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子网掩码:试论农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畜牧专业合作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1:52:28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发展畜牧业生产,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畜牧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形成高水平的专业化、一体化服务体系。以饲料、兽药生产流通企业、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畜牧技术服务部门、畜产品经纪人、畜禽养殖户为主体,成立畜牧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畜牧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负责制定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开发新产品,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开展产业内部合作,推动产业一体化中各环节的协调与合作,发展畜禽养殖户会员。在政治上,合作社代表会员利益,适时向政府提出有关法规的修改意见。在经济上,合作社企业是由农民建立和所有的,农民是合作社的成员和股东,自己制定章程,选举董事会和任命经营管理人员,农民既分享利润,也承担风险。成员必须把自己的全部产品卖给合作社,遵从契约约定,使中间人无从插手,农民因而能通过合作销售和加工获得较大的利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愈高,利益越能得到保护,收入越高。发达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较强的抗市场风险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可以争取政府部门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财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卫生安全;推动业界联合和产业经济发展。
畜牧专业合作社对畜牧产业化发展的作用和影响是积极的和广泛的,对解决当前畜禽产品国际贸易和制约畜牧业发展等深层次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参与国际竞争、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要求;是增加农民经济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鉴于此,我们动检、畜牧工作者必须积极探讨畜牧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运行模式,整合畜牧业生产资源,积极引导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行,规范监督工作行为,促进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畜牧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畜牧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设立。畜牧专业合作社是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畜牧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畜牧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六)畜牧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畜牧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畜牧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畜牧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下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三、财务管理
(一)畜牧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二)畜牧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三)畜牧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四)畜牧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五)畜牧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六)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1、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七)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畜牧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八)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四、优惠政策
(一)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畜牧专业合作社实施。(二)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畜牧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畜牧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三)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畜牧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四)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畜牧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五)畜牧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五、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工作运行模式
畜牧专业合作社依法成立,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后,就可按照合作社章程开展工作。理事长、经理召集合作社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选定种畜禽生产企业,为养殖会员统一提供种畜禽和商品仔畜、禽雏,确定价格。(二)选定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为养殖会员统一价格,提供兽药、饲料。(三)选定畜禽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合作社会员统一价格销售畜禽产品。(四)选定畜牧兽医科技人员对全体会员实行统一生产技术服务。(五)组织全体会员统一实施动物卫生防疫和动物检疫工作,统一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认定。(六)积极开展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证或产品认证,积极开展商标注册,开发优质名牌产品,树立品牌形象。(七)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部门政策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加强合作社畜牧生产基础建设。(八)利用国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金融部门支持,开展企业融资和畜牧生产保险。(九)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和业界联合,加强畜产品深加工和产品研发,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市场风险能力。(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贸易和国际合作。
六、动监、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发挥作用畜牧专业合作社是当代畜牧业发展过程的必然产物,我们动监、畜牧管理部门必须以积极推动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力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为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服务。(一)依靠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服务职能,积极引导、扶持畜禽养殖户和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组建畜牧专业合作社。(二)广泛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畜牧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支持。(三)积极争取政策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支持畜牧专业合作社的基础建设。(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严格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证畜牧生产安全。(五)广泛开展安全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大力支持畜产品深加工和产品开发,创建优质名牌
畜牧专业合作社是畜牧养殖生产经营领域和技术服务领域自发的民间经济合作组织,由于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它是畜牧业市场经济发展必然选择,代表着畜牧业商品经济发展的方向,因此,我们动监畜牧工作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行业联合和合作,建立各种畜牧专业合作社,促进畜牧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