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cat from hell:高速公路改革再临新瓶颈 收益标准有待明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23:41:39
高速公路改革再临新瓶颈 收益标准有待明确http://finance.QQ.com  2007年07月31日08:14   北京商报   评论0条

作者: 赵艳红 谢秋争/文 王晓莹/图

自1984年国务院提出“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至今,已有20余年。一方面中国的公路建设在市场化方向上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另一方面公路的收费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议的焦点。

在公路收费问题反复受到“永远还不清贷款”的诘问中,我国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也再次面临一个新的瓶颈。

高速公路收费问题起争议

今年7月12日,北京市民赵建磊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走进丰台区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已经收取的高速费5元。这是京石高速首次因收费遭到诉讼。

丰台区法院7月20日宣布对此进行立案。目前吴朝华正在等待法院的通知,准备进行开庭前的证据交换。

7月9日,赵建磊开车从北京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区,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照常缴纳了5元的通行费。收费票据上盖的是“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章。

赵建磊随后获悉,今年4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赵建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手续”,如果现在的发票上仍然使用已经不存在的法人名称的专用章,那么发票就没有任何意义,对消费者是一种欺骗行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赵建磊说,根据这个条例的规定,京石高速北京段不仅应当退还自己缴纳的费用,还应该接受财政部门或者税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责任。

新法规能否规范高速收费

“公路收费期不得延长”——近日,很多媒体都以类似的题目报道了今年10月1日将执行的《北京市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昨日,京石高速首例收费诉讼案的原告方律师、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朝华表示,非常高兴看到这一地方法规的出炉。不过对于今后法规将如何执行,吴朝华仍然存在一些疑问。

例如,《条例》第41条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当按照规定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如何界定?”吴朝华表示,《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这25年是最高期限,并不是说所有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都应该是25年,如果某公路提前还清了贷款并取得了合理的回报,应该提前停止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