
⑤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⑥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⑦ 钱满素:《美国宪法:分权·制衡·民主化进程》,载于《方法》1998年总第80期。
⑧ 何顺果:《美国史通论》,学林出版社2002年8月版。
⑨ 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编》。
(赵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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