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丁网络骗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7:35:27
为帮助广大员工学习理解《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聘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聘用合同制度?
  
  答: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与员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以法律形式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二、农发行为什么要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答:农发行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国家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第一,建国以来,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体制,与其相适应的是统包统配的固定用人制度,各类人员一经分配到单位就形成终身制,人员能进不能出,干部能上不能下,完全限制了人员的自主选择权,极大地制约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聘用合同制度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将竞争机制引入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打破干部终身制,建立了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的新型人事制度,对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制度,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要求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国家机关公务员纳入《公务员法》管理,企业员工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管理,事业单位员工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员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将人员聘用关系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有利于保障单位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要求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前全国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已超过8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所有事业单位今年都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农发行是农业政策性银行,国家主管部门将农发行纳入事业单位管理范围,批准农发行实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在人员计划、工资计划等方面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因而被国家主管部门纳入聘用合同制度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发行已实行了人员公开招用制度、干部竞争上岗、业务岗位竞聘和岗位绩效考核等与聘用制度密切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是从法律层面全面落实和规范人员聘用管理。
  
  三、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答: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聘用合同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二是适用范围不同,聘用合同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四、制定《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制定《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
  
  五、农发行实行聘用合同制度的人员范围?
  
  答:除中管干部外,所有在岗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都要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度后,包括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在内的新进人员和由市场化用工转为聘用合同制的人员,均须签订聘用合同。
  
  六、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教育培训费用、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七、农发行的聘用合同种类有哪些?
  
  答: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短期合同的年限一般为3年以下(含3年);中期合同的年限一般为3年以上;长期合同不确定具体的年限,但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八、聘用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在农发行(含其他国有单位)工作不满5年的人员一般签订3年短期合同;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人员一般签订5年中期合同,工作满10年不满25年的人员一般签订10年中期合同;工作满25年或者在农发行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签订长期合同。另外,为吸引留住高素质人员,具有学士学位的人员,即使工作不满5年也可直接签订5年中期合同,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工作不满10年也可直接签订10年中期合同。
  
  九、由谁代表单位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
  
  答:聘用合同由农发行法定代表人、省级分行和地(市)分行负责人或其委托人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
  
  总行各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内审特派办主任、副主任,省级分行行长、副行长的聘用合同由农发行法定代表人签订。省级分行各处室的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和地(市)分行(含直管支行)行长、副行长的聘用合同由省级分行行长签订。地(市)分行各部门高级主管、高级副主管和县级支行行长、
  
  副行长的聘用合同由地(市)分行行长签订。
  
  总行机关各部门其他员工的聘用合同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签订。省级分行机关各处室其他员工和直管支行其他员工的聘用合同由省级分行行长委托人力资源处处长签订。地(市)分行和县级支行其他员工的聘用合同由地(市)分行行长委托人力资源部高级主管签订。巡视组和特派办的其他员工的聘用合同由人事工资关系所在行按规定签订。
十、现有在岗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如何签订聘用合同?
  
  答:现有在岗固定用人制度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应在2009年的年度考核合格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签订聘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但须调整工作岗位;调整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者不同意调整岗位的,按待岗处理。现有在岗固定用人制度职工中,现役军人配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至6级伤残的人员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人员,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受年度考核限制。
  
  十一、在农发行系统内调动或调整工作岗位是否要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答:受聘人员在农发行系统内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或轮岗交流等原因使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聘用单位发生变化的,新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未发生变化的,不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如二级分行员工调入省级分行机关就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而县级支行员工调入二级分行机关则不需重签聘用合同,只需变更工作岗位及其职责。
  
  十二、员工拒绝签订聘用合同如何处理?
  
  答: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员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十三、聘用合同期满如何续签聘用合同?
  
  答:聘用合同期满前,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用合同应当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并签订《聘用合同续签书》。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十四、签订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能否收取抵押金或者抵押物?
  
  答: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十五、如何变更聘用合同?
  
  答:一是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二是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三是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并向其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聘用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四是根据国家和我行管理岗位、业务岗位管理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确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规定程序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以书面形式确定合同变更的内容。受聘人员不服从组织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由单位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对聘用合同做出相应变更。
  
  十六、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答:第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十七、什么情况下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答: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除上述情况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八、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都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答:第一,聘用合同与受聘人员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十九、什么情况下聘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未续签聘用合同的;
  
  2.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4.受聘人员按我行规定在系统内调离聘用单位的;
  
  5.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6.聘用单位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二十、什么情况下聘用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二十一、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聘用合同对工作服务期有何规定?
  
  答:受聘人员参加我行出资的出国(境)学习培训和国内3个月及以上的学习培训,聘用单位应当与受聘人员约定5年工作服务期。受聘人员经我行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赔偿培训费,标准为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满1年递减20%标准支付。
  
  二十三、聘用合同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答: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期限、解聘辞聘、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等方面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行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议,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聘用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