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赫天才帽子什么牌子:《婚姻法》解释(三)实施3个月推进离婚纠纷公正裁决 平等保护男女双方权利20111129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1:57:53

《婚姻法》解释(三)实施3个月推进离婚纠纷公正裁决 平等保护男女双方权利

□本报记者 陈国超

   通讯员 苏倩雯 庞博

   香洲区法院2010年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664件,今年1至11月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808件,已经是去年全年案件量的121.7%。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1日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明确和统一了离婚纠纷中关于房子、孩子等焦点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石激起了千层浪。

   时至今日,该司法解释已实施3个月。该院法官认为,《解释(三)》规定的处理方式是各地法院在以往的处理中摸索出来的合理作法,此次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下来。《解释(三)》推进了离婚纠纷的公正裁决,平等地保护了男女双方的权利。

   案例一:

   离婚不分割父母所购房

   2011年8月,孙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与丈夫杨先生离婚,并要求平均分割双方拥有的翠香路的一套房屋。杨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翠香路的房屋是其父母买给他个人的,不同意孙女士平均分割翠香路的房屋。

   法院查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房屋是杨先生父母购买,登记在杨先生一个人的名下,根据《解释(三)》,该房屋应视为杨先生父母对杨先生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11月,法院判决:此房不分割,全归杨先生。

   案例二:

   离婚不分割婚前房产

   2010年,张先生与庄小姐协商离婚时,对共同居住的夏美路某小区房屋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张先生认为房屋是个人名下的财产,不应分割,庄小姐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分。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该房是张先生于2003年8月购买,当时双方尚未结婚,在婚姻期间两人偿还了12万元的按揭款。根据《解释(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归张先生所有,但双方在婚姻期间归还的按揭款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先生应偿还一半(6万元)的份额给庄小姐。

   法院还查明,该房屋在购买时总价款是27万元,在离婚时评估价格已升至71万元。张小姐应分得的6万元占买房时房屋总价值的22.2%,故张先生应按房屋现价的同一比例偿还给张小姐,即71万×22.2%=1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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