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店卫生管理制度:关于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相关情况的说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0:43:41

各分局:
最近,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预警监控中“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正确率”指标不断报错,经市局分析,大都是对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理解有偏差,也有少部分将“有效期起、止”时间输错。为防止差错再次发生,现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相关政策再次进行说明,请注意查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第四条  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第十五条  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对照以上政策可以看出:认定辅导期的纳税人只能是:
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标以及新开业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不再此列。
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才能延长辅导期管理,而且要延长就必须延长6个月。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