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linux培训:聚乙稀燃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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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乙稀燃气管道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程
(暂行)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2月
目    次
1.总则
2.管道设计
2.1一般规定
2.2管道计算
2.3管道布置
3.材料验收、存放、搬运和运输
3.1一般规定
3.2材料验收
3.3存放
3.4搬运
3.5运输
4.管道连接
4.1一般规定
4.2电熔连接
4.3热熔对接连接
4.4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5.管道敷设
5.1一般规定
5.2土方工程
5.3插入管敷设
5.4管道穿越敷设
6.试验与验收
6.1外观质量检查
6.2吹扫
6.3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6.4验收
1.          总则
1.0.1为规范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供气,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0.4Mpa(表压)工作温度在-20~40℃万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聚乙烯燃气管道只作埋地管道使用,严禁用作室内地上管道。
1.0.4聚乙烯燃气管道中的管财、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财》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的规定,燃气工程中严禁采用低于PE80管材、管件。
1.0.5承接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相应资质。
1.0.6埋地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管道设计
2.1一般规定
2.1.1聚乙烯燃气管道分SDR11和SDR17.6两系列。SDR11系列宜用于输送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态);SDR17.6系列宜用于输送天然气。所输送燃气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1.2输送不同种类燃气的允许工作压力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不同种类燃气的允许工作压力   表2.1.2
燃气种类
允许工作压力MPa)
SDR11
SDR17.6
天然气
0.400
0.200
液化石油气
0.100
人工燃气
0.005
注:SDR为标准尺寸比,即:公称外径与壁厚之比。
2.1.3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人工煤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2Mpa;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不含冷凝液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时,工作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0.3MP。
2.1.4聚乙烯燃气管道在允许工作压力,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1.2条规定外,在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还应符合表2.1.4的规定。
不同温度下的允许工作压力  表2.1.4
工作温度t(℃)
允许工作压力(Mpa)
SDR11
SDR17.6
-20<t≤0
0.1
0.0075
0<t≤20
0.4
0.2
20<t≤30
0.2
0.1
30<t≤40
0.1
0.0075
2.1.5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采用黄色管材;低压聚乙烯燃气管道采用黑色加黄色醒目条纹管材;管件颜色宜与管材相同。
2.1.6聚乙烯燃气管道宜采用的管径系列:de400,de315,de250,de200,de160,de110,de63,de32。其中de315、de400规格的管材应有耐快速开裂扩展试验合格证书和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壁厚的验算报告。
注:de为公称外径。
2.2管道计算
2.2.1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2.2.2低、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单位长度摩擦阻力损失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其摩擦阻力系数宜按公式2.2.2-1、2.2.2-2和2.2.2-3确定:
(1) 层流状态:Re≤2100
λ=64/ Re                   (2.2.2-1)
du
Re= ────
V
(2) 临界状态:2100<Re≤3500
Re-2100
λ=0.3+─────                (2.2.2-2)
65 Re-105
(3) 紊流状态:Re>3500
K     68
λ=0.11(── + ──  )0.25         (2.2.2-3)
d      Re
式中λ---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摩擦阻力系数;
d---聚乙烯燃气管道内径(mm);
K---聚乙烯燃气管道内表面的当量绝对粗糙度(mm),可取0.01;
Re---雷诺数;
u---聚乙烯燃气管道计算流速(m/s);
v---0℃和101.325kpa时燃气的运动粘度(m²/s)。
2.2.3中压管道的允许压力降可由该级管道的入口压力至次级管网调压器允许的最低入口压力之差确定,流速不宜大于25m/s。
2.2.4聚乙烯燃气管道局部阻力损失和低压管道从调压站到最远燃具的管道允许阻力损失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2.3管道布置
2.3.1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场地下面穿越,不得与其他管线或电缆同沟敷设。
2.3.2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道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3.2-1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表2.3.2-2的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之间水平净距          表2.3.2-1
供热管种类
净距(m)

t<150℃直埋供热管道
供热管
回水管
3.0
2.0
燃气管埋深小于2m
t<150℃热水供热管沟蒸汽供热管沟
1.5
t<280℃蒸汽供热管沟
3.0
聚乙烯工作压力不超过0.1mpa燃气管埋深小于2m
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宜将该段聚乙烯管道改用钢管。
地下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
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表2.3.2-2
项目
地下燃气管道
低压
中压
B
A
建筑物的外墙
1.2
2.0
2.5
给水管
0.5
0.5
0.5
排水管
1.0
1.2
1.2
电力电缆
0.5
0.5
0.5
通讯电缆
直埋
0.5
0.5
0.5
在导管内
1.0
1.0
1.0
其他燃气管道
Dg≤300mm
0.4
0.4
0.4
Dg>300mm
0.5
0.5
0.5
热力管
直埋
1.0
1.0
1.0
在管沟内
1.0
1.5
1.5
电杆(塔)的基础
≤35kv
1.0
1.0
1.0
>35kv
5.0
5.0
5.0
通讯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1.0
1.0
1.0
铁轨钢轨
5.0
5.0
5.0
有轨电车钢轨
2.0
2.0
2.0
街树(至树中心)
1.2
1.2
1.2
注:1.表中所列管道至建筑物的外墙的净距,是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一般住宅可在建筑物的基础上加大0.5m的要求制定的,对高层或其他特殊建筑物还应视基础的具体情况确定应加大的尺寸数。
2.如受地形限制布置有困难,而又无法解决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2.3.2-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
2.3.3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2.3.3的规定。
2.3.4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易小于1m;
2.     埋设在非机车行道下时,不宜小于0.8m;
3.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宜小于0.8m。
当采用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上述规定可适当降低。
聚乙烯燃气管道与各类地下管道或设施的垂直净距    表2.3.3
项目
净距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上方
聚乙烯管道在该设施下方
给水管
燃气管
0.15
0.15
排水管
0.15
0.20加套管
电缆
直埋
0.50
0.50
在导管内
0.20
0.20
供热管道
t<150℃
直埋供热管
0.50加套管
1.30加套管
t<150℃
热水供热管沟、蒸汽供热管沟
0.20加套管或0.4
0.30加套管
t<280℃蒸汽供热管沟
1.00加套管,套管有降温措施可缩小
不允许
铁路轨底
1.20加套管
2.3.5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和无盐类的原土层,当原土层有尖硬土石和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他基应进行处理或采取其他房沉降措施。
2.3.6聚乙烯燃气管道在输送含有冷凝液的燃气时,应埋设在土壤冰冻线一下,并应设置凝水缸。管道坡向凝水缸不宜小于0.003。
2.3.7中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应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管。中压聚乙烯支管起点处也应设置在阀井内。低压聚乙烯燃气管道可不设置阀门。
2.3.8管道阀门采用聚乙烯阀门时,阀门(包括放散阀门)埋深不应小于0.8米并砌筑小井保护。带放散的聚乙烯阀门,应设置在偏心井室内。
2.3.9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宜直接穿越河底。在加设套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后,穿越河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2.3.10聚乙烯管道严禁穿越供热管沟。
2.3.11聚乙烯燃气用户引入管道应在距建筑物外墙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调压箱接管应在距箱体0.7m以外设钢塑过渡接头;支线钢塑过渡接头应安装在距干线2m以外。
2.3.12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随管线走向宜埋设金属示踪警示带。
3材料验收、存放、搬运和运输
3.1一般规定
3.1.1管材、管件应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厂的合格证。
3.1.2管材存放、搬运和运输时,应用非金属绳捆扎,管材端头应封堵。
3.1.3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抛摔和受剧烈撞击。
3.1.4管材、管件存放、搬运和运输时,不得曝晒和雨淋;不得与油类、酸、碱、盐等其他化学物质接触。
3.1.5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期不宜超过一年。
3.2存放
3.3.1接收管材、管件必须进行验收。先验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各项性能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3.2.2验收管材、管件时,应在同一批中抽样,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和 《燃气用地聚乙烯管件》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性能检查,必要时宜进行全面测试。
3.3存放
3.3.1管材、管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温度不超过40℃的库房或简易棚内。
3.3.2管材应水平堆放在平装的 支撑物上或地面上。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当管材捆扎1m×1m的方捆。并且两侧加支撑保护时,堆放高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3m。管件应逐层叠放整齐,应确保不倒塌,并宜便于拿取和管理。
3.3.3管材、管件在 户外临时堆放时,应有遮盖物;在施工现场存放的少量管材,应放在平整的地面上,地面应无尖锐物。
3.3.4管材存放时,应将不同直径和 不同壁厚的管材分别堆放。受条件限制不能实现时,应将较大直径和较大壁厚的管材放在底部,并做好标志。
3.3.5聚乙烯管材、管件的使用顺序应遵守先进先出原则。
3.4搬运
3.4.1管材搬运时,必须用非金属绳吊装。
3.4.2管材、管件搬运时,应小心轻放,排列整齐。不得抛摔和沿地托拽。
3.4.3寒冷天搬运管材、管件时,严禁剧烈撞击。
3.5运输
3.5.1车辆运输管材时,应放置在平底车上,船运时,应放置在平坦的 船舱内。运输时,直管全长设有支撑,盘管应叠放整齐。直管和 盘管均应捆扎、固定,避免相互碰撞。堆放处不应有可能损伤管材的尖凸物。
3.5.2管件运输时,应按箱逐层叠放整齐,并固定牢靠。
3.5.3管材、管件运输途中,应有遮盖物,避免曝晒和雨淋。
4管道连接
4.     1一般规定
4.1.1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前应对管材、管件及附属设备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并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外观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使用。凡伤痕超过壁厚10%均应割除。
4.1.2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或热熔对接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热熔承插连接、热熔鞍形连接和粘接。聚乙烯管道与金属管道连接,必须采用钢塑过渡街头连接。
4.1.3聚乙烯燃气管道不同连接形式应采用对应的专用连接工具。连接时,不得使用明火加热。
4.1.4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宜采用同种牌号、材质的管材和管件。对性能相似的 不同牌号、材质的管材与管材或管件与管件之间的连接,应经过试验,判定连接质量能得到保证后,方可进行。
4.1.5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的操作工人上岗前,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和技术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超作。
4.1.6在寒冷气候(-5℃以下)和大风环境条件下进行连接操作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或调整连接工艺。
4.1.7聚乙烯燃气管材、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管材和管件在施工现场放置一段时间,使其温度接近施工现场温度。
4.1.8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管端应洁净。每次收工时,管口应临时封堵。
4.1.9聚乙烯燃气管道连结束后,应进行接头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者必须返工,返工后重新进行接头外观质量检查。
4.1.10聚乙烯管连接的焊口应有焊接参数的跟踪记录,焊口上应做标记。
4.1.11SDR值不同的 管材、管件不能对接。
4.1.12采用de63和de62管材时必须使用电熔连接。
4.2电熔连接
4.2.   1电熔连接机具与电熔管件应正确连通,连接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固定。通电加热的电压、加热时间和冷却时间应符合连接机具和电熔管件生产厂的规定。
4.2.2电熔连接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2.3电熔承接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熔承接连接管材的连接端应切割垂直,并应用洁净棉布擦净管材和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并应标出插入深度,刮除其表皮。
2.     电熔承插连接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
3.     焊接部位管材、管件不应因焊接而变形。
4.2.4电熔鞍形连接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管连接部位的管段下部应采用专用托架支撑,并固定、吻合。
2.     电熔鞍形连接前,应用洁净棉布擦净连接面上的污物,并应用刮刀刮除干管连接部位外表面。
4.2.5聚乙烯管件安装时方可拆开包装。
4.3热熔对接连接
4.3.1连接前、后,连接工具加热面上的污物应用洁净棉布擦净。
4.3.2连接加热时间和加热温度应符合热熔连接工具生产厂和管材、管件生产厂的规定。
4.3.3连接保压、冷却时间,应符合热熔连接工具生产厂的规定,在保压、冷却期间不得移动连接件或在连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
4.3.4连接前,两管段应各伸出夹具一定自由长度,并应校直两对应的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错边不宜大于壁厚的10%。
4.3.5管材和管件连接面上的污物应用洁净棉布擦净,应铣削连接面,使其与轴线垂直,并使其与对应的待连接面吻合。
4.3.6待连接的端面应用对接连接工具加热。
4.3.7加热完毕,待连接件应迅速脱离对连接加热工具,并应用均匀外力使其完全接触,形成均匀凸缘。
4.3.8两端面完全接触后应维持对接压力至自然冷却。
4.4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4.4.1钢塑过渡接头的聚乙烯管端与聚乙烯管道连接应符合本规程相应的电熔连接(电熔承插连接)或热熔对接连接的规定。
4.4.2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金属管道连接应符合相应的钢管焊接、法兰连接或机械连接的对定。
4.4.3钢塑过渡接头钢管端与钢管焊接时,应采取降温措施。该部位防腐时严禁使用明火加热和防腐材料。
4.4.4钢塑过渡接头及其连接件做好防腐保护后,可以直接埋地。
5管道敷设
5.     1一般规定
5.1.1聚乙烯燃气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敷设。
5.1.2聚乙烯燃气管道宜蜿蜒状敷设,并可随地形弯曲敷设,其管道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段上无承插接头时,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管道允许弯曲半径      表5.1.2
管道公称外径D(mm)
允许弯曲半径R(mm)
D≤50
30D
50<D≤160
50D
160<D≤250
75D
250<D≤315
125D
D=400
暂按刚性管考虑
2)          管段上有承插接头时,不应小于125D
5.1.3聚乙烯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管顶覆土厚度应符合本规程第2.3.4条的规定。
5.1.4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警示带时,必须平整夯实后方可敷设。敷设深度距管顶300~500mm,搭接长度应不小于200mm,警示带上应标出醒目的提示字样。
5.1.5聚乙烯燃气管道下管时,应防止划伤、扭曲或过大的拉伸和弯曲。
5.1.6盘管敷设采用拖管法施工时,拉力不得大于管材屈服拉伸强度50%。
5.1.7盘管敷设采用喂管法施工时,管道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程第5.1.2条的规定。
5.1.8聚乙烯燃气管道末端预留长度宜为0.5――1.5m。
5.2土方工程
5.2.1管道沟槽应按设计要求的平面位置和标高开挖,不得扰动沟底原土层。人工开挖无地下水时槽底宜预留50~100mm,机械开挖且无地下水时,槽底宜预留200mm,预留部分在管道安装前应人工清底。
5.2.2开槽中若槽底超挖或槽底基土扰动,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开槽超挖在150mm以内,可用原土回填夯实,其密度不得低于原地基天然土的密实度;
2.     开槽超挖在150mm以上,可用石灰土处理,密实度不得低于95%;
3.     槽底有地下水或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夯实的,可用天然级配沙石和砂回填,填沙深度不小于100mm。由于排水不良导致地基扰动时,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          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时,可铺沙砂处理;
2)          扰动深度在100~300mm时,可铺级配沙石或沙砂。填沙深度不应小于100mm。
5.2.3当沟底有不易清除的石块等坚硬物体及可能引起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深挖至设计标高以下200mm,铺垫沙土或素土并夯实平整。
5.2.4遇有坟穴、枯井、流沙及大孔性土壤、有机土等软地基情况时,应有专门设计。
5.2.5管沟堆土宜一边堆放,另一边作安装场地或安装通道。挖出的旧构筑物、石块、砖块、木块、垃圾等杂物与泥土应分别堆放。
5.2.6聚乙烯燃气管道的沟底宽度,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单管沟边组装敷设:
a=D+0.3     (5.2.6-1)
2)          双管同沟敷设:
a=D1+D2+s+c       (5.2.6-2)
式中   a—沟底宽度(m)
D—管道公称外径(m)
D1—第一条管道公称外径(m)
D2—第二条管道公称外径(m)
S—两管之间设计净距(m)
C—工作宽度,当在沟底组装时,c=0.6m,当在沟边组装时,c=0.3m。
5.2.7管沟内现场热熔对接连接点处可按需要加宽。沟槽设有支撑时,两边另加支撑宽度。
5.2.8沟槽回填时,应先填实沟底,再同时回填管道两侧,回填至管顶以上0.5m处(未经检验的接口应留出),应首先夯实管道两侧,再夯实其余部分。如沟内有积水,必须全部排除后方可回填。沟槽未回填部分在管道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5.2.9管沟的支撑应在保证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按回填进度依次拆除。拆除竖板桩后,应以沙石填实缝隙。
5.2.10管道两侧应同时回填,两侧高差不宜超过0.3m,管道及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应用细土回填,回填土中不得含有碎石、砖块、垃圾等杂物,不得用冻土回填。
5.2.11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每层需铺土厚度0.2~0.3m,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内的回填土必须人工夯实,管下三角部位应填实。管顶填土夯实高度在0.6m以上方可使用碾压机械,回填土应分层检查密实度。沟槽各部位的密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见图5.2.11)
1.          胸腔填土(Ⅰ)95%;
2.          管顶以上0.5m范围内(Ⅱ)85%;
3.          管顶0.5m以上至地面(Ⅲ)90~95%;
1)          在城区范围内的沟槽95%;
2)          耕地90%。

5.3.1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管敷设,插入起始段应挖出一段工作坑,其长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应保证管道允许弯曲半径符合本规程第5.1.2条的规定。
5.3.2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施工前,应使用清管设备清除旧管内沉积物、锐凸缘和其他杂物,并应用压缩空气吹净管内杂物。
5.3.3聚乙烯燃气管道插入施工前,应对已连接好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插入施工。插入后,应对管进行强度试验。
5.3.4插入施工时,必须在旧管插入端加上一个硬度比插入管小的漏斗形导滑口。
5.3.5插入管采用拖管法施工时,拉力不得大于管材屈服伸强度的50%。
5.3.6插入管各管段端口环形空间应用O形橡胶密封圈、塑料密封套或填缝材料密封。
5.3.7在两插入段之间,必须留出冷缩余量和管道不均匀沉降余量,并在每段适当长度加以铆固或国定。
5.4管道穿越敷设
5.4.1聚乙烯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道路和河流的敷设期限、程序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应征得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5.4.2聚乙烯燃气管道穿越工程采用打洞机械施工时,必须保证穿越段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不发生沉陷、位移和破坏。
6试验与验收
6.1外观质量检查
6.1.1聚乙烯燃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应先进行外观质量检查、热熔连接接口焊接的尺寸、形状和均匀程度应符合下列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应判其不合格。
1.     翻边对称
接头应具有沿管材整个外圆周平滑对称的翻边,如图6.1.1-1所示。翻边最低处的深度A不应低于管材表面。
同一组件间的翻边不对称应被认为是接头质量不好,要由由资格的人员进行确认性评价。
2.          对正
管材、管件和阀门应对证。错位量V不应大于管壁厚度的10%(如图6.1.1-2所示)。当该值小于1mm时,应对接头试验,以确定最大允许的错位量。
3.翻边宽度
翻边宽度B值(见图6.1.1-2)的确定是在试验的基础下进行的。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管材和对接焊机,从几个在连接程序规定的条件下制作的接头确定一个平均值Bm。对于现场的质量控制,翻边宽度值不宜超过Bm的±20%。
4.单边宽度如图6.1.1-3
两个单边宽度之差△S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与管连接时    △S≤0.1B;
2)管与管件连接时    △S≤0.2B;
2)管件与管件连接时    △S≤0.1B;

6.1.2接口的原始焊接记录不合格的应判其不合格。
6.1.3对切割部分沿轴线据开成三条,检查焊接断面,有无气孔和脱焊;沿轴线弯180°,焊接处有无裂缝,并做好检查记录。
6.1.4电熔连接接口应符合下列要求,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应判其不合格。
1.     电熔管件应完整无损,无变形及变色;
2.     电熔管件观察孔的质量检查,应严格按生产厂家提出的焊接要求执行。一般要求观察孔中有标志杆的,标志杆宜突出2/1~全部;没有标志杆的其溶质宜与观察孔端面持平;两边有观察孔的应保持一致。
3.     观察孔突出的溶质不应呈流淌状,且不应变色;
4.     电熔管件中的电阻丝不应涨出裸露;
5.     电熔套管与连接的管材应保持同轴;
6.     电熔鞍形管件应与连接管材垂直。
6.2吹扫
6.2.1聚乙烯燃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在外观检查合格后,应对全系统进行分段吹扫。对扫合格后,方可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6.2.2吹扫的介质宜用压缩空气,其温度不宜超过40℃;流速不宜低于20m/s;压力不应大于管道的工作压力。
6.2.3吹扫时压缩机出口端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和过滤器,防止有害物质进入聚乙烯燃气管道。
6.2.4应分段吹扫,每段吹扫长度不宜超过1km。
6.2.5当有若干分支管时,各支管应分别进行吹扫,调压设施不得与管道同时进行吹扫。
6.2.6吹扫段内如有孔板、过滤器、仪表等,应在吹扫前拆除,待吹扫后再安装就位。
6.2.7吹扫段内的阀门应处于开启状态。
6.2.8吹扫放散位置应设在开阔地带,不得危及周围人和物的安全。
6.2.9吹扫应反复数次,至吹扫口无泥土、石块等杂物吹出为止,同时做好记录。
6.3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6.3.1聚乙烯燃气管道,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
6.3.2燃气管道的试验介质一般为空气,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惰性气体。试验介质的温度应尽量接近管道的环境温度,以不超过40℃为宜。试验用压力计精确度不得低于0.4级。
6.3.3强度试验
1.     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为管道设计压力的1.5倍。低压管道最低不小于0.05Mpa。
2.     强度试验时应分段进行,每段长度不宜超过1km。管道穿越河流、铁路、公路与重要城市道路时,下管前宜做强度试验。
3.     干管试验时应包括凝水器、阀门及其他管道附件。
4.     强度试验压力计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应稳压1h,可用肥皂液或洗涤剂液检查接头是否漏气,以无漏气且无压降为合格。检查完毕,应及时用水冲去检漏用的肥皂液或洗涤济液。
6.3.4气密性试验
1.     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设计压力P≤5kPa时,试验压力为20kPa;
设计压力P>5kPa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15倍,且不得小于0.1Mpa。
2.     气密性试验宜在回填土填至管顶以上0.5m后进行。
3.     当管道压力到达试验压力后,应保持一定时间,使其温度、压力稳定后开始记录试验时间。
4.     气密性试验时间宜为24h,压力降不超过下式计算结果则认为合格。
1)设计压力P>5kPa时
同一管径
△   P=40T/d
不同管径
40T(d1L1+d2L2+…+dnLn)
△P=─────────────
d 21L1+d222L2+…+d2n2Ln
2)设计压力P≤5kPa时
同一管径
△   P=6.47T/d
不同管径
6.47T(d1L1+d2L2+…+dnLn)
△P=─────────────
d 21L1+d222L2+…+d2n2Ln
式中△P—允许压力降(Pa);
T—试验时间(h);
d—试验管段内径(m);
L—试验管段长度(m);
d 1、d2、…dn—各管段直径(m)
L1、L2、…Ln—各管段长度(m)。
5.     试验实测的压力降,应根据在试压期间管内温度和大气压的变化按下式予以修正:
(273+t1)
△   P‘≤(H1-B2)-(H1+B2)
(273+t2)
式中△P‘—修正压力降(Pa);
H1、H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压力计读数(Pa);
B1、B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气压计读数(Pa);
t1、t2—试验开始和结束时的管内温度(℃)。
计算结果△P‘≤△P为合格。
6.3.9如果试验结束后半年内还未通气,需重新进行试验直至合格方可通气。
6.4验收
6.4.1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图纸会审记录;
1.     竣工总结;
2.     竣工数量表单;
3.     竣工验收鉴定书;
4.     施工审批手续及批文;
5.     施工组织设计;
6.     设计技术交底记录;
7.     主要会议纪要;
8.     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9.     燃气管道强度试验验收单;
10. 燃气管道气密性试验验收单;
1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2. 管道附属设备及土建验收记录;
13. 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材质证明;
14. 管线竣工测量资料;
15. 竣工图;
6.4.2验收部门审阅第6.4.1条的资料,并现场检查,对工程应作出结论。
6.4.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管道不能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