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主管工作思路:纪斯尊案情最新情况通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7:40:05

        2009年1月11日晚,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林开华律师致电访民吴华英,告知纪斯尊案子的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1月9日下午,福州台江区法院王波法官到福州第二看守所121室,向纪斯尊宣布法院判决结果,纪斯尊以伪造公章、公文罪被一审判决3年徒刑。这是该罪名成立的最高量刑。林开华律师电话里还告知,一审庭审后,他曾找法官商量,鉴于纪斯尊先生的年纪已高,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建议法院关多久判多久。法官也同意这个建议。当法官正在拟判决书时,台江区法院陈磊院长告知法官,说是接到上级指示:对于这类敏感案件,要以最重量刑标准判处。于是就有上述判决。

 

 

林开华律师在电话里还催促吴华英帮纪斯尊续交律师代理费。他说,老纪个人的储蓄卡里有1万4千多元,目前已全部花完。一审的代理费他们已酌情减半。现在如果要他继续代理此案,至少还要补交7~8千元。另外,最近当地律协还专门开会,要求律师不能再压低收费门坎。林开华律师电话里面要求吴华英和其他访民于次日(12日)下午两点半之前到华巍律师事务所,商量纪斯尊先生后期律师费用的问题。并说两点半之后他要去看守所会见纪斯尊。

 

 

在这之前,纪斯尊先生对自己的案子进展相当乐观,认为自己可以无罪释放,曾寄出明信片,要林兰英、魏英等访民做好准备,在元旦后到看守所去迎接他的归来。据悉,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纪斯尊先生彻夜难眠,一再催促民警打电话要求约见代理律师林开华。

 

 

12日中午12点左右,陈焕辉(福清‘4.26’“绑架案杀人案”的身陷冤狱长达13年不决的陈夏影之父)、魏英(福清19年“上访乞丐”)、吴华英(福清‘6.24’“福清纪委爆炸案”超期羁押长达八个年头尚未判决的吴昌龙的姐姐)、林兰英(福州状告两起交通事故包庇罪的老访民)、林祥官(福州仓山访民)和林庄立(福州闽候儿子被杀案久拖未决)等六位曾经接受过纪斯尊法律帮助的访民,相约来到福州市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见到了林开华律师和黄强律师。两位律师将相关的案情和审判情况作了简要的介绍,就迫不及待地谈起律师费用问题,希望关心纪斯尊案子的访民们想办法筹集代理费。

 

 

林开华一再强调律师费用是行业规定,不能免除,即便是他自己的家人也不能例外。按规定,一审和二审的收费标准是一样的,但这样的案件,跟平常的偷窃案还是有差别的。在到场的访民表示就他们的能力所限只能筹集两三千块钱的时候,林开华律师表示,他同意在一审的基础上,减免一些费用。但两三千元实在没法做。他还诉苦说,一审阶段,律师们公安部门跑了五趟、检察院跑了四趟、法院也跑了五趟,打的就耗去了不少费用。还说这个案子不属于法律援助范畴,至少也要再筹六千元才可以继续代理。钱一定要到位,要不然,律师函发不出去,就没法上诉了。当务之急,要我们尽快筹钱,因为10天的上诉期马上到期了。

 

 

离开律师事务所前,我们根据在这之前纪斯尊寄出明信片交代的内容,要求取回他从看守所寄出的存放在律师事务所的相关物品。黄强律师移交了物品,并写了份清单:“手机两部、充电器一个、破旧身份证一张、药品两合、保健药品六合、旧衣服及杂物两袋、电视机一台、冷空气调节风扇一台、笔记本一本”。(纪斯尊寄出的明信片说明是两本笔记本,但移交时只有一本笔记本,还被撕掉三分之一)。我们前次到事务所的时候,律师给我们出示相关笔记本的时候,曾经说过里面有敏感内容。估计事务所已经将相关内容进行了处理。

 

 

律师说纪斯尊先生余下的几张银行卡还要继续由他们保管。

 

 

这两位律师还给我们开据介绍信,证明纪斯尊案件正在进入司法程序中,希望我们帮忙办理纪斯尊的社保和退休手续,但只给了我们一张旧的身份证,并称他们手上没有纪斯尊先生新的身份证及其它办理社保和退休必备的证件,又催我们一定要帮纪斯尊先生把这两件事情办好。

 

 

我们离开的时候,律师还不忘嘱咐我们不要帮倒忙,纪斯尊已被判刑,依法这一切权利已经被剥夺,不到万不得已,不要拿出该证明等等。

 

 

13日下午,福清访民陈焕辉打电话到律师事务所询问他们到看守所会见纪斯尊先生的情况。律师说由于12日下午时间安排不过来,没去成。13早上8点才到看守所,和纪斯尊探讨案情直到11点多才离开。说纪斯尊已和律师签定二审委托的手续,希望关注纪斯尊案件的访民尽快筹好代理费用,律师才能介入,提起上诉。

 

 

我们几位为了讨一个公道,迫不得已把自己变为访民,经过了八年、十年甚至二十年煎熬,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生活维系全靠亲友接济。面对华巍律师事务所的要求,我们一筹莫展。为了公正,为了法治,为了曾经帮助过我们的公民纪斯尊,我们只能将这些情况向外界通报,希望能得到大家帮忙,请各位出个点子。

2009.1.14

 

(顺附纪斯尊先生的一审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09)台刑初字第9

 

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期尊,男,19491210日出生于广东省,汉族,大专文化,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68号乡镇企业大厦301室。2008918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6日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林开华、黄强,均系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08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公章罪,于200811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永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斯尊及其辩护人林开华、黄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间,被告人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牟理利益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中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签署“同意”、“同意代理”的意见,伪造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纪斯尊利用其伪造的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林秀英、陈光华、陈茂成代理各类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所盖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文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的“同意”“同意代理”系由纪斯尊本人伪造所写。

 

 

就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纪斯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纪斯尊辩称,其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也没有伪造公文。其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只是为了图方便,伪造印章,该公章的效力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公章效力,故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提交的印章与样本不一,并不能证明印章是被告人私刻,且被告人并未牟取利益,也未造成不良后果,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间,被告人纪斯尊为达到接受他人案件代理的目的,制作了“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空白表格,私刻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一枚,然后冒充漳州芗城区司法局领导在“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中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拦内签署“同意”、“同意代理”的意见,伪造了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2006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纪斯尊利用其伪造的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以福州市苍霞法律服务所的名义为委托人林秀英、陈光华、陈茂成代理各类案件。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所盖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文与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印章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经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纪斯尊伪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文中的司法机关意见栏内的“同意”“同意代理”系由纪斯尊本人伪造所写。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纪斯尊的供述,证实2006年,找我帮忙打官司的人很多,为了应急,认为“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不是什么重要公文,我就到电脑打字店打印了六七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让该店工作人员帮我仿造一个“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这个章我当时花了七、八十元买的。我把印章拿回家,拿出几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表格,在表格中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一栏写上“同意”二字,并加盖我所私刻的“芗城区司法局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印章。我一共伪造了五、六张“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表格。这几张表格我都分别用在陈茂成、叶明珠、林秀英、詹铁生、还有一张某某华私人的债务案件上。

 

 

2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于20022006年期间从未给犯罪嫌疑人纪斯尊出具过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关于“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的印章及登记证明系伪造的。

 

 

3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提供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模、漳州市芗城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局从未向被告人纪斯尊提供过任何相关表格及印章等。

 

 

4漳州市芗城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该大队从2000年至今未审批芗城区司法局刻制“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的相关记录。

 

 

5寿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证实被告人纪斯尊曾因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处以行政拘留。纪斯尊对寿宁县分公安局治安大队作出的行政拘留向宁德市中院提出上诉及行政赔偿诉讼但均被驳回。

 

 

6情况说明,证实台江区苍霞司法所未发现该所有聘用纪斯尊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文字记录,也未发现纪斯尊以该所名义接受代理案件的相关相关登记证明和收费记录,也无为纪斯尊办理介绍信、工作证等证件的记录。

 

 

7文件检验鉴定书榕公刑技文字[2008]88号、93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闽刑公鉴(文)字[2008]221号、物证鉴定书公物证鉴定[2008]4483号鉴定书,证实检材“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印章系伪造的。“司法行政机关意见”栏内书写的“同意代理”“同意”系被告人纪斯尊所写。

 

 

8证人杨海山的证言,证实20002001年其在芗城区司法局工作期间有为一名叫纪斯尊的人出具《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并加盖该局的“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芗城区司法局”的公章,但就只有一次,也只出具一张。

 

 

9证人陈文振(芗城区司法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自1994年起就没有更换过。署名为纪斯尊的“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上假的。

 

 

10证人黄丽卿的证言,证实其从前任杨海山将司法局的所有印章都移交给其保管,外人都拿不到的。在其保管期间没有更换过“代理人(辩护人)登记专用章”也没有丢失过。其确定没有为纪斯尊办理过“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手续。在其手上也没有为别人提供过“其他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的空白表格。

 

 

11证人林天华(苍霞街道司法所副所长)的证言,证实苍霞法律服务所没有聘用纪斯尊,纪斯尊在所里上班, 我们没有给他工资和补贴,也没有和签定聘用合同。纪斯尊主要是为当地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也没有和他签定聘用合同。也有为他人代理民事案件,因为他没有以我们所的名义代理,所以我们没有去管他。该所也没有为纪斯尊办理过工作证和相关证件。其也没有与纪斯尊一起接受一个叫陈茂成的男子委托的代理。

 

 

1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其他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登记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民事判决书均证实上述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斯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纪斯尊提出,其为他人代理各类案件没有牟利,的辩解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其提出没有伪造公文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并未牟取利益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并不以牟利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是否有在该行为中牟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根据被告人是否有在该行为中牟取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斯尊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918日起至20119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

人民陪审员   李振城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OO九年一月七日

        张桂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