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掉数字前面的空格:当前我国腐败与反腐败的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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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腐败与反腐败的发展趋势分析  发布时间:2011-10-11  来源:楚天风纪   

  过   勇

  与腐败程度的变化相比,腐败类型和结构的变化更为重要。当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我国的腐败和反腐败都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一、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再到利益冲突。从腐败罪名的角度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犯罪先后经历了两次转变:第一次是从贪污挪用到行贿受贿,第二次是从贪污受贿到利益冲突。目前,越来越多的腐败发生在利益冲突领域,而我们相应的防范制度存在严重缺陷。2007年5月,中央纪委颁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同年7月,“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制度层面对隐蔽性贿赂行为、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规范。面向未来,防止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反腐败的共同挑战。

  二、从公共部门到私人部门,再到社会组织。当前,社会中介组织中的腐败越来越突出,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冲击,我国对于腐败犯罪主体的界定范围也在发生调整。2005年开始的反商业贿赂工作,首次将私人部门纳入到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2007年11月通过的《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增加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对贿赂行为进行刑事处罚的对象已从最早的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逐渐扩大到所有可能掌握委托权力的人。

  三、从个人腐败、单位腐败到集体腐败。根据腐败行为的主体,可以将腐败分为个人腐败、集体腐败和单位腐败三种类型。在改革初期,腐败主要表现为个人腐败和单位腐败。到90年代,腐败逐渐呈现出向集体化发展的趋势,是未来我国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与个人腐败相比,集体腐败具有更大的危害,会造成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合法性危机,并产生一种清廉者无法生存的官场文化,必须引起重视。

  四、从影响政策执行到影响政策制定。根据腐败发生的环节,可以将腐败分为政策制定中的腐败和政策执行中的腐败。现实中,老百姓感受更多的是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腐败,例如官员的吃拿卡要等,而对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腐败问题,普通老百姓往往并不了解。但是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众多小腐败相比,政策制定过程中发生的腐败行为危害更加严重,也逐渐成为未来腐败的发展趋势。

  五、从反黑色腐败到反灰色腐败。黑色腐败指的是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都公认的腐败行为,例如贪污、挪用、受贿等。坚决惩治黑色腐败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灰色腐败指的是“不合法”但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合理”的腐败现象,例如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灰色腐败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反腐败努力。对灰色腐败的治理,不能简单地靠教育和惩治,更重要的是进行系统的改革,减少腐败机会,铲除其产生的制度土壤。

  六、从惩治需求方到惩治供给方。行贿和受贿双方都是腐败行为的受益者。但在司法实践中,受贿者往往被严厉惩处,但得到更大利益的行贿者却逍遥法外。行贿罪和受贿罪在定罪量刑上的较大差异,不仅有失司法公平,也必然会削弱对行贿者腐败动机的约束,降低他们的腐败行为被发现的风险和成本。在司法实践上,既要惩治需求方,也要惩治供给方,不断加大对行贿者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