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加盟 全新理念: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6:39:04
责任部门:安源地税生成日期:2010-12-17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所得税中弥补亏损问题下发第20号《公告》,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规定如下: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该项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上述文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检查所属年度以前年度亏损可以弥补
《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例如,税务机关2010年对A公司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A公司2007年之前无亏损,2007年亏损-1000万元,2008年盈利600万元(全部弥补2007年亏损),2009年亏损-50万元。检查后,税务机关调增A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即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700万元。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税务机关查增2008年的所得额100万元,可以弥补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400万元,其余尚未弥补的亏损-300万元与2009年度亏损-50万元一并结转到以后年度弥补。
A公司虚报所得额,虽然没有造成少缴纳税收,但税务机关“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A公司2008年度亏损,被税务机关查增后有所得,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规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查增所得不可以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
《公告》规定查增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仍有所得额的,应按规定计算少缴税收,但不得弥补检查所属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
例如,税务机关2010年对A公司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A公司2007年之前无亏损,2007年亏损-1000万元,2008年盈利600万元(全部弥补2007年亏损),2009年亏损-50万元。检查后,税务机关调增A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即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00万元。
根据《公告》规定,税务机关查增2008年的所得额500万元,可以弥补2007年尚未弥补的亏损-400万元,其余10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同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违法情形给予相应处罚。虽然A公司2009年有亏损-50万元,但2008年的所得不能向后弥补,因此,2008年的查增所得仍要作补税处理。A公司2009年度的亏损-50万元,只能用2009年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查增弥补后腰逐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收
查增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对以后年度所得额和税收造成影响的,应该按规定调整以后年度的所得额和计算少缴的税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例如,税务机关2010年对A公司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A公司2007年之前无亏损,2007年亏损-1000万元,2008年盈利600万元(全部弥补2007年亏损),2009年亏损200万元(全部弥补2007年亏损)。检查后,税务机关调增A公司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即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100万元。
上述查增所得额500万元弥补2007年度亏损后,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收,但是造成2009年度所得200万元由于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而未交少缴税收。对此,税务机关对2008年度和2009年度少缴纳的税收要一并追缴并按规定处理处罚。
2008年度以前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对于2008年之前查增所得额,按原税法规定是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新《公告》规定,该项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据此,2010年12月1日后,即使检查2008年之前的所得税事项,查增所得额的处理也应执行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