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a5配置高吗:所得税申报,检查等事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7:35:20

第一部分  纳税人年度申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使您能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务必注意以下申报事项。

一、汇算清缴对象

1、凡在201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2、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1、纳税人应在2011年5月31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均实行电子申报。电子申报数据可采用网络传输、U盘读入等方法,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接受上门手工申报,采用电子方式的应附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为提高申报效率,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符合纳税申报接口的商用申报软件进行电子申报,也可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 nbtax.gov.cn)的“在线服务”-“软件下载”栏目,或我局网站(http://zs.nbtax.gov.cn)的“办税指南”-“涉税软件下载”栏目下,自行下载最新版的“总局电子申报软件”进行年报加工,生成电子数据后,导入U盘,进行电子申报。

纳税人申报如有困难的,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申报。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上门申报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附表(一式三份);

②《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业务报告表》(一式三份);

③年度申报的电子数据(网上申报成功企业,不需再提供电子申报软盘,直接提交相关资料);

④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⑤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⑥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经营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批复文件、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将其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跨地区发生劳务的本市建筑安装企业在劳务发生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复印件、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⑦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一式三份);

②A类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一式三份)。

纳税人报送的年报应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业务报告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编等相关资料可向我局办税服务厅(宁波高新区广贤路997号)领取。

五、税前扣除审批和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

1、发生资产损失的纳税人

纳税人发生的按照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办结。未按规定办理的,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2、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实行备案制度。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凡符合《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6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条件的纳税人,均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将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和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的政策依据、应报资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具体规定详见我局网站(http://zs.nbtax.gov.cn)“办税指南”下的“税收优惠管理”栏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编等相关辅导资料可从我局网站“最新通知”的相关文档中复制下载。

六、年度申报表特殊填报事项

1、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问题

纳税人如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文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其50%的应纳税所得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2行“(六)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的填报问题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的定期减免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8行“(五)其他”。

3、软件产品退还增值税的填报问题

软件产品退还的增值税填报在年报附表一(1)第24行“7.政府补助收入”,同时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列进行调减。

4、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填报问题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填报在年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8行“2、其他业务收入”下的“(4)其他”,并以该收入合计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附表三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27行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年报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

6、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同时转回已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调整。

7、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对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报在年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并以 “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54行“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

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填报问题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住房公积金”与“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账载金额当期按已交的数额填列,如果进入当期损益的数额和当期已交的数额不一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附表三调整。

七、“总局电子申报软件”使用注意事项

(一)“总局电子申报软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面向全国的免费通用申报软件,其软件开发维护的权限均在总局。如果纳税人没有能力独立使用该软件,敬请选择市局审核通过的其他商业软件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录入或申报。

(二)纳税人如选择“总局电子申报软件”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请在安装后仔细阅读“帮助”菜单下的相关内容,并严格按照步骤进行操作,并正确选择或填报相关数据。

有关联业务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人信息”-“企业所得税”下的选项中选择“包含关联业务”,并录入关联业务报表的相关数据。

(三)“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具有部分表内和表间审核校验功能,当软件提示审核或校验有问题时,应务必按照其逻辑关系进行修改更正。如进行强制保存。生成的数据将无法被国税申报系统接收。

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时,会对年度所得税附表五进行监控。所有纳税人均需按实填报年度所得税附表五的45-47行(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

(四)“总局电子申报软件”不支持宁波国税系统的网络申报方式,必须生成电子数据后,导入U盘,到国税办税服务窗口进行电子申报。申报文件格式请选择“普通格式”,不要选择“加密格式”。

(五)总局电子申报软件中申报模式的确定:

电子申报软件中的申报模式分为非汇总申报、全辖申报、本级申报和就地申报。

1、一般企业必须选择“非汇总申报”。

2、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选择“全辖申报”。

3、十四类中央企业应选择“本级申报”。

4、“就地申报”模式为稽查和查实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查补入库,年报中不使用。

 

 

 

 

 

 

 

 

 

 

 

 

 

 

 

 

 

 

 

第二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为帮助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正确运用税收政策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合纳税人日常咨询较多的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局整理归纳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作为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辅导材料。今后上级税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一、关于企业收入和所得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一次性取得出租固定资产租金,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问: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以上规定缴纳所得税。

3、问: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4、问: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计入企业利润总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其既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收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无须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福利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废旧物质经营企业取得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以及各类政府补贴、出口退税奖励资金、减能减排奖励费、技改补助、出口贴息、用工补贴等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上述取得的增值税及各类补贴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问:自产自用的工具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领用材料,由辅助部门加工制作工具、磨具后,直接投入到生产车间使用。其领用材料,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上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7、问: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企业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8、问: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9、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10、问:商家出售购物卡时能否确认收入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精神,商家出售购物卡时收到款项,暂不确认收入实现,按照财务会计规定作往来账款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

11、问:国有独资公司将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涉及所得税?国有独资公司将其控股40%的子公司(此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赠送另一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无偿赠送行为,不符合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12、问:房地产企业将自已开发的产品转作用于职工福利方面,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的相关规定,如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为所有权转移为标志。开发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视同销售处理。

13、问: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有关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2007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4、问: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

答:现行税法规定,需要给予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一般采取直接减免、或者抵免。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后,再以财政或其他方式返还给企业,要根据返还款项的性质,确定是否征税。属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专项基金的,且有规定专项用途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征税。

15、问: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减少实收资本,用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可以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退还给股东,股东将款项捐赠给企业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减资弥补亏损应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

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按照政策规定企业在科委登记的合同,可以按比例提取技术交易奖酬金下发给科研人员,企业发放给科研人员的奖酬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答: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向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实际发放的技术交易奖酬金,在会计核算中如未通过企业的留存收益进行核算,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作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奖金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

2、问:2010年内退人员的一次性补偿款是否可以从税前扣除?集团要求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企业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纳税时是否可以做纳税调减?

答: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本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内退人员的补偿款从未分配利润中提取并用于以后年度的列支,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进一步明确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从税前扣除,不予做纳税调减。

3、问:企业2010年底前已计提未发放的职工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2010年度税前扣除。

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4、问:企业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答: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不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员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而应作为劳务报酬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才能在税前列支。

5、问: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企业对受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劳务派遣接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6、问:对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节日慰问、生活补助等费用,暂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允许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7、问: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由社会统筹解决,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

8、问:发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按照劳动部下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应作为经营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问: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范畴。未设立职工食堂的企业,依照企业管理机构的规定,按照合理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属于为职工生活所发放的补贴范畴。企业可将其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依照税收规定扣除。

10、问:企业内设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医务所等集体福利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11、问: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12、问: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给职工报销基本保险外自理部分医疗费用可以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13、问:企业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在税前列支时,应计入“工资、薪金”科目,还是“职工福利费”科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企业员工特殊岗位的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4、问:通讯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通讯费补贴支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15、问:企业自定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职工出差而发生的差旅费补贴,企业可按照内部规定制度标准,作为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以差旅费补贴名义发放给职工的、与出差无直接关系的补贴,仍应按工资薪金相关规定判断能否在税前扣除。

16、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企业当年度动用了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是否也受此条款规定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因此企业动用以前年度的结余不应该计算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之内,对动用完以前年度的余额后,再由本年度计提并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数,才受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限制。

17、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这里的特殊工种职工指哪些人?

答:根据《财政部 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现场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18、问:工会经费按税收规定扣除,应提供哪些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0年7月1日后取得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地税部门代征的工会经费,可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电子缴款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9、问: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答:(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20、问: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21、问:企业委托个人代销货物,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相应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答:《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按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2、问:雇主责任险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23、问: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做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4、问:支付非本企业人员(临时聘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死亡)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5、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6、问: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7、问:各类保险金的扣除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企业缴纳的11%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28、问: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文件仅针对保险公司,不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

29、问: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如何确定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0、问: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但已实际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1、问:企业会计核算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高于税法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是否允许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就该类资产的折旧进行纳税调整?

答:企业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核算因税法与会计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就该类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与依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折旧额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32、问: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在实际执行中,如何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答: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调整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在取得发票的当年度统一调整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如果超过12个月仍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以未取得发票部分的金额调低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相应调整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33、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请问这里的残值是指按预计残值率计算出来的残值,还是实际处置后残料收入?如果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这部分的损失可否申请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账上已做提前报废处理,但实物仍在用或者虽然不在用,仍未进行处理,不属于自行申请计算扣除范围,应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文件中的残值是指符合实际处置后收入而不是依预计比例计算出的预计残值,这样计算出的损失才是真实发生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后,方可作为损失在资产处置当年提出税前扣除申请。企业尚未处置但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后再申请报批。

34、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

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固定资产的性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以选择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

35、问: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答::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购入旧设备的价格加上相关税费。

36、问: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7、问: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车辆购置税和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38、问: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厂房可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39、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装修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对房屋、建筑物进行装修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若实际使用年限少于3年的,凭相关合法凭证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摊销。

40、问:租入厂房发生了装修费,2010年终止了租赁合同,那么2010年底前发生的未摊完的装修费用能否一次性计入2010年度的费用?

答:租入厂房的装修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受益年度摊销。终止租赁合同后,允许未摊完的装修费用一次性计入当年损益,在税前扣除。

41、问: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那么这里代缴的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是否有文件支持?

答:只要能取得合法凭证,证明由本企业负担的房产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42、问: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核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房地产企业尽管处于建造之中,只要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即在税收上确认为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43、问: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4、问:新办企业开办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新办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45、问:技术开发费用中的差旅费应否剔除?

答: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46、问:部分应付利息转出可以在次年列支吗?(为完成上级的利润指标,将部分应付利息转出,打算在次年列支,请问是否允许?)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是指凡是属于本期的收入或费用,不管是否发生了款项的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

47、问: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别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但企业如果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可按照税收规定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①企业与自然人签订的借款合同。②真实、合法、有效的利息支付凭证。营业税规定个人借款给企业使用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提供利息收入发票、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个人借款给企业使用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提供借款合同、经个人签收的利息支付凭证、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资料。

48、问:企业的典当行为发生相关支出如何计算扣除?例如企业因资金短缺,将自有资产典当给典当行,筹得一笔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又将其赎回,其间的差额可不可以视作企业借款利息?

答:企业的典当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发生的费用主要是企业借款利息,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9、问:集团公司对下属各法人公司资金采取“统借统还”业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按合理的办法进行分摊并税前扣除?

答: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所收取利息全部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并且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由此产生的利息支出比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可按合理的办法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进行分摊并在税前扣除。

50、问:企业既有自有资金又有银行贷款,若该企业将一部分资金(分不清自有资金还是银行贷款)滚动出借给其关联企业,是否必须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若无息出借,那么该企业的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全额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51、问: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企业委托银行对外借款,签订三方借款协议,利息通过银行收付,利息高于10%部分,借款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委托银行对第三方借款,第三方的利息支出也按照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2、问: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1)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的借款利息准予扣除,这里的利息支出要求实际发生,也即实际支付。

53、问:个人将自有房屋等抵押给银行,取得的贷款用于企业经营,企业支付利息给个人,能否直接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银行向个人收取利息和个人向企业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行为。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付应符合上述规定,并应取得合法凭证。

54、问: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是否需要资本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55、问: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那么,相应地,承租人是否可在支付租金的当期列支租金支出?还是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租期内分期摊销?

答:根据《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又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因此,承租人不可以在支付租金的当期一次性列支租金费用,应该在租金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已发生实际支出后,才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相应的租期内分期摊销扣除。

56、问: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应在纳税年度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答:利息费用、租金费用和保险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支付而实际未按期支付的,如果在2010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完成实际支付的,可认定为2010年度内实际支付。

57、问:假币损失税前如何扣除? 

答:如果经银行部门出具的假币证明,可以做为损失扣除,且属于正常的损失,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58、问: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我公司因历史原因有一些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委托财务公司帮我们催讨应收账款,我公司付给财务公司催回款项的20%,请问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所说的手续费和佣金内容,是否按5%的比例税前扣除?另外,财务[2009]29号中的手续费和佣金都包括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可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才是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对象,如果该财务公司不具备上述合法经营资格,则不属于手续费或佣金支出。

59、问:跨年度的材料成本在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10年已实现销售、2011年5月前才取得购进材料发票的销售行为,其货物销售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60、问:企业暂估入帐的材料能否税前扣除?最迟应在什么时候取得发票?

答:企业已经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的材料物资,应按计划成本、合同价格或其他合理价格暂估入帐,按规定已计入当期损益部分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对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束前仍未取得发票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61、问: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而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可否税前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62、问: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3、问: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64、问: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的规定,职工食堂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所以“白条”不能入账,并且不能在税前扣除。

65、问:企业计提的环境保护资金可否在税前扣除?企业计提的环境保护资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6、问:商业企业能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因此,商业企业不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7、问:企业政策性搬迁产生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毁损、报废损失,以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损失等,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除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外,企业政策性搬迁产生的其他资产损失,如报废的固定资产损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损失等与规划搬迁有关的各类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税前扣除。

68、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工作中,往往是整体搬迁、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那么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房屋建筑物被拆除,部分固定资产报废,在财务处理上均反映为营业外支出。请问:这些营业外支出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函〔2009〕118号又规定,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和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也暂不确认费用损失在发生的当年度税前扣除(包括出售、变卖、报废等损失),统一在规划搬迁次年起第六年内收入与费用损失一并清算。

因此,上述营业外支出,允许在规划搬迁年度后第六年申报扣除。

69、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0、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71、问:借款期间提前竣工,剩下月份的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72、问:企业购入的字画等艺术品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购入字画等艺术品比照购入投资资产行为,按照购入时价格及其发生的相关税费确认计税价格。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该资产时,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73、问:财税[2008]104号规定,对纳税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请问亏损企业对四川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是否允许全额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可以全额列支。

74、问:软件企业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所形成的研发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能否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75、问: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76、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是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没有明确性质类似于税收滞纳金的其他政府机关的处罚能否税前扣除?如海关滞报金等。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被国家的司法机关、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支出,属于因违法或违规被处罚的支出。因此,由国家行政机关处罚的罚金,如海关滞报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77、问:企业为取得免税收入发生的成本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8、问:存货非正常损失转出的增值税部分扣除也需要审批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扣除部分都要审批。

79、问:企业无形资产(软件)没有摊销完毕,现在已经过时需要报废,未摊销完毕的部分是否需要备案或审批?

答:未达到使用年限规定的属于非正常损失,需审批后扣除。

80、问:企业购进某种财务软件,应该作固定资产处理,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其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如何确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因此,企业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确认,如需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则按照规定进行申请核准。

81、问:企业有一部分应收账款,对方属于吊销执照但不是无力清偿,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中,确认坏账损失只需要出具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即可,对于企业的情况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是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是操作办法,虽提供资料但不满足政策规定,也不能审批扣除。

82、问:核定征收方式变更为查帐征收后,资产折旧和长期待摊费用能否延续,并在税前扣除?某企业2009年前一直采用核定征收方式,2010年1月起转为查帐征收,核定征收期间未摊销完毕的费用如开办费是否可以继续在税前返销,相关的资产折旧是否继续计提?

答: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不得结转到以后查帐征收年度税前扣除。

如果该企业的资产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并且不同征收方式年度折旧年限与残值确定方法没有出自避税安排的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能够举证符合查帐征收的要求,那么这些资产在查帐征收年度发生的折旧允许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长期待摊费用也可比照这个方法确认。

83、问:补提以前年度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对于以前年度应当计提而未计提的折旧等费用,如果企业会计上已作补提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不在补提年度调整,而应追溯到应当计提、摊销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会计上未作补提处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84、问: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以前年度资产损失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追补确认的,不论按当时税收规定属于自行申报扣除项目,还是属于审批扣除项目,均应在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在资产损失年度税前扣除。

85、问:企业被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的若干问题

1、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度中间开业,不满12个月的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要换算计算是否超过30万元?

答:不换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实际实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来确定是否超过30万元。

2、问: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时能按50%进行申报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时不能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应在年度终了时按财税[2009]133号文的规定处理。

3、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4、问: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如何缴纳所得税?【(1)财税[2008]1号文中第一条第二款所讲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是否指企业拿到软件企业证书?“软件生产企业”如何界定?(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在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前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缴纳了税款),再前两年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都有申报有亏损,这种企业获利年度为哪年?是前一年,还是以后弥补亏损后的年度?】

答:(1)“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是指企业拿到软件企业证书之后。“软件生产企业”的认定依据为《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

(2)“获利年度”应为依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

5、问:软件生产企业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往往滞后于起始获利年度,请问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往往滞后于起始获利年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企业只能在取得软件生产企业证书后的剩余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而以前年度视同放弃优惠享受。

6、问:如何理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7、问: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以整个法人为主体进行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低税率优惠也是以整个法人来确认的。因此,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15%的税率,由整个法人统一计算享受。

8、问:开发费未能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15%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

9、问: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居民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减半征收期间适用税率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0、问:财税[2006]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这条优惠政策目前是否继续适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财税[2006]88号文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不属于过渡性优惠政策,自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开始贯彻实施时,已停止执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

11、问:是技术服务公司还是技术企业本身享受优惠政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文件其中的序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第4项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现在对该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存在理解上的分歧,是技术服务公司享受该政策还是技术企业本身享受该政策?

答:按照财税[2009]16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第1条规定,应当是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享受该政策。

12、问:企业减免税项目产生的盈利以及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是否应当用于弥补当期或以前年度应税项目的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13、问:企业减免税项目所得亏损时,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14、问:因单位更名是否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如确有证据证明该单位只是名称改变,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5、问: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其宗旨是为了解决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税负均衡问题,既可以依照第7号公告的办法分摊到各个亏损企业,也可以选择由集团总部弥补亏损。

四、关于税收征管的若干问题

1、问: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税收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对应开发票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罚。

2、问:与军队的事业单位有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何种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规定,武警、军队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因此,公司与军队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往来,应取得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对取得的未按规定开具的票据,根据《对取得的未按规定开具的票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问:国内航程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纸质的)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4、问:企业取得的航空搬运费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另外,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因此,以上规定的票据均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因此,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5、问: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6、问:企业善意取得虚假发票的,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企业不论何种原因,取得的虚假发票均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能够提供相关经济合同、价款支付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经济业务真实性的,其从发票开具方重新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不得改变经济业务所属纳税年度。

7、问: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因此,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也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8、问: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处理相关事项。

9、问:分支机构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还是由总机构申请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居民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分别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0、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何时进行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审批申请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11、问:如何向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审批、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资料等相关手续?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纳税人应履行审批手续而实际未履行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和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并报送规定的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12、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何特殊规定?

答:(1)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4号)规定,明确如下:

①浙江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在浙江省内,含宁波市)所属分支机构转为报账单位,会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省公司)的,其资产损失由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省公司)统一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如直属税务分局所辖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及其在宁波的各级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均汇总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②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省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可委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资产报废、损毁、处置等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将核实情况书面函告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省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2)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甬国税公告[2011]1号)规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在宁波市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审批管理权限规定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除上述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之外的各类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13、问: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答: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4、问:如何理解财税[2008]1号文中“软件生产企业”?(请问:财税[2008]1号文中“软件生产企业”与国发[2000]18号文第六条中“软件企业”的适用范围是否一致,两文件对软件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是否有冲突地方?)

答:关于软件企业的系列政策应以《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文件内容为依据,在此基础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中“软件生产企业”本意为“18号文中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两文件对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等是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在概念解释上不矛盾。

15、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16、问:地税代开发票并待征所得税,那么国税在征收所得税时,是否重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税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税局办理退税事项。因此,上述情况不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

17、问:企业取得快递公司的发票,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企业索取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8、问:关联申报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关联申报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存在有关联关系的企业,都要填报《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和《融通资金表》,有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要填报《对外投资情况表》,有对外支付款项的企业要填报《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19、问:国税函文件的使用范围?有一些国税函是对个别省局请示的批复,台头对的是某个省局,请问这样的函对其他省是否同样适用?国税总局的文件有几类,效力有什么区别,怎样区分适用地区?

答:(1)税务总局对某个下级机关的请示进行批复时,如果批复仅对个别单位作出并且没有抄送其他单位的,该批复仅对其主送单位和批复中提及的个别问题具有约束力。如果该批复中涉及事项需要其他有关单位执行或周知的,可以抄送有关单位,该批复对主送单位及被抄送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2)税务总局的文件主要有:税务总局令(规章)、国税发、国税函。税务总局令属于税务部门规章,其效力及于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国税发、国税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具体适用地区根据主送单位、抄送单位确定。

 

 

 

 

目   录

第一部分  纳税人年度申报事项

………………………………………………………(1)

第二部分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8)