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mbrella前用a还是用an:《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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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6]144号)
发表时间:2009-08-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精神,为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整改以及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等方面投入,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是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等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下达项目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应急救援、监控防治、技术进步和宣传教育等项目,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和安全生产行业退出项目;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救护建设项目;
(三)安全事故调查、执法监察建设项目;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项目;
(五)安全生产技术及执法装备和安全生产信息监管系统建设项目;
(六)安全生产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是各级政府机构、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的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符合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第八条 申报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省属项目承担单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安全生产部门会财政部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县、市(区)项目在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的同时,需报地级市安全生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年度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并由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省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市县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省属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和市(县)财政局收到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应做为专项应付款反映,并分别按照企业、行政或者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专题报告省政府。
第十六条 建立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检查制度。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按规定对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的经营活动,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省财政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追缴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