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繁那家妇科医院好:浙江省经侦常用罪名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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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侦常用罪名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10-1-7 14:03:20  浏览:1433 【字体大小:大 小】  【加入收藏】【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浙江省经侦常用罪名立案标准

第151条第一款:走私假币罪 走私伪造的货币
情节较轻:1、面额2000元;2、币量200张;
情节严重:1、 面额20000元;2、币量2000张;3、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款数量;
情节特别严重:1、面额200000元;2、币量20000张;3、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款数量;4、前款情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59条: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数额巨大: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0万元并占其出资额30%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2条: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受贿1.5万元 ;2、10000—15000元,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受贿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
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个人行贿1.5万元;2、单位行贿3万元;
数额巨大: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3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非法获利8万元 ;
数额巨大:非法获利4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谋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数额(量) 巨大: 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
数额(量) 巨大: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严重亏损:亏损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注册资金数额30%以上或者亏损数额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
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枚)的 ;
数额(量)特别巨大: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3000张(枚)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法释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稿)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外币应以案发时外汇牌价折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法释17号;
第171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数额(量)巨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
数额(量)特别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
依据:同上;
第171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不满4000元或币量不足400张(枚)的;
数额(量)巨大: 货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 ;
数额(量)特别巨大:货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或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
依据:同上
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
数额(量)巨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数额(量)特别巨大:总面额在20元以上的
依据: 同上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数额(量)巨大: 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
依据: 同上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罪数额:个人:(1)吸收存款20万元;(2)吸收30户以上(3)存款户损失10万元;(4)其他严重后果;单位:(1)吸收存款100万元;(2)吸收150户;(3)存款户损失50万元;(4)其他严重后果;
数额(量)巨大:个人吸收100万元;单位吸收50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号;
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面值500元;
数额巨大 面值15000元;
特别巨大 面值100000元;
依据:同上;
第184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参照第163条标准;
数额(量)巨大:参照第163条标准 ;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86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较大损失: 30万元以上损失;
重大损失:100万元以上损失;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号;
第186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 个人:7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140万
特别重大损失: 个人:4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800万;
依据:同上;
第187条: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 :个人:7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140万;
特别重大损失: 个人:4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800万;
依据:同上;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造成损失20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高法刑(2000)2号
第189条: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造成损失1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高法刑(2000)2号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4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 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个人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
数额(量)巨大:个人贷款诈骗5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贷款诈骗2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
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 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4条:金融凭证诈骗罪
(同上)
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数额(量)巨大: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 ;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5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5千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5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 20万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5千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5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 20万以上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25万元以上 ;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201条 偷税罪
定罪情节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六)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八)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2条抗税罪 ( 情节严重 )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以上 ;
数额(量)巨大:1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定罪数额:虚开税额1万元;被骗税款5000元;
数额较大或严重情节: 虚开税额10万元:其他严重情节:(1) 税款被骗5万元;(2)曾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受到刑事处罚;(3)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虚开税额50万元;特别严重情节:(1)税款被骗30万元(2)虚开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特别巨大: 虚开税额:100万元(1)特别重大损失:税款损失50万元,侦查终结前无法追回;(2)情节特别严重:骗取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计)累计10万元以上。
数量较大: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
数额(量)巨大 :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并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特别巨大: 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千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具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情节特别严重: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定罪数额:(1)25份;(2)票面额累计10万元;
数量较大:(1)100份;(2)票面额累计50万元;
数量巨大:(1)500份;(2)票面额累计25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注:非法购买真伪发票数量累计计算)
第209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它发票50份以上 ;
数额(量) 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它发票200份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它发票1000份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本条其余罪名数额认定标准一致)
第209条第2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 ;
数额(量)特别巨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5000份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假冒注册商标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研字(1993)12号、▲特别严重情节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五万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情节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216条 假冒专利罪
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起点: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
数额(量) 巨大:特别严重后果: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同上;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同上;
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4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数额(量) 巨大:个人:5万元以上,单位:3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以上,单位:10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 个人:(1)经营额100000元(2)违法所得30000元(3)经营报纸、期刊5000份(本)图书2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 单位:(1)经营额300000元(2)违法所得100000元(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其他:接近上述数额并具有两年内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行政处罚两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非法买卖外汇或骗购外汇 1、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2、单位非法为他人骗购外汇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0万元;3、居间介绍骗购1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10万元;
(三)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1、经营去话业务100万元以上;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100万元以上;3、接近上述数额并有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传销或变相传销 个人: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
(五)烟草制品1、个人经营5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2、单位经营额50万元;违法所得10万元3、曾受2次以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2万元以上
(六)其他类经营 个人:(1)经营额10万元(2)违法所得3万元; 单位:(1)经营额30万元(2)违法所得10万元;
(七)非法生产、销售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以上简称“禁用药品”),有下列情节:1、盐酸克伦特罗等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500克以上或者其稀释剂量2500克以上;2、其他禁用药品的非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数量或数额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禁用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4、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禁用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禁用药品”的饲料,有下列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数量接近上述规定标准,在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人员中毒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出版物:个人:(1)经营额300000元 (2)违法所得1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15000份(本)、图书5000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单位:(1)经营额1000000元 (2)违法所得300000元 (3)经营报纸、期刊50000份(本)、图书15000册,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0张(盒);其他:接近上述数额并具有两年因经营非法出版物行政部处罚两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
(二)非法经营电信业务(1)经营去话业务500万元;(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500万元;(3)接近上述数额并有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传销或变相传销 个人: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
(四)其他类经营:个人:(1)经营额30万元;(2)非法所得10万元;单位:(1)经营额100万元;(2)非法所得3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通知》浙法(1999)45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02)15号《关于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关数额标准的通知》;《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意见》浙高法[2005]21号

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其它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依据:最高法院法释[2000]14号。
第271职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万元;
数额(量)巨大: 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
数额(量)巨大: 2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
数额(量) 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
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