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 长轮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复习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5 07:45:09

(一) 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
知识框架与重点:1,理想和信念的含义、特征和意义;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内涵、意义与内在关系;3,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4,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5,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 其中,为什么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是本章的重点。
1. 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
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有机统一;是人们在一定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理论主张或思想见解及理想坚信无疑,并身体力行的精神状态。
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争取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确信这一理论的正确性,并用这一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科学的信念,是青年大学生在实践中实现自己人生理想的重要前提。
1.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又是崇高的。2. 马克思主义具有持久的生命力。3.马克思主义以改造世界为己任。
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意义。1、意义:核心价值是建设和谐文化的根本;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党思想理论战线的重大创新。
2、内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就抓住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树立共同理想,就突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就把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就打牢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础。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引领群众,就能够充分发挥和谐文化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就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这个共同理想,集中地代表了我国各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是保证全体人民在政治上、道义上和精神上团结一致,克服任何困难,争取胜利的强大精神武器。1.坚定对中国共产党的信任。2.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3.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一、认识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当代大学生承担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1.继往开来的历史使命。2.迎接挑战的历史使命。
二、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
1.德是人才素质的灵魂。2.智是人才素质的基础。3.体是人才素质的条件。4.美是人才素质的重要内容。
三、塑造当代大学生的崭新形象
1.树立追求真理、善于创新的形象。2.树立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形象。3.树立视野开阔、胸怀宽广的形象。4.树立知行统一、脚踏实地的形象。

2.理想信念的实现
立志高远与始于足下。1.立志当高远。志向高远,就是要放开眼界,不满足于现状,不屈服于一时的困难与挫折。
2.立志做大事。要有雄心壮志,为了民族昌盛繁荣、人民的幸福去努力。
3.立志须躬行。“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实现理想,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平凡的工作做起。
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1.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理想越是高远,它的实现过程就越复杂,需要的时间就越长。
2.正确对待理想实现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顺境中不骄傲,逆境中不气馁。
三.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
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2.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追求理想目标需要有执著的信念,没有执著的信念,要想实现远大的目标是不可能的。3.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理想必须通过实践才能转化为现实。再好的理想,如果不付诸行动,就没有实际意义。
(二)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
知识框架与重点:1、爱国主义的内涵;2、爱国主义的传统;3、爱国主义的意义和价值;4、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特点与内涵?5、如何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
其中,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特点和内涵、如何做一个爱国者,是本章的重点。
1.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 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体现了人民群众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种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
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1.热爱祖国、矢志不移。2.天下兴亡、匹夫有责。3.维护统一、反对分裂。4.同仇敌忾、抗御外侮。
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一)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二)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三)爱国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四)爱国主义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2.新时代爱国主义
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的统一。(一)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是一致的。(二)爱国主义与拥护祖国统一是一致的。爱国主义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热爱祖国就应包含着拥护祖国的统一。
爱国主义与经济全球化。(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要弘扬爱国主义。经济全球化形式下,要在竞争中获得最大的利益,把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各民族国家必然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
(二)经济全球化与当代大学生的爱国主义
1.人有地域和信仰的不同,但报效祖国之心不应有差别。
2.科学没有国界,但科学家有祖国。
3.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始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
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三.爱国主义与弘扬民族精神
所谓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民族大多数成员认同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
(一)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涵
1.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2.团结统一。3.爱好和平。4.勤劳勇敢。
5.自强不息。
(二)要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1.弘扬中华民族在古代形成的传统精神和中华民族在近代形成的革命精神。
2.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践。
爱国主义与弘扬时代精神。(一)时代精神的内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等。
时代精神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改革创新居于核心地位。
意义:改革创新是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1.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发须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
2.弘扬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要自觉投身于改革创新的伟大实践创新的基础在人才。
3.做忠诚的爱国者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承担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二)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三)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就要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
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正确认识西藏问题,新疆问题,台湾问题。
增强国防观念。(一)增强国防观念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
虽然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流,但局部战争时有发生。因此,我们要时刻强化自身的国防观念,树立有备无患、居安思危的观念。
(二)大学生增强国防观念的重要意义
1.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报效祖国、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2.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履行国防义务,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
3.增强国防观念,是大学生提高综合素质,促进自身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
以振兴中华为己任。(一)立报国之志——志存高远,矢志报国。
(二)增建国之才——掌握建设祖国的过硬本领。
(三)践爱国之行——积极投身社会实践。
(三)领悟人生真谛,创造人生价值
知识框架与重点:1,什么是世界观。2,什么是人生观。3,世界观与人生观的关系。4,我们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观。5,什么是价值观?6,价值观与人生观的关系。7,人生价值的内涵。8,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9,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10,如何对待人生环境。
其中,我们应该树立什么样的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观;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如何看待人生环境是本章的重点。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与人生观。世界观:就是人们对于生活在其中的整个世界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
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它涉及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等问题。
世界观与人生观的辩证关系:
世界观与人生观在研究对象、基本问题和社会作用三方面是不同的,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不能以世界观代替人生观。
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人生观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其中,人生目的是核心。
人生目的的形成是以客观现实条件为前提,是主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
首先,人生目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基础上由人所处的社会关系决定的。
其次,人生目的是人们自觉选择的结果。
2、人生目的的作用
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它决定人生观其他两个方面,有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尺度。
首先,人生目的决定着人生的根本方向和道路。
其次,人生目的决定着人生态度。
再次,人生目的决定着人生价值。
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1、人生态度与人生观: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与基本意愿。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重要内容。
人生态度是人生观的表现和反映。
人生须认真。人生当务实。人生应乐观。人生要进取。
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1、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对民族国家有高度的责任感。
2、几种错误人生态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反对个人主义。
2.创造有价值的人生
价值观与人生价值。价值观:价值观是人们关于什么是价值、怎样评判价值、如何创造价值等问题的根本观点。
人生价值:人生价值是一种特殊的价值,是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和个人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
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1、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
人生价值内在地包含了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两个方面。人生的社会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社会、他人来说所具有的价值。人生的自我价值,是个体的人生活动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对自身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满足程度。
2、人生价值的标准
根本尺度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否通过实践促进了历史的进步。
基本尺度是劳动以及通过劳动对社会和他人做出的贡献。
3、人生价值的评价:
(1)坚持能力有大小与贡献须尽力相统一(2)坚持物质贡献与精神贡献相统一
(3)坚持完善自身与贡献社会相统一(4)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人生价值实现的条件。人生价值的实现,需要条件,包括个人条件和社会条件。
1. 社会条件
人是社会的人,人的活动离不开社会条件。
(1)从社会现实条件出发(2)遵循社会发展规律,与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的核心价值体系相一致
2.个人条件
(1)从个人自身条件出发(2)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增强实现人生价值的本领
(3)立足现实,坚守岗位做贡献(4)实现人生价值要有自强不息的精神
在实践中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价值是实践的产物。社会实践是人生价值真正的源头活水,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必由之路。
1.走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道路 2.走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
3.科学对待人生环境。创造有价值的人生,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人生环境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所赖以展开的各种关系的总和。科学对待人生环境,主要就是协调好自我身心的关系、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
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
1.部分大学生存在心理问题的原因
当前,我国大学生的心理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有的同学可能存在程度不同的心理问题,总的来说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内因:特殊的年龄阶段。
(2)外因:社会上各种思潮的影响。
2.保持心理健康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1)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掌握应对心理问题的科学方法
(3)合理的调控情绪(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增进人际交往
促进个人和他人的和谐。
1.协调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应坚持的原则
(1)平等原则(2)诚信原则(3)宽容原则(4)互助原则
2.正确认识和处理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对立的东西统一于一体。(1)正确认识竞争(2)正确认识合作(3)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是社会存在物。个人与社会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整体由部分构成,部分也离不开整体。整体对局部起支配、统帅、决定的作用,协调着局部朝着统一的方向发展。
1.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自由与承担社会责任、义务的统一关系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1.正确认识人对自然的依存关系。
2.科学把握人对自然的改造活动
(四)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
知识框架与重点:
1、 道德起源与本质。2、道德的功能与作用。3、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内涵与意义。4、如何看待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5、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关系。6、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7、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荣辱观。8、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意义。9、诚信教育对于大学生成长的意义。10、如何锤炼个人品德。其中,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内涵以及如何看待;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市场经济的的关系;诚信对于当前大学生教育的重要意义,是本章的重点内容。
1.道德及其历史发展。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道德的起源与本质。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只要形成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一定会产生道德,社会关系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
人类最初的道德以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随着发展又从风俗习惯中分化出来。
2.道德的本质
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归根到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①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②社会经济关系所表现出来的利益决定着各种道德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③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④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的变化。
道德的功能与作用。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它集中表现为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主要功能有:①道德的认识功能。即②道德的调节功能。
2.道德的社会作用
道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就是道德的社会作用。表现为:①作为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②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因素:影响其它社会意识的存在和发展;影响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在阶级社会中,是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③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调节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道德的历史发展。人类社会经历了五种基本的社会形态,与此相适应,出现了道德发展的五种历史类型,即原始社会的道德、奴隶社会的道德、封建社会的道德、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
道德发展的规律是: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大体一致。
人类道德进步的主要表现: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促进社会和谐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②调控范围不断扩大,调控的手段和方式不断丰富、更加科学合理;③道德的发展和进步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
人类道德发展中的各种类型,都是一定时代特定的经济基础的反映,是由那个时代经济、政治、文化状况所决定的,有其历史的、阶级的局限性。作为是那个时代人们对自己的生存境遇、人际关系和人生意义的反思的产物,包含着某些合理的认识和反映社会发展一般要求的积极成分。这些合理的的认识和积极的成分应该得到重视,使之成为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事新的有历史创造的宝贵的思想资源,这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一个基本的态度和原则。
社会主义道德是人类道德发展合乎规律的必然产物,是人类道德发展史上的一种崭新类型的道德,是对人类道德传统的批判继承,并必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实践的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它的合理性与先进性在于,不仅是适应新的阶段——无产阶级革命要求的产物,也是对人类道德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批判继承的结果。一方面,与历史上人类道德文明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联系,另一方面,又是对历史上已经过时了的道德类型的超越和提升。
2.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大意义。1.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2.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3.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是个人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
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主要内容。1.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2.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3.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4.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5.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6.重视道德践履,强调修养的重要性,倡导道德主体要在完善自身中发挥自己的能动作用。
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在对待传统道德的问题上,要反对两种错误思潮。一种是文化复古主义思潮;另一种是全盘西化的思潮。这两种思潮在对待道德问题上都割裂了共性和个性、抽象和具体、一般和个别以及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从中国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无论是复古论还是全盘西化论,都对社会的发展特别是道德文化的进步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
3.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是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对中国古代优良道德传统的传承和升华,是中国革命道德传统的直接继承和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新时期道德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需要道德建设提供道德价值导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共同之处,同时我们必须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先进文化、道德文明相结合的市场经济。
在如何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我们要坚持公民承担责任与社会尊重个体合法权益相一致;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相结合;着力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道德环境和有力的道义支撑。
1.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的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来作为它的支撑,就必须使作为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人们认同和具备这种文化精神和价值理性,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健康有序的发展。
2.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道德提出的新要求,着力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
第一,正确处理竞争和协作、自主和监督、效率和公平、先富和后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一系列关系。
第二,正确认识和运用物质利益原则,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第三,正确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对市场经济的价值导向作用,形成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
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核心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①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首先,市场经济不排斥为社会和他人服务,而且需要通过服务甚至是优质服务,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但不能把市场经济的利他性与为人民服务混为一谈。
其次,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再次,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
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集体主义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选择的主导性原则。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思想,就是正确处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目的是在现实中追求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最大和谐发展。
①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
②社会主义集体利益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③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具体道德要求分为三个层次:
其一是无私奉献、一心为公、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二是先公后私、先人后己,即为人民服务。其三是公私兼顾,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或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
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1、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科学内涵
“荣”“辱”是一对基本道德范畴,荣”即荣誉,“辱”即耻辱,两者相对存在。相斗争而发展。荣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履行社会义务之所给予的褒扬与赞许以及个人所产生的自我肯定性心理体验;耻辱是指社会对个人不履行社会义务所给予的贬斥与谴责以及个人所产生的自我否定性心理体验。荣辱观是人们对荣辱问题的根本看法和态度,是一定社会思想道德原则和规范的体现和表达。荣辱观具有时代性和阶级性,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都有自己的荣辱观。荣辱观对个人的思想行为具有鲜明的动力、导向和调节作用。正确的荣辱观,可以引导人们明辨是非、善恶、美丑,形成正确的自我评价,树立正确的行为导向,产生正确的价值激励,推进自身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引领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社会风尚主要指一个时期、一定范围内,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遵循的价值取向、心理习惯和行为方式。社会风尚同荣辱观紧密相连,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社会风尚,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也就可能形成什么样的荣辱观。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奋斗中形成的革命道德同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道德要求紧密结合起来,提炼和概括出八个方面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既有先进性的导向,又有广泛性的要求,覆盖了各个利益群体,涵盖了人生态度、社会风尚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包容性,具有强大的整合力和引领力,是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的思想道德基础。
3、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大学生成长成才和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具有重要的规范、激励和指导作用。
践行正确的荣辱观能够增强个人做出正确道德选择的能力,使个人自觉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批判、自我激励,努力提升道德境界。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使社会成员自觉内化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强化道德自律意识,坚定道德意志和信念,明荣知耻、扬荣弃耻、提升人格、敦化风气,推动维系社会和谐的人际关系和道德风尚的形成。
4.恪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公民道德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提出及其意义
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第一次系统明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它的提出,①体现了对道德建设规律的自觉反映和深刻把握。作为基本规范,目的在于使每一个公民对这些规范耳熟能详,体现知晓度、信奉度、践行度。②体现了历史传统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如“守法”。③体现了对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内容的丰富和拓展。
(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三)诚实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
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与职业道德中都提出“诚信”,体现了公民道德建设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现在需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美德:①诚实守信是市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要求;②诚实守信是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③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道德准则
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关系到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要肩负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使命,就必须自觉加强诚信道德建设,把诚信作为高尚的人生追求、优良的行为品质、立身处世的根本准则。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所说:“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
①诚信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②诚信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
③诚信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锤炼个人品德。(一)、个人品德与道德修养
个人品德的定义:通过个人自觉地道德修养和社会道德教育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它表现为个体对某种道德要求的强烈认同,对道德情感的充分表达,对社会道德规范的执着践履。
个人品德的特点: 实践性、综合性、稳定性。作用:1.对社会道德的发展变革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2.是个人实现自我完善的内在根据。
提升个人道德的途径:
( 一 ) 道德修养贵在自觉
1 、应有进行道德修养的强烈动机。 2 、应积极主动地进行道德修养。 3 、应学会自知自胜、自我扬弃。
(二)道德修养的途径与方法
1 、学思并重的方法。 2 、省察克治的方法。 3 、慎独自律的方法。 4 、积善成德的方法。 5 、知行统一的方法。
(二)、向英雄模范学习
(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
知识框架与重点:
1、 公共生活的内涵与特点。2、为什么需要公共秩序。3、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4、社会公德定义、特点和内容。5、如何养成我国的社会公德。6、网络生活的道德要求。7、法律对于维护公共秩序的作用。8、治安管理处罚法。9、集会游行示威法。10、环境保护法。11、道路交通安全法。12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其中,社会公德的内容与要求,网络生活的道德要求,以及维护公共秩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本章的重点。
1.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公共生活的含义及特征。1、一般而言,公共生活是相对于私人生活而言的,两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私人生活往往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人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
当代社会公共生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2)交往对象的复杂性。 (3)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在当代社会,维护公共秩序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愈加突出。
1.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2.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3.有序的公共生活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
4.有序的公共生活是国家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维护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道德和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种基本手段。
2.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社会公德的含义和基本特征。1.什么是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应该遵循的道德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
2.社会公德的特点
社会公德作为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
(1)继承性。(2)基础性。(3)广泛性。(4)简明性。
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遵守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的实践与养成。1.我国当前社会公德的基本现状
2.在实践中增强社会公德意识,践行社会公德规范,从小事做起,养成习惯。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大学生应当积极倡导网络文明,坚持文明上网,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在网络生活中加强社会公德自律:
1.正确使用网络工具。2.健康进行网络交往。3.自觉避免沉迷网络。4.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3.公共生活中的法律规范
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手段之一。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公共生活中法律规范的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公共生活中相关法律规范。
1.《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中,分三节对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作了规定。在调查程序中,规定了告知权利、表明身份、回避等程序。在传唤时间上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了听证程序和救济程序。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2.《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包括总则、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和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法律责任、附则,共5章36条。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律。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是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行政法规。
《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立法目的是:在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二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三是和平进行原则。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煽动使用暴力。
游行示威的申请与许可:向游行区的主管机关(公安局)申请,经两个地区的游行,向两个地区的共同上级申请。时间是5天前提出申请。不予批准的条件:一是违反宪法;二是危害统一、主权与领土完整;三是煽动民族分裂;四是有理由认定该游行会冲击社会公共利益。
3.《环境保护法》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1989年12月26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发展原则。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
4.《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124条。国务院配套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同时生效。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依法管理原则。二是以人为本、与民方便原则。
在具体的规定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过错责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行人有责任,则减轻机动车责任,行人完全负责时,机动车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责任,行人故意撞车,机动车不负责任。
5.《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从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和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方面,规定了网络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立法目的是: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基本原则主要有:一是促进网络发展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二是信息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有机结合的原则。三是与现代网络发展相适应、与传统法律规范相协调的原则。
(六)培育职业精神,树立家庭美德
知识框架与重点:
1,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2,职业生活的法律规范:(1)、劳动法;(2)、公务员法。3,大学生职业道德素养与法律素养的培养。4,如何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5,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6,恋爱中的道德要求。7,大学生恋爱中易出现的问题。8,家庭美德的内容。9,婚姻法的相关内容。
其中,职业道德内容、职业生活中的法律规范、如何看待当前的就业形势、如何择业和创业、家庭美德的内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是本章的重点。
1.职业活动中的道德与法律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目的是从道德角度调节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继承了传统职业道德优秀成分,体现社会主义职业的基本特征,具有全新的内涵。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3.办事公道4.服务群众5.奉献社会
职业活动中法律的基本规范。我们主要讲授《劳动法》和《公务员法》。
(一)劳动法
1.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共13章107条。《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其适用范围是除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以外的所有劳动者。
此后,我国又颁发了一大批配套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制度、工资制度、劳保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涵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体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在各个劳动环节中的具体权利,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劳动法》确定的义务。
(2)按劳分配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救助原则的实现以按劳分配原则的贯彻为基础,只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创造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财富,才能使公平救助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3)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法在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原则的同时,也注重对特殊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使他们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4)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之后,用人单位享有法律赋予的劳动管理权、劳动力分配自主权等。同时,国家制定劳动标准,明确规定劳动的基本条件,以制约用人单位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劳动者在职业生活中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②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③休息休假的权利;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⑦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开展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义务有: 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途径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或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1)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不愿协商的,可以申请调解。(2)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调解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原则也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3)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4)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公务员法
1.公务员法概述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是指调整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国家公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务员法有广义和狭义之称,广义的公务员法是指各种有关公务员与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系统。狭义的公务员法仅指称《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务员法》分为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107条。《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属于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务员法》适用于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官和检察官等。《公务员法》是人事管理的一般法,规定的是全体公务员具有共性的内容,而《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是特别法,适用于特殊类别的公务员。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互为补充。
2.《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4)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3.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的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可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人事争议的途径有四种。
(1)申诉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不服的,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由有关机关重新进行处理的活动和制度。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这些人士处理包括处分;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控告
《公务员法》第93条规定,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3)仲裁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4)诉讼
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大学生择业与创业
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创业观。
1、在择业方面,个人的选择必须和社会的需要结合起来。
①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工具和目的的统一
②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个体和社会的统一
③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现实和理想的统一
2.树立正确创业观
①是要有积极创业的思想准备——创业意识
②是要有敢于创业的勇气——创业眼光
③是要提高自己的创业能力——创业能力
在艰苦中锻炼与在实践中成才。1.在艰苦中锻炼是成才的必要条件
①只有经过艰苦的锻炼方能成才,这是古往今来所反复证明了的一条人才成长规律。
②祖国各地城乡的基层单位求贤若渴。
③从个人生存发展的小环境来说,同学们也许会遇到许多“艰苦”的考验,这些考验有来自学习上的,有来自工作上的,也有来自生活和家庭的。职业活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生活领域,这众多的考验都会影响到人们的职业生活。
2.社会实践是锻造人才的“熔炉”
①成为人才并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②对于大学生来说,要在实践中成才,最为现实和最为迫切的,莫过于把自己的择业和创业定位于到基层去、到农村去、到边疆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③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广大基层、农村和边疆的发展繁荣,那里也是最需要人才,最有利于大学生脱颖而出、成才成功的广阔天地。
3.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爱情的本质与恋爱中的道德。爱情是一对男女之间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条件下,以具有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自愿承担道德和法律责任为前提,在各自内心所形成的相互倾慕,并渴望与对方结成终身伴侣的强烈、纯真、专一的感情。
2.爱情的基本要素
①性爱——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②理想——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③责任——规范性和高尚性的统一
3.恋爱中的道德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人们对爱情的看法是处于历史变化的过程中。经济文化环境的变化是爱情观变化的外在社会原因,而人们对爱情的解读态度是爱情观变化的内在心理原因。爱情观的变化会带来对道德和法律的挑战及表现形式。强调恋爱道德与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内在一致性。
①尊重人格平等。 ②自觉承担责任。 ③文明相亲相爱。
婚姻与家庭。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
1.婚姻与家庭的内涵
①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夫妻关系。②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由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③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他为每一个人的生存提供基本环境,并为人的社会化创造基本条件。④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需要婚姻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调适。
2.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升华。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的成功体现为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体现出婚姻的意义。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属性。
①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形成的自然因素。
②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得以形成发展的前提条件,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的本质。
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1、家庭美德是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用以调整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起到维系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的社会功能。
家庭伦理道德是人类道德生活的特殊领域,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和谐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和独特的功能。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
2.家庭美德的基本规范
①尊老爱幼②男女平等 ③夫妻和睦 ④勤俭持家⑤邻里团结
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来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进行了修订。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家庭是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原则
(二)我国《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1.结婚
(1)结婚的概念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包括三层含义:结婚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结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守法定程序;结婚是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结婚的法定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三个:①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婚姻自主权。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的最低年龄。公民只有达到法定婚龄才能缔结有效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③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当事人只有各自在未婚、离婚或丧偶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条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身和他们的关系必须排除的不得具备的条件。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有两种: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直系血亲以外的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没有作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要由医学鉴定。
(3)结婚的程序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即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1)夫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扶养和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
(2)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体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即经济上的必要帮助和精神上的关心照顾,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此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与婚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相同。
(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是指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时又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弟姊妹之间是一种同胞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当然,由兄、姊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姊,也有赡养的义务。
2.离婚
(1)离婚的处理原则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离婚时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①保障离婚自由。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或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应依法准予离婚。没有离婚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婚姻自由。婚姻应当是以男女双方爱情为基础的,由于种种原因,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可能,强行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给双方带来痛苦,而且对子女、家庭和社会也是无益的。实行离婚自由,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度解除那些已经失去存在意义的死亡婚姻关系,使当事人从精神痛苦中解脱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要保障离婚自由,我们必须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克服在离婚问题上的旧思想旧观念。
②反对轻率离婚。保障离婚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轻率离婚。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止,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不能滥用离婚自由。
(2)离婚有两种方式
①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行为。
②诉讼离婚,是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或夫妻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护现役军人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探视和财产处理
(七)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知识框架与重点:
1、 我国的法律内涵与本质。2、我国的法律体系。3、法律运行的含义。4、如何建设法治国家。5、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观念。6、自由平等观念。7、公平正义的观念。8、权利义务观念。9、新国家安全观的含义。10、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11、法律思维方式的内涵与要求。其中,我国的法律体系、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含义、新国家安全观的含义、法律思维方式的内涵与要求,是本章的重点。
1.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社会主义法律的含义和本质。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看,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的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的保障。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旗法、国徽法等作为宪法相关法)
民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运行的含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包括法律制定、法律遵守、法律执行、法律适用等各个环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正确认识法治
1、法治的基本涵义
法治是现代行之有效的、首要选择的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之道。其基本内涵是: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
(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4)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
(5)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四)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五)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六)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1、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2、党的领导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3、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自由平等观念。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的观念,促进社会进步,但不违背法律规定。
平等包括守法的平等和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公平正义观念。1、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2、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权利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应当以相互联系的眼光看待它们的基本性质,而不应当孤立地理解它们各自的性质。从这一前提出发,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性质。
从来源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可以从法律的规定中推导出来。 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复杂关系。一般说来,可以把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内部和外部的威胁、破坏而保持稳定有序的状态。传统的国家安全观只是将国家安全理解为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即主权独立、领土安全、政治稳定等。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因素相互交织,恐怖主义危害上升。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时起时伏。
在这种形势下,我们要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新国家安全观强调,各国在安全上要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不仅包括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内容。
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支柱与核心。没有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就根本不可能有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形势保持稳定,不受国内外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颠覆。国防安全是指国家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安全,不受外来军事威胁或侵犯。
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一)国家安全的一般法律制度(二)国防安全法律制度(三)经济安全法律制度(四)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五)生态安全法律制度(六)社会公共安全法律制度
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一)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三)提供便利条件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四)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五)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义务(六)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4.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权威和尊严,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因此,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意义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在当代中国,树立法律权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在于为了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领导者个人时,政治的稳定、国家的兴衰就将寄托于领导者个人身上。随着领导人的更迭,国家的政局就有可能大起大落,政策与法律也会频繁变动。但是,当国家的最高权威是法律时,由于法律是一种超越于任何个人之上的普遍性规则,并且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尽管领导者会不断流动和更迭,但政治统治与社会秩序将会保持相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努力树立法律信仰。
积极宣传法律知识。
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知识框架图:
1、 宪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内容。
2、 民商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内容。
3、 行政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内容。
4、 刑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内容。
5、 经济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内容。
6、 程序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内容。
其中,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与义务、民商法的原则、行政法的行政责任、刑法的犯罪与免责、经济法的原则、程序法的程序、管辖等,是本章的重点。
1.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新兴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有力武器,也是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的显著标志。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阶级的斗争和妥协中,逐渐形成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和宪法惯例。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918年制定的苏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国第一部带有“宪法”字样的法律文件,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于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颁布了四部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宪法的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例如,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我国的国家性质
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我国的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各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政权之间的关系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一政党制度既能实现广泛的政治参与,集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智慧,促进执政党和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又能集中统一,统筹兼顾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要求。
人民政协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党的十七大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视为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之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政治制度。
(五)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权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
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等等。其中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国的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概述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国家主席
(四)国务院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六)地方国家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2.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民商法律制度。(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的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2、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民事行为才是合法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否则,不具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条件的各种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一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违背自愿原则所为的民事行为是可撤消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代理: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来实现民事权利。
(四)民事权利
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当同一财产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所有时,称为财产共有权。财产共有可以采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2、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发生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为根据。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法律根据有:合同所生之债、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3、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与其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其特征是: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绝对性,人身权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但可以给民事主体带来财产利益。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主要有名称(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身份权主要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监护权、公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等。
(五)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而且不排除同时适用其他法律制裁。
(六)、民事诉讼实效
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权力在受到侵害的时候,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满时,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的制度。
就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时效是2年,但某些特殊情况是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七)、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内容与效力
  一般由当事人约定,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其效力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其有效要件包括: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标的须确立、可能、合法。
(八)、知识产权:1、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与著作权法的概念
2、专利法
(一)专利法概述
1、专利与专利法: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法
(一)商标法概述
1、商标与商标法
商标法是调整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标权的法律关系:谁注册,谁受保护。
(九)、商事法律制度
1、公司法2、证券法3、票据法。4、保险法
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所有环节,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有:
(1)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2、国家行政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在编,能代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专门人员。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是公务员,但公务员并非都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所谓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分为抽象行政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
1.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和履行职责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利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赔偿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经济法律制度。(一)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原则:国家适度干预;效率公平;可持续发展。
(二)税法
1、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调整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现行税收种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在调整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主要享有下列权利: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有九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向消费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履行法定或约定的包修、包换、包退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权益争议时,可通过五种途径解决,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工商、物价、计量等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法:
刑事法律制度。(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犯罪概述
1、犯罪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相联,不可分割。
犯罪的种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十大种类的犯罪,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2、犯罪成立的一般要件
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
3、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有生命的人。自然人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其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外,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因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人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犯罪的形态: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犯罪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4、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5、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共同犯罪的形式可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集团犯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也不同。我国刑法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别处以不同的刑罚。
(三)刑罚
1、刑罚的目的和体系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裁手段。刑罚目的,在于惩治和预防犯罪。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一个罪只能适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时适用几种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量刑及量刑制度
(1)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量刑的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酌定情节是人民法院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量刑制度。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5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的表现。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较多的一般罪行或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在我国,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分子一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量刑制度。我国刑法采用折中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缓刑,是指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不是刑种。其适用条件是: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3、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是指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依规定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是改判,也不是量刑中的减轻处罚。
假释,是指对于犯一定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期限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
4、刑罚消灭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但是,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司法、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争议,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加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除与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有一些共有原则外,还具备以下特有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原则;(3)处分原则;(4)社会支持起诉原则;(5)检察监督原则。
(二)民事诉讼管辖
1、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章规定,民事诉讼管辖分为:
2、管辖的分类
(1)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一般地域管辖,指民事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j
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管辖。k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l
共同管辖,是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m
选择管辖,是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n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o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将受理的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j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民事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k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之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一方,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裁判民事案件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有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五)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方法。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六)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最基本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章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包括:(1)起诉和受理;(2)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4)判决和裁定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3、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是15日,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是10日。
4、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法定的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特殊案件是指: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5、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却又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出或当事人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所适用的程序。
6、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1、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及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3)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4)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6)辩论原则。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哪些行政行为有审判权,亦即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第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行处罚不服的。
第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第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第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第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第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第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第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第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内部分工权限。
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具体规定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章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划分行使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错误受理起诉之后,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2)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某个案件由哪一个人民法院审理。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人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1)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l原告必须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人;k原告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j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2)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被告有五种情况: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n由法律、法规受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m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l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k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j
(3)共同诉讼人。是指原告或被告至少一方为两个以上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共同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共同原告,因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4)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主动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定的、指定的或者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五)行政诉讼证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的证据有七种:即证书;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六)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m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l有明确的被告;k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j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予以审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审理和判决
(1)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
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m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l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k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j(2)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3、执行程序
执行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刑事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以及规定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主要有:(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5)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6)审判公开原则。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和职责分工。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
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l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k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j(1)级别管辖,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所有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等。
(三)辩护制度与代理
1、辩护制度的概念
辩护制度是法律准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证明自己无罪、罪轻、应予从轻、减轻等进行辩解,并可由律师或其他公民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进行辩护的一种司法制度。
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3)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2、辩护人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
(1)辩护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l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k律师;j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
(2)辩护人的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辩护人的权利。
有拒绝辩护的权利。q有要求司法机关对超期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p经被告人同意,有提出上述的权利;o辩护人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n辩护律师依法可以收集有关材料;m辩护人依法有权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l辩护人依法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k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j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规定,辩护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4)辩护人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四)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五)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5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解决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的诉讼活动。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3个条件: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2、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3、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七)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分为: 立案、侦查、诉讼、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
1、 立案
是指司法机关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发生;(2)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侦查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侦查活动的内容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3、 提起公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4、 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活动。国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1)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起诉到本院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诉讼程序。第一审程序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2)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于下一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体现。
(3)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5、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诉讼活动。这是刑事诉讼的最后程序,通过执行程序,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才能完成。
仲裁和调解制度。(一)仲裁法概述
1、仲裁法的概念和范围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由特定的第三方对纠纷的事实进行审理,按照一定的程序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法律规范的总称。仲裁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2、仲裁的基本特点和基本原则
(1)仲裁的基本特点。
仲裁与一般的行政裁决和一般的司法裁决不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仲裁程序具有保密性。n仲裁的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简便性;m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l仲裁管辖权是一种非强制性的;k仲裁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j
(2)仲裁的基本原则。
先行调解原则。n一裁终局原则;m仲裁独立原则;l公平合理原则;k双方自愿原则;j
3、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由、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符合上述申请仲裁条件,当事人还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仲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我国《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仲裁法》第30条的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的开庭与裁决
(1)仲裁的开庭。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同时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同时,《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2)和解与调解。我国《仲裁法》第49、5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我国《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裁决。《仲裁法》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调解制度:人民调解(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外调解),司法调解。
考试预测:
由于今年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次加入研究生政治考试内容,因此,在出题的方式、内容等问题上都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从考试的内容上,尽管会涉及教材的方方面面,但也并非没有重点可言;从考试的方式上看,无非是单选、不定项选择、材料分析和论述题。为了帮助考生在紧张的复习过程中更准确的把握考试重点,现就把该科目的考试情况作一点预测,希望对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在考试的重点上,政治考试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与社会关注的焦点相关的内容一般会是考试的重点。此外,那些关系培养学生道德和政治素养的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综合教材的内容,和社会的焦点,一般情况,如下内容会是考试的重点: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确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信仰;3、爱国主义与民族精神;4、新时期的爱国主义;5、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6、如何实现人生与环境的和谐;7、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内容及如何看待;8、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9、社会公德的内容;10、网络道德的要求;11、职业道德的内容与相关法律;12、如何看待当前的就业和创业;13、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5、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16、法律思维方式的内涵;17、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8、行政法、经济法、刑法、民商法的某一部分;19、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是第一次加入考试内容,在如何考的问题上,我想这一部分内容与法律专业相比较,考察的重点应该有所区别。如果将法律基础放置在政治试题中,其考察的重点应该是侧重同学们法律素养的培养情况,而不是简单的法律知识。这种法律素养表现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宪法的相关规定、法律思维方式等。但这并不代表实体法(诸如刑法、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等)不被考试,但至少政治课中的法律部分应该有自己的特色。
朋友们初看起来重点有一些多,但大家要知道一个道理:研究生考试是一个普及性的考试,其出题的范围往往是分布在不同的章节,因此,为了对大家负责,只能将范围规定的大一些。如果大家认真总结,上面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很多的内容。在出题的方式上,如何将上述的知识灵活的加以运用,是考生应该注重的问题。比如:对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对人生价值的标准与评价,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内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婚姻法等等,都可能采用材料分析的方式出题,而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比如宪法中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结婚和离婚的条件等等,可能会采用选择题的方式。无论怎么样出题,只要同学们把考点掌握熟练,怎么考试都不用担心,无非是一些考察角度和方式的变换罢了。
练习部分:
选择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中,决定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性质和方向的是( )
A.社会主义荣辱观
B.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D.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2.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人的历史使命是不一样的。当今时代,我国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是( )
A.继往开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B.创造财富,改善个人物质生活条件
C.面向世界,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模式
D.救亡图存,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
3.邓小平曾经指出:“为什么我们过去能在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奋斗出来,战胜千难万险使革命胜利呢?就是因为我们有理想,有马克思主义信念,有共产主义信念。”由此可见,理想信念是()
A.人们的主观意志 B.人们的丰富想象
C.人生的现实境遇 D.人生的精神支柱
4.“理想信念”是由理想和信念两个概念结合而成,包含了理想和信念各自的含义。其中,理想是()
A.人们对现实未来发展状况的随心所欲的想象
B.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对未来的向往和追求
C.人们在实践中形成的对于人生目的和意义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D.人们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确立的对某种思想或事物坚信不移并身体力行的态度
5.“现实是此岸,理想是彼岸。中间隔着湍急的河流,行动则是架在川上的桥梁。”这形象生动地说明( )
A.理想就是现实
B.现实会自发地成为理想
C.理想的实现必须落实在行动上
D.现实是现实,理想是理想,二者没有统一性
6.爱国主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当代中国的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爱国主义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 )
A.方法B.传统C.特征 D.主题
7.做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除了需要培育强烈的爱国情感、保持民族自尊和自信,努力学习和工作、以实践行动和贡献履行爱国义务外,还需要( )
A.拒绝接受其他国家的一切东西
B.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C.全面接受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和道德
D.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一切领域都与西方接轨
8.人的生活实践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需要的满足,或对于社会、他人和自身所具有的意义,称为( )
A.人生目的B.人生态度C.人生理想 D.人生价值
9.一个健康的人,不仅要有健康的身体,而且要有健康的心理,即所谓“身心健康”。下列表现中,属于心理健康的是( )
A.能够适应自然环境的变化
B.能够抵御一般传染性疾病的侵袭
C.能够较好地完成同龄人一般能够完成的活动
D.能够生活在社会群体之外,自我封闭、孤芳自赏
10.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道德的起源,认为道德( )
A.起源于人性中的情感、欲望
B.起源于人先天具有的某种良知和善良意志
C.产生于人类的历史发展和人们的社会实践中
D.起源于“天”的意志、“神”的启示或“上帝”的意志
11.在人类历史上,原始社会的经济关系产生了原始共产主义道德,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产生了封建主义道德,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产生了资本主义道德,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关系产生了社会主义道德。这说明()
A.社会道德对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决定作用
B.有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道德
C.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并不决定社会道德体系的性质
D.社会道德的发展变化必然引起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
12.道德能够帮助人们正确认识社会生活的规律和原则,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认识自己对家庭、他人、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使人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向善避恶的认识基础上,引导人们正确选择道德行为。这说明道德具有()
A.调节功能B.认识功能C.激励功能 D.评价功能
13.古人说:“人无志,非人也。”“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天行健,君予以自强不息。”这些话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 )
A.勤劳勇敢,追求自由解放的美德 B.求真务实,敬重诚实守信的美德
C.乐群贵和,强调入际和谐的美德 D.励志自强,崇尚精神境界的美德
14.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 )
A.诚实守信为重点 B.崇尚科学为重点
C.艰苦朴素为重点 D.文明礼貌为重点
15.从业者在职业劳动中,有一分力出一分力,出满勤,干满点,不怠工,不推诿,不自欺,遵纪守法;对待他人严格履行合同契约,说到做到,不说谎,不欺人,不弄虚作假,不唯利是图,不做缺德事,不做亏心事。这是职业道德中()
A.助人为乐的要求 B.办事公道的要求
C.诚实守信的要求 D.勤俭自强的要求
16.个人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依赖于( )
A.人的自然本性B.个体的社会实践
C.个人的内心体验 D.社会的道德原则规范
17.亚里士多德说:“我们由于从事建筑而变成建筑师,由于奏竖琴而变成竖琴演奏者。同样,由于实行公正而变为公正的人,由于实行节制和勇敢而变为节制的、勇敢的人。”这表达了在进行道德修养时,应该( )
A.认真学习,提高道德认识 B.坐而论道,凝练道德规范
C.严格要求,完善道德品质 D.勤于实践,加强道德行为训练
18.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属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内容的是( )
A.党的领导B.依法治国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
19.经济安全是指国民经济能够抗御国内外各种经济风险而保持平稳有序运行的态势。下列选项中属于经济安全的是( )
A.科技安 B.文化安全C.能源安全 D.生态安全
20.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有许多种类,其中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是( )
A.道德规范 B.宗教规范 C.法律规范 D.纪律规范
21.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都可归属为法的( )
A.社会作用B.规范作用C.评价作用 D.教育作用
22.法律部门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列选项中属于程序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3.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下列选项中属于非正式解释的是(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C.行政解释 D.学理解释
2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5.宪法的修改,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
A.1/5以上的多数通过 B.1/2以上的多数通过
C.2/3以上的多数通过 D.3/4以上的多数通过
26.国体决定了一国的国家性质。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国体的是( )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27.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只需口头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属于( )
A.非要式行为 B.自由裁量行为
C.抽象行政行为 D.具体行政行为
28.根据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下列选项中属于人身权的是( )
A.物权 B.债权
C.继承权 D.名誉权
29.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行为分为10类,其分类的依据是( )
A.犯罪客体 B.犯罪主体
C.犯罪客观方面 D.犯罪主观方面
30.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理论上称为( )
A.立案管辖 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 D.级别管辖
二、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理想和信念是密切联系的,它们是同一种人类精神现象即信仰现象的两个侧面。理想
信念的基本特点有( )
A.思想性与实践性 B.时代性与阶级性
C.多样性与共同性 D.强制性与滞后性
32.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不主张爱国,中华民族富有爱国主义的光荣传统。爱国主义是( )
A.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
B.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一面旗帜
C.全国各族人民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
D.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巨大力量
33.下列选项中,对于道德的理解,正确的有( )
A.道德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
B.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C.道德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意识形态,在原始社会就没有道德
D.道德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34.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基本内涵有( )
A.压制个人,束缚个性 B.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C.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 D.重视、保障和发展个人的正当利益
35.爱情的产生和发展通常表现为恋爱。男女恋爱中的基本道德要求有( )
A.真诚负责 B.平等互尊
C.朝秦暮楚 D.文明相爱
36.在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四个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重在提高人们思想道德素质的有()
A.有理想 B.有道德
C.有文化 D.有纪律
37.法律思维是按照法的原理、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思想取向。下列选项中属于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有( )
A.重证据讲程序 B.重实体轻程序
C.重程序轻实体 D.权利义务相统一
38.法律公布以后,还涉及完善的问题。下列活动中属于法律完善形式的有( )
A.法律制定 B.法律解释
C.法律汇编 D.法律编纂
39.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刑法的立法、解释和运用过程中所必须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类推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刑法适用一律平等原则
40.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强制方法。下列选项中属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有( )
A.拘传 B.拘留
C.罚金 D.取保候审
单选: BADBC DBDCC BBDAC BDBCC ABDBC AADAA
多选:ABC ABCD ABD BCD ABD ABD AD BCD BCD ABD
材料分析:
一、阅读下面材料,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理想信念的理论谈谈自己的体会,并联系大学生实际谈谈应该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20%)
  在一个没有盖的器皿内,几只跳蚤一起蹦跳着,每一只每一次都跳同样的高度。你绝不用担心它们会跳出器皿,跳到你身上。你可能会惊奇:为什么这些跳蚤会把蹦跳的高度控制得如此一致呢?这是训练的结果。跳蚤的训练场是一个比表演场地稍低一点的器皿,上面却盖了一块玻璃。开始,这些跳蚤都拼命地想跳出器皿,奋力去跳,结果总是撞在玻璃盖板上。这样训练了一段时间后,它们就保持同样的跳的高度。即使拿走玻璃盖板,它们也不会跳出去。因为过去的经验已经使跳蚤形成了条件反射。
人也能变成这样。如果过去的几次不成功使你认定了自己不能成功,那么你可能永远会是一个如跳蚤般的失败者。但如果你并不放弃远大理想,每一次都全力以赴去做,你一定会越来越接近成功,要知道,人生其实是没有玻璃盖的。
二、阅读下列短文,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理论谈谈你对材料的思考,并进一步论述大学生在新时期应如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实践中做一名忠诚的爱国者?(20%)
  89年前,当巴黎和会决定将德国在山东的权益归日本所有时,一群以学生为先导的热血青年站在了时代的前列,他们反侵略,保国家,以火热的激情,奏响了一曲爱国主义赞歌。今天,当达赖集团“藏独”势力恶意策划暴力事件,奥运圣火传递被肆意破坏,卡弗蒂发表辱华言论,西方反华势力妖魔化中国的时候,青年学生再次充当了爱国的先锋,以激情的呼喊,有力的辩驳,理性的行动,让世界人民再次感受到了中国青年人的心跳!
在法国,一位来自西安名叫李洹的留学生在巴黎的共和国广场上用法文发表了慷慨激昂的长篇讲演,他那“富有逻辑思辨的行文,地道的法语,播音员般圆润、激昂、优美的嗓音,连珠炮般的语速以及摧枯拉朽般不可凌辱的气势”,不但大长了海外华人的志气,而且震惊法国人民。在国内,由江西青年邱国新创作的一首《中国的复兴不可阻挡》的歌曲,大气宏伟,字字激荡爱国真情,在海内外学子中广为传唱。在互联网,从MSN签名、QQ头像、BBS到“爱国T恤”,随处可见强大的中国心!“红心中国”散发霞光万丈!在高校,大学生宿舍自发挂起了鲜艳的五星红旗……
三、阅读下列材料,围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道德章节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并联系大学生实际谈谈如何锤炼个人品德。(20%)
  5月22日,北大毕业教师范美忠在天涯论坛写下了《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文中细致地描述了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心路历程。据描述,范美忠当时正在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上语文课,突然课桌晃动了一下,随即教学楼猛烈地震动起来。 “我瞬间反应过来——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楼梯冲过去。”后来,范美忠发现自己是第一个到达足球场的人,等了好一会才见学生陆续来到操场,随后他与学生有一段对话:
范:“你们怎么不出来?”
学生:“我们一开始没反应过来,只看你一溜烟就跑得没影了,等反应过来我们都吓得躲到桌子下面去了! 等剧烈地震平息的时候我们才出来!老师,你怎么不把我们带出来才走啊?”
范:“我从来不是一个勇于献身的人,只关心自己的生命,你们不知道吗?上次半夜火灾的时候我也逃得很快!” 接着,范美忠对一位对他感到有些失望的学生说道:“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八岁的人了!”
范美忠写道:“这或许是我的自我开脱,但我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我还告诉学生,‘我也决不会是勇斗持刀歹徒的人!’”这些话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论坛上炸开了锅。
事后,范美忠又发表了一篇《我为什么写〈那一刻地动山摇〉》,并对网友的部分问题做了回答:我这些话在回去上课之后还会跟学生说也会跟其他人说。告诉学生也告诉其他人,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从利害权衡来看,跑出去一个是一个!
四、阅读下列短文,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人生理论分析材料,并联系大学生实际谈谈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20%)
北京某大学一名女生,写了遗书,女扮男装出走了。她在上大学的第一篇日记中写道:“我上了大学,一百个不幸者的四个幸运儿之一。我努力,我聪明,战胜了九十六人,只要我不懈,我还能夺得四人之魁。” 她曾经下决心研究美术史,但后来发现自己并没有美术天才;她也曾爱好文学,但她认为:人都是自私的,因而害怕接触人;她又去报考北大双学位,结果落榜了。最后她写到:“我陷入了绝望,一切都无目标,一切都无意义了。我恨自己,我开始折磨自己,几乎每天都在泪水中度过。我活着的价值在哪里?地球在宇宙中算得了什么?何况我这样一个对人生失去了信心的人呢?我想到自杀。”就这样,她出走了。
五、阅读下列短文,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道德和法律理论进行分析,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20%)
  2006年初,24岁的许霆来到广州打工,成为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保安,4月21日晚上10点左右,下班后的许霆与同事郭安山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面的自动柜员取款机旁,用自己的工资卡取钱,原本只想取一百元钱的许霆,无意中将一百元按成了一千元,取款机竟然真的吐出了一千元钱,十分奇怪的许霆再次把卡插进取款机,查询自己的余额,他吃惊地发现,自己的余额竟然只少了一块钱,他觉得这个很奇怪,决定就再试试看,反复的50多次后,卡中只有170多元余额的许霆,一口气从自动柜员取款机里取出了5万5千元。
回到宿舍后,两个人就商量该怎么办?报警或者报银行,郭安山就说,天上掉馅饼一样的,反正不拿白不拿。
22日凌晨1点左右,许霆和郭安山再次来到自动柜员取款机前,许霆用自己的工资卡再次连续取款102次,银行卡里原本只有170多元的许霆,一共在自动柜员取款机上取出了17万5千元,他的同事郭安山则取款1万8千元。
然而,取了这么多不属于自己的钱,许霆并没有马上逃跑,22日上午9点,他照常到高院上班,他当时的心态是这个钱不是我的,但是银行肯定第二天会发现的,发现了他肯定会来人,来人就把这个钱还给他就没事了。22日的一天平静的过去了,没有人来找许霆,23日,本不该许霆值班,但是许霆仍然在值班室呆了一天,等待广州市商业银行找上门来,结果又是平安无事,谁知到了星期一上午也没动静,许霆就说那你银行都不要钱我就走了,他就把钱打包后,坐长途汽车准备回家。他哪知道,自己这时候其实已经迈上了一条逃亡路。
在外潜逃1年之后,许霆于2007年5月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75000元返还给银行。此事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响和争议,许多人认为处罚过重,认为是人性的弱点使然。随后,许霆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下午重审后,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其未退还的非法所得17万3千多元。
一、阅读下面材料,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理想信念的理论谈谈自己的体会,并联系大学生实际谈谈应该如何实现自己的理想?(20%)
答案要点:
1、理想的含义。(3%)2、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4%)3、认清实现理想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曲折性,正确对待实现理想过程中的顺境与逆境。(联系材料进行分析)(6%)4、在实践中化理想为现实。(联系大学生实际)(7%)(1)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2)坚定的信念是实现理想的重要条件。(3)勇于实践、艰苦奋斗是实现理想的根本途径。
二、阅读下列短文,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理论,谈谈你对材料的思考,并进一步论述当代大学生应如何在实践中成为真正的坚定的爱国者?(20%)
答题要点:
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含义和基本要求)(3%)2、爱国主义的时代价值与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特征(联系材料进行分析)(9%)3、结合自身实际和大学生的历史使命,论述爱国主义的践行问题(适当展开)(8%)
三、阅读下列材料,围绕《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道德章节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 并联系大学生实际谈谈如何锤炼个人品德。(20%)
答题要点:
1、道德或职业道德的含义。(2%)2、个人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关系。(8%)3、联系大学生实际谈谈如何锤炼个人品德。 (10%)(1)个人品德的含义与特点(2)锤炼个人品德首先应加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道德修养贵在自觉,首先……其次……最后……(3)还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来加强道德修养:其一,学思并重的方法;其二,省察克治的方法;其三,慎独自律的方法;其四,积善成德的方法;其五,知行统一的方法。(联系大学生实际)
四、阅读下列短文,运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有关理论,联系材料谈谈大学生在当今时代应如何正确地审视自我价值?为了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大学生应以怎样的态度面对大学生活?(20%)
答题要点:
1、人生价值、自我价值的含义。(4%)2、人生价值评价的标准。(2%)3、学会给自己合理定位,并善于适时调整,勇于面对挫折,大学生不必妄自菲薄。(结合材料来论述)(6%)4、结合课本中人生态度、人生价值实现以及如何适应大学生活的相关理论并联系学生实际展开论述。(8%)
(1)人生价值实现的主客观条件(2)大学新生在适应大学生活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自我地位改变导致自我评价失衡、学习方法不适应、理想与现实的差异导致的迷惘、人际关系不适应导致的孤独压抑、生活适应、自我管理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要有正确认识,要积极适应大学生活的变化,而且要确立新的理想目标,树立认真、务实、乐观、进取的人生态度,提高独立生活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学风,努力架起通往理想彼岸的桥梁。(适当展开)
五、阅读下列短文,运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道德和法律理论进行分析,谈谈大学生应当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20%)
答题要点:
1、道德: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诚实守信)或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相关内容(5%)2、法律:法治观念、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权威的相关理论(5%)3、法律与道德的关系(3%)4、联系材料和大学生实际谈谈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7%)(1)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2)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途径

如何学习“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如何翻译“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考试大纲可有 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大纲请告诉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心得体会 如何更好地学习公共科,如《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邓小平理论概论》等。不要说光背就好。谢! 麻烦提供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成语音课件给我咯... 怎么找船员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的考试题呀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4月考的教材是00年4月的吗? 如何翻译“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涉外经济法、国际商法”。谢咯 地方大学法学专业是否应该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 请问哪有下载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笔记和最新的模拟试题? 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的自考答案急求呢``````````````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2006年10月考试的模拟试卷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社会实践报告或论文怎么写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 求:高校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新课程材料--教学大纲等 我与思想道德修养课 请问在哪里可以买到《公民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复习资料呀 法律基础 思想道德修养 知识文化修养与思想道德修养的资料 谈谈《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收获与缺憾 学习法律基础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