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d first python知乎:建议修改公务员法给"股级干部"一个合法的身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2:26:36
点击:253  回复:2 作者:民生问题001  发表日期:2011-8-2 2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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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修改公务员法给“股级干部”一个合法的身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县级科(局)、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下设机构(体制、机制)上有正(副)股级干部,是中国最底层、最辛苦、最小的干部,是落实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践行者,是最能为群众办实事,是党和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天天与群众朝夕相处,股级干部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部队的连长、排长、班长在战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最有战斗力的实战指挥员和战斗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都是参照国家规定的股级干部待遇执行。他们都在各自的岗位上、为国家建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股级干部的现状
  (一)公务员法取消股级干部。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实施不承认股级干部,这直接影响着最底层、最小、最累的基层干部工作积极性。如部队取消连长、排长、班长相应级别待遇,可想而知也直接影响着部队的战斗力。
  (二)当前股级干部待遇情况。公务员法没有实施之前,县级下设机构:科、所、队、室、站的股级干部、工资待遇是单列一级,比科员、办事员的工资相应略高50元至100元不等,这体现党和国家对最底层、最小的干部的亲切关怀。现在倒好,工作10年、20年、30年的同志看不到一点希望,人人提副科级以上干部是不现实的,股级干部在公务员法没有这一级,副科以下统称科员,除工龄套改不同外,其余工资待遇跟刚参加工作三、五年的新同志基本一样、没有区别,心里不平衡、严重影响股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干一辈子是个科员,没有盼头。
  二、股级干部管理的矛盾突出
  (一)现行的股级机构设置情况。以某县为基数,全县各部、办、委、局87个,乡(镇)场、开发区26个,企、事业单位约102个。以某一乡(镇)及辖区内、垂直股级机构现有48个:党政办公室、人大办、政协办、组干科(团委)、信访办、计生办(计划生育服务站)、民政办、综治办(联防队)、企业管理办公室、教育组、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卫生所)、财政所、工商所、国税所、地税所、派出所、供电所、司法所、粮管所、国土资源管理所、食品管理所、邮政所、电信所、信用社储蓄所、农行储蓄所、光荣院(敬老院)、自来水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畜牧兽医站、林业工作站、文化站、劳动保障工作站、统计站、农业、经济综合服务站、城镇建设管理站、交通管理站(车站)、民爆站、加油站、煤气站、交警中队、供销社、公路养护班、还有镇企业、农村各片办事处等。
  以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机构现有32个,其中副科级单位4个:市容公用事业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园林局、自来水公司。股级单位28个:局机关:即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建筑管理科、城乡建设科、人事教育科、离退休人员管理科。下属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事务所、勘察建筑设计院、岩土工程勘察测试中心、建设工程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建筑市场管理站、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燃气管理办公室、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城市建设档案馆、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市政工程公司、2个建筑有限公司、3个建设站等。
  全国以2862个县,下设机构:科、所、队、室、站约有1.2亿股级干部。如包括城市区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企业、事业单位等的股级干部,远远不止这个数字,可能有二亿、三亿。因此,我国最底层股级干部占全国公务员96%左右、是一支庞大的队伍。
  (二) 股级干部确成了“非法干部”。江泽民“三个代表”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现行的法律、规章制度都是代表最广大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利益。中国最小、最底层的股级干部是无级别、无待遇。可中国的国情决定,县级乡镇和部、办、委局必须下设股级机构,是公务员法造成副科级职务以下干部无法相互衔接,从公务员法的意义上讲,股级干部确成了“非法干部”,这是股级职干部的悲哀。
  三、建议修改公务员法,努力提高股级干部工作热情。
  (一) 公务员法副科级与股级干部严重脱钩。一是公务员法理顺了从国家正职到乡科级副职干部的管理体系,可忽略了最小、最不起人眼目、又占全国公务员96%左右的股级干部。从前有个大财主请了一个最高名的建筑师为其盖楼房,规定不要最低层,建筑师笑着说万丈高楼平地起。二是2007年宁夏自治区编办提出在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中央编办综函字〔2007〕133号答复: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县级以下单位中,需要设置两个管理层次,就在科员和科级之间设一个股级,工资津贴单列一级比科员高。三是公务员法实施五年来,依据《公务员法》第十六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全国各省、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至今还未制定与副科级以下管理层相衔接的、股级机构干部管理、级别待遇实施细则。现在干部任用很混乱。比如:股级干部伴随着套改公务员工资待遇的执行,各级官员默认股级干部自动消失。工作3年至30年的股级干部统称科员,从那时起股级干部名存实忘,没人管、没人问,没待遇、一拖就是五年多。乡镇、科局等单位任用副科级干部,按以前任用干部惯例是:科员、副股、正股、副科、正科的顺序及结合个人能力、资力来提拨任用。可06年公务员法实施后,最近几年提拨副科级干部是从“白板”科员、副股直接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从公务员法的角度看是没有错,因为股级干部被取消、已经不是干部,任何科员都可以直接提拨为副科。可从中国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就有些欠妥,公务员法实施前是从来没有过的,名存实忘的股级干部心里消沉,干与不干一个样,到老也混不到副科级。
  (二)建议制度化分类录用公务员。太公云:“治国安家,得人也。亡国破家,失人也。” 孔子曰:“为政在人”。所以司马光总结道:“为治之要,概莫用人。” 这些都是先哲们依据切身的体验,总结历史兴衰成败而归纳出的社会发展规律。对此,博古通今的毛泽东自然深明其理,干部是决定因素。目前,我国培养干部的机构成分有:①军队、武警部队的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文职工作人员和正式(临时)工勤人员及待业青年;④乡、镇、行政村、社区工作的集体干部等。国家招录公务员应分层次、制度化、广招全国各类能人、贤才。古人云“360行、行行出状元”。为了给各条战线的人员、提供一定比例的职位、实行公开、公平竞争,对人员成分不同情况、进行分类组织考试吸收到国家公务员队伍。第一类:军队、武警部队的军转干部、依据国家政策直接免试、经培训直接过度国家公务员。如不满意职位,也可凭军转干部手续报名参加高职位的专场考试;第二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支教生、村官)、凭毕业证书报名参加专场考试;第三类:每年征兵时说:部队是一所大学校,确实不假,受过部队正规教育的退伍军人与地方社会青年就是不一样。退伍回到家乡,一腔热血,凭退伍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凭报名参加专场考试;第四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文职、正式(临时)工勤人员和待业青年,凭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凭报名参加专场考试;第五类:乡、镇、行政村、社区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集体干部(村、社区干部)、凭乡镇开具证明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凭报名参加专场考试;第六类: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文职工作人员、工勤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承认学历的文凭报名参加专场考试。对立三等功以上和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或劳动模范以上的人员,大学生支教、当村官三年以上的人员进行加分。这样让各条战线的人员有想头、有奔头,为希望而努力学习工作,不是一辈子当文职干部、不是一辈子当村官、不是一辈子当工勤人员,只有通过努力学习,就会成为国家公务员。
  以上六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组织部、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等机构组成考试录用工作组,进行笔试、面试、单位测评等,具体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国家公务员及工勤人员招录条例》,并统一编写以上六类人员考试教材,统一向全国公布执行。
  (三)建议修改公务员法。别把最基层、最小的管理者不当干部、他们都是最基层的实战指挥员、战斗员。按我国县级实际情况本来就有股级干部。请在公务员法第十六条,领导职务层次: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再增设:所队级正职、所队级副职。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再增设:正股级科员、副股级科员,定为九至十四级(部队正连级、副连级,公安部授予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给股级干部一个合法的身份和待遇、让股级干部安安心心的为群众服务。
  科员、办事员定为十至十五级(部队排级干部、公安厅授予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新录用科员、办事员分为:①部队排长,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②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③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
  
  中国党务、公务员、军人、警察级别划分与对应关系
   以下是公务员法副科级干部与股级干部相衔接的对应关系
  九至十二级:乡(镇)科(局)级正职,主任科员。部队正营级、公安部授予的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九至十三级:乡(镇)科(局)级副职,副主任科员。部队副营级、公安部授予的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至十四级:所(队)正股级、副股级科员。部队正连级、副连级,公安部授予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乡镇下属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干科(团委)科长、副科长,财务股长、副股长,财政所长、副所长,交警中队长、副中队长。县各科、部、办、委、局下属股级单位的科长、副科长,所长、副所长,队长、副队长,股长、副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站长、副站长等。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下属股级单位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某部武警中队长、副中队长,部队连长、指导员,副连长。国有企业下属单位股级正职、股级副职(行政村、社区支书、村长,副支书、副村长)。
  中国党务、公务员、军人、警察级别划分与对应关系
  一级:国家级正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至三级:国家级副职---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
  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军委委员、国务院秘书长、中办主任享受副国家级。
  三至四级:部(省)级正职---正大军区级、国务院授予的总警监级。国家各部部长,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省长、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主席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直辖市市委书记等。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如教育部部长、国家发改委主任)(特殊规定的副职),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江苏省省长、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部队正军职干部(如四川省军区司令员、18集团军军长)。
  四至五级:部(省)级副职---副大军区级、国务院授予的副总警监级。国家各部副部长,各个省级行政区的省委副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席、省人大常委等(直辖市市委副书记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厅但是必须要副部级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部单位,如省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省委常委或者省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如公安部副部长、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如国家文物总局局长),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安徽省副省长、重庆市副市长),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如南京市市长)(特殊规定的副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部队副军职干部(如上海警备司令部副司令、31集团军副军长)。
  五至七级:司(厅)、地级市正职,巡视员---部队正师、国务院授予的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地级市(地厅级、各自治州)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席、市政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民政厅厅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公安部禁毒局局长 。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司长、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如河北省交通厅厅长,重庆市财政局局长),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如宁波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苏州市市长),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正职。部队正师职干部(如1军后勤部部长、34师政委)。
  六至八级:司(厅)、地级市副职,助理巡视员---部队副师、国务院授予的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地级市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席、市政副协主席,省级下属单位,如省委宣传部副部长、国家各部下属单位,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等,还有一些行政级别是正处但是必须要副厅来兼任的,一般认为那个单位是副厅单位,如市政法委,市宣传部、组织部、纪委等必须由市委常委或者市委副书记兼任。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如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副司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如黑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长),副厅级正职(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长、江宁区区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苏州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部队副师职干部(如35师副政委、179旅旅长)。
  七至十级:处(县)县级市正职,调研员---部队正团职、
  公安部授予的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县级市(区、旗)县委书记、县长、县人大、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局长,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交警总队长、政委,省委办公厅主任等)。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公安部禁毒局宣传处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如广东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如沈阳市卫生局副局长、浦口区副区长),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如扬州市劳动局局长),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如滨海县县长),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部队正团职干部(如105团政委)。
  八至十一级:处(县)县级市副职,助理调研员---部队副团职、公安部授予的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县级市(区、旗)县委副书记、县委常委、副县长、县人大、县政协副主席、市各单位副局长,如市司法局副局长,还有厅级各单位下属,如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市武警支队长、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政委。县委常委兼职的县公安局长。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农业部兽医局防疫处副处长、公安部禁毒局宣传处副处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如江苏省教育厅人事处副处长),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如昆山市副市长),纪委书记。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部队副团职干部(如105团参谋长)。
  九至十二级:乡(镇)科(局)级正职,主任科员。部队正营级、公安部授予的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乡镇党委书记、乡长、镇长、市区办事处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以及镇级人大等,还有处级下属科长,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某部队一营营长、教导员,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市公安局交警副支队长。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级主任科员。
  九至十三级:乡(镇)科(局)级副职,副主任科员。部队副营级、公安部授予的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乡、镇、办事处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副乡长、副镇长、办事处副主任、以及镇级人大副主任等,还有处级下属,如县公安副局长等。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国有正科级企业的副职。某部队一营副营长,县消防大队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长、教导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级副主任科员。
  公务员法应增设股级干部与副科级干部相衔接
  九至十四级:所(队)正股级、副股级科员。部队正连级、副连级,公安部授予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乡镇下属党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干科(团委)科长、副科长,财务股股长、副股长,财政所所长、副所长,交警中队长、副中队长。县各科、部、办、委、局的下属股级单位科长、副科长,所长、副所长,队长、副队长,股长、副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站长、副站长等。如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下属股级单位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某部武警中队长、副中队长,部队连长、指导员,副连长。国有科级企业下属单位股级正职、股级副职。行政村(社区)支书、村长,副支书、副村长。
  十至十五级:科员、办事员。部队排级、公安厅授予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新录用科员、办事员分为:①部队排长,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三级。②大学专科毕业生,可任命为科员,定为十四级。③ 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可任命为办事员,定为十五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